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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网站日常运维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20:03: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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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网站日常运维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网站日常运维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政府网站日常运维情况的监测,提高全省政府网站的管理水平和应用绩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政府网站日常运维监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政府网站日常运维监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各级政府网站日常运维情况的监测,推动各级行政机关提高政府网站管理水平和应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网站日常运维监测(以下简称运维监测),是指运用技术与人工相结合的监测方式,对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网站和各市、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的运行健康状况和内容保障情况开展实时动态监测,对网站运维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预警纠错,对网站运维主管部门的工作绩效开展评估考核。
  第三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府网站日常运维监测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政府网站运维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的工作联络员,配合做好运维监测各项工作,定期接收监测信息,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及时反馈。
  第四条政府网站日常运维监测工作遵循“客观、科学、公开、公平”的原则,采用人工监测与技术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技术监测


第五条技术监测工作依托全省政府网站群运维监测平台开展,通过动态采集各级政府网站的运维情况和访问日志,对网站的可用性、健康状况、访问量、信息更新量等进行不间断、全天候的检测、诊断、统计和分析。
  第六条技术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网站可用性。即政府网站是否可以访问,以及网站的响应速度。主要监测项目包括:无法访问率、响应时间、连接时间、下载时间等。
  (二)政府网站健康状况。即可访问的政府网站是否存在网页差错,以及发生差错的严重程度。主要监测项目包括:访问错误、服务器错误、网络错误等。
  (三)政府网站访问量。即单位时间内访问政府网站的用户数量以及用户浏览网页的次数。主要监测项目包括:网站的独立访问用户数、首页浏览量、页面总浏览量和用户平均访问时间等。
  (四)政府网站更新量。即政府网站的网页信息总量和单位时间内新增的网页信息量。主要监测项目包括:网站的网页存量、信息更新量、原创信息更新量和有效信息更新量等。
  第七条各级政府网站运维主管部门通过登录全省政府网站群运维监测平台,查收技术监测产生的结果数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第三章人工监测


第八条人工监测是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或指定的专业机构,通过浏览查阅网页、模拟用户使用、电话核实比对等方法,对各级政府网站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可用性、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九条人工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维护情况。主要监测内容包括: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格式的规范性、信息的更新频率等。
  (二)政府网站在线服务提供情况。主要监测内容包括:政府网站网上办事和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可用性、服务深度、便利性等。
  (三)政府网站互动交流保障情况。主要监测内容包括:政府网站互动渠道的可用性、反馈的时效性和有效性等。
  (四)政府网站的用户体验。主要监测内容包括:网站的可用性、易用性和设计的人性化程度等。
  第十条省政府办公厅会同各级政府网站运维主管单位编制《浙江省政府网站人工监测指标库》(以下简称《指标库》),该《指标库》分为两部分: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网站人工监测指标库和各市、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人工监测指标库,《指标库》另行制订发布。人工监测的具体项目从《指标库》中定时选择或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人工监测工作依托全省政府网站考核评测系统开展。监测人员通过考核评测系统,以“工作单”的形式发布监测结果,各级政府网站运维主管部门通过考核评测系统查收“工作单”,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通过考核评测系统反馈整改情况(或提出异议)。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整改情况(或异议)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人工监测“工作单”分为整改型和结果型两类。整改型“工作单”要求相关政府网站运维主管部门反馈整改情况;结果型“工作单”仅告知监测结果,无需反馈整改意见。


第四章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省政府办公厅根据政府网站日常运维监测结果,对全省政府网站运维主管部门的工作绩效进行考评,考评得分和排名情况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即时公开。考评结果按季度通报,并纳入省政府电子政务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十四条技术监测的考评以日为最小单位开展,各网站每年度(季度、月)的日平均得分为该年度(季度、月)排名依据。
  第十五条技术监测的考评结果按各网站可用性、健康状况、访问量和更新量四项指标的综合得分排名。各项监测指标的构成和分值根据网站不同的发展阶段进行动态调整,具体考核指标和评分细则另行制订发布。
  第十六条人工监测结果的考评以季度为最小单位开展,各网站每年度(季度)内所接收的“工作单”得分总和为该年度(季度)的排名依据。
  第十七条人工监测每个“工作单”的分值为1分。监测结果符合指标要求的得1分;不符合指标要求的,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反馈的结果酌情给分,但最高得分不得超过0.8分。监测工作人员负责“工作单”的评分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评分的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为提高人工监测结果考评的科学性、公正性,各级政府网站运维主管部门可通过登录全省政府网站考核评测系统,查看任一地区、部门政府网站所接收的“工作单”和评分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实施办法,组织开展本级政府直属单位网站和下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运维监测工作。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5]175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工作,提高公司合法合规运作水平,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司应当高度重视监察稽核工作,严格按照《办法》和《指引》的要求,对照监察稽核项目表,认真做好监察稽核工作,出具监察稽核报告。鼓励各公司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增加监察稽核内容。

二、公司应当确保监察稽核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监察稽核要有完整的工作底稿,监察稽核报告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三、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监察稽核项目表认真进行自查。督察长应组织监察稽核部门进行复核,并出具督察长评估报告。

四、督察长可以根据监察稽核计划确定每季度的监察稽核重点,并在季度监察稽核报告中予以说明。投资、销售、后台运营等重要业务环节必须每季度进行核查。

五、公司应当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季度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阅,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抄报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自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年度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阅,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抄报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六、公司董事应当认真审阅监察稽核报告,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对合规性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在收到季度监察稽核报告和年度监察稽核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公司,公司应妥善保存董事的书面意见备查。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高度重视公司的合规运作,在董事会定期会议上安排督察长报告公司监察稽核情况。

八、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独立开展工作。

九、督察长及相关责任人在监察稽核工作中应当谨慎勤勉、恪尽职守,维护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防范和化解风险。对督察长及相关责任人严重失职、发现问题隐匿不报或者编造虚假评估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

与格式指引(试行)



一、监察稽核报告的纸张、封面。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封面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年第×季度监察稽核报告”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年度监察稽核报告”字样,并标明报送日期、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监察稽核报告内容及有关说明

(一)声明

由总经理签字的以下声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于××××年××月××日阅读本报告,并知晓本报告内容。”

(二)督察长评估报告

督察长评估报告由督察长出具,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公司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主要人员变动:公司高管人员及基金经理有无变动,上述人员有无发生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

(2)公司股东情况:公司股东有无变更以及有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被披露;公司股东有无被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公司股东有无违规处分其出资行为(如在公司注册登记后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以资金信托、股权托管、质押、秘密协议等方式私下转让出资);公司股权有无被司法冻结或被采取其他强制司法措施;公司股东有无转让公司股权的意向。

(3)诉讼仲裁情况:公司有无发生诉讼、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主要争议以及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4)行政处罚情况:公司有无发生因违规行为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

(5)公司组织结构的重大变化,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变化;

(6)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有无增减和修订;

(7)督察长根据自身职责认为需要向董事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2、本报告期内完成的监察稽核主要工作

(1)有重点地列示本报告期内所进行的主要监察稽核工作;

(2)详尽说明本报告期内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公司相关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

3、上期监察稽核报告发现问题的改进情况

对上一期监察稽核报告所列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已进行整改的,说明整改效果。未进行整改或正在进行之中的,说明原因及预计完成时间。

4、对有关媒体报道与负面舆论情况的说明

说明本报告期内在市场上或公共媒体中是否出现可能对公司日常经营或基金份额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消息,若存在上述情况,应说明公司知悉后采取的相应措施。

5、督察长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三)季度监察稽核项目表(见附表1)

(四)公司本季度的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

(五)公司年度监察稽核报告由督察长出具评估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本年度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评价。

2、本年度监察稽核工作的总结。

3、下一年度监察稽核工作的计划安排。


附表一:基金管理公司季度监察稽核项目表
附表二:基金管理公司基本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