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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1:33: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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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盘锦市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4〕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盘锦市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档案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农垦局《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资格认定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办法

1经本人申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原始证件,到所在分场进行认定申请。

2各分场将符合认定条件的农垦企业职工汇总上报所属农场,农场对申请认定职工身份人员条件进行初审,经初审后上报所辖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复审认定。

3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身份予以认定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职工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在各分场进行公示,经公示和审核后,确认其职工身份。

二、认定依据

11993年底以前农场发放的职工会员证、职工证、医疗证、退休证。

2享受过医疗补贴,有原始证明。

3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录用、调级,原始花名册在册凭证。

4原始录用表或历年调资表。

51993年底前入伍的复员军人,现在农场务农的相关证明。

61979年以前户口在农场,其时年满16周岁并从事农业生产(不含户口迁出国有农场的农工),且未办理录用定级手续而继续在农场务农的证明。

7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按职工身份分过承包地且花名册中有名或分过退休田。

三、有关要求

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资格认定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政策是否落到实处,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承办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按有关文件精神严格审查,准确认定,认真落实。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解释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在资格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法院不能做麻烦的制造者

杨涛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的一个法官在被人大撤销其审判员职务后,不仅继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而且还连续审理、判决了7个案件。(《中国青年报》7月1日)
这位法官的所作所为的确令人纳闷,也令人气愤。这7份判决书都能顺利地盖上法院的公章,想来法院的某些人也难逃其责。于是,该院迅速纠正错误,决定对其中6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按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坚决予以纠正;对一起上诉到中级法院的案件,向中院讲明情况由中院发回重审,对岳屹华本人,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不过,笔者也注意到,在该法官所审理的6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目前只有1起当事人提出了异议,其他5起是法院在当事人暂无异议的情形下,自己依职权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这就意味着可能在这5起中的某些案件中,如果对判决表示服从不持异议的双方当事人,不得不因为法官和法院的过错行为,陪同法院再一次过堂,徒劳地奉上时间与精力乃至金钱,还可能面临不利的判决后果。
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而,人民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案件,并不是说在案件的审理中违反了法定程序就能提起,而是这种对程序的违反要使判决确有错误才能提起。二七区法院对另外5起案件不分清红皂白一律提起再审,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这种做法有些矫枉过正。
从理论上讲,尽管案件审理的法官不具审判资格,但诉讼是在法院进行,并由法院工作人员主持,而且判决书加盖了法院的公章,这就使判决书从形式上具备了生效判决的效力,法院与当事人都必须遵守,类似于民法上所说的“表见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这一过程中并无过错,如果他们都对判决没有异议,就没有义务奉陪法院再进行一次诉讼。因此,法院正确的做法是,一是严肃处理违法的法官;二是告之当事人法官的违法情况,由当事人决定是否申请再审;三是如发现判决确有错误且这种错误有损于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时,依法主动提起再审。
法院是为解决纠纷而存在,“定分止争”是法院的天职,如果法院主动挑起矛盾从而引发纠纷,这就从根本上有违设立法院的本意,也与法院中立者的形象相悖。面对目前再审无期限、无次数限制、提起再审的主体众多等情形而严重损害生效判决的既效力与法院权威的现状,不少学者提出了对再审制度进行改革的建议,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取消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权力。笔者认为,除非生效判决确有错误且这种错误有损于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并且当事人不愿申请再审时,法院可以主动提起再审,其他情形下即使判决确有错误,法院也不应主动提起再审。因为,解决纠纷为已任的法院不能做麻烦的制造者。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水电资源入股资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府办发〔2006〕13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水电资源入股资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水电资源入股资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凉山州水电资源入股资金和履约保证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水电资源入股资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推动水电资源转变为水电资本,推进凉山水电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实现凉山发展新跨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会计法》、《公司法》、《招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按照州委、州政府“政府主导、资源入股、企业主体、市场配置”的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电资源入股资金是州委、州政府按照《公司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要求,本着统筹兼顾国家、地方、企业和群众之间的利益,公正、公平、互利、合作的原则,与开发投资者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在我州水电资源使用权出让中,以“政府资源入股”的方式将水电资源使用权作价入股,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企业,即为水电资源入股资金。此资金所有权属州人民政府。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是《招投标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项目开发投资者履行义务的措施。要求项目开发投资者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专户管理原则。水电资源入股资金和履约保证金均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人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水电资源入股资金必须按照州政府的规定用途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管理职责
  州发改委、财政局和凉山金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州委、州政府的要求,管好用好水电资源入股资金,单位主要负责人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州发改委对水电资源入股资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州政府委托参与电力资源开发项目的规划、谈判、签约等活动。
  (二)对开发项目实行宏观管理,督促检查开发业主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
  (三)州发改委是金源公司的政府主管机关,对公司实行依法管理,发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
  (四)审核电力建设工程进度,提出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是否退还意见,报政府批准。
  二、州财政局对水电资源入股资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开发投资者缴入财政专户的水电资源入股资金和履约保证金。
  (三)按照州政府的批示,及时划拨水电资源入股资金和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金源公司对水电资源入股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州政府授权金源公司作为投资人,依法履行投资人职责。监督水电资源入股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做出处理。
  (二)按照州政府与开发业主所签协议规定,将入股资金注入投资企业,并享有相关权益。
  (三)金源公司要管理好公司资本金,使其产生较好效益。
  (四)金源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五)金源公司必须按《会计法》、《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水电资源入股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兼)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资金的收缴拨付和管理
  一、水电资源入股资金
  (一)州发改委按照协议规定,督促水电开发投资者按时足额将水电资源入股资金缴入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二)州财政局根据州政府与开发业主所签协议之规定,将水电资源入股资金及时划拨给金源公司,作为金源公司电力开发投资资金。
  (三)金源公司将该资金按约定协议注入电力工程项目并占新公司5%的股本金,并享有相应权益。
  二、履约保证金
  (一)为加快开发进度,获得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项目开发投资者,按照协议规定及时足额预付工程履约保证金,并缴入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二)在规定期限内,项目建设完成投资额达到政府与开发投资者签订的额度后,由开发投资者写出申请、州发改委审核后报州政府批准,州财政局退还履约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开发投资者项目投资额未达到与政府签订的要求,履约金不予退还,州财政有权按政府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条 州发改委、州财政局要加强对水电资源入股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督促金源公司和开发投资者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州发改委会同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