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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松脂采集加工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8 08:23: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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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松脂采集加工管理办法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攀枝花市松脂采集加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平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松脂采集加工管理,有效、持续地利用松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松脂采集和加工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松脂采集加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采脂区域由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作松脂采集规划,根据规划确定年度作业区域。采集规划应包含松脂资源情况、采脂范围(明确四至界限)、面积、采集数量、采集要求、监管措施、采脂作业设计图等内容。

  第五条 二滩库区第一层山脊以内、铁路公路两旁30米范围内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划为不宜采脂的地区,不得进行采脂生产活动。

  第六条 国有林的采脂权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集体林的采脂权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收益归集体所有。

  第七条 松脂采集实行年度采集许可制度,采集单位应当在采集所在地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集许可证后,方能进行松脂采集。

  第八条 办理松脂采集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 在本市有固定的加工生产场所,并具备一定的加工能力;

  (三) 具备一定数量经培训合格具有采脂专业技术的人员;

  (四) 上年度无违规采脂行为的。

  第九条 办理采集许可证应具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林木采集申请表;

  (二) 交纳育林基金的票据;

  (三) 与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签订的补偿协议或合同。

  第十条 实施采脂作业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单位、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三方应现场划拨采脂区域,采集时间、单位、区域、数量应当在采脂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采集单位应按照《林业部松脂采集规程》的要求,对采脂工人进行技术培训,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发给上岗证,方能采脂。

  第十二条 松脂采集生产企业应按季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松脂采集加工情况。

  第十三条 对违法、违规采集松脂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问题由攀枝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宁政〔2005〕文225号

蕉城、福安、霞浦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今年第5号台风“海棠”正面袭击我市,三都澳海域养殖业遭受了严重灾害,给渔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也暴露出三都澳海区养殖侵占非养殖功能区,无度无序发展,易受自然灾害侵袭的弊端。为进一步规范三都澳海区养殖,避免养殖户遭受更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我市海洋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各级政府和各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搞好三都澳海区养殖业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整治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的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把三都澳海区养殖整治与救灾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认真落实责任,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灾区,了解灾情,慰问灾民,指导救灾,确保养殖业清理整顿和救灾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成员由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港务、海事、工商、林业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工作小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要坚持做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密切配合、上下协调、分工明确,保证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政策措施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本辖区内的整治方案,有计划、有目标地分步实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抓出成效。
二、科学规划,合理引导
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整顿应科学规划、合理引导。要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研究对策措施。一是做好报灾核实工作。要组织干部、技术人员深入渔排网箱进行全面检查、清点,准确掌握养殖户受灾损失情况,争取救助支持。二是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在港口、码头、航道、锚地等禁养区养殖的,不得恢复生产,以避免造成更大损失。要鼓励和引导这部分养殖户转产转业,对不再从事网箱养殖业转而发展二、三产业者,县(市、区)尽可能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在养殖规划区内发展深水抗风浪大网箱养殖,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省海洋与渔业局将给予每组(四口)补助15万元;鼓励养殖规划区内的小网箱实施标准化改造,开展小改大的结构性调整。三是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积极扶持受灾养殖户自谋职业,努力提供就业机会,并在政策上予以优惠,资金上予以帮助,逐步转移、消化受灾养殖户富余劳动力。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要予以纳入低保范围。
三、加强执法,规范发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三都澳海区的海域使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防止二次灾害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宁德市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统筹考虑,着眼长远,提高三都澳海域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水平,以保障海域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做好救灾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宣传养殖用海的相关法规,增强干部依法管海、群众依法用海的观念,争取广大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海域属国家所有,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并缴纳海域使用金,从事养殖业的要取得养殖证,以便更好地维护养殖户合法权益。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海域使用管理的执法检查,发现违法用海现象及时加以纠正,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用海的良好氛围。二是要坚决制止、取缔非法占用港口、码头、航道、锚地等禁养区恢复、新增网箱或从事其他养殖生产行为,对拒不听从劝导,违法从事养殖生产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三是港务、海事部门要在港口、码头、航道、锚地设置明显的边界标志,以便于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公安边防、海洋与渔业、林业、工商、海事等执法队伍,要加强协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坚决禁止非法占用海域行为,取缔渔排非法生产加工厂,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促进三都澳海域有序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督查,及时反馈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要根据各县(市、区)制定的实施方案,加强检查,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进整治工作的开展。要注意收集各地的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适时开展督查工作,以确保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清理整顿工作落实,顺利完成任务。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三日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

1984年1月8日,铁道部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检验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最后程序。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促进建设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的作用。
第1条 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增固定资产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包括用其它款源进行的基本建设性质的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全部建成竣工或分期分段竣工的工程,具备投产和安全使用条件的,都要及时组织验收交接,移交竣工文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验收交接工作均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2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国家和部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建设文件,设计时采用的规程、规范(维修规则不作为验收依据),以及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第3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及权限计分:按照工程性质及投资额,划分为四级。
1.按规定由国家计委或国务院组织验收的大型项目,由铁道部组织初验。
2.按规定由铁道部组织验收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铁道部组织验收或指定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组织验收。
以上项目的现场初验工作,由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主持,并成立现场初验工作组,建设单位任组长,接管、施工、设计单位任副组长,无建设单位的由接管单位任组长。
工厂、大专院校、文教卫生、科研机构等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部各主管业务局负责组织验收,其验收交接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3.增建二线及旧线改造项目,由铁路局牵头,组成运营、设计、施工三方参加的领导小组,根据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原则,在确保行车、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可分区段,分区间和分站进行验收交接。
在项目全部竣工后,按权限划分办理全部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及迁建的其它大中型项目,为了配合运营、生产使用的需要,必须提前分期、分批、分部分投入生产的,验交时比照增建二线及旧线改造项目办法办理。


4.小型项目,由铁路局或接管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验收交接实施细则。
验收工作(包括初验)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地方政府(县以上)、建设银行、军区及环保等部门参加。
第4条 竣工验收工作的程序:大中型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或铁道部下达的年度计划中规定的验收交接时间和范围,安排验收交接工作,与此同时,铁道部应明确各项目负责验收的单位。施工单位应按国家计划要求安排工程进度,工程达到验收交接程度时向铁道部提报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
验收交接工作的程序如下:
1.工程检查:由国家和铁道部组织验收的项目,铁道部在接到申请验收的报告后,组织一次工程检查(邀请国家计委参加)。检查内容:工程是否按设计施工并符合质量标准,是否能保证行车、生产安全,从而确定验收的具体步骤和时间,成立铁道部初验委员会或验收委员会。
2.现场初验:现场初验工作由施工、设计、接管和建设单位组成的现场初验工作组或初验委员会主持,分专业对各项工程进行检验,并检查各项设备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和配套。在检验中要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必要时对一些单项工程进行试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对争议大的问题提出复验要求。现场初验工作完成后即向上级机关提出现场初验报告,由初验委员会或上级机关组织审查,处理各单位的不同意见,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向上一级机关提报初验报告和申请正式验收交接的报告。
3.正式验收: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进行复验或抽查,解决初验中未解决的问题,编写验收交接总报告。
验收总报告(验收证书)经委员会签字后,该工程即由接管单位按确定的时间接管,开办运营或投入生产,办理固定资产转帐手续。施工单位提出整个工程的主要材料及劳力使用情况;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财务清理,分析概算执行情况,并纳入验收报告。固定资产的清理和移交,应在工程验交后半年内完成。
4.增建二线及旧线改造项目(包括分区段、分区间、分站交付的过渡工程)的验收交接程序,由三方参加的领导小组进行现场验收交接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由运营单位接管、养护,其中一些具体问题,三方协商解决,开办运营所需的竣工文件,施工部门应提前七天向运营单位提供,由负责验收的单位拟定验收交接的分报告(参照验收交接总报告的提纲编写)。由建设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生产和使用。全部工程竣工后,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交接手续(对前已交接的项目不再检验),编写验收交接总报告,移交全部竣工文件,其有关的验收交接分报告即作为验收交接总报告的附件。
第5条 编制有关文件资料的规定:
1.竣工验收的项目,在办理初验手续之前,施工单位应编好已完工程数量报告,整理好已完工程的技术资料、竣工文件、地亩资料。竣工文件的编制应按照(81)铁办字53号和(83)铁办字687号文的规定办理。在正式验收前应编制好全部竣工文件,绘制好正规竣工图,并将这些资料(包括竣工底图)交接管单位、生产单位统一保管和按规定送上级档案部门归档。竣工文件不齐全、不完整,不能验收交接。
2.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交接的竣工资料,应在交付使用的同时,由施工单位将有关的部门竣工图先行移交,作为使用和养护的依据,其余的交接文件应在全部工程验收交接时移交。
第6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中个别未完工程的处理:初验时未完的工程或质量有问题需要整治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前完成。经过商定,在验收交接时个别工程确实不能完成但不影响整个建设项目的安全使用时,仍应办理验收交接。遗留的尾工项目,应根据设计文件并参照实际情况,在验收中一次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尾工原则上应由施工单位继续完成,经协商也可由接管单位施工。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第7条 对新增工程的处理:在验收交接时,发现确需增加原设计以外的工程项目及设备,不应视为未完工程,也不能影响验收交接时间。新增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1.工作量不大,其费用在备用费内可以解决以及所需材料又能供应的,由验收委员会做出决定,交由建设、设计、施工三方商定具体完成期限及办法付诸实施,完成后另行补做验收交接手续。
2.工作量大,其费用在备用费内不能解决或所需材料、设备供应有困难的,由验收委员会报请上级机关解决。
第8条 参加验交工作的人员必须是专业人员,一定要精干,费用要节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