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取缔土炼油活动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打击取缔土炼油活动实施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
2002年6月7日
为彻底取缔土炼油活动,从源头上杜绝劣质油流入成品油市场,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国家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本规定所称土炼油指用简陋设备土法炼制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劣质燃料油。
二、禁止生产、销售土炼油。一经发现生产、销售土炼油活动,坚决予以取缔。
三、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打击土炼油活动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有关部门责任,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打击土炼油包括:
(一)取缔所有用于土法炼油的生产、存贮场点;
(二)取缔土炼油及其原料交易活动;
(三)取缔为土炼油制造设备活动。
五、取缔土炼油场点的具体标准是:
(一)熄灭火源,没收燃料;
(二)抽取全部原油、成品油并予以没收;
(三)对贮油罐、箱、桶及炼油炉就地作出炸毁等破坏性处理;
(四)没收运油车辆,拆除工棚;
(五)占用耕地的,实现复耕。
六、取缔土炼油原油交易活动的具体标准是:
(一) 凡为土炼油违法活动运输原油的,没收其运输的原油,追溯其来源,视情节轻重,吊销驾驶员的行车执照,直至没收车辆。
(二)凡无证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开采原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予以取缔,封填油井,没收钻采设备。
(三)坚决打击破坏国家原油生产、输送设施,盗抢原油的活动。
七、禁止运输土炼油。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查处。
八、成品油批发企业、仓储企业、加油站不得收购、储存、销售土炼油。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至第五十一条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九、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一)为土炼油提供场地、电力、燃料等经营条件的;
(二)制造、销售土炼油设备的;
(三)传授土炼油技术的;
(四)为土炼油提供原油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支持、参与土炼油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发动、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制售土炼油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及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达州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猪肉的管理工作,更好地调节供求、平抑物价、保障供给,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猪肉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项储备物资。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三条 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承担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储单位)负责市级储备猪肉的具体管理和储备工作。
市商务局按市政府批准的猪肉储备计划,代表市人民政府与代储单位签订委托储备合同。
第四条 代储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肉类加工、储备能力的企业,其资格审查由市商务局负责,以竞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 市级储备猪肉年收购资金由代储单位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市财政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给予储备期贴息。
第六条 市级储备猪肉发生的储备费用(包括贷款利息、运杂费、冷藏费、商品损耗费用等)列入市财政预算。其中,贷款利息按核定储备数量所占用的资金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冷藏保管费按每天每吨2.5元计算(其中管理费为0.1元);运杂费平均按每吨260元计算;商品损耗按照运输途耗4‰,保管库耗4‰,合计8‰计算。因受国家购销政策、利息调整、市场变化的影响及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储备猪肉损失或储备费用发生变化的,由代储单位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据实调整。
第七条 市政府动用储备猪肉按规定投放市场发生的费用和价差,采取以收抵支的办法解决。收大于支的部分缴市财政;收不抵支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拨补。储备猪肉按实际购进价格进行成本核算。购进价格由储备单位分别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由市商务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本市及周边地区市场价格等情况合理确定。
第八条 储备猪肉的动用由市商务局根据监测掌握的市场波动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动用报告,或对提出动用市级猪肉储备的申请予以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通知代储单位调运。
第九条 代储单位接到动用储备猪肉的通知单后,应快速、及时地将储备猪肉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
第十条 储备猪肉实行有偿调用。储备猪肉调出后要及时收回货款,调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调出的储备猪肉,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购进价格和调出时市场行情确定结算价格。
第十一条 代储单位应当建立储备商品保管制度,实行专库专人保管,不同厂家、批次的猪肉单独储放,挂牌标存。购进的猪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代储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搞好经营,增强风险意识。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储备肉品过期变质而发生的损失,由代储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建立储备猪肉的调节机制。在市场供应紧缺、生产淡季和重大节日时,适时组织将储备猪肉投放市场。投放储备猪肉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建立储备猪肉的推陈储新机制。在保证一定存量的基础上,根据生产规律和市场状况,适时进行猪肉的更新和品种调剂。 其更新期限为6个月。储备猪肉轮换更新,由代储单位按报市商务局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代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储备商品的会计、统计报表制度。代储单位应按季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储备财务统计报表,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按季预拨储备费用,年终结算。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要加强对市级储备猪肉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储备猪肉专项资金和补贴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严格管理。市审计局应当按年度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原有的关于储备猪肉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