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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授予胡吉伟同学“舍己救人的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决定

时间:2024-07-12 21:57: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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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授予胡吉伟同学“舍己救人的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授予胡吉伟同学“舍己救人的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决定


2001-09-12

教社政〔2001〕8号


  胡吉伟同学生前系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2000级学生,共青团员。2001年7月31日为救一名落水小学生献出了年轻的生命。

  胡吉伟同学一向勤奋好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在高中时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华中科技大学学习期间曾担任班长,并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胡吉伟同学舍己救人的英雄事迹,在高校和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他舍己救人的行为反映了崇高的思想境界,展示了当代大学生的崭新精神风貌,是当代大学生的优秀代表。为表彰胡吉伟同学的英雄事迹,教育部决定授予胡吉伟同学“舍己救人的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号召全国广大学生向胡吉伟同学学习,学习他富有理想、乐于奉献、助人为乐的优秀品质;学习他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求知渴望;学习他挺身而出,舍生忘死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在大学生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将学习胡吉伟同学与宣传、学习本地和本校的先进人物结合起来,与目前高校开展的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活动结合起来。要教育广大学生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努力学习,承担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广播电影电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广播电影电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8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广播电影电视部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影电视部音像管理机构对进口音像制品进行审查,可收取审查费。收费标准,每部(集)录像片(单本按90分钟,连续剧或系列剧按60分钟计算)200元;每盒录音节目带150元。
地方或其他音像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进口音像制品的初审,是正常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不得收取审查费。
二、音像制品审查费属于广播电影电视部的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主要用于补偿机器设备磨损折旧、电费开支和抵补事业经费,少部分用于审片人员的劳务费开支。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四、中央管理的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5月10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通知

建办住房函[2003]3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在今年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上,我部提出了6月底要开通全国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以下简称“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目标。经过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至7月1日,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已初步建成。但发展不平衡,已开通的系统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促进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现将系统建设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系统建设情况

  1.各地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有了较大进展。按照各地报送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计划,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建立省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34个,其中北京、天津、重庆各建2个。目前,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2个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初步建成,并和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联通。其中,重庆市建委、天津市房管局,海南、河北、福建、四川、广东、山西、陕西、山东、内蒙古、西藏等省(区)建设厅开通较早;北京市建委,河南、湖北、湖南、宁夏、甘肃、江西、辽宁等省(区)建设厅上网企业比例较高。但也有个别地区未能如期开通。

  2.一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数据更新全面完成。一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已于去年9月26日开通,覆盖了绝大部分资质一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资质一级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今年上半年,又完成了信用档案记录内容的第一次信息更新工作。

  3.已开通的系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系统的覆盖面过小,部分地区入网企业数量较少,城市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成的不多;二是系统中信息内容,尤其是不良行为信息不完整、不全面,不符合部建该系统的要求;三是少数地区没有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进行系统建设,影响了全国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信息共享。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1.继续重视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工作。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的具体体现,是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指导和推动本地区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工作。

  2.努力扩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覆盖面。各地要尽快将本地区所有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都纳入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加强对市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在今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要全部开通,具有资质等级(包括临时资质)的企业要全部上网。个别还未开通的省,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设进度。

  3.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信息的全面、准确。各地要有效利用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对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在房地产经济活动中违规、违法劣迹以及受到的处罚等处理情况要按规定记入信用档案;按照《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要求,将信用档案系统建设与企业资质管理结合起来,把是否如实提供信用信息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级审批和专业人员执(从)业资格注册的条件;在每季度末,要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公众的作用,拓展信息征集渠道。

  4.统一系统数据平台,保证信息传递畅通、资源共享。统一性、标准化是实现全国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联通、信息查询、资源共享的基础。各地要按照《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数据标准(试行)》(建办住房函[2002]521号),对系统进行建设和完善,并与全国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数据平台联通。

  为推动和督促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建设与完善,建设部将不定期地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以多种形式发布相关信息,并把系统建设情况作为对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进行评价的内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