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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9 12:33: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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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府[2006]95号


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深化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海洋资源市场配置和合理利用水平,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海域使用权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用海,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负责组织实施我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工作。
市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境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出让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使中标人获得海域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向申请海域使用权竞价最高者出让海域使用权的行为。
第六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由出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也可自行组织实施。
海域使用权拍卖由出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 用于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海域,其用途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对拟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海域自然条件、功能区划、开发利用现状、权属情况进行调查,确定拟开发的项目类型,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招标、拍卖出让文件,拟定招标、拍卖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招标、拍卖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出让方案、公告、海域位置图(宗海图)、海域使用条件、投标书或者竟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文本。
第九条 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标底、底价应当包括出让底价、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及委托评估机构确定标底、底价等费用。
招标、拍卖的标底、底价不得低于我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第十条 招标、拍卖出让公告分别按《招标投标法》和《拍卖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招标、拍卖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海域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
(三)投标人、竟买人的资质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竟买资格的程序;
(四)获取招标、拍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时间、地点、投标竟买期限和投标竟买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保证金支付、时间及海域使用论证费、环境影响评价费承担方式;
(八)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交付保证金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者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出让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截止日前到指定的地点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标箱。出让人收到标书后,签收保存;
(五)开标、验标,不符合投标文件规定的标书应宣布无效;
(六)评标、定标,并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出让合同交付海域使用金;
(八)海域使用权招标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将投标出让的结果在适当的场所公布;
(九)中标人在付清海域使用金后,持出让人开具的付清海域使用金的凭据,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拍卖出让基本程序:
(一)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竟买、交付保证金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者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出让人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竟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竟买人领取拍卖文件并发给统一编号的应价牌;
(四)举行拍卖会,主持人简单介绍拍卖海域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事项;
(五)主持人报出起叫价,竞买人按规定方式应价,最高应价的竟买人为竞得人,竟得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竞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五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出让合同交付海域使用金;
(七)海域使用者付清海域使用金后,持出让人开具的付清海域使用金的凭据,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成交后,中标人、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取消其中标人、竞得人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折抵海域使用金。竞标、竞买不成的,出让人必须在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他投标人、竞买人已交付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投标人、竟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的,出让人可依法取消其投标、竞买资格,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依法收回其海域使用权。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无条件交回海域使用权,需要恢复海域原状的,海域使用权人应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海域原状。
第十八条 在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中,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管理机关违反本办法发证或审批的,应及时纠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现对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设定抵押房地产的范围
1.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要其所有权合法,均可设定抵押。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在抵押范围内,其土地不予评估。
2.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的房屋,不能设定抵押。
3.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的非住宅房屋,不能设定抵押。但租赁双方修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后,该房屋可以抵押。
4.《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是指房屋的用途为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包括出租用于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屋。
5.危险房屋符合《办法》规定的,可设定抵押。
二、关于办理抵押登记时提交的文件
1.《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五种文件。市房地产管理局京房产籍字(1994)239号文件规定当事人还应提交相关的六种文件。当事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须按其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全部文件。
2.抵押贷款合同是抵押合同的一种。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时,可提交抵押贷款合同作为登记文件,登记部门只对合同中涉及有关房地产抵押的部分进行审核。
3.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无论其保险单是否连带其他房地产,均应向登记部门提供其保险的全部单据。
4.新建商品房、外销商品房明确规定价格,并签定购销合同的,不必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5.《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两种“告之”,当事人须以书面通知形式告之。在抵押登记时,当事人应提交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文件。
6.《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抵押人进行二次或二次以上抵押时,须提交前面所有的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文件。
7.《办法》第八条规定到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备案。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时,应提交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书面证明。
8.有自主权的企业以其房地产作抵押时,不必提交上一级机关批准的文件。
9.对当事人提交的抵押登记有关文件的复印件,登记部门应与正本核对无误后,方可收件。
三、关于登记日期
1.登记日期为登记部门收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也是抵押行为的生效日期。
2.《办法》生效前抵押合同到期,抵押人能够按期偿还债务的,不再补办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未到期的,均须补办登记。
四、关于抵押当事人及其行为
1.抵押权人,一般是指银行及金融机构。
作为一般债务的担保,也可以以房地产抵押担保,但必须是债务在先,抵押行为在后。
个人以其所有的房产进行抵押,其抵押合同必须写明“发生纠纷申请人民法院解决”条款,方可办理抵押登记。
2.抵押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3.《办法》关于第十九条与第二十二条的关系。第十九条的合同变更是指抵押当事人双方对抵押合同内容的变更,这种行为,应自变更之日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是指抵押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即合同主体变更,当事人应重新签定合同、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4.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共有人和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同时存在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先于承租人。
5.抵押终止后,对该房地产再设定抵押的,应重新签定抵押合同,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分期支付贷款的,支付方式双方自行设定,不再重新登记。
6.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地产他项权利执照》后,不得扣押抵押人的房地产权证。
7.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设定抵押的房屋,处分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1)该房地产的受让方符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划拨方式随房屋转移。
(2)除上述情况外,房屋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同出售、拍卖的,按《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8.抵押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解决的,一般采取调解的办法处理,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1994年8月5日

劳动部关于同意16个行业部门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同意16个行业部门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宣传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建立和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开展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1996年3月以前,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复同意,农业部、电力部、水利部、地矿部、冶金部、化工部、铁道部、邮电部、煤炭部、国内贸易部、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中医药局、船舶工业总公司、石化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华供销合作部社16个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成立了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印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行业部门与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工作的协调与配
合,沟通信息、相互支持,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研究,同意将上述行业部门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实施办法》的文件名称(文号)通知你们,请积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并请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实施办法》印发给地方劳动行政部门。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劳动部综合管理下,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按照统一步骤和程序开展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基础工作,认真组织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
定试点工作,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同意行业部门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文件名称(本刊略)





1996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