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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等二十七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22:14: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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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等二十七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191号




关于批准发布《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等二十七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等二十七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1、 HJ/T 26.1-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排气污染物的测试

2、 HJ/T 26.2-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曲轴箱气体排放的测试

3、 HJ/T 26.3-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燃油蒸发排放的测试 密闭室法

4、 HJ/T 26.4-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时效试验

5、 HJ/T 26.5-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试验用基准燃油的规格

6、 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7、 HJ/T 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8、 HJ/T 2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9、 HJ/T 30-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10、 HJ/T 31-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429.pdf
11、 HJ/T 3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428.pdf
12、 HJ/T 3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427.pdf
13、 HJ/T 34-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426.pdf
14、 HJ/T 35-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423.pdf
15、 HJ/T 36-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422.pdf
16、 HJ/T 3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421.pdf
17、 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409.pdf
18、 HJ/T 3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401.pdf
19、 HJ/T 40-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89.pdf
20、 HJ/T 41-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石棉尘的测定 镜检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5318.pdf
21、 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87.pdf
22、 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86.pdf
23、 HJ/T 44-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85.pdf
24、 HJ/T 45-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84.pdf
25、 HJ/T 46-1999 定电位电解法二氧化硫测定仪技术条件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83.pdf
26、 HJ/T 47-1999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44.pdf
27、 HJ/T 48-1999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43.pdf
以上标准为推荐性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GB11642-89同时废止。

以上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二届第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二届第1号)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9年4月27日选举刘少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宋庆龄、董必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59年4月27日于北京

广东省省与市、县合资建设火电厂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省与市、县合资建设火电厂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电力建设,充分调动各方面办电的积极性,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力建设若干措施》(粤府〔1989〕1号文件)的要求和省人民政府1987年《工作会议纪要(18)》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与本省的市、县(含单位,下同)合资建设的火电厂,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体制、电价、财务、经营和用电权等问题。
第三条 省与本省的市、县合资建设的火电厂(以下称电厂)的产权归投资者共同所有,各方按照投资比例分享产权。电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法人地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电厂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投资比例最大的一方担任;副董事长2至3名,由其他投资方担任;董事若干名,名额按投资比例分配。
电厂厂长由董事会聘任,省电力局可向董事会推荐厂长人选;副厂长由厂长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聘任。
第五条 电厂应接受省电力局的行业管理;电厂并网运行必须服从省电网的统一调度。
第六条 电厂的合营期(含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5年,由投资各方商定;合营期届满,投资各方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的,可延长5年。
第七条 电厂(含单台发电机组,下同)投产发电后,开始向投资各方还本付息。利息按年利率7%计算(计算本金不包括合资各方按投资总额的10%计算的注册资本),还本付息期不少于12年,由合资各方商定。
第八条 还本付息期间,电厂利润按厂供电量每千瓦时4.55厘计算,从省电力局经营的高来高去电力的利润(按售电量每千瓦时1分)中划给;电厂按规定提留后的利润余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各方,投资各方应首先用于还贷。
电厂还清本息后,每千瓦时电量的利润经省核定,可以适当提高。
第九条 还本付息期间,电厂的发电环节产品税经税务部门批准后予以减免,减免的税金用于偿还合资各方的投资。
第十条 电厂基本折旧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折旧率计提,在电厂投产后3年内,折旧费的20%用于电厂更新改造,80%用于偿还投资;第4年起至还清本息止,在保证电厂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后,折旧费用于偿还投资。
第十一条 还本付息期间,电厂每年以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所规定的资金偿还投资仍不足的,纳入该年的经营成本解决。
第十二条 电厂的流动资金按照省府办公厅粤办函〔1989〕163号文的规定,向工商银行贷款解决,所需铺底资金按定额流动资金的30%计算并纳入电厂总投资,由合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电厂的上网电价实行高来高去的原则。电价由省经委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电力局,根据电厂的年度发电成本、还本付息和电厂利润等,共同审核确定,电厂每年进行一次上年财务结算和当年电价测算。
第十四条 电厂上网电量由省电网收购转售,按售电量照征供电环节产品税和省电力建设费。地方投资分享的电量折算为售电量后,其应收的燃料附加费征收标准低于省规定的燃料附加费(包括省对户燃料附加费)征收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省返还给地方用于当地燃料附加费平衡;反之
由省加收地方燃料附加费。
第十五条 合营期(包括延长期)满后,董事会可委托省有关部门核定电厂固定资产残值;按投资比例补偿给合资各方后,产权全部归省电力局。
第十六条 电厂可供投资各方分配的电量、负荷,按照全年平均安排的原则核定。电厂停机检修期间,由省电网弥补,以维持各方不须压电为原则。如电厂因临时故障或燃料缺乏而停机,原则上按实际减少的发电量以及投资各方分电比例压电。
第十七条 电厂可供投资各方分配的日平均电量、负荷计算公式如下:
日平均电量=发电装机容量×6500小时×(1-厂用电率)÷365天
用电负荷=日平均电量÷24÷电厂平均负荷率
电厂平均负荷率按0.95计算。
第十八条 电厂可供投资各方分配的电量、负荷,在分配给投资各方之前,须扣除电厂所在地的照顾用电(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按3%、30万千瓦以上的按2%)以及省电网的网损部分(有市、县电网损耗的,还应逐级扣减)。
第十九条 市、县投资者有权对分享的电量、负荷在本市、县范围内自行调配、使用。
第二十条 合营期内投资各方原则上不能退出。但经董事会同意的,其产权可以转让。
第二十一条 省电力局与市、县已经签定的合资办电合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根据本办法予以修改完善。
第二十二条 省与中央、外省、外商合资建设的电厂不适用本办法。本省内由各市、县合资建设的电厂的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制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分别由省经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电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