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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4:37: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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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4]85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国有(控股)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制进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绵阳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绵阳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和深化我市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的管理,规范处置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是指:绵阳市国有企业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清理出来的资产质量有重大瑕疵,资产运转处于停滞状态,不能或难以产生现金流量及不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资产。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按规定可以核销的帐面资产所对应的债权、股权或其它权益类资产;二是按规定暂时不具备核销条件的实物资产、债权、股权或其它权益类资产。
  二、加强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绵阳市国有重点企业改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范围,研究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协调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批经市财政局初审后的国有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办主要负责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监管。
  三、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投公司”)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
  四、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程序。
  (一)市财政局对国有企业申报核销的不良资产进行初审、确认,符合核销条件的,由市财政局予以核销。暂时不具备核销条件的,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资产划转方式无偿交绵投公司,核销和无偿划转资产由绵投公司进行处置。
  (二)核销和无偿划转资产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国有企业负责将不良资产的明细资料移交给绵投公司,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办负责不良资产的监缴。资产移交清单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类验收统计汇总表;
  2、不良资产形成的时间及简要原因说明;
  3、不良资产的权属凭证目录;
  4、不良资产移交时的帐面价值。
  (三)接受处置资产后,绵投公司应按照资产清单进行核实、梳理、分类,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绵投公司应通过各种方法尽量摸清现有国有资产状况,需要补充资料的,应主动寻求不良资产最初形成或持有单位的配合。
  (四)绵投公司应拟订《不良资产处置方案》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备案,处置完毕结案两周内,应编制《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查处置结案报告》报领导小组,并抄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查处置结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市财政局的核销批复,《资产移交协议》,国有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原持有单位、金额等基本情况;
  2、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3、分类梳理及处置方式、处置收入、处置费用情况;
  4、处置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相关材料等附件。
  (五)绵投公司受委托处置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收入,扣除50%的管理、经营费用后,于次年3月底前全部上缴市财政。
  五、在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移交、处置过程中,不良资产最初形成或持有单位应接受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调,积极配合绵投公司的工作,对人为设置障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拓宽处置渠道,充分发挥国有不良资产最初形成或持有单位的作用,努力提高处置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七、绵投公司处置国有不良资产,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家禁止流通的物资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
  八、绵投公司应按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入帐,按季上报有关报表。
  九、绵投公司每年应认真总结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总结上报领导小组,并抄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绵投公司应接受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监督,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十、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决定
1992年5月18日,国务院

国务院决定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三种形式,均须依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对逾期不缴的,依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数额为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缴纳。
经国务院批准按系统实行统筹的,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该系统的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缴纳退休养老基金。
退休养老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退休养老基金项下。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审问题的批复

1956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8月21日办研字第105号请示已收悉。高级人民法院发现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提审的时候,无论是第一、第二两审判决均有错误,或者仅是第二审判决有错误,同样都是审判监督程序,不发生作为第一审进行审判还是作为第二审进行审判的问题。提审后所作的判决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