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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有关指定管辖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9 11:09: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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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有关指定管辖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350号


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有关指定管辖问题的复函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适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请示》(晋环法字[2001]43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的案件交由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其中的指定管辖是指管辖权的转移,被指定管辖的环保部门应以其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另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程序性法律对“指定管辖”也有类似规定。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全民爱惜粮食、节约粮食意识,切实做好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连年获得丰收,食物供给日益丰富,基本可以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以及人口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粮食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而耕地减少、水资源短缺、气候变化等对粮食生产的约束日益突出,粮食供需将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同时,粮食和食品在生产、储存、加工、运输、消费等环节损失浪费现象严重,尤其是讲排场、比阔气等不良消费方式造成的食品浪费令人触目惊心。为此,必须一手抓粮食生产,稳定和提高粮食产量;一手抓粮食节约,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抑制不合理的需求。要做到温饱不忘饥寒,丰年不忘灾年,增产不忘节约,消费不能浪费。加强粮食节约、反对浪费,有利于保障粮食供应,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战略高度重视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努力抓出成效。
  二、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粮食生产和养殖业节约。重点抓好农作物播种、田间管理、收获及畜禽饲养等环节的节约。大力推广种子精选包衣和精确定量栽培技术,加大病虫草鼠害防治力度,加强高性能复式农业机械的研发,推广适时机械收获和产地烘干等先进实用技术,减少生产损失。抓紧制定节粮型畜牧养殖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节粮型草食牲畜,积极开发利用秸秆等非粮食物资源。改进畜禽饲养方式,促进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饲料转化率。
  (二)做好粮食储存和保管工作。修订和完善储粮损耗率标准,加强储粮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储粮条件,提高粮食储存质量。推广温控气控储存、低温低氧低剂量“绿色”储存、机械通风储存等先进储粮技术,减缓粮食品质下降速度,避免库存粮食发生霉变。加强和改进管理,减少粮食入库、出库、倒库、清库等环节的遗洒损失。针对农户储粮分散、面广、装具落后等特点,进一步普及科学储粮知识,提高农户防治病虫鼠害技能,加大实施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力度,扩大农户储粮减损试点规模,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新装具、新技术,改善农户储粮条件,降低储粮损耗。鼓励粮食购销企业积极面向农户开展粮食代储代销、代加工业务。
  (三)提高粮食加工和转化利用率。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加快淘汰高耗粮、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生产能力,提高成品粮油出品率和副产品利用率。重点抓好酿酒、发酵、食品添加剂、焙烤等领域的粮食综合利用工作。结合我国粮食供应水平和品种特点,优化工业用粮生产结构,研究推广非粮作物替代粮食作物,控制粮食不合理加工转化。
  (四)狠抓粮食运输节约。结合编制实施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大力发展新型粮食运输装备,严格执行粮食装卸作业标准,推广粮食“四散”(散装、散运、散卸、散储)技术,加强散粮运输中转、接收、发放设施及检验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大力发展铁海联运,完善粮食集疏运网络,减少运输环节,缩短运输周期,减少粮食运输环节的损失浪费。
  (五)大力推进餐饮业节约。要按照营养、健康、适量、节俭的原则,制定完善餐饮服务标准和文明用餐规范,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合理消费、文明消费。有条件的餐饮企业,要积极为顾客提供营养配餐服务。鼓励发展大众化餐饮和餐饮业连锁经营,加快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积极创建“绿色”饭店。加快餐饮业信息化建设,减少粮食和食品采购、储运、加工环节的浪费。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积极推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六)切实抓好食堂节约。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要转变经营和服务机制,积极推广餐饮服务外包,强化经济核算和成本控制,加强粮食、副食品和原材料的采购、储存及加工管理。要实行精细化管理,改进供餐、用餐方式,多供应小份量食品,方便用餐人员适量选取。要在餐厅摆放提示牌或张贴宣传画,提醒用餐人员注意节约,管理人员要加强巡视,对造成浪费的要进行批评教育。
  (七)行政机关带头节约粮食。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做好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制定和完善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定点用餐制度,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提倡采取自助餐形式,一般不安排宴请。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一)加强对青少年和儿童的节粮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教育青少年和儿童养成爱惜粮食、节约粮食的好习惯。将我国人口增加、耕地减少、水资源短缺、粮食安全压力大等情况编入中小学教材,有条件的学校要组织学生开展农业生产体验活动,让学生感受劳动的艰辛和粮食生产的艰难,培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美德,自觉爱惜每一粒粮食。
  (二)广泛开展节粮宣传活动。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重要性、紧迫性,报道节粮典型和经验,曝光浪费现象。要移风易俗,大力破除讲排场、比阔气等陋习。积极倡导崇尚节俭、科学饮食、健康消费的生活理念和饮食文化,减少食品的不合理消费,摒弃不健康的消费习惯,促进形成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继续开展世界粮食日和爱惜粮食、节约粮食宣传周活动,提高全社会节粮意识。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明确任务和责任。发展改革委负责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农业部、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粮食生产、储存、加工、运输和消费环节的节约工作。财政部、国管局、教育部要抓好公务接待活动、行政机关、学校等领域的节约粮食工作。质检总局牵头负责相关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科技、卫生、旅游、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的特点,积极做好节约粮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节粮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节约粮食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对公务接待活动、餐饮企业、宾馆饭店、机关、学校的检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督促整改,通报批评;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表扬先进,鞭策落后,营造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问题提示]
在校本科学生第三次达留级标准,学校应该如何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退学处理决定?
[案例提示]
本案为原告钱某不服被告三峡大学教育行政处理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被告正是依据前述规章的授权而制定出台了《三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三峡大教[2005]26号文),并于2006、2007年两次进行修订(即三峡大教[2006]24号文、三峡大教[2007]43号文),原告作为被告学校当时在校的本科生,应受上述学籍管理规定的约束。原告曾因学分达不到学校规定要求,二次留级,在原告第三次达留级标准时,被告根据《三峡大教(2007)43号文》的规定对原告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对原告作退学处理。
[案情]
原告钱某。
被告三峡大学。
原告钱某于2003年9月考入被告三峡大学电气与新能源学院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被编入20031098班,学号2003109825。2003至2004学年结束原告取得54学分;2004至2005学年原告取得11.5学分,累计65.5学分; 2005至2006学年结束原告取得2学分, 累计67.5学分。2006年9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留级申请:“因为挂科过多申请到2004级。”被告审查认为,原告2005年至2006学年结束累计67.5学分,未达到被告学校《三峡大教[2006]24号文》规定要求75学分,原告申请符合《三峡大教[2006]24号文》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被告当日审批同意原告留到下一级(2004级)学习(第一次留级),原告被编入20041092班。原告持有被告审批原告留级的2006年9月12日三峡大学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2006年10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休学申请:“功课赶不上休学一年。” 被告当日审批同意,原告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休学(第一次休学), 2007年9月原告复学被编入20051093班。2007年12月17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休学申请:“因贪玩耽误学习,现不适于学习,申请休学。申请于2008年秋季学期复学。保证在2天之内离开学校。” 被告当日审批同意,2007年12月至2008年8月原告休学(第二次休学),2008年9月原告复学,被编入20061093班,原告截至2007至2008学年结束取得学分为67学分,未达到被告学校《三峡大教[2007]43号文》规定要求79学分,被告进行例行的学籍清理,于 2008年9月15日决定对原告作留级处理,并作出《留级通知书》送达原告,原告被编入20071093班(第二次留级)。2008至2009学年结束原告取得17学分, 累计84.5学分;2009至2010学年结束原告取得27学分, 累计111.5学分。原告所取得学分未达到《三峡大教[2007]43号文》规定的升级标准119学分,原告累计达到第3次留级标准。2010年9月28日,被告学校胡翔勇副校长召集教务处、监察处负责人及院系工作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对被告各院系22名学生(含原告)退学相关事宜进行了讨论,决定除电气学院武某同学不作退学处理外,其余21名同学(含原告)作退学处理,并制作了会议纪要。2010年10月8日,被告依据《三峡大教(2007)43号文》第十一章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原告钱某2006年9月学分不够申请留级;2009年9月学分不够留级;原告2009至2010学年结束取得学分111.5,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升级标准119学分,原告累计达到第3次留级标准为由,作出第90号《退学决定》,对钱某作退学处理。被告于2010年10月28日将第90号《退学决定》送达原告,并将其抄送湖北省教育厅备了案。原告不服,于2010年11月19日向被告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2010年11月22日经三峡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后,作出三峡大学复字[2010]第1号《三峡大学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维持了第90号《退学决定》。原告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2005年9月26日被告发布《三峡大教[2005]26号文》,2006年9月8日被告对《三峡大教[2005]26号文》进行了修订,发布了《三峡大教[2006]24号文》,2007年7月16日被告对《三峡大教[2006]24号文》进行了修订,发布了《三峡大教[2007]43号文》。
钱某不服三峡大学教育行政处理案引起的思考
一、在校本科学生第三次达留级标准该不该作退学处理
被告三峡大学是由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高等教育的事业单位,被告学校本身虽不属行政机关,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赋予其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学校履行教育行政管理等法定职权时与管理相对人所引起的争议,其性质是作为事业单位的学校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时对受教育者学生形成的行政管理争议,争议双方是在特定情况下形成的特殊行政法律管理关系。学校对学生作退学处理属教育行政管理活动,管理相对人学生就此争议提起的诉讼,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三峡大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作出的第90号《退学决定》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第一,被告作出第90号《退学决定》程序是否合法;第二,被告作出第90号《退学决定》证据是否充分;第三,被告作出第90号《退学决定》有无法律依据。
1、被告作出第90号《退学决定》,对原告作的退学处理,被告已履行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等规定的法定程序。具体程序为: (1)被告校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原告作退学处理。原告在2009至2010学年结束取得学分111.5,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升级标准119学分,原告累计达到第3次留级标准。2010年9月28日,被告学校胡翔勇副校长召集相关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对原告等22名学生退学相关事宜进行了讨论,决定对原告等21名学生作退学处理。(2)被告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第90号《退学决定》,并于2010年10月28日将上述决定送达原告。(3)被告已将第90号《退学决定》抄送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即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4)原告不服,已履行了申诉程序。原告于2011年11月19日向被告申诉委员提出申诉,2010年11月22日三峡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三峡大学复字[2010]第1号《三峡大学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维持了第90号《退学决定》。故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2、被告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已二次留级,累计达到第3次留级标准的事实。原告2005至2006学年结束累计67.5学分,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75学分,在2006年9月因学分不够原告申请留级;原告2007至2008学年结束取得67学分,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79学分,在2009年9月因学分不够留级。2009至2010学年结束原告累计111.5学分,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升级标准119学分,原告累计达到第3次留级标准。《三峡大教〔2007〕43 号文》第十一章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同一年级第二次达到留级标准,或累计达到第3次留级标准者”应作退学处理。原告累计达到第3次留级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分。另原告第一次留级,是在原告取得的学分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情况下,原告自己申请留级的,被告当日履行了审批同意程序,原告已持有被告审批原告留级的2006年9月12日三峡大学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被告没有再给原告送达留级通知单并不违法,更不存在剥夺了学生的申诉权。原告诉称第一次留级被告教务处并没有给其送达通知单,剥夺了学生的申诉权等理由不能成立。再原告诉称第二次留级实际是降级,原告此观点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赋予被告行使一定的教育行政管理职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故被告根据上述规章的授权,制定了《三峡大教[2005]26号文》及修订稿《三峡大教[2006]24号文》和《三峡大教[2007]43号文》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在上述学生管理规定中,对被告学校学生的学业成绩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学籍管理问题进行了专章规定。(1)《三峡大教[2006]24号文》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四年制专业,第一学年结束所取得的课内学分低于25学分;第二学年结束累计所取得的课内学分低于50学分;第三学年结束累计所取得的课内学分低于75学分;第四学年结束累计所取得的课内学分低于100学分;第五学年结束累计所取得的课内学分低于120学分;第六学年结束累计所取得的课内学分低于140学分;第七学年结束累计所取得的课内学分低于160学分”者应予留级。第(二)项规定:“未达到退学标准而自愿放慢学习进程者”应予留级。原告2005至2006学年结束累计67.5学分,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75学分。原告2006年9月12日提出留级申请,属学分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未达到退学标准自愿放慢学习进程的情况。因原告申请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被告适用2006年9月8日发布的《三峡大教[2006]24号文》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批准原告留级有法律依据。(2)《三峡大教〔2007〕43 号文》第六十二条规定:“四年制专业,一年级结束累计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本年级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的18%;二年级结束累计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本年级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的45%;三年级结束累计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本年级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的68%”者应予留级。原告2007至2008学年结束取得累计67学分,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79学分。被告于2008年9月19日适用上述规定,对原告作留级处理,有法律依据。(3)原告2009至2010学年结束累计111.5学分,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升级标准119学分,原告第3次达到留级标准。《三峡大教〔2007〕43 号文》第十一章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同一年级第二次达到留级标准,或累计达到第3次留级标准者”应作退学处理。被告对原告作退学处理有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应予退学。上述规章的规定比被告适用的《三峡大教[2006]24号文》和《三峡大教〔2007〕43 号文》有关留级、退学的规定更加严格,故被告根据《三峡大教[2007]43号》第十一章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原告作退学处理并无不当。原告诉称被告不应在电子阅览室的电脑上安装游戏、存在乱收费现象、财务制度未公开、原告休学被告程序存在问题等等。以上与本案处理无关联,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法院对此不予审理。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三峡大学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的三峡大学籍(2010)90号《三峡大学关于对钱某作退学处理的决定》。
原告不服,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1、高等学校是否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关于高等学校是否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对此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做法,在英美国家,大学管理行为是否可以作为公法人纳入司法审查,取决于该大学怎样成立的和其使用的钱财是公是私。在德国,政府要对大学的决定及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大学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督,且大学的章程与校长的选举、新聘大学教师、预算方案最终要经过政府的承认或批准。法国也承认公立高等学校为公法人,近年来,日本也开展了大学独立行政法人化改革,承认公立学校的法人地位。我国的高等学校在社会生活中扮演多种角色。因而,其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不是单一的。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高等学校具有事业单位、法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方等多重法律性质与地位。作为法人的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纵向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作为教育事业单位的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特别权力关系。依据《教育法》第28条的授权,高等学校可以: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而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这些权力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因而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可见高等学校经由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本案被告三峡大学是由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高等教育的事业单位,被告学校本身虽不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赋予其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学校履行教育行政管理等法定职权时与管理相对人所引起的争议,其性质是作为事业单位的学校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时对受教育者学生形成的行政管理争议,争议双方是在特定情况下形成的特殊行政法律管理关系。学校对学生作退学处理属教育行政管理活动,管理相对人学生就此争议提起的诉讼,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三峡大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作出的第90号《退学决定》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2、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学生管理规定》,不能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本案被告三峡大学根据上述规章的授权,有制定《三峡大教[2005]26号文》及修订稿《三峡大教[2006]24号文》和《三峡大教[2007]43号文》,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职责。原告钱某是在校的本科生,应受上述学籍管理规定的约束。《三峡大教〔2007〕43 号文》第十一章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同一年级第二次达到留级标准,或累计达到第3次留级标准者”应作退学处理。被告三峡大学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已二次留级,累计达到第3次留级标准的事实。故被告对原告作退学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应予退学。上述规章的规定比被告适用的《三峡大教[2006]24号文》和《三峡大教〔2007〕43 号文》有关留级、退学的规定更加严格,如果被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2006年就可以对原告作退学处理。被告发现原告沉迷网吧,不用心学习后,对原告进行了帮助教育,原告还出具了以书面形式向被告保证一定会戒掉网瘾,努力学习,赶上落下的课程,被告为挽救原告,已经做了力所能及的事情,但未能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依照相关规定,单从时间考虑,原告在学校最多可以读8年(读8年学分也不能达到毕业标准,应该作退学处),原告已经用去7年了时间,根据原告学分不难算出,如果被告让原告继续读书,原告读8年学分也不能达到毕业标准,不对原告作退学处理,确实浪费和占用了教育资源。故被告根据《三峡大教[2007]43号》第十一章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原告作退学处理并无不当。
3、关于对当今大学生自省教育、和抗挫折教育问题。
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的心理是否健康,即心理素质和抗挫折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我们祖国和民族的未来,目前国际竞争激烈,国际环境复杂,中华民族以什么样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大学生作用举足轻重。所以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和抗挫折能力是摆在高校教育及全社会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高等教育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案原告本是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洗马镇柿树村四组农村出来的在读本科大学生,本应该四年完成学业毕业,因原告自身原因,其已二次休学、二次留级,第三次达留级标准,在大学已经读了7年还不能完成学业,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原告是迷恋上网无法自拔所致,而原告没有自省自己的过失,而是怨天尤人,怪学校不应在电子阅览室的电脑上安装游戏,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还称要继续上访,如果原告早点反省自己,改正错误,也不会有本案个结果。亡羊补牢,犹未为晚,现在希望原告能够面对挫折重新站起来,只要愿意学习“条条大路通罗马”,希望原告早点醒悟,把失去的时间夺回来。自省教育和抗挫折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其复杂和艰巨程度是非常大的,仅仅依靠学校的主导力量远远不够的,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三方齐心协力、互相配合与支持,才能满足大学生成长中的情感需求,才能完善大学生的心理素质,有效地促进大学生全面健康地发展。



编写人: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向建军
2013年1月22日
联系电话:6736940 18972005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