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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0:46: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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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意见

(中国气象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国发〔1992〕25号)下发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了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气象现代化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气象工作在防灾减灾和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国家气象
事业和地方气象事业出现了协调发展的好形势。为尽快建立与国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气象投入体制,积极改善气象局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进一步加快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主要任务
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是各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对于充分发挥国家气象现代化骨干工程的总体效益,增强地方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趋利避害,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当地农业和人民生活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气象事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1996-2000年)》和《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1996-2010年)》,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气象业务建设的主要任务。其中,国家气象事业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基本建成由气象卫星、新一代天气雷达和各种观测设施组
成的具有中尺度监测能力的气象综合探测系统;建成以国家公用网与气象专用网相结合并覆盖全国的气象信息网络系统;完善以数值预报为基础的新一代基础气象信息加工分析预测系统,建成中尺度数值天气预报业务系统。地方气象事业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与国家投资建设的项目相配套,
建成省、地气象卫星综合应用业务系统;在全国建成县级气象信息产品与服务终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强对流天气频繁发生的地区布设新一代天气雷达监测网;建成人工影响天气综合技术系统,在部分地市建立人工增雨、防雹作业指挥系统,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人工影响天气实验示范
基地;建成区域性和省级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完善省、地级卫星遥感灾情监测系统;建成农业气象和商品粮基地气象服务系统,建设牧区、海上气象服务网以及气候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气象科技扶贫等项目;建立省、地级新一代人机交互处理系统,完成省以下气象辅
助通信网设备的更新。这些项目投入运行后,将进一步满足各地对防灾减灾及发展经济的需求,发挥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国家计划,根据本地经济建设对气象工作的需求,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
二、建立与国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气象投入体制
气象事业是公益事业,发展气象事业主要靠政府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和国发〔1992〕25号文件精神,尽快建立与国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气象投入体制,为地方气象事业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按现行事权统一的财政体制和谁投资、
谁受益的原则,发展国家气象事业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要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安排财政预算时通盘考虑,并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对气象事业的
投入。中国气象局积极为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人才保障。地方气象事业的重点建设项目,要与国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相衔接、相配套,力求以较少的投入取得更好的效益。
三、努力改善气象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全国气象部门现有2612个气象台(站),许多分布在高山、海岛、荒原、沙漠等边远地区,气象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多年来,广大气象职工发扬延安精神,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为气象事业的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心支
持气象工作,及时为气象职工排忧解难,为稳定气象科技队伍做出了很大的努力。
气象职工工作、生活在当地,气象服务效益也主要在地方。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和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到气象部门的特殊性,切实采取措施改善气象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气象职工的住房、饮水、供电、交通等生活设施建设,地方人民政
府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关于气象职工的有关补贴等福利待遇问题,在国家尚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本地标准先行解决,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安排,待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后再按规定执行;有关住房、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行,对
气象部门的职工要与本地其他行业部门的职工一视同仁。
四、加强对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气象事业的发展,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气象业务现代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加快地方气象事业的建设步伐。要充分利用国家气象现代化大中型骨干项目建设的有利条件,加快与之相配套的项目建设,增强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
测、预测和防御能力,充分发挥气象服务的作用,以满足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重视和加强资金、计划管理,使各项投资计划得到落实。
各级气象部门要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形成气象事业发展的良性机制,促进我国气象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997年11月27日

河南省公路建设债券发行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公路建设债券发行办法
省政府


第一条 为迅速改变我省公路交通的落后状况,省交通厅委托省建设银行发行河南省公路建设债券。
第二条 自一九八六年起,连续三年发行公路建设债券。一九八六年度发行八千万元,发行日期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一日。后两年度的发行额另定。
第三条 公路建设债券的发行对象是全省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汽车按核定吨位每吨位认购五十元,挂车减半;轮式拖拉机每辆一百五十元,手扶拖拉机每辆一百元;摩托车每辆五十元。省交通厅根据一九八五年底的机动车辆数,将今年的任务分配到各地市,由地市交通管理部
门负责具体落实。有车单位和个人按认购任务到当地建设银行购买,最迟于九月底交清。具体缴款办法另行通知。
购买公路建设债券的资金来源,企业单位用自有资金,不得动用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和摊入成本;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用经费结余或单位基金。
已购债券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在当年十月份或四季度养路费缴讫证上加盖“公路建设债券已购”戮记,并在债券(收据)背面加盖验讫章。
第四条 公路建设债券的利率为年息百分之三点六,一律从当年十月一日起按年计息,提前缴款不贴息,利息在偿还本息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公路建设债券偿还期为五年,在发行后第六年十月一日起一次偿还本息。偿还本息时,可以到当地建设银行兑现,也可以抵缴养路费。债券不得买卖和抵押。
第五条 公路建设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单位购买的,发给公路建设债券收据,作为领取本息的凭证,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的发给公路建设债券,债券面额为五十元一种。
第六条 本期公路建设债券的本息,省交通厅用全省收取的养路费作为担保资金,于发行公路建设债券的第六年八月底以前将到期债券的本息,足额交存省建设银行。
第七条 公路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由省交通厅统一安排,用于干线公路的改造和修复,提高路面等级,专款专用。改造项目投资计划,经省计经委审定后由省交通厅下达省公路局执行,资金划拨各地市公路总段使用,当地建设银行进行监督。
第八条 为确保公路建设债券的发行,各地市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种机动车辆的稽核和查验工作。公路管理部门在检查养路费的同时,有权检查债券认购凭证。从当年十月一日起,对没有完成认购任务的机动车辆,各地检查站有权禁止上路行驶。
第九条 伪造公路建设债券及破坏公路建设债券信用者,要依法处理。
第十条 公路建设债券发行办法的解释和未尽事宜,由省交通厅办理。




1986年4月3日

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

1987年8月12日,国家教委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为了增强科学研究的能力,培养高质量的专门人才,要改进和完善研究生培养制度,并且根据同行评议、择优扶植的原则,在高等学校中有计划地建设一批重点学科。为贯彻落实这一决定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重点学科的评选和建设必须根据国家四化建设对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科技发展的趋势和国家财力的可能,综合考虑后确定。重点学科的门类要比较齐全,科类结构比例和布局应力求合理,要有利于促进学科间的横向联合,逐步形成高校科研优势。“七五”期间,国家教委拟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高等学校中教学科研基础好、对四化建设和科技、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学科中择优确定一批重点学科点。
二、重点学科点应从符合条件的博士点中选定。重点学科点应承担教学、科研双重任务,要逐步做到能够自主地、持续地培养和国际水平大体相当的博士、硕士、学士;能够接受国内外学术骨干人员进修深造,进行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能够解决四化建设中重要的科学技术问题、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能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科学根据,为开拓新的学术领域、促进学科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三、重点学科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形成意义重大、具有特色的学科发展研究方向;其中至少有一个研究方向已处于本学科发展前沿,并对我国当前及长远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科技发展和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较强的相关学科相配合,有组织发挥跨学科合作研究的优势。
2.应有学术造诣深、治学严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善于教书育人、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组织能力强、办事公正的学术带头人(一般为博士导师),有较强的学术骨干,学术梯队结构合理,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总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有良好的素质、学风与较大的潜力,能形成国家水平的研究队伍。
3.已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基础,已培养了高质量的博士生、硕士生,得到社会公认和好评;科研成果显著,近期已发表在国内外一级杂志的学术论文、专著以及获得省(市)、部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多,其学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在国际上也有一定影响;或已取得了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为四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正承担着对国家的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和学科建设有重要意义的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科研经费较充足。
4.已有一定的科研实验设备与图书资料基础,科研后勤条件良好,管理制度健全,能为持续、稳定地进行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有良好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础。
四、重点学科点采取学校申报、主管部门推荐、同行专家评选、国家教委审核批准的办法择优确定。评选工作一般五年进行一次,对国家急需发展的新兴学科中成绩卓著、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点,经申报、审核,可参照上述条件及时评选增列。对已确定的重点学科点要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评选和评估工作均在全国范围内选聘学术水平高、办事公正的有关专家进行。
五、重点学科的总体规划、学科点的确定、评估和调整工作,由国家教委统一组织领导进行,重点学科点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可采取国家扶植、学校主管部门投资以及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共同扶植的办法,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批建设。
六、中央部委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参照本办法适量确定和扶植一些部门或地方一级的重点学科。

附件:关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评选工作的几点意见
为了做好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工作,特对申报、评选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报
1.各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要按照《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和本文件的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申报时,各学科首先应根据国家需要,研究本一级学科应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二级学科)领域,然后,根据重点学科点的条件,对照本校本学科内的博士点进行论证、优选,并和居国内同学科、专业前列的高校博士点作一比较。拟申报为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点的学科、专业点,应属办学指导思想明确,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总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对国家四化建设和科技、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学科领域,其教学、科研水平应是目前已居国内同学科、专业的前列,并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能在1990年前建成国内一流水平、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重点学科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虽是博士学位授权点也不宜申报。
2.为鼓励学科间的横向联合,促进新兴边缘学科的发展,以利于形成高校科研优势,可以本校的某一个博士点为主,几个相关的博士点联合申报。对这类符合条件的联合申报的重点学科点,如学科发展确有需要,并已基本形成一个联合的科研实体,有落实的措施,在评选时应优先考虑。但同一个博士点,只能申报一次为重点学科点。
3.各校填报的《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点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应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国家教委。
二、通讯评选
1.为了加强同行评议,在一级学科范围内,将相近专业组成若干个通讯评选小组,由国家教委选聘学术水平高、办事公正的专家(一般为博士生指导教师)进行评选。各评选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为10至15人。国家教委将各学科的重点学科点限额初步分配到各通讯评选小组。
2.在通讯评选本组重点学科点时,各通讯评选小组成员应根据《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对各校申报的《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点申请表》认真评阅,逐个审核。首先,根据国家四化建设、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现有的教学、科研工作基础,考虑本组应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二级学科)及其主要研究方向,然后根据重点学科点应具备的条件,对每个申报点,填写《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点评议表》。同时根据分给本组重点学科点的限额,提出本组重点学科点的初步建议名单(列入初步建议名单的重点学科点不能超过限额)。
三、国家教委研究生司将会同委内有关司局对各学科通讯评选结果进行初步汇总。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某些学科点进行实地考察了解。
四、专家小组审核
国家教委按一级学科,从参加通讯评选的成员中选聘少数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并由国家教委召集专家小组审核会议。专家小组以通讯评选的结果为基础,按照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点必须具备的条件、合理布局的需要和规定的限额,严格进行审核。如条件不具备或布局不合理,根据从严掌握的精神,评选数可以低于限额。经过审核,专家小组负责提出本一级学科重点学科点的建议名单,并对所建议的各点提出评审意见。
五、国家教委审核批准各学科重点学科点名单并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
六、为保证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参加各学科通讯评选和参加专家小组会议审核工作的专家只对国家教委负责。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开,评审的内容、意见均应保密,有关专家应严守纪律,力求整个重点学科点的评选工作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