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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5:05: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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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39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为规范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工作,保证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现予印发。请你中心按照《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及相关规定开展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工作。


  附件: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

  为规范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技术审评要点。

  一、再注册定义
  保健食品再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申请,按照有关程序、条件和要求,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延长有效期的审批过程。

  二、技术审评原则
  (一)保健食品原料种类、数量不得更改;
  (二)产品技术要求符合现行规定的内容,不得更改;
  (三)产品技术要求不符合现行规定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予以调整,但需要补充提交有关试验资料等申报资料;
  (四)经过再注册,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现行保健食品注册规定。

  三、配方技术审评要点
  主要从配方组成及用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原辅料名称是否规范,食用安全性等方面进行审评。
  (一)配方书写应规范
  配方应分别列出全部原料、辅料,并按现行规定提供规范的配方书写格式,原辅料名称应依照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等予以规范。
  (二)配方、原辅料质量及其用量应符合现行规定
  1.配方组成应符合现行规定。
  2.原辅料品种、原料个数及使用的新原料个数应符合现行规定。
  3.原辅料等级、质量要求等与现行规定不符的,应更换符合现行规定的原辅料,并提供所更换原辅料的质量标准、质检报告等相关资料。
  4.对于配方用量不符合现行规定的,应按现行规定调整其用量。申请人应当提供调整后用量的食用安全性依据,并按照现行规定重做毒理、功能、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稳定性试验;降低原料用量的,可免做毒理试验。
  5.配方含蒽醌、大豆异黄酮、红曲等有特殊规定原料成分的,应按现行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6.营养素补充剂
  (1)维生素和矿物质的用量、化合物种类与现行规定不符的,应按现行规定调整原料及其用量,原则上应选择理化性质或生物利用度相近的原料替换,调整后的原料应符合现行规定。
  (2)配方调整后的产品,应重做功效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并应对申报资料中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不得变更所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的种类;不得扩大适宜人群范围,缩小不适宜人群范围。


四、名称技术审评要点
  (一)产品名称原则上应符合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二)产品名称与现行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不符的,应重新确定产品名称。允许在重新确定的产品名称后括号内标注原产品名称,并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对于产品名称不符合现行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但具有较高社会认可度,且不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等问题,允许申请原产品中文名称,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

  五、标签、说明书技术审评要点
  (一)产品标签、说明书应符合现行规定。与现行规定不符的,应予以规范。
  (二)配方含蒽醌、大豆异黄酮、红曲等有特殊规定原料成分的,应根据相关规定修改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等相应内容。
  (三)再注册过程中,修改内容涉及标签、说明书内容的,应对标签、说明书予以相应修改。
  (四)不得扩大适宜人群、缩小不适宜人群范围。按现行规定应缩小适宜人群范围及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的,应提供相关理由,并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修改。

  六、功能学技术审评要点
  (一)保健功能名称
  功能名称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现行规定予以规范。功能名称按照如下要求规范:
原功能名称
规范的功能名称

免疫调节
增强免疫力

调节血脂
辅助降血脂

调节血糖
辅助降血糖

延缓衰老
抗氧化

改善记忆
辅助改善记忆

改善视力
缓解视疲劳

清咽润喉
清咽

调节血压
辅助降血压

抗疲劳
缓解体力疲劳

耐缺氧
提高缺氧耐受力

抗辐射
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促进生长发育
改善生长发育

改善骨质疏松
增加骨密度

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
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美容(祛痤疮)
美容(祛黄褐斑)
美容(改善皮肤水份)
美容(改善皮肤油份)
祛痤疮
祛黄褐斑
改善皮肤水份
改善皮肤油份

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道菌群)
改善胃肠道功能(促进消化)
改善胃肠道功能(润肠通便)
改善胃肠道功能(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作用)
调节肠道菌群
促进消化
通便
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功能


(二)功能学试验
  1.功能学试验方法、评价指标、判定标准等与现行规定一致的,不需补做或重做功能学试验。
  2.功能学试验方法、评价指标、判定标准等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现行规定重做或补做功能学试验;动物功能学试验评价方法、指标和判定标准等基本相同或未发生变化,需增加人体试食试验的,按现行规定补做人体试食试验。
  (1)依据1996年版技术规范进行功能学试验的,需重做或补做的功能学试验项目:
序号
功能名称
需重做或补做的试验项目

1
免疫调节
重做动物功能试验

2
延缓衰老
补做人体试食试验

3
促进生长发育
补做人体试食试验

4
减肥
重做动物功能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

5
耐缺氧
重做动物功能试验

6
抗辐射
重做动物功能试验

7
调节血脂
重做人体试食试验

8
改善记忆
人体试食试验使用韦氏记忆量表的,按现行规定重做人体试食试验

9
抗疲劳
运动试验为爬杆试验的,按现行规定重做动物功能试验


  (2)原功能学试验依据为协作标准或无统一试验依据的,与现行规定不符的,按现行规定重做或补做的试验项目。
  3.配方原料用量调整的,需按现行规定重做功能学试验。

  七、毒理学技术审评要点
  (一)配方原料及用量未进行调整的,不需重做毒理学试验。
  (二)配方中原料每日食用量增加的,应按照现行规定重做毒理学试验。
  (三)配方中所使用的新原料未进行毒理学评价的,应按照食品新资源安全性评价的有关要求进行毒理学评价并提供相关资料。

  八、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检测方法技术审评要点
  (一)未制定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指标的(甲壳素为单一原料的产品除外),应根据产品配方、工艺、保健功能等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指标及其检测方法。增订的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名称、含量及其检测方法应科学、合理,并符合现行规定的要求,且应提供指标检测的稳定性试验报告并说明指标制定的依据。
  (二)配方含大豆异黄酮、红曲等有特殊规定原料成分的,应按现行规定的要求增订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指标,并补充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指标稳定性试验。

 九、质量标准技术审评要点
  (一)以下情况的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的要求修订产品质量标准的相应内容,并在编制说明中详细说明修订的内容及依据。
  1.产品配方等发生改变的;
  2.产品质量标准不符合现行规定或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
  3.配方含蒽醌、大豆异黄酮、红曲等有特殊规定原料成分的。
  (二)按现行规定及国家相关标准对质量标准技术指标进行修订的,应提供相关试验报告。

  十、生产工艺技术审评要点
  配方有变化的,应按现行规定提供产品生产工艺相关资料。

  十一、技术审评结论及其判定依据
  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相关要求进行,并参照《保健食品技术审评结论及其判定依据》及以下原则进行判定。
  (一)符合现行规定或者补充相关资料后符合现行规定的,审评结论为“建议予以再注册”。
  (二)符合下列情况的,审评结论为“补充资料再审”:
  1.需按现行规定修改产品名称的;
  2.原辅料名称、配方书写格式不规范,需修改后重新审评的;
  3.原料用量需按现行规定补充食用安全性依据等相关资料的;
  4.标签、说明书、质量标准等需按现行规定进行修订的;
  5.需按照现行规定补充相关试验及品种鉴定报告的;
  6.试验报告不规范或需检验机构出具解释说明的;
  7.需补充产品的安全性、功能依据等相关资料的;
  8.消费者对产品的安全性提出质疑的;
  9.其它需要补充资料的。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评结论为“建议不予再注册”:
  1.保健食品配方组成与现行规定不符的;
  2.保健食品原辅料种类、品种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3.保健食品原料等级、质量要求及用量等与现行规定不符且未按要求进行调整的;
  4.保健食品配方原料个数、新原料个数与现行规定不符的;
  5.新原料未按要求提供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及食用安全资料的,或新原料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显示可能存在食用安全性问题的;
  6.营养素补充剂中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的种类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7.产品功能学试验报告结果为阴性的;
  8.功能学、毒理学试验报告显示产品可能存在食用安全性问题的;
  9.产品上市销售后存在食用安全性问题的;
  10.产品质量标准技术指标检测结果与现行规定及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不符,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11.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理化等指标的检测结果与按配方量、生产工艺的核算值不符,又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二、本技术审评要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当保健食品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修订本技术审评要点。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抗震救灾确保灾区粮油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抗震救灾确保灾区粮油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7.8级强烈地震,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灾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立即对抗震救灾工作做出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指导各地粮食部门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确保受灾地区粮油供应和市场稳定,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是当前的首要任务。灾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紧急行动起来,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抗震救灾、确保灾区群众和救灾部队粮油供应作为当前粮食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入到抗震救灾第一线去,认真落实抗震救灾的各项具体措施,尽最大努力将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地区粮油供应

  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迅速制定和落实保证灾区粮油供应的具体措施。一是及时投放成品粮油储备。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强与民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救济粮的供应工作。要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及时将地方储备中成品粮油储备投放到抗震救灾第一线,确保受灾群众和救灾军民有饭吃、吃得饱。二是摸清受灾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粮食部门要迅速组织人员深入灾区,摸清灾区粮油库存、加工、供应及市场需求等情况,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粮油供应工作方案,保证粮油供应。三是组织好粮油加工和投放工作。受灾地区要加强货源组织调度,千方百计做好粮油调配工作,督促粮油加工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增加成品粮油市场投放,保证粮油市场供应。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地方储备粮油加工,迅速运送到灾区。四是各地粮食部门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积极帮助灾区粮食部门做好粮油市场供应工作。对灾区需要到临近地区及产区采购、加工和调运粮油的,各相关地区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落实粮源,及时组织加工,妥善安排运输,确保受灾地区粮油供应的需要。五是中储粮总公司要做好动用中央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粮及跨省移库粮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在需要时能调得动,用得上,支援地方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三、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军粮供应工作

  灾区各级军粮供应部门要全面进入应急状态,及时、安全地把军粮运送到部队抢险救灾第一线。要迅速恢复受灾的军供设施,确保正常的军粮供应。一时难以恢复的网点,要及时增加临时网点保证供应。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为部队供应熟食、热食和方便食品。在做好军粮供应的同时,还要积极做好抗震救灾预备役官兵、抢险救援队、医疗队等相关人员的粮油供应。积极为跨区抢险救灾部队提供及时的粮油供应,对没带购粮卡、证的,要特事特办,在查询基本资讯的情况下,要优先确保供应,之后再按规定办理结算。

  四、及时排除隐患,切实保障库存粮食安全

  灾区要组织粮食企业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储粮安全。一是要随时观察受损仓房的沉降和裂缝变化情况,加强储油油罐、输油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处于灾区的浅圆仓、立筒仓,在启动进出仓作业线前,必须组织检修,确保安全。二是要做好受损仓房内粮食的保护工作,避免粮食损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要及时将受灾粮食转移到安全仓房和安全地带。组织受损仓房粮食出仓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防止在出仓过程中出现仓房倒塌事故。对地震可能导致屋面防水、地面防潮等隐性损伤的,要密切关注库存粮食粮情变化趋势,加大粮情监测频率。对发现粮食温度变化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库存粮食安全。三是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特别是对地震导致粮库围墙等大面积倒塌的,要防止储粮化学药剂丢失等事故的发生。四是要密切跟踪粮食企业周边环境变化,防止泥石流、山体滑坡、水库跨坝等次生灾害给粮食企业造成新的损失。

  五、加强市场监测,适时启动粮油应急预案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粮食价格及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和预警,随时掌握粮油收购与库存、加工与供应及市场价格等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粮食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要及时与粮油应急加工和供应网点保持联系,做好应急成品粮油的加工和供应工作。抗灾期间,各地粮食部门要保证信息畅通,承担应急和保供工作任务的同志要24小时开机,及时上报抗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和各项救灾措施落实情况。要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六、加强市场监管,确保灾区粮油市场秩序的稳定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加强粮油质量卫生检查,严禁将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粮油投放市场,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粮油。抗震救灾粮油必须做到专粮专用,保证受灾群众需要。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加大对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巡查,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合谋涨价、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确保灾区粮油市场秩序的稳定。

  各地粮食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把保证灾区粮油供应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粮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奉献,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要迎难而上,全力以赴做好灾区粮油市场供应工作,为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作出贡献。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国家粮食局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2001)民二他字第18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赣经请字第3号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两年内因患精神病,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溺水身亡,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亦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此复
2002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