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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02 16:22: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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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
的 决 议

(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

(2005年8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市限制养犬区为市区二环路以内区域、大蜀山游览区、骆岗机场、开发区建成区。”
  二、删除第九条。
  三、删除第十条。
  四、删除第十一条。
  五、删除第十九条第五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民政部关于制定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制定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民政事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制定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是关系民政事业全局发展的大事。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第十次民政会议精神,推进民政事业改革开放,促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同步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部署研究制定“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的通知》(计规划〔1994〕515号)的要求,我部从去年下半年起,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开展了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纲要的研究工作。为了统一安排和指导全国民政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的制定工作,现将编制计划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究制定民政事业发展中长规划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以改革为动力,以全国第十次民政会议精神为基础,以社会保障为重点,总结“八五”期间发展民政事业的经验,研究有中国特色的民政事业发展道路,提出全面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举措,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保障
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二、需要着重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2010年的发展战略目标
到2000年的发展目标,十次民政会议已经有了宏伟的蓝图,各地也基本拟定了切实可行的奋斗目标。这个目标将通过制定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加以实施。到2010年民政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这次规划工程中需要研究确定的问题。2010年发展目标的确定,要从各地
的实际情况出发,科学地判断本地区民政事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充分估量民政事业已有的经济技术实力和增长的潜力,既考虑各种有利因素,又客观地预计可能遇到的困难,确定一个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目标。
(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从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出发,研究民政部门基本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总盘子的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改变民政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的局面,维护社会稳定,为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服务。以下几个问题,请认真研究:


1、如何依法保障优抚救济对象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改善。逐步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并相应建立社会救助基金。
2、进入下一个世纪,我国人口将老龄化,迫切需要构筑“夕阳工程”,加快发展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敬老院、光荣院等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
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服务社会化的进程将逐步加快。同时,人民生活步入小康,人们对社会福利服务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大。为此,迫切需要加快在城镇建立社区服务体系,发展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逐步实现社区老有所养、幼有所托、孤有所抚、残有所助、贫
有所济、难有所帮。
4、筹措资金更新改造民政事业单位危旧房,消灭危房,使之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特别应重点改造烈士陵园,使之成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阵地。
5、帮助贫困地区发展民政事业,推进地区间的协调发展。
6、重视民政系统的科技进步,加速民政企事业单位技术改造,加快办公自动化建设。
(三)加快和深化民政事业改革
改革是发展民政事业的强大动力。要加快民政工作社会化的改革步伐。要认真研究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发生的深刻变化,以及随之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特别是社会保障的问题,以建立合理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为重点,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制
度,深化救灾工作、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的改革,并兼顾社会行政管理、基层政权建设等项改革,确保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四)研究本地区重点建设项目。
三、研究制定中长期规划的方法
(一)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研究制定中长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通过调查和预测,掌握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民群众对生活权益的基本要求,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出发,作出规划,提出民政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方针政策。
(二)摸清情况,总结经验,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改革开放以来,民政事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工作中创造了不少好的经验。在制定规划时首先要认真地调查和研究,分析和总结民政总项业务的现状和经验,提出进一步促进民政事业发展的方案和方针政策,并对各种方案和政策进行
反复论证和比较,选择和研究最佳的方案和政策。
(三)突出重点,简繁得当。从时间跨度看,重点放在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的制定上,对下个世纪前十年的规划提出一个轮廓构想,确定战略目标、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总体规划可以只对事业发展提出一个大的框架;专项规划则需提出具体操作和实施的意见。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要成立规划编制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的制定工作。规划编制小组,组长建议由主管计财工作的厅(局)长担任,计财处、办公室牵头负责,各业务处参与。请各地民政部门在规划
工作的人员安排、组织和经费保障上,给以必要的支持。
(五)在规划制定时,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其中包括有关部门、民政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吸收专家学者和社会有关人士参加。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于9月底前将规划纲要(草案)报部一式五份,并同时报送当地计委。
附:一、民政事业发展计划表(略)
二、民政计划指标解释

民政计划指标解释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投保人数:指期末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并缴纳保险金的人员。
2、积累资金:指期末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帐面余额。
二、社会救济
1、城镇贫困户救助率:指城镇户口贫困户得到国家和社会救助的比例。城镇贫困户救济含失业职工社会救济计算公式:
国家和社会救助人数
城镇贫困户救助率=-----------×100%
城镇贫困人口数
2、农村贫困户救助率:指农村贫困户得到国家和社会救助的比例。计算公式:
国家和社会救助人数
农村贫困户救助率=-----------×100%
农村贫困人口数
3、五保供养标准提高率:指期内国家和社会赡养五保户的生活费标准的增长幅度。计算公式:
报告期生活费标准
五保供养标准提高率=(---------- -1)×100%
基期生活费标准
三、社会福利
1、城乡各种福利院床位数:指期末优抚单位、国有福利院、敬老院、收容遣送站的实际收养能力。
2、床位利用率:指期内城乡各种福利院床位年平均使用率。计算公式:
当年收养对象在院总人天数
床位利用率=--------------×100%
当年平均床位数
3、乡镇敬老院覆盖率:指有敬老院的乡镇占乡镇总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有敬老院的乡镇数
乡镇敬老院覆盖率=-----------×100%
乡镇总数
4、社区服务中心:指居民服务业中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等社区居民提供多功能综合性社会服务和活动的福利事业单位。称为社区服务中心的基本条件:(1)以非盈利为主要目的,从事社区服务项目,所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必须在两项以上;(2)有一定的工作和活动
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有固定的从业人员;(4)是独立核算单位。
5、老年公寓,指从事颐养自费老年人的福利事业单位。(1)以非盈利为目的,主要从事赡养、照顾老年人生活服务项目;(2)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3)有固定的从业人员;(4)是独立核算单位。
6、社会福利企业增加值:指期内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厂生产过程的产出价值扣除中间投入价值后的余额。
四、优抚安置
1、扶恤标准提高率:指期内烈属(含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人员国家抚恤标准的提高幅度。计算公式:
报告期烈属抚恤标准×基期抚恤人数
+报告期伤残抚恤标准×基期抚恤人数
抚恤标准提高率=(------------------- -1)×100%
基期烈属抚恤标准×基期抚恤人数
+基期伤残抚恤标准×基期抚恤人数
2、复退军人补助标准提高率:指期内复退军人补助标准的提高幅度。计算公式:
报告期复员军人补助标准×基期补助人数
+报告期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基期补助人数
补助标准提高率=(---------------------- -1)×100%
基期复员军人补助标准×基期补助人数
+基期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基期补助人数
3、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指民政部门管理的、独立核算的、为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服务的事业单位。
五、殡仪服务
1、火化率:指殡仪火化的遗体占死亡人口比例。计算公式:
火化遗体数
火化率=---------×100%
死亡人口数
2、殡仪馆:指独立核算的、从事遗体火化、骨灾寄存以及其他殡仪服务的事业单位。
3、公墓:指独立核算的、从事集中处理骨灰或遗体土葬服务的单位。
六、社会福利有奖募捐
社会福利彩票销售额:指期内社会福利彩票销售总量。



1995年7月19日

甘肃省嘉峪关工业园区政策规定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甘肃省嘉峪关工业园区政策规定
市委发(2002)56号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新技术、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工业化进程,激励、吸引各类优秀人才、企业来我是投资创业,特制定甘肃省嘉峪关工业园区土地、税收交纳、财政扶持及人才引进等政策规定。
第一章 土地政策
第一条 凡进入园区的企业,可以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招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着用于其它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第三条 凡符合园区发展总体规划的,可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第四条 投资建设1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及企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20%以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投资建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及企业,政府无偿划拨提供建设用地50年。企业建成后,投资者根据需要,可按每平方米0.5元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章 税收政策
第五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受三年的试生产期优惠。试生产期内,地方税收(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市财政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试生产期满后,地方税收(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市财政留成部分的50%五年内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六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六条 凡入驻园区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市财政根据其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于一年的贴息扶持。
第七条 凡入驻园区的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根据其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于两年的贴息扶持。
第八条 凡进入园区的企业,厂区的绿化用水水费在3年内由企业、财政各承担50%。
第九条 凡进入园区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者,政府免费提供住房2套(每套面积80-120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者,政府免费提供住房3套;每增加固定投资资产2000万元及增加免费住房一套。经营期满10年者,免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第三章 人才引进政策
第十条 凡具有正规院校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含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及拥有专利技术、发明和专有技术,在国内科研机构从事研究或进修人员,来园区工作的,享受园区人才政策。
第十一条 凡进入原木的企业工作人员,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系农业户口的,给予办理农转非户口迁移手续,并免收相关各种费用,其子女入学可在定点学校上学。
第十二条 对来园区工作的高级人才(博士生导师、国家级专家、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凡临时居住的,免费提供公寓住房或周转房,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如购买交通工具,其费用可凭票据用五年内在园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补贴。
第十三条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园区领办或创办企业,除享受园区的有关又政策外,还可申请并优先获得园区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对在园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其项目按计划进度建成投产后,以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有园区管委会对引进项目的中介人和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财政列支。
1、 委员区引进新项目的中介组织或个人,在项目建成后,由园区管委会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2、 引进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及省级高新技术的,拼填补国家、省内空白的,由园区管委会按该成果和技术当年新增税收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3、 引进大型企业扩散产品项目的,由园区管委会按企业当年新增税说的1%给于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财政列支。
第十五条 给园区引进无偿资金者,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者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于一次性奖励,有偿无息资金奖励1.5%。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六条 凡进入园区的企业,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一切行政性收费。
第十七条 凡进入园区的项目,在管理服务方面实施“先建后办,一站配送式”服务,即:先建设后办理手续,投资商配合提供各种手续到园区,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办好所有证件送上门。
第十八条 凡进入园区的企业,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供热、有线电视、园区平整,道路绿化等“七通一平一绿化”基础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建设至企业规划区边界。物业管理方面,实行统一供给,统一价格,分表计算,按月结算的办法。
第十九条 未经园区管委会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园区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干扰投资者的合法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进入园区的企业不接受任何摊派和社会负担,园区管委会也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行政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又甘肃省嘉峪关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