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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加强轻工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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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加强轻工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轻工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加强轻工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轻工业




中国轻工行业协会联合会:
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标准化管理工作也要相应改革,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由你联合会负责轻工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有关标准化方针政策在轻工行业的传达和组织实施。
2.协助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轻工国家标准,负责项目计划申报及报批稿的审查和报批。
3.负责轻工行业标准的组织管理,包括项目的计划、编号、审批、发布和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4.协助管理有关轻工行业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5.负责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日常标准化工作的联系,并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有关标准化方面的其他工作。



2000年10月18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春节期间在全国各城市广泛开展居民健康社区强化干预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春节期间在全国各城市广泛开展居民健康社区强化干预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减少发病、维护健康,关爱贫病居民,使社区居民度过一个祥和、健康、喜庆的春节,发挥社区卫生服务贴近百姓、预防为主的特长,定于春节前后在全国各城市广泛开展以“新年送健康,关爱到社区”为主题的居民健康社区强化干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新年送健康,关爱到社区。
二、活动时间
2月1日~2月23日。
三、活动内容
(一)关爱贫病社区居民。要求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重点走访1-2位辖区内的高龄、孤寡、贫病社区居民,为其上门免费提供健康咨询、指导,并酌情赠送一些药品。
(二)强化社区健康教育。针对脑卒中、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胰腺炎、鞭炮炸伤、交通事故伤害等春节期间的主要多发疾病,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春节前要为居民举办一次健康教育讲座或健康知识竞赛,同时,在社区主要公共场所采用张贴春节健康教育宣传画等方式,向居民广泛传播最核心的节日卫生保健信息。
四、具体安排
(一)全国各城市都要组织开展好此项活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
(二)各地应邀请地方政府主管领导和主要媒体参加走访、讲座等活动。
(三)我部已设计了宣传画,有喷绘和印刷两种版本,随本通知给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寄送了宣传画的刻录光盘,各地卫生局还可从卫生部网站和全国健康教育工作网下载(网址:www.moh.gov.cn; www.nihe.org.cn),以便印制、制作、分发。请根据当地情况,以宣传画或电子显示屏、宣传灯箱等适宜形式在各社区主要公共场所广泛传播。
(四)北京市拟于2月1日启动本活动,届时我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领导将到现场参加活动。
(五)各地应注意收集居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本活动的反映,包括意见和建议。有关情况可于2005年2月底前报我部。
五、其他
联系人:卫生部妇社司社区卫生处 周巍、许宗余
联系电话:010-68792320,68792317传真:010-68792321
E-Mail:Jinshg@moh.gov.cn
附件:宣传画小样

喷绘.jpg

印刷.jpg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企业联合会/贵州省企业家协会


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5〕4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3期
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中央在黔及省各有关企业单位:
现将《贵州省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贵州省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企业联合会/贵州省企业家协会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监察 制度 办法 通知

贵州省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自我规范、自我激励机制,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社会形象,提高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和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对全省各类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将其分别设定为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和服务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设定A、B、C三个等级。A级为诚信企业、B级为基本诚信企业、C级为不诚信企业。
第五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实行公开、公正、民主评议和统一评价标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未建立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待机构建立后再参加)负责本级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成立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领导小组及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审组,共同负责本级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审认定工作。企业诚信评审组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组成,日常事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处(科、股)承担(未设处、科、股的由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承担)。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总队、支队、大队)负责管辖企业申报诚信评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初审工作(未设支队、大队的由同级劳动保障监察科、股负责)。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七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内容:
(一) 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
(二) 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三) 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 、休假制度情况;
(四) 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情况;
(五) 劳动安全、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六) 开展职业培训,技术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七) 制定劳动保障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情况;
(八) 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为A级信用企业;
(一) 连续三年书面审查(劳动保障年审)合格;
(二) 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百;
(三) 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 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五) 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六) 较好开展企业员工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技术工种百分之九十以上持证上岗;
(七) 连续三年无投诉举报、劳动安全事故、劳动争议案件发生,或虽有投诉举报、劳动争议案件,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
(八) 劳动保障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九)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劳资管理人员能够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每年至少三次以上组织员工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
(十) 工会组织健全,作用发挥好,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能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认真履行。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为B级基本诚信企业;
(一) 连续两年书面审查(劳动保障年审)合格;
(二) 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 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各项社会保险无欠费;
(四) 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无历史拖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五) 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六) 技术工种百分之八十以上持证上岗;
(七) 当年无投诉举报案件、劳动安全事故、劳动争议案件发生,或虽有投诉举报、劳动争议案件,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
(八) 劳动保障管理制度较为健全,并落实到位,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九)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劳资管理人员基本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一年至少两次组织员工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十) 工会组织基本建全,能够发挥作用,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基本建立,签订有集体合同。
第十条 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为C级不诚信企业:
(一) 劳动合同签订率未达百分之九十;
(二) 故意漏报、瞒报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偷漏社会保险费;
(三) 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率未达百分之八十;
(四) 有投诉举报、安全事故、劳动争议案件并经查实确有违法行为,或存在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 劳动保障管理制度不健全;
(六) 工会组织、民主管理制度及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不健全。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诚信每年评审一次,由企业申报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 各申报单位每年第二季度向所在劳动保障年审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申报诚信评价材料,经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初审并提出初步等级意见后报同级劳动保障企业诚信评审组。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企业诚信评审组按照诚信评选等级条件对初审上报的企业诚信评价材料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四条 经评审组评审,评定为A级信用企业的,由当地劳动保障诚信评审组确定信用等级,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对取得相应等级的信用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实行动态管理。在取得相应A、B诚信企业期间,劳动保障诚信评审组织对其发生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重新评审并降级。A级信用企业二年复审一次。B级和C级企业每年度参加评审,符合条件的上升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对C级不诚信企业实行重点监察、跟踪监督,必要时实行披露和公开曝光。

第五章 诚信企业待遇

第十七条 A级信用企业,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 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颁发荣誉牌匾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二) 二年免于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定期报送的书面材料(劳动保障年审);
(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年免于对其进行社会保险稽核;
(四) 建筑业企业免缴劳务工资支付保障金;
(五) 优先安排企业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
(六) 在推荐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作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劳模等“评先”候选单位及候选人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元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