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时间:2024-07-25 22:42: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国务院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流域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国家防总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国家防总主要职责是拟订国家防汛抗旱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等,组织制订大江大河防御洪水方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国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国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长江、黄河、松花江、淮河等流域设立流域防汛总指挥部,负责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流域防汛总指挥部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流域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门所属的各流域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流域、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2小时内报到国家防总,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国家防总,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l.2 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4小时内报到国家防总。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4小时内上报到国家防总。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国家防总,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大中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暴潮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省级及其以下有关气象管理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5)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3.2.6 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

(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运用蓄滞洪区,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7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8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3.3.3 抗旱预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国务院和国家防总或流域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总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总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国务院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 院。国家防总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4小 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国家防总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中央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 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财政部门

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国家防总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国家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国家防总提供调度参谋意见。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抗旱。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5)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3.2 II级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国家防总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出由防总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国家防总办公室不定期在中央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国家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抗旱;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国家防总提供调度参谋意见。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国家防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数省(区、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一省(区、市)发生较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5)数省(区、市)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一座大型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秘书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国家防总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协助防汛抗旱。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国家防总。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在省级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数省(区、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数省(区、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5)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情、旱情监视,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国家防总办公室。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办公室。

4.6 信息报送和处理

4.6.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6.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6.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6.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6.5 国家防总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并及时续报。

4.7 指挥和调度

4.7.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7.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7.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8 抢险救灾

4.8.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8.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8.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8.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9.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9.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9.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9.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0.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1 信息发布

4.11.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1.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国家防总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国家防办会同民政部审核和发布。

4.11.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投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1.4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地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2 应急结束

4.12.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2.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12.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l.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l.3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l.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

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严重缺水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5.2.8 资金保障

(1)中央财政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及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防汛抢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2)国家设立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重点治理工程维护和建设,以及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建设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国家防总、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 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l.2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3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蓄滞洪区补偿

全国重点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其他蓄滞洪区由地方人民政府参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补偿。

6.5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l.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7.1.4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6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7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8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9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和《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和《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进一步开拓牡丹卡市场,加快牡丹卡的国际化进程,总行决定发行牡丹国际卡。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和《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和《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试行)》自1996年6月20日起实行。
二、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六个城市分行,于1996年6月20日起发行首批牡丹国际卡。发卡初期,由总行代分行集中处理持卡人帐务和授权等业务;分行负责牡丹国际卡的市场推广、透支款项追收等业务。为确保牡丹国际卡的顺利发行,各分行特别是试点分行应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牡丹国际卡章程、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辖内的实施细则。
三、牡丹国际卡是牡丹卡的系列产品之一,可在国内、国际通用。因此,全国各牡丹卡的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均应受理牡丹国际卡。对此,各发卡机构应加强对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普及牡丹国际卡的知识,防止拒绝受理牡丹国际卡的现象发生。
四、牡丹国际卡具有在国内存取美元或其他外币的功能,因此,凡办理外币业务的牡丹卡指定储蓄所均须办理牡丹国际卡的存取外币业务。
五、根据威士和万事达国际组织的规定,牡丹国际卡将使用新的BIN(银行代码,即卡号的前五位),且牡丹国际威士卡卡号的校验方法为“2121”。对此,各行应对有关应用系统及外围设备(POS、ATM、电话银行、止付器等)软件进行修改,使其符合以下要求:
1.可受理牡丹国际卡,并能做相应业务处理;
2.自今年6月20日起,按“2121”的方法对牡丹国际威士卡卡号进行校验。
应用系统及外围设备软件的修改本着现行程序谁开发谁修改的原则,于6月20日前完成程序修改、测试、验收等工作。
六、牡丹国际卡的止付名单将包括在当前牡丹卡止付名单中并与牡丹卡止付名单合并传输。目前,由于牡丹卡止付名单数据量庞大,因此在季末传输中采用了压缩方式,而牡丹国际卡使用的三组新BIN与原牡丹卡的BIN不同,致使压缩传输不能处理,对此,总行对程序进行了修改,具体传输办法和规定已另文通知。目前,各省市分行在辖内采用压缩方式进行止付名单传输的,必须在6月20日前完成对程序的修改,以保证牡丹国际卡止付名单的正常传输。
七、牡丹国际卡是一项新业务,各发卡行和受理行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业务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树立牡丹国际卡的良好品牌形象。业务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用卡部反映。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

1996年6月1日

第一条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以服务为宗旨,采用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结算,可在国内、国际通用。
国际卡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主要功能。
第二条 国际卡按品牌不同分为两种:中国工商银行威士卡(VISA卡)和中国工商银行万事达卡(Master Card)。每种国际卡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两类:商务卡和个人卡,个人卡又分为主卡和副卡。每类国际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三条 凡在中国工商银行有一定外汇存款,能够合法支配外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和行政事业等单位或经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向中国工商银行国际卡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商务卡的金卡或普通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在中国工商银行有一定外汇存款的个人,可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卡的金卡或普通卡。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国际卡,均须办理填写申请表手续,确认履行《领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协议》,并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是否批准单位或个人领卡申请和是否批准领用金卡,以及给予多少信用额度,均由发卡机构决定。
第五条 以保证方式为领卡人担保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对持卡人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持卡人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以财产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领卡单位或个人不偿还国际卡债务时,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中指定持卡人。个人可申领不同品牌或不同种类的个人主卡,亦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和亲属申领副卡。
国际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
商务卡不得在境内支取现金,且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转帐结算。
第七条 发卡机构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和美元帐户,并有权将持卡人使用国际卡的收支款项、费用和利息分别记入相关帐户。商务卡帐户的透支款,由领卡单位和保证人负责偿还。个人卡帐户的透支款,由主卡持卡人、副卡持卡人和保证人负责偿还。
商务卡帐户的存款应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入;个人卡帐户的存款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和合法款项存入。
发卡机构对上述人民币和美元帐户内的存款不支付利息。
第八条 持卡人凭国际卡消费或取现,可在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由发卡机构提供消费信贷服务。发卡机构按帐户币种不同对每个帐户批准一个以相应币种计算的信用额度,同一个单位的多张商务卡或同一个持卡人的多张主卡及其所有副卡共同使用帐户的信用额度。未经发
卡机构同意,持卡人不得将人民币帐户和美元帐户的信用额度混用,亦不得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透支。
第九条 发卡机构每月向持卡人寄发人民币和美元帐户对帐单。对帐单上列明持卡人帐户截止通知日的透支余额(或存款余额)、最低还款额和到期还款日。持卡人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和费用等)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
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按月息千分之二十四支付未偿还部分从透支之日起至还款日(均以银行记帐日为准,下同)止的贷款利息。
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上述利率支付透支部分从银行记帐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超过到期还款日偿还贷款利息的,其贷款利息计算复利。
持卡人未能按要求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贷款利息外,还须按最低还款额未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持卡人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透支,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偿还超额部分的,应按超额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超限费;两次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后以不足最低还款额的金额还款的,发卡机构可停止该卡使用。
第十条 持卡人在牡丹卡特约单位消费或在指定储蓄所支取人民币现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利息和费用,偿还透支款;在牡丹卡指定储蓄所支取外币现钞或在国内他行及国外的受理点消费或取现,均以美元支付利息和费用,偿还透支款。
持卡人应以相应的币种偿还对帐单列明的透支款。还款时首先偿还已计息交易的透支款,其次为未计息交易的透支款,还款顺序均为利息、费用、取现、购物消费透支款。
第十一条 持卡人申领和使用国际卡须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收费标准》支付各种费用;在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和电话银行等设备上使用国际卡,须遵守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国际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过期即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国际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持卡人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换卡手续。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国际卡的,应偿还透支本息,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三条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特约单位均受理国际卡。特约单位受理国际卡业务,必须以人民币结算,履行《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协议》,认真执行《特约单位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工作细则》。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受理国际卡业务,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须书面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和保证人负责。
持卡人遗失国际卡,应立即就近向发卡机构挂失。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及保证人负责。
第十五条 国际卡所有权属于中国工商银行,如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发卡机构不必提出理由,亦不必预先通知即可取消持卡人使用国际卡的资格,追回欠款,并可授权有关银行或特约单位收回国际卡。
伪造、变造国际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国际卡,冒领、冒用国际卡骗取财物的,以及持卡人透支经发卡机构进行还款催告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制定和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修改时亦同。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试行)

1996年6月1日

第一章 基本规定
一、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以及会计制度、结算办法、联行制度及国际业务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和规则,凡办理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均须执行本规定和规则。
二、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牡丹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按品牌不同分为两种:威士卡(VISA卡)和万事达卡(Master Card);每种国际卡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两类:商务卡和个人卡,个人卡又分为主卡和副卡;每类国际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又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个人可申领不同品牌或不同种类的个人主卡,亦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上的亲属申领副卡。
三、国际卡由总行批准的牡丹卡发卡机构发行。发行国际卡的发卡机构必须配备符合业务需要的机具及应用系统,其主要功能包括:客户档案管理、卡档案管理、帐户管理、帐务处理、授权和止付处理、操作员管理等,并具有处理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的功能,采用循环信用处理方式
。同时,该系统与总行网络及AIM、POS等外设的接口,应符合总行要求。具备条件的分行可以向总行信用卡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总行规定的时间,发行国际卡。暂不具备条件的分行,可以委托总行信用卡部代为发行国际卡。发卡机构委托总行代发国际卡亦应办理报批手续。所有
牡丹信用卡的发卡机构及其所属特约单位和储蓄所均应受理国际卡。
四、发行国际卡初期,国际卡业务的发卡量及交易额等计划纳入牡丹信用卡业务计划,其考核评比亦按牡丹信用卡考核办法执行。单独发行国际卡的分行应将国际卡的发卡量、交易笔数、金额(美元折合为人民币计算,下同)并入牡丹信用卡有关报表,同时按币种另报国际卡业务状况
月(季)报表和业务损失年报表(报表格式与牡丹信用卡报表相同,报表右上角应注明国际卡和币种)。委托总行发行国际卡的发卡机构,无须单独报送上述两种报表,国际卡业务量由总行负责并入该机构相关报表。随着业务发展,总行将另行制定国际卡业务考核办法,单独考核国际卡业
务。
五、国际卡业务会计核算的科目与帐户,除增设“联行外汇往来”科目办理异地之间外汇资金划拨,“外汇买卖”科目核算买卖外汇,“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科目核算外汇买卖产生的损益外,其他与牡丹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的科目和帐户相同。各行应按币种不同分别进行核算。
六、国际卡的卡号编排、凸印、磁道格式及标准。
(一)带有威士(VISA)标识的国际卡卡号编排办法和凸印格式标准:
第一行 XXXX XXXX XXXX XXXX
------------ ----------------
| ---------- | --
| | | |
a b c d
第二行 XXXXX XXX XX/XX X
---------- ----------
| ------ | --
| | | |
e f g h
第三行 MR或MS XXXXX XXXX XXX
---------- ----------------------------
| |
| |
i j
第四行 XXXX XXXX XXXX
--------------------------------
|
|

以上英文字母对应的内容为:
a——卡号的1至5位,威士组织给我行国际卡的代码,42701为商务卡(金卡和普通卡共用)代码,42702为个人普通卡代码,42703为个人金卡代码;
b——卡号的6至9位,发卡机构全国联行行号后4位(总行代发卡的,使用总行营业部全国联行行号0059);
c——卡号的10至15位,发卡顺序号;
d——卡号第16位,校验码,校验方法为“2121”;
e——联行外汇往来行号(总行代发卡的,使用总行营业部联行外汇往来行号HO102);
f——发卡机构同城票据交换号或分辖行号(总行代发卡的,无此号码,卡片有效期前移);
g——卡片有效期限,前两位数字为月份,后两位数字为年度;
h——特制的防伪“V”字符;
i——先生或女士英文缩写;
j——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姓名);
k——单位名称(仅限商务卡使用,汉语拼音或英文全称或缩写,不得超过20个字符)。
3、威士国际卡的凸印尺寸与带有威士标记的牡丹信用卡相同。
(二)带有万事达(Master Card)标识的国际卡卡号编排办法和凸印格式标准:
第一行 XXXX XXXX XXXX XXXX
------------ ----------------
| ---------- | --
| | | |
a b c d
第二行 XXXXX XXX XX/XX XX
---------- ----------
| ------ | ----
| | | |
e f g h
第三行 MR或MS XXXXX XXXX XXX
---------- ----------------------------
| |
| |
i j
第四行 XXXX XXXX XXXX
--------------------------------
|
|

以上英文字母对应的内容为:
a——卡号的1至5位,万事达组织给我行国际卡的代码(具体代码另行通知);
b——卡号的6至9位,发卡机构全国联行行号后四位(总行代发卡的,使用总行营业部全国联行行号0059);
c——卡号的10至15位,发卡顺序号;
d——卡号第16位,校验码,校验方法为“2121”;
e——联行外汇往来行号(总行代发卡的,使用总行营业部联行外汇往来行号HO102);
f——发卡机构同城票据交换号或分辖行号(总行代发卡的,无此号码,卡片有效期前移);
g——卡片有效期限,前两位数字为月份,后两位数字为年度;
h——特制的防伪“MC”字符;
i——先生或女士英文缩写;
j——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姓名);
k——单位名称(仅限商务卡使用,汉语拼音或英文全称或缩写,不得超过20个字符)。
万事达国际卡的凸印尺寸与带有万事达标记的牡丹信用卡相同。
(三)国际卡的磁道标准必须按信用卡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七、带彩色照片的国际卡(包括威士卡和万事达卡)的印制标准。
(一)持卡人彩色照片印于卡片正面左上角,距上边缘和左边缘均为2.5毫米(+--0.5毫米);
(二)持卡人彩色照片内框为正方形,长和宽均为19毫米(+--1毫米);
(三)彩照卡正面印刷的“中国工商银行”中文名称向右移16毫米;英文名称右移10毫米,行徽右移21毫米并上移3毫米,误差均为(+--1毫米);
(四)彩照卡背面文字内容、印制格式与非彩照卡相同。
八、国际卡背面签名条上必须按国际组织规定印制卡号和防伪号码,防伪号码为3位数字。脱机授权时,有条件的发卡机构应对防伪号码进行校验。
九、发卡机构审批持卡人信用额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商务金卡人民币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3万元,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美元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3000美元,最高不得超过5000美元;
(二)商务普通卡人民币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1万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美元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2000美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美元。
(三)个人金卡人民币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1万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美元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1000美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美元;
(四)个人普通卡人民币帐户信用额度最低1000元,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美元帐户信用额度最低500美元,最高不得超过2000美元。
十、发卡机构之间或国际卡业务经办行之间办理资金划拨,必须分人民币和外币,按相应的清算渠道清算资金。
十一、中国工商银行的特约单位和储蓄所受理国际卡,应使用牡丹卡专用凭证(签购单、转帐单、存款单、取现单、退货单、汇计单)。
十二、国际卡业务的各种登记簿应比照牡丹信用卡业务的登记簿设立。
十三、发卡机构经营国际卡业务必须与管辖分(支)行按科目并表核算,并将透支款项纳入信贷规模管理。

第二章 持卡人及担保
申请领用国际卡的单位、个人,应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经发卡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成为持卡人。
一、申请领用国际卡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领用国际商务卡的基本条件。
1.国内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申领国际商务普通卡:
(1)具备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
(2)办公地点在发卡机构所在地;
(3)在当地工商银行开有外汇帐户;
(4)发卡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申领单位提供单位保证或价值3万元(含)以上的质押(或等值外币,下同)或5万元以上的抵押。
上述单位申领国际商务金卡,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单位固定资产价值在200万元以上,银行存款月平均余额在10万元以上,财务制度健全;
(2)申领单位提供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质押;
(3)申领单位提供价值15万元(含)以上的抵押;
(4)单位申领国际商务普通卡一定时间,信誉好,有偿还债务能力,并按规定提供担保。
2.驻华机构(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申领国际商务普通卡:
(1)办公地点在发卡机构所在地,办公房使用权在一年以上;
(2)在当地银行开有外汇帐户;
(3)提供国内单位保证;或提供价值5万元(含)以上的质押或8万元(含)以上的抵押。
国外驻华机构申领国际商务金卡,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供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质押;
(2)申领单位提供价值15万元(含)以上的抵押;
(3)申领国际商务普通卡一定时间,信誉好,有偿还债务能力,并按规定提供担保。
(二)申请领用国际个人卡的基本条件。
个人申领国际普通卡,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工作单位在发卡机构所在地,职业稳定,有合法收入;
2.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月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以上;
4.在工商银行有一定外汇存款;
5.按发卡机构要求提供保证或抵押(抵押品的价值应在10万元以上),同时还应以权力凭证进行质押,权力凭证金额在2000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含)以上。
个人申领国际卡金卡,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申领人提供单位保证或10万元(含)以上的抵押,同时提供3000美元(含)以上的质押;
2.申领人提供个人保证或10万元(含)以上的抵押,同时提供5000美元(含)以上的质押;
3.领用国际普通卡一定时间,信誉好,有偿还债务能力,并提供担保。
(三)申请领用国际卡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国际卡章程,履行《领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协议》(附件1,简称领用国际卡协议)且均须在国际卡申请表(附件2)中签名、盖章。国际卡保证人亦应遵守国际卡章程,履行领用国际卡协议,并在国际卡申请表上签名、盖章

(四)申请领用国际卡应办理填写申请表手续,并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五)外地、境外人员及现役军官申领国际卡,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签发的临时户口或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并提供具备条件的保证。
各行在印制申请表时,应将国际卡章程、领用国际卡协议和国际卡收费表等印在申请表上,以供持卡人阅读。
二、担保形式及其基本条件
申请领用国际卡的个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形式。担保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要求。
(一)保证。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国际卡申领人的保证人。保证人应遵守国际卡章程,履行领用国际卡协议。按保证人的不同,保证形式有两种:
1.单位保证。为国际卡申领人担保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
(2)办公地点在发卡机构所在地;
(3)固定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财务制度健全。
为金卡申领人担保的单位,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固定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上,财务制度健全;
(2)在工商银行开有人民币基本帐户,月平均存款余额在30万元以上。
2.个人保证。为申领人担保的个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当地正式户口;
(2)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工作单位在发卡机构所在地,职业稳定;
(4)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以上。
(二)抵押。仅采用单一抵押形式的,其价值应在5万元(含)以上,有关规定和操作方法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三)质押。仅采用单一质押形式的,其价值应在3万元(含)以上,有关规定和操作方法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三、资信调查
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单位申领国际卡,除提供其法人资格的复印件和申领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可以证明其开有外汇帐户的复印件,如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外汇帐户使用证》(或《开户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
登记证》),驻华机构则需提供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工商登记证。发卡机构应进行相应的审核。
四、资信评估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五、为持卡人提供的服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向持卡人提供国际卡业务介绍和指南等资料;
(二)有条件的城市应向持卡人提供销售点终端服务和自动柜员机服务;
(三)设立客户服务电话,为持卡人提供咨询服务;
(四)积极稳妥地发展特约单位和储蓄所,便利持卡人消费及存取现金。
(五)定期向持卡人寄发对帐单,使持卡人及时掌握自己消费、存取现金的情况;适时发出收款通知,提醒持卡人及时按要求偿还债务;
(六)为持卡人在非特约单位消费提供转帐服务;
(七)在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外汇管理规定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情况下,允许单位或个人将款项转(存)入持卡人帐户;
(八)持卡人的国际卡不慎在国内丢失或被窃,全国各地的国际卡或牡丹信用卡发卡机构均可为其办理挂失手续;在国外丢失或被窃时,可利用发卡机构提供的受理地点、受理电话办理挂失;
(九)持卡人在国内异地遗失国际卡时,遗失地的发卡机构可为其提供紧急补发卡服务和不超过1000元的紧急取现服务;持卡人在国外遗失国际卡急需资金时,可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受理地点、受理电话办理紧急补发卡和紧急取现。

第三章 特约单位
所有牡丹信用卡特约单位都应受理国际卡。
一、特约单位的基本条件
特约单位应遵守国际卡章程,履行与发卡机构签订的《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协议》(附件3),执行《特约单位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工作细则》(附件4)。
其他条件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
二、特约单位回扣手续费率
特约单位受理工商银行国际卡时,应以人民币结算,使用牡丹卡签购单等专用凭证并送工商银行进帐,按牡丹信用卡的特约单位手续费率计算手续费。
其他规定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
三、特约单位、指定储蓄所编号方法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四、为特约单位提供的服务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五、特约单位的管理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第四章 开销户、计息、还款规定及收费标准
一、开户的处理手续
(一)发卡机构直接发卡的处理手续
发卡机构批准申领人领卡后,应将核定的信用额度填注在其申请表上,及时通知申领人前来领卡,告知其可使用的信用额度,发给其使用ATM的密码。申领人在发卡机构办理定期存款并以存单作质押担保的,应按规定交存一定数量的存款。
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单位定期存款或定期储蓄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处理质押权力凭证的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采用其他形式担保的,发卡机构应比照牡丹信用卡业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发卡机构应及时办理开户手续。
年费由发卡机构从持卡人帐户中自动扣收。
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人民币户)
贷:手续费收入——年费收入(人民币户)
(二)发卡机构委托总行发卡的处理手续
发卡机构批准申领人领卡后,应将核定的信用额度填注在其申请表上,然后将申请表复印(A3复印纸),根据申请表列出申领牡丹国际卡清单(附式一)。申请表复印件和清单用特快专递寄往总行。总行收到申请表复印件和清单,核对无误后在清单上加盖业务用章,并在三天内将清
单(或收据,附式二)传真通知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将传真件复印后与申请表一起存档。超过十天未收到总行传真的,发卡机构应向总行国际卡处查询。对此,各发卡机构应建立寄送申请表登记簿,严密交接手续。
总行根据发卡机构寄来的申请表建档、开户、制卡,并根据制卡情况产生打卡清单,核对无误后,将附有打卡清单的已打未发卡及持卡人密码分别用特快专递寄往发卡机构,同时,电话通知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将收到的卡片、密码与打卡清单核对无误后在打卡清单(或收据,附式二)
上盖章并传真至总行,打卡清单留作发卡登记簿。总行将传真件复印后作为交接登记簿存档。如发卡机构接到总行电话通知后,七天内未收到卡、密码与打卡清单,应电话与总行联系。总行在卡寄出后十天未收到发卡机构传回的打卡清单,应与发卡机构联系。
总行国际卡处和发卡机构对寄送申请表和卡片等资料的特快专递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一年以上,以备事后查考。
与总行国际卡处建立起网络关系的发卡机构,批准申领人领卡后,可将申领人资料通过网络传往总行。总行复核后开户、制卡,其余处理手续同上。
发卡机构收到总行寄来的卡片后,应及时通知申领人前来领卡,同时告知其可使用的帐户信用额度,发给持卡人密码。在发卡机构办理定期存款并以存单作质押担保的,应按规定办理定期存款。
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单位定期存款或定期储蓄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保管存单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以其他形式担保的,其处理手续由发卡机构自定。
持卡人年费,由总行国际卡处从持卡人帐户中自动扣收,不再与发卡机构分润。工商银行的职工可以免年费,但必须由发卡机构的主任签字、盖章(签字和印鉴应预留在国际卡处)。
总行代发卡的,持卡人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及信用额度等内容变更或调整时,应由发卡机构填写牡丹国际卡申请表,表中必须写明持卡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及变更内容,未改变部分可以省略,并在表中发卡机构意见栏注明“变更”字样,加盖业务公章,随其他申请表一并寄送或传真
总行国际卡处。国际卡处凭申请表修改持卡人有关档案信息。
二、换卡
(一)到期卡的换卡,发卡机构应记录持卡人违章情况,并于持卡人卡片到期前一个月,对其进行用卡资格审查,然后决定是否批准其换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卡机构应不予换卡:
1.持卡人违反章程,不履行协议,发卡机构多次劝告仍不改正,已经失信;
2.保证人撤保,持卡人未采用新担保方式,已不符合申领条件;
3.持卡人决定不再使用国际卡;
4.发卡机构认为不能换卡的。
对不换卡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应填制不换卡通知书(附式三),经主管人员签字后,交经办员做不换卡处理。委托总行发卡的,发卡机构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到期但不予换卡的,填制不换卡通知书传真通知总行国际卡处,由国际卡处办理不换卡手续。未做不换卡处理的,均按正常
卡进行批量换卡,年费由国际卡处从持卡人帐户中自动扣收,不分润。
(二)零星换卡,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收回旧卡,填制零星换卡通知书(附式四),经主管人员同意后,交经办员办理换卡手续,并收取换卡手续费。
委托总行发卡的,发卡机构应将零星换卡通知书随其他开户申请书一并送总行国际卡处或传真通知国际卡处,由国际卡处办理换卡手续;换卡手续费由国际卡处从持卡人帐户中扣收,不与发卡机构分润。其他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和国际卡开户相同。
发卡机构和国际卡处在换卡过程中,应做好卡片交接和签收工作,防止重复换卡或错发卡等现象发生。
总行代发卡的,发卡机构换卡时收回的作废卡,不寄送总行国际卡处,比照牡丹信用卡的作废卡进行处理。
三、销户
(一)销户规定
单位或个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可予以销户:
1.持卡人帐户下所有国际卡均已有效期满一个半月后,持卡人不办理更换新卡的;
2.个人卡挂失后满一个半月,且没有其它卡又不换领新卡的;
3.持卡人信誉不佳,其卡被列入止付名单一个半月,或发卡机构已收回其国际卡一个半月的;
4.持卡人因故死亡,发卡机构或总行已收回其国际卡一个半月的;
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保证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国际卡一个半月的;
6.发卡机构或总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二)销户手续
1.发卡机构直接发卡的销户手续与牡丹卡业务基本相同。发卡机构收回持卡人国际卡后,向持卡人开出收卡收据(附式五),一联交持卡人,一联发卡机构留存,45天后持卡人凭收卡收据办理销户手续。发卡机构应将收卡收据作付出传票附件。
2.发卡机构委托总行发卡的销户手续。
(1)持卡人办理销户手续,发卡机构应填制牡丹国际卡销户通知书(附式六)并传真至总行,销户通知书须专夹保管。同时,发卡机构收回其国际卡,收卡后应给持卡人开出收卡收据;有效卡无法收回时,应视情况通知总行进行止付。
(2)总行收到发卡机构销户通知书,须登记待销户登记簿(附式七)并专夹保管。一个半月后,总行将持卡人最近两个月的对帐单通过网络或传真送至发卡机构,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核对帐务。
(3)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核对帐务无误后,应填制销户索权单(用大额结算索权单代),交易内容栏应注明“销户”字样,通过传真向总行索权。总行核对存款余额无误后,须将索权单复印,编制授权密码,加盖业务公章,传真回发卡机构。发卡机构核对密码无误后,凭持卡人收卡通
知及总行传真授权的金额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发卡机构应使用牡丹卡取现单或转帐单,填写持卡人卡号、身份证件号码、金额,摘要栏注明“销户”字样,请持卡人签名后付款(商务卡销户,持卡人应持单位销户申请书办理,且不得支取现金);持卡人收卡收据和国际卡处授权的传真
复印件作付出传票附件。
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帐(人民币户)或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现金或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以发卡机构签发的存单做质押的,帐户销户后,存单可结清。
会计分录:
借:定期储蓄存款或单位定期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现金或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持卡人帐户无存贷款余额的,亦应按上述程序处理,无须填写付款凭证,但应电话通知总行国际卡处办理销户手续。
(4)总行国际卡处收到发卡机构划来的取现单或转帐单,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结清帐户。
会计分录:
借:其他活期存款或活期储蓄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5)超过五年未发生收付的帐户,经联系又找不到持卡人的,由总行办理有关销户手续。持卡人帐户有存款的,总行做收益,不与发卡机构分润。
会计分录:
借:其他活期存款或活期储蓄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其他应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借:其他应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营业外收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以后,持卡人来支取存款时,其处理手续与正常销户手续基本相同。
(6)持卡人因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要求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将国际卡交回发卡机构。总行收到发卡机构销户通知书一个半月后,将持卡人最近两个月的对帐单送发卡机构与领款人核对帐务。发卡机构办理销户的处理手续与正常销户手续相同。
发卡机构发出销户通知一个半月后,未见总行国际卡处传来持卡人对帐单时,应与国际卡处联系,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3.帐户中无法收回的透支帐款应视为业务损失,其销户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四、计息规定
(一)存款计息规定
持卡人帐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单位和个人在发卡机构办理定期存款并以存单做质押的,其存款应按照相应的定期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利息。
(二)透支计息规定
持卡人的透支金额纳入“其他短期贷款”科目按单位、个人及人民币或美元分户核算。持卡人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费用等)日至对帐单到期还款日(含)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按月息千分之
二十四支付未偿还部分从透支之日起至还款日(均以银行记帐日为准,下同)止的贷款利息。
持卡人取现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支取现金发生透支的,透支部分从银行记帐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上述利率计息。
超过到期还款日偿还贷款利息的,其利息计算复利。
持卡人应付利息在产生对帐单日反映。贷款利息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支取现金透支的贷款利息计算方法
(1)某持卡人1月10日帐户余额为零,并于当日支取现金500元,发卡机构记帐日为1月12日,其对帐单通知日为每月26日;持卡人于1月23日还款520元(发卡机构1月24日记帐);1月26日发卡机构收入贷款利息4.8元(500X12X0.0008),持
卡人帐户余额为15.2元。
(2)某持卡人1月10日帐户余额为零,并于当日支取现金500元,发卡机构记帐日为1月12日,其对帐单通知日为每月26日;持卡人于1月28日还款520元(发卡机构1月29日记帐);1月26日发卡机构收入贷款利息5.6元(500X14X0.0008);2
月26日发卡机构收入贷款利息1.2元(500X3X0.0008),当日持卡人帐户余额为13.2元。发卡机构第一次收入的利息是在免息还款期内,因此不收复利。
2.非现金交易透支的贷款利息计算方法
(1)某持卡人1月10日帐户余额为零,并于当日购物或消费500元,发卡机构记帐日为1月12日,其对帐单通知日为每月26日;持卡人于2月18日还款520元(发卡机构2月20日记帐,持卡人到期还款日为2月20日),2月26日发卡机构发出对帐单,此日持卡人
帐户余额为20元,持卡人在免息期内不付贷款利息。
(2)某持卡人1月8日帐户余额为100元,并于当日购物或消费500元,发卡机机构记帐日为1月10日,其对帐单通知日为每月26日;持卡人于2月19日还款520元(发卡机构21日记帐,持卡人到期还款日为2月20日,最低还款额为20元);1月26日持卡人对
帐单余额为--400元,2月26日发卡机构收入贷款利息13.4(400X42X0.0008),收入滞纳金1元,此日持卡人帐户余额为105.56元。
五、还款规定
持卡人在牡丹卡特约单位消费或在指定储蓄所支取人民币现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利息和费用,偿还透支款;在牡丹卡指定储蓄所支取外币现钞或在国内他行及国外的受理点消费或取现,均以美元支付利息和费用,偿还透支款。还款时首先偿还已计息交易的透支款,其次为未计息交易的
透支款,还款顺序均为利息、费用、取现、购物消费透支款。
个人卡持卡人采用存现金方式偿还人民币或美元透支款的处理手续见第六章;采用转帐方式还款的,处理手续比照商务卡持卡人还款办法。商务卡持卡人可通过转帐方式偿还人民币或美元透支款,还款办法如下:
(一)商务卡持卡人转帐偿还人民币透支款的处理手续
1.发卡机构直接发卡的处理手续
商务卡持卡人偿还人民币透支款,可使用支票和进帐单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进帐单收款人项目中的全称栏应填明持卡人姓名,帐号栏填明持卡人卡号,开户银行栏填明清算行名称和发卡机构名称,备注栏注明“牡丹国际卡还款”字样;汇款人项目按有关规定填写。
开户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的支票和进帐单,审查无误后,加盖有关印章办理转帐。
会计分录:
借:其他活期存款
贷:分行辖内往来
2.总行代发卡的处理手续
商务卡持卡人偿还人民币透支款,使用信、电汇凭证通过开户银行办理,收款人项目的全称栏填明持卡人姓名,帐号栏填明持卡人卡号,汇入地点栏填明北京市,汇入行名称栏填明总行营业部或其全国联行行号,汇款人项目按有关规定填写,摘要栏注明“牡丹国际卡还款”字样。
开户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的信、电汇凭证,审查无误后,加盖有关印章通过电子汇兑系统办理转帐。
会计分录:
借:其他活期存款
贷:联行往帐
(二)商务卡持卡人偿还美元透支款的处理手续
1.发卡机构直接发卡的处理手续
商务卡持卡人偿还美元透支款,应按当地分行要求使用有关凭证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凭证有关栏目比照上述进帐单要求填写。开户银行的处理手续和会计分录与持卡人偿还人民币透支款相同。
2.总行代发卡的处理手续
商务卡持卡人偿还美元透支款,使用信、电汇凭证或汇款申请书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凭证填写比照持卡人偿还人民币透支款的方法办理,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会计分录:
借:其他活期存款
贷:分行辖内往来
与总行国际卡处在同一城市的发卡机构,其持卡人偿还人民币透支款,应使用进帐单,偿还美元透支款使用有关凭证,凭证收款人开户银行栏填明“总行营业部——信用卡部”字样。
持卡人未能按要求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贷款利息外,还须按最低还款额未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有关规定见收费表。最低还款额的计算方法是:
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透支部分的5%+以前最低还款额累计未还部分+超信用额度透支部分
持卡人确已无法用美元或其他外币偿还其美元帐户透支款的,经业务主管批准后,经办人员应收回其国际卡,以其偿还的人民币向本行国际业务部买入美元,然后偿还透支款。同时,应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持卡人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帐户信用额度透支,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偿还超额部分的,还款时应以相应的币种,按超额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有关规定见收费表。
六、补发密码
持卡人因密码遗忘需要补发密码时,发卡机构应将补发的密码交持卡人,但必须严密补发手续,堵塞漏洞。总行代发卡的,持卡人要求补发密码时,发卡机构应填写牡丹国际卡补发密码申请书(附式八),随申请表寄送总行国际卡处或传真通知国际卡处。国际卡处补发密码后,按正常
下发密码方式,将密码寄送发卡机构,由发卡机构发给持卡人。
七、收费标准
办理国际卡业务时,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手续费,收取手续费应填制手续费收入凭证。国际卡业务收费表见附件5。

第五章 购物及消费
一、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处理手续
除按人民币和美元分别清算外,其他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二、持卡人开户银行的处理手续
(一)持卡人在国内特约单位消费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二)持卡人在国内他行特约单位和国外消费的处理手续
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收到总行清算中心传来的清算单据,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特约单位手续费由总行清算中心收取,不再与发卡机构分润。
1.总行清算中心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美元户)
贷:存放同业款项(美元户)
贷:手续费收入——手续费分润户(美元户)
2.发卡行国际业务部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联行外汇往来(美元户)
3.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的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持卡人凭卡用美元以外的外币结算购物消费帐款时,国际信用卡组织按规定收取外币兑换手续费。该费用由发卡机构或国际卡处记入持卡人帐户中。
三、缺陷凭证的处理手续
(一)国内缺陷凭证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二)国外缺陷凭证的处理手续
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收到国外收单银行划来的有缺陷的凭证时,应按国际组织所规定的拒付办法处理。其处理手续见国际组织有关规定。
持卡人对有疑问的交易须在对帐单通知日起13日内提出拒付。否则,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负。
持卡人需要对帐单及有关单据副本的,可向发卡机构要求补发;补发对帐单及有关单据副本应按规定收取手续费。总行代发卡的,补发对帐单和有关单据副本的手续费由国际卡处收取,不分润。

第六章 存取现金
一、储蓄所的处理手续
持卡人在同城或异地的工商银行牡丹卡指定储蓄所(ATM)支取人民币现金,或在受理牡丹卡的外币储蓄所(ATM)支取外币现钞时,应按规定支付手续费(本行职工不免手续费)。取现手续费由总行国际卡处收取,不分润。储蓄所应按持卡人取现金额填制凭证,无需另制手续费
凭证。
持卡人在同城或异地存人民币或外币现钞,均免收手续费。
持卡人存、取美元以外其他币种的现钞时,经办人员须先通过外汇买卖将其折算成美元,然后将以美元表示的金额填写在存、取款单的金额栏内,并请持卡人签字确认。
商务卡不得在国内银行机构和ATM上支取现金。
(一)取款
个人卡持卡人用国际卡在工商银行牡丹卡指定储蓄所取款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彩照卡无需核查持卡人身份证件,亦无需登记身份证件号码。凭证使用牡丹卡取现单;支取美元现钞的,应在凭证上划去“人民币”字样,并在大小写金额前注明“美元”。
1.持卡人支取人民币现金或美元现钞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现金(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2.持卡人支取美元以外的外币现钞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外汇买卖(美元户)——汇买价
借:外汇买卖(人民币户)
贷:外汇买卖(人民币户)
借:外汇买卖(XX币户)——汇卖价
贷:现金(XX币户)
(二)存款
持卡人以压卡方式或委托他人以不压卡方式存入人民币现金或外币现钞,储蓄所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凭证使用牡丹卡存款单;存入美元现钞的,应在凭证上划去“人民币”字样,并在大小写金额前注明“美元”。
1.持卡人存入人民币现金的会计分录:
借:现金(人民币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2.持卡人存入外币现钞的会计分录:
借:现金(XX币户)
贷:外汇买卖(XX币户)——钞买价
借:外汇买卖(人民币户)
贷:外汇买卖(人民币户)
借:外汇买卖(美元户)——汇卖价
贷: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其他应付款(美元户)——钞变汇手续费(商务卡存现)
二、管辖行的处理手续
管辖行收到储蓄所划来的报单和存、取款的凭证后,应将人民币凭证和美元凭证分开,按不同的编押要求和清算渠道清算资金。
(一)人民币凭证的划转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二)外币凭证均划转本行国际业务部
划转取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国际业务部(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X储蓄所(美元户)
划转存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X储蓄所(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国际业务部(美元户)
国际业务部接到辖内分、支行划来的国际卡外币存取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分别同城或异地办理划款。划款时,除收、付款单位名称或卡号、货币符号及金额等凭证要素外,摘要(附言或信息)栏必须注明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授权号、交易类型(存现或取现)、储蓄所编号等内容。
划转取款的会计分录:
借:联行外汇往来或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划转存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联行外汇往来或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三、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的处理手续
(一)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收到本系统同城或异地划来的存取款单,应认真审核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正确,有无持卡人签字等,无误后,办理转帐。
1.持卡人取款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联行来帐(人民币户)或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手续费收入——取现手续费户(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2.持卡人存款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帐(人民币户)或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二)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收到总行清算中心划来的持卡人在国内他行的取款凭证或在国外取款清单,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持卡人取现手续费由总行收取,不再与发卡机构分润。
1.总行清算中心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美元户)
贷:存放同业款项(美元户)
2.本行国际业务部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联行外汇往来(美元户)
3.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的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手续费收入——取现手续费户(美元户)
持卡人支取非美元现钞时,国际信用卡组织按规定收取外币兑换手续费。该费用由发卡机构或国际卡处记入持卡人帐户中。
发卡机构对有疑问或有缺陷的报单、清单、凭证及附件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年终决算时,有关行处应将买卖外汇的收益或损失通过“汇兑收益”或“汇兑损失”科目核算。
四、自动柜员机
自动柜员机的使用办法和处理手续,由各分行自行制定,本行职工在自动柜员机上用国际卡支取现金,亦应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七章 大额结算和取现
持卡人用国际卡购物、消费或取现,一次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币的,称为大额结算或大额取现。由于大额结算和取现金额大、风险大,因此各发卡机构及经办行处必须加强各方面的审核工作,严格遵守授权制度,严密核算手续。
持卡人通过银行向非特约单位转帐,应使用牡丹卡转帐单,并按牡丹信用卡转帐有关规定办理。
商务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购物、消费款项的结算。
一、系统内异地大额结算和取现
系统内异地大额结算和取现的要求和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网络未开通的发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大额索授权编密制度,即大额授权必须使用牡丹卡大额编密机编制授权密码,索权方必须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向索权单位授权或直接受理。
如果索权货币为美元,索权行经办人员须将美元金额按当日牌价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然后将美元金额和人民币金额填制在索权单上(分别在金额前注明币种)。授权行以索权单上的人民币金额(无须再次折算)编制授权密码,以美元金额进行授权处理;索权行以人民币金额核对授权密
码,无误后方可受理。
二、同城大额结算和取现
同城大额结算、取现及持卡人在非特约单位大额结算的办法,由各行比照异地做法自行制定。

第八章 授 权
授权是国际卡业务中的关键一环,是降低国际卡业务风险,保证银行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授权业务。
一、索权要求
发卡机构应严格要求牡丹卡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在受理国际卡业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向本市发卡机构索权:
(一)持卡人一次消费、购物或取现超过交易限额;
(二)同一张卡、同一天,在同一单位的同一班次,两次以上消费、购物或取现,其金额合计超过交易限额;
(三)对交易或其他方面有疑问;
(四)特约单位是宾馆的,在持卡人住店时必须估算交易金额,并按以下规定索权:
1.当估算的交易金额超出交易限额时,必须取得授权;
2.当实际交易金额超出已授权金额的15%(含)以上,其超出部分必须取得最终授权;
3.当估算的交易金额未超出交易限额,但实际交易金额超出交易限额时,必须取得授权。
特约单位或指定储蓄所遇有上述情况,但未向发卡机构索权,或未得到发卡机构授权同意的,均不得擅自受理持卡人用卡购物、消费和支取现金。
特约单位或储蓄所向发卡机构索权时,应提供持卡人的卡号、卡的有效期、持卡人姓名、交易内容、交易币种及金额、索权人姓名、本单位编号等内容。
二、交易限额
交易限额是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信誉程度,分别具体情况授予持卡人每次使用国际卡购物、消费、取现的最高额度。超过交易限额的业务,经发卡机构授权同意后,特约单位或储蓄所方能受理,交易限额由银行和特约单位的业务经办人员掌握,不应向社会和持卡人宣传。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关于印发《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2]323号

关于印发《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汽车保有量大幅增长,汽车维修行业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汽车维修市场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如,无证无照经营,维修作业不规范,偷工减料,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收费价格混乱,从业人员素质低,服务意识差等。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部分地方和企业,但多次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损害了汽车维修行业的整体形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提高汽车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切实为社会提供方便及时、优质可靠、价格合理的汽车维修服务,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当前汽车维修市场存在的问题,部决定对全国汽车维修市场进行专项整顿。现将《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方案



一、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要求和交通部关于整顿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的总体部署,针对当前汽车维修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汽车维修市场监控力度,依法取缔无证经营;整顿经营条件不达标和经营不规范企业;建立诚信机制,完善行规行约,严厉打击欺诈行为;强化维修质量监管,重点打击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的行为,树立规范作业意识;加强管理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整顿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专项整顿,取缔非法经营,一、二类企业经营条件全部达标,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人员100%持证上岗,维修质量明显好转,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得到遏制,维修质量投诉率在千分之一以下,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汽车维修行业形象明显改观。

二、 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1、严格审核维修企业经营条件和维修人员从业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

交通部门要对汽车维修企业生产经营条件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对于达不到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要求,存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不善,技术标准和技术资料无法满足维修工作需要,安全生产和维修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的企业,要限期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实行停业整顿。对于整改效果不明显,逾期仍不达标的,要强制其退出市场,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要加大对汽车维修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按照部组织编制的《汽车维修工上岗培训教材》,对汽车维修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强化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对汽车维修企业质量检验员、汽车安全部件维修人员,要严格按部颁培训大纲要求进行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人员都应接受《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的专项培训。

2、取缔非法经营,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业户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范围进行经营活动。对未按规定办理合法手续从事维修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切实保护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同时,要与有关部门配合,重点打击非法占用道路或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的行为。禁止以免费安装配件为名变相非法从事汽车维修作业。

3、打击欺诈和违规行为,维护车主合法权益

对于虚报维修作业项目、只收费不维修、偷换汽车零部件、随意抬高工时单价、不按技术规范作业,作业中漏项或减项、采用虚假广告招揽生意等欺骗、坑害用户的恶劣行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一经查实,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严厉处罚,并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要加大对汽车维修企业维修配件的监管力度,将涉及安全、环保的关键零部件列为重点检查范围,严格禁止汽车维修企业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的维修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进行通报。

要引导企业建立诚信机制,并创造条件方便社会和车主监督。对未按规定悬挂统一的“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的维修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悬挂。维修企业应将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公开,以提高收费行为的透明度。维修企业有责任提请车主共同签订维修合同,以确保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汽车维修市场管理职责,配备精干队伍实施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监管工作。在管理工作中,应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强化服务意识,公开工作程序,要逐步采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等先进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透明度,健全用户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或暗箱操作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整顿工作的安排与要求

整顿工作自2002年8月1日起至2003年7月31日结束。整顿工作分为动员准备、组织实施、检查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准备阶段。自2002年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主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组建工作机构,同时要争取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配合,增强工作力度,形成强有力的领导体系和组织网络;二是研究制订切合本地实际的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实施方案,并于2002年9月底前报部;三是组织宣传动员,发动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维修企业,认真理解和深刻领会整顿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内容,积极参加专项整顿,同时,加强对社会的宣传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通过工作,从组织上、制度上、思想上保证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2、组织实施阶段。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5月31日止。各地应当抓紧实施整顿方案,基本完成整顿工作,对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力求取得明显效果。

在此阶段,部将组织检查组或采取地方交通部门相互检查的方式,对整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将通报批评。

3、检查总结阶段。自2003年 6月1日起至 7月31日止。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安排在 7月份对汽车维修市场整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 7月底前,将本地开展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总结书面材料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