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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业经济协会章程

时间:2024-07-13 04:14: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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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业经济协会章程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工业经济协会章程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工业经济协会是在中国工业经济协会指导下的地区性、社会经济团体。
第二条 宗旨
协会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和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围绕工业现代化建设,以改革为指导方针,以发展外向型经济为重点,开展调查、研究、咨询等活动,为政府加强宏观经济管理、增强企业活力服务;同时,在政府和行业组织、企业集团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工业经
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三条 任务
一、对工业经济体制改革、工业发展战略、工业技术进步、工业管理和组织形式、地区的工业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工业和企业经济效益、国内外工业发展态势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二、加强工业经济理论研究和广州市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开展学习交流活动,探索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方法,为贯彻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加快发展广州市外向型经济服务。
三、联系各工业行业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研究改善行业管理,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促进地区间、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并承担工业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的任务。
五、搜集、整理、交流国内外工业经济信息,编辑出版经济信息报刊,宣传政府的工业经济政策,传播、交流工业经济改革经验。
六、开展工业经济咨询服务活动,为工业各行业、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七、加强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各国工业经济团体的联系和交流,促进境内外企业、中外企业和企业集团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
八、在国家政策和计划指导下,为集体、私营工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九、培训工业经济管理人才,提高企业干部素质,促进中外人才交流。
十、承担党政领导机关委托、授权的任务。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广州工业经济协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由各有关方面协商产生,理事会工作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两次。
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一至二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理事会聘请经济界、理论界知名人士若干人为顾问。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讨论、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和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协会的经费开支;
四、推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等;
五、推举名誉会长;
六、聘请顾问。
第六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七条 在会长领导下,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负责领导协会的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协会设立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组,负责组织个人会员进行学术理论研究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条 凡工业企业,包括企业集团、股份制及区、县、镇、乡的工业企业,以及有一定规模的私营工业企业,经批准成立的工业经济行业组织,承认会本章程,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即可成为广州工业经济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从事工业经济实际工作有一定经验,从事理论研究工作有一定造诣,有志于为发展工业经济服务的,提出申请,由协会两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对协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四、有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接受协会分配的任务;
二、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协会举办各项事业的合法收入和咨询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于协会常务理事会。




1988年12月20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

广电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

1990年11月27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为了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整顿和纠正广播电影电视部所属各单位行业不正之风,现依据中央、国务院政策法规及我部的有关规章制度,针对当前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制定以下若干规定,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一、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新闻宣传单位和新闻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新闻宣传,以社会效益为唯一准则,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四化建设服务。新闻报道必须坚持党性原则,保证客观、真实、准确,不准搞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严禁新闻收费;不准利用采访、拍片、播出等工作条件,向对方索取或接收钱物;不准接受任何企图影响新闻报道和节目内容的馈赠;不准以新闻名义招揽各种形式的广告或以新闻形式搞“广告”;不准从小团体和个人利益出发决定新闻取舍。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报刊、出版单位,必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经营广告业务,非经营广告业务的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介绍广告客户或广告线索,不得提成或提取回扣,对介绍广告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另行给予适当奖励。在新闻栏目或其他节目中,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刊播或插播广告。节目进行中,不得中断节目播出广告。不得随意延长广告播放时间或扩大广告版面。新闻记者和编辑人员,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或从事其他经营牟利活动。
三、各单位必须根据一九九○年一月六日颁发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对举办赞助活动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加强对赞助活动的领导和管理。不允许举办赞助或赞助广告活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举办变相赞助活动。举办赞助或赞助广告的单位,对提供赞助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强行摊派和索取钱物。
举办赞助活动,必须事先编制计划,按规定报批。赞助经费的收支必须入帐,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不准以任何借口私设帐户、向外单位租借帐号、公款私存。赞助款要保证主要用于发展事业上,不准任意开支,挥霍浪费;不准截留或挪用;不准提成或拿回扣。赞助资金和实物,不准私分或作奖金、奖品分配。
四、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门的宣传、出版、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从事技术转让、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等创收活动,但不得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利用登记、审核、发证、审查等职权,作为创收的手段,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确因业务需要必须收取一定费用的,应经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单位不准以“出卖书号”或变相“出卖书号”等手段,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各级领导干部从事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审片、审稿、监制节目、评比等活动,不得收取额外的报酬。
各单位创收的所有收入,应当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主要作为事业发展的资金。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的留成比例,按照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广播电视部事业单位预算包干、节支和收入留成比例试行办法》执行。对创收的财务收支,必须独立核算,照章纳税,承担经济责任;收入分配必须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所有设备、运输工具、场所等实行有偿服务,收入必须归公,不准利用单位的资料、设备、运输工具、场所等条件,为小团体和个人谋取私利。
五、电影、电视有关单位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许可证不得出卖、租借、转让或变相转让。经国务院批准拍摄故事片的电影制片厂,不得“出卖厂标”或变相“出卖厂标”。
电影制片厂的摄制酬金及各类稿酬标准,应严格按照一九八七年十月八日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发布的《故事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和《科教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以及一九九○年九月二十日部颁发的关于修订故事影片、科教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执行。电视剧摄制组的开支标准,应按照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发布的《电视剧制作费用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开支的,必须经上级领导部门批准。摄制组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不准自立标准,乱发补助,乱发实物,乱开支,挥霍浪费。摄制组的财会人员应由本单位派出,加强财务监督,不得雇用临时人员或借用外单位人员管理财务。摄制组外出拍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接待单位超标准招待或索取财物。
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各单位行政领导和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的决定
证监会


各证券交易所、各期货交易所:
为了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监督证券、期货交易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情况,全面、及时地了解和反映证券、期货市场动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决定向各证券、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
一、证监会是驻证券、期货交易所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的委派机构,督察员属于证监会外派工作人员,直接对证监会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
二、督察员的主要职责是:了解和反映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工作动态;监督检查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财务状况;观察证券、期货市场行情;分析和研究证券、期货市场的运行状况;定期和不定期向证监会报送工作报告。遇有重大事件,督察员应及时向证监会
报告。
三、督察员列席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总经理办公室、理事会及有关工作会议;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和清算银行等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证券发行、上市、交易、清算、登记、托管及期货交易、结算、交割等方
面的数据、资料和文件。
四、督察员不得泄露其在公务活动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干预证券、期货交易所的正常工作;对证券、期货市场运作不发表任何证论,不接受新闻媒介的采访。
五、督察员实行任期制,每期一年。连续担任督察员,不能超过两个任期。
六、证监会为督察员提供必须必要的生活保障,证券、期货交易所应为督察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并为其工作提供便利。
七、本决定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199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