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嗣书”继承,不予承认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07 04:36: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嗣书”继承,不予承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嗣书”继承,不予承认问题的批复

1964年9月16日,最高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颜趾祥为与颜翠弟继承一案的请示收悉。我们研究认为:原告与袁氏夫妇在世时,既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又未尽赡养义务,仅以几十年前基于封建宗法关系所立的“嗣书”,要求继承其遗产,是不合理的,不能予以支持。至于袁氏在世时,因颜趾祥结婚曾给他房屋一间和一些家俱使用,后因颜趾祥外出谋生,自动退还,根本不发生产权争议问题,可不予考虑。以上意见供参考。
此复

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颜趾祥继承问题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南通市人民法院受理颜趾祥与颜翠弟继承纠纷案件。原告颜趾祥(旧职员出身)的堂叔即被告颜翠弟的养父颜俊良,系一商人,于1929年死亡,遗有房屋十六间,驳船五只,除收养被告外,未生子女。原告的父亲即与颜俊良妻袁氏争执“立嗣”问题,袁氏邀集亲族调处,立一“嗣书”,议定待袁氏亡以后,将财产作三份分割,即被告与其赘夫各一份,原告一份。不久,原告结婚,袁氏曾拨给原告妻房屋一间及一些家具,因双方相处不睦,原告本系一独生子,又在外地就业,对拨给的房屋家具,也就不要了。此后,财产状况不断发生变化,但双方生活状况均可维持,也未发生争执。1961年8月,袁氏病故,尚存主屋五间,厨房二间半,原告即要求分给一半房屋,被告则坚持不给,亲戚调解意见是分给原告三分之一。
原审法院意见,认为此案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继承问题,拟在调解接近的基础上,原告得遗产的三分之一,被告得三分之二。因缺乏政策依据向我院请示。我院在研究这一案件时,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要求分析遗产,仅基于“宗祧继承”关系,从具体事实看,不能作收养关系处理,也不应将所立“嗣书”作为遗嘱看待;但袁氏在日曾拨给原告部分财产,可仍返还给原告。第二种意见,是承认历史事实,防止同类型事件的翻案倒算,同意原审法院的分配原则,但要用调解的方式解决。
对此类纠纷的有关指示,多属解放初期最高法院大行政区分院的内部指示,缺乏明确依据。此案究应如何处理?特报请核示。


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的通知(2004年)

国土资源部


国 土 资 源 部 文 件

国土资发[2004]90号


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土地学会和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为推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做好2004年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方式


各省国土资源厅(局),部直属单位科技管理机构,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土地学会和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负责国土资源科技奖励项目的推荐工作。


推荐单位应按照“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及有关规定”(附件1)的要求填写推荐书(附件2),推荐书按照“推荐书填写说明”(附件3)填写内容,并对报奖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初审合格后,统一推荐报送指定地点。


二、推荐指标


申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实行限额推荐,严格按照下达的指标推荐,具体推荐指标见附件4。


三、推荐材料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应按照“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及有关规定”中的规定和要求组织申报,同时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推荐项目是按照《关于做好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国科[2004]23号)要求登记过的科技成果,成果登记请与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推荐书、评价证明、应用证明、引用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及有关材料必须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有一份须盖有红章的原件材料并在推荐书封面左上角注明归档材料,与其成果相关的研究报告或正式出版的论著随成果报送一份;


(三)请认真阅读“推荐书填写说明”(附件3),按要求提供必备的附件材料及相关材料;


(四)各种媒体宣传报道和个人信件评价不得作为评价证明;


(五)推荐单位应报送加盖公章的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5)二份;


(六)报奖项目须经技术评价(指鉴定、评审和验收)结束以后,一年以上完成的研究成果,未经技术评价的项目不予受理。


为了实现国土资源科技奖励信息化管理,今年申报项目将按照统一格式“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申报系统”进行项目申报。申报系统将在培训班上下发,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推荐时限和报送地点


推荐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截止日期为2004年6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推荐材料请报送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五、组织评审


部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设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联系单位: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部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市阜内大街64号 100812


联 系 人:夏祖葆


电 话:66558766


联系单位: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联 系 人:马 岩


电 话:66558411



附件:1.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2.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3.推荐书填写说明


5.推荐项目汇总表



二ΟΟ四年四月十八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10〕232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安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能,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备案。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竞价、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并依法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协议,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依据。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对外有偿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对外有偿使用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章出租、出借

  第九条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称为短期出租、出借。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称为长期出租、出借。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长期出租、出借事项,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事业单位短期出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后30日内将审批及出租、出借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按行政单位有关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手续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报告(包括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产权情况、数量、所在位置、面积、规划用途、使用情况、出租出借理由以及对承租人的行业要求等);
  (二)安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三)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
  (四)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或者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申请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收到完整申报材料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审查予以批复。
  第十三条经批准同意对外出租、出借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程序实施。
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其资产价值并综合考虑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出租价格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格做为招租的底价,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第十四条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资产,可报市财政局研究同意后,适当降低招租底价重新公开招租。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须于公开招租结束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供下列备案资料:
(一)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选取承租、承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二)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协议;
  (三)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因资产性质特殊或用途特别,不宜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招租的,资产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可采取协议租赁等方式招租。但租赁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一般不超过3年,对用于宾馆、超市等行业且面积较大的房产可适当延长租期,但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间需变更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协议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协议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或协议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和承租人应按照规范合同要求,详细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出租、出借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占有使用主体,仍要承担对资产的管理职能,应及时制止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因承租人违反合同收回资产重新出租的,应当重新按公开招租程序进行;因承租人违反合同收取的违约金,按照租赁收入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租、出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章对外投资、担保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有以下投资行为:
  (一)买卖期货、股票;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贷款没有还清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报批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拟投资或担保资产清单;
(二)拟投资或担保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拟投资或担保资产的权属证明;
  (四)可行性报告、有关会议纪要(如属于重大投资事项,则需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五)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六)被投资方或担保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七)被投资方或担保方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八)拟投资或担保资产的评估报告;
  (九)由单位(公司)法人代表及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和采取公开方式实施的证明材料;
  (十)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它需提交的文件、证明及材料。
申请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收到完整申报材料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资、担保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不符合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须于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被批准后30日内向市财政局补充提供下列备案资料:
  (一)正式投资合同或协议;
  (二)投资入股公司章程;
  (三)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事业单位须于国有资产担保事项被批准后30日内,向市财政局补充提供与被担保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供备案。
  以上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合同签订等事项的,应向市财政局书面说明,并在完成之后的10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年终须向主管部门报送对外投资或担保企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收益收缴和使用

  第三十条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在缴纳相应税款和扣除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后,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部分,上缴市财政后,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作为规范后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其余部分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可优先安排用于收入上缴单位。
  第三十一条其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变故导致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损失需核销或核减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是管理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并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益收缴和绩效考核等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督促其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益收缴和绩效考核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的审批手续,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对资产的对外有偿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进行审批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行政事业单位已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可将有偿使用合同或协议执行完毕,但须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填报《已出租、出借资产情况登记表》和《已对外投资担保资产情况登记表》,并附有关合同或协议报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