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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

时间:2024-06-29 05:30: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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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10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15日


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



(2004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案物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行政执法(执纪)和仲裁活动的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价格鉴证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涉案物价格鉴证,是指对诉讼、行政执法(执纪)、仲裁、执行案件和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有形财产、无形资产进行的价格鉴定、价格认证或者价格评估行为。

第四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的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涉案物价格鉴证工作。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涉案物价格鉴证。

第六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执纪)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以下统称办案机构)办理案件时,涉案物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鉴证。

第七条  涉案物价格鉴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进行涉案物价格鉴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的正常涉案物价格鉴证活动。



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价格鉴证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专门从事涉案物价格鉴证工作,不得从事社会中介活动。

从事价格鉴证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职业任职资格。

第九条 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依法接受质证;

(四)不得接受或者索取办案机构、当事人、代理人的财物;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给办案机构工作人员回扣;

(六)不得购买所鉴证的涉案物;

(七)不得出具虚假的涉案物价格鉴证结论书;

(八)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价格鉴证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涉案物价格鉴证业务。

第十条 价格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办案机构或者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涉案物价格鉴证客观、公正的。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依法履行涉案物价格鉴证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并依法处理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的投诉。

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从事涉案物价格鉴证活动应当接受办案机构、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价格鉴证程序



第十二条 涉案物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由办案机构向价格鉴证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如实、完整地提供涉案物价格鉴证所需资料。

刑事案件、行政执法(执纪)案件的涉案物价格鉴证由办案机构委托同级价格鉴证机构进行。办案机构认为同级价格鉴证机构不宜鉴证或者价格鉴证机构认为鉴证有困难的,由办案机构委托上级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

民事诉讼案件、仲裁案件、民事执行案件当事人申请进行涉案物价格鉴证的,经办案机构同意后,由办案机构委托经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涉案物价格鉴证;协商不成的,由办案机构在县级以上价格鉴证机构中指定。

第十三条 涉案物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性质;

(二)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购置价格以及购置、生产、使用的时间和现状;

(三)价格鉴证目的和要求;

(四)价格鉴证基准日;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办案机构提供的涉案物价格鉴证资料应当包括:标的权属、技术、质量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一般价格鉴证项目,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的当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复杂或者疑难的价格鉴证项目,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二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价格鉴证的财物,价格鉴证机构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机构一般不留存鉴证物品,如确需留存的,应当征得办案机构同意并办理留存手续。价格鉴证机构接收鉴证物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价格鉴证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鉴证物品。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价格鉴证:

(一) 勘验现场或者标的;

(二) 进行市场调查,收集资料;

(三) 进行鉴定、认证或者评估;

(四) 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对重大或者疑难的价格鉴证项目,应当经价格鉴证机构集体审议后作出鉴证结论。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人员凭价格鉴证机构的证明,可以就有关涉案物价格鉴证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者有协助调查和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义务。

第十八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根据价格鉴证基准日当时、当地同类财物价格、质量状况和新旧程度对涉案物价格进行鉴证。

第十九条 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形财产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的中等市场价格水平计算。国家对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对无法追缴或者已经灭失、形态改变的涉案物,价格鉴证机构可以根据办案机构认定的证据材料,比照基准日的同类实物形态进行价格鉴证。

第二十一条 对无形资产、文物、邮品、字画,贵重金属、珠宝及其制品以及其他特殊财物进行价格鉴证时,价格鉴证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价格鉴证。

第二十二条 价格鉴证应当自受理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价格鉴证结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委托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由价格鉴证人员、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价格鉴证人员专用名章和价格鉴证机构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办案机构对同一案件有新的涉案物或者材料需要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原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补充鉴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价格鉴证或者补充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向办案机构提出,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异议成立或者本机构对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原价格鉴证机构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重新鉴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价格鉴证、补充鉴证或者重新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向办案机构提出,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异议成立或者本机构对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或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涉案物价格鉴证业务的,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无效,由工商、民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评估社会中介业务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价格鉴证机构或者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价格鉴证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或者以个人名义接受涉案物价格鉴证业务的;

(二)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三)调换、损毁留存的鉴证物品或者将留存的鉴证物品据为己有的;

(四)违反鉴证程序和期限规定,致使鉴证结论失实或者影响办案机构办案的;

(五)与办案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串通,作出虚假鉴证结论的;

(六)泄露与涉案物价格鉴证有关的资料或者数据,影响公正鉴证或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八)索取、收受办案机构或者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给办案机构或者办案人员回扣的;

(九)购买委托鉴证的涉案物的。

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给办案机构或者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但由于办案机构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鉴证材料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办案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价格鉴证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非法干预导致价格鉴证结论失实的;

(三)索取、收受回扣的;

(四)贿赂价格鉴证人员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对同级办案机构办理的刑事案件、行政执法(执纪)案件涉案物价格鉴证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不得向办案机构另行收取;其他案件价格鉴证费用由办案机构或者当事人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案件涉及的有偿服务进行的价格鉴证,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载体建设“1030工程”考核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8〕4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载体建设“1030工程”考核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服务业载体建设“1030工程”考核调度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

泰安市服务业载体建设“1030工程”考核调度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服务业载体建设“1030工程”实施进程,促进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服务业集聚区及服务业大企业(集团)的意见》(泰政办发〔2007〕35号)要求,制定本考核调度办法。

一、考核调度对象

市政府确定的10个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和30家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

二、考核调度指标设置

服务业载体建设“1030工程”考核调度指标设置,以引导和促进各类服务业集聚区及服务业重点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为目的,以增强考核工作的导向性、可行性、可比性为原则,对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和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分别进行考核与调度。

对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考核,设置定量和定性两类指标。定量指标包括集聚区销售(营业)收入增长速度、缴纳税金增长速度、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入区企业(商户)增长速度、从业人员增长速度五项指标,定性指标包括集聚区公共服务组织机构设置、规划制定与执行、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三项内容。

对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考核,设置企业销售(营业)收入增长额及增长速度、缴纳税金增长额及增长速度、从业人员增长额及增长速度六项指标。

为便于全面了解和掌握“1030工程”发展变化情况,按照各类集聚区功能定位及企业特点,在考核指标基础上,适当增加部分综合指标和专业指标,按季度定期调度分析。

三、考核计分办法

根据评价指标权重确定系数,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和服务业重点企业总系数均为100,分别进行考核、计分。

定量指标,按照各集聚区、重点企业指标值大小分别排序,确定最大值和最小值,采用功效系数法,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得分:〔0.5+(指标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0.5〕×该指标权重系数。

定性指标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服务业集聚区及服务业大企业(集团)的意见》(泰政办发〔2007〕35号)确定的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条件及完成情况为依据计分。

四、考核调度时限

考核分年度进行,每年为一个考核单元。每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分别将所属市级集聚区、重点企业上一年度考核指标基础数据及发展情况分析报告,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市发改委、统计局,市直集聚区、重点企业直接报送市发改委、统计局。2月底前由市发改委、统计局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进行审核,提出考核意见和考核报告,上报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调度按季度进行。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10个市级服务业集聚区、30家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将调度表分别报送市发改委、统计局(县市区属集聚区、企业同时抄报县市区发改局、统计局),由市发改委、统计局汇总整理后予以通报。

五、组织领导

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发改委、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数据收集、审核等具体工作。

各集聚区、重点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调度考核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真实报送相关报表资料。

六、奖惩措施

本考核结果纳入全市服务业发展考核内容。对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综合得分前3名、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前10名,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扶持。连续两年集聚区排名后1名、企业后3名,不再列入“1030工程”名单。对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时上报调度表的集聚区和企业不予表彰。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1.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考核评价指标表
2.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考核评价指标表
3.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情况季度调度表
4.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情况季度调度表


女大学生犯罪的心理探因及防范对策

莫小春(广西南宁 530007)


[摘要] 由于女大学生犯罪心理的特殊性,其犯罪已成为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其负面影响也已引起了司法部门和社会各部门的注意。文章主要从女大学生的犯罪心理着手,以此探寻防预防女大学生犯罪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以期达到遏制和减少女大学生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 女大学生 犯罪心理 对策

近年来,不时有在校女大学生犯罪的报道。虽然,女生只占犯罪大学生的极少数,但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不能小看。研究其犯罪心理,进行有针对性地矫正工作,对于降低女大学生犯罪率,不无益处。
一、女大学生犯罪心理种种
犯罪心理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特殊心理状态。从近几年所报道的女大学生犯罪情况来看,女大学生犯罪多是出于故意。既有因贪图享受而去盗窃或坐台的,也有因感情受挫而无法承受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还有因各种原因所致的心理失衡而触犯法律的。
(一)爱慕虚荣、贪图享受的心理
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部分女大学生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发生了改变和错位,她们高消费心理突出,把穿名牌服装,买高档商品看成一种时髦。有的甚至把物质利益作为衡量个人成败得失的尺度。对物质享受和满足虚荣的过分追求诱发和刺激了女大学生们去进行偷盗、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女大学生甚至抛弃了个人的基本道德,出卖肉体、出卖灵魂。据调查显示,在校女大学生犯罪,从事卖淫和盗窃的占到了70%,主要原因就是虚荣心过强,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喜欢攀比,贪图享乐造成的。
(二)不成熟的恋爱心理
焕发着青春朝气的大学时代,青年期性机能的成熟与性意识的觉醒,引起了女大学生心理上的微妙变化。如今随着人们的社会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恋爱问题已渗透到她们的学习、生活、人生态度、理想等各方面。然而,由于女大学生的恋爱心理并未完全成熟,她们心理波动大,易冲动,加上她们社会阅历浅,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她们就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诱发犯罪。这类犯罪在女大学生犯罪中占有相当比例。
1、恋爱受挫能力差。女大学生一旦陷入热恋之中,往往不善于控制自己的情感,缺乏理智的驾驭能力,对恋爱对象过分依赖,稍有波折就痛苦万分。一旦恋爱受挫,即会情绪失控,无法自拔。如江西某大学的王某因与男友黄某某发生矛盾,认为以后两人不可能生活在一起,遂产生先毒死男友,然后自杀的念头,并付诸行动。
2、性心理不健康,缺乏性责任和性道德。大学期间,女大学生的生理迅速走向成熟,开始对性充满了好奇和渴望。部分女大学生轻率偷尝禁果,结果付出了身心健康、学业、名誉的惨重代价。如南京某学院学生程某恋爱后,偷尝禁果、未婚先孕,后遭男友抛弃。为了筹集打胎的钱,在现任男友的怂恿下,她铤而走险,以约会网友为名实施抢劫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3、恋爱交友不当,导致犯罪。女大学生喜欢阅读文学书刊,喜欢把书中的白马王子当成现实中的理想,她们的爱情观单纯,天真,信奉爱情至上,一旦遇上自己爱的人往往会不顾一切,一头陷入感情的深渊,置道德与法律于不顾。而现实生活是那样复杂,那些心术不正的爱情骗子就利用女大学生的这一弱点,屡骗得手。当现实将梦幻击得粉碎时,那些心灵脆弱的女大学生就易走极端,并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西南某大学的一个女大学生被爱情骗子抛弃之后,痛不欲生,举起了手中的刀,成了杀人犯……。又如,北京某大学新闻系女大学生黄雅宁因爱上黑道“老大”,无法回头而犯了包庇罪。
(三)贫富差距导致心理失衡
目前,因家庭困难造成经济紧张而陷入困境的大学生在大学里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据统计,每年全国26.4%的大学生支付不起学费,13.5%的大学生甚至连生活费用都有成问题。高额的学费与生活开支增加了他们的心理负担,而贫困的女大学生的心理负担尤甚。经济的窘迫使她们的心特别自卑敏感,她们不愿让同学知道她们的情况,她们的苦闷只能压抑。一旦有什么事伤及她们的自尊,导致心理失衡,她们就很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如家境贫寒的上海女大学生小董,靠每月家中寄来有限的生活费,几乎没有余钱买学习资料和娱乐。眼看同寝室同学穿着时髦,出手阔绰,她的心理逐渐失衡。一次,室友外出时忘记拿放在书桌上的手机,结果被小董“顺手牵羊”。此后,她又接连多次盗窃同学手机,甚至在打工做家教时,将学生家里的笔记本电脑也拎走了。又如2003年6月,北京某大学2000级女学生奚某因看不惯同学平素处处炫耀自己有钱、目中无人的做派,偷走同学宝来1.8T型轿车。④
(四)自卑、敏感的偏激心理
步入大学后,部分女大学生表现出种种不适应。她们由于缺少生活阅历、交往经验,而自尊心又过强,在与老师和同学的交往中受到挫折后,便回避与人交往,以至陷入无端的自我封闭之中,形成多疑、自卑、敏感的性格。在遇到冲突时,这部分人容易采取极端的暴力方式解决问题。如兰州理工大学土木工程系的三年级学生张君慧与男友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张便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左胸部捅了一刀,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个人也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五)报复、泄愤的心理
由于心理发展不成熟,情绪不稳定,当女大学生面临一系列生理、心理、社会适应的课题时,心理冲突矛盾时有发生,这些矛盾若得不到有效疏导、合理解决,久而久之会形成心理障碍,以致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以泄其愤。如苏州某大学的王某因当尼姑被拒绝,怀疑别人戏弄她,为泄愤,就捡起石头狂砸银行及路边公物。
二、预防女大学生犯罪的对策
具有美好前途的女大学生因为触犯法律,身陷囹圄,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因此,预防女大学生犯罪,既是学校的任务,也是司法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任务。只有社会各界共同创造一个有利于女大学生发展的环境,预防女大学生犯罪才能取得明显效果。
(一)强化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目前,我国针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仍很薄弱。在开设课程发面,各个高校都普遍重视专业课、外语等,而往往忽视思想道德的教育。而开设的法学基础课和思想政治课针对性不强,内容僵化,一般局限于讲授一些法律基础知识,导致一些大学生接受教育的效果不理想。特别是学校招生规模逐年扩大,而校方对学生的德育等管理却未加强,存在重知识“输入”而轻思想品德的“塑造”,致使一些大学生在对物质享受的盲目追求中迷失了方向,犯罪的数量才会与日俱增。有些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都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对此,各大专院校应首先增设法制宣传栏、宣传刊,采取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常识教育。其次是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结合校园内的案例讲危害,使大学生在实案中学法懂法,起到引导和教育作用。最后是学校应将法律学习贯穿于整个高等教育阶段,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通过开展课堂教育,结合校园文化生活,开展主题教育、法律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法律咨询等活动,促进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
(二)加强对女大学生的心理引导,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女大学生的犯罪固然与其法制观念有关,但从上述案例可知,女大学生走上犯罪道路主要与心理健康和心理素质有关系。根据一些地区和高校的调查统计发现,来自农村和小城镇的学生有心理障碍的要高于来自城市的学生;大城市的学生的心理问题的比例要低于小城市的比例;女生心理问题的比例高于男生;大学二年级有心理问题的比例高于其他年级。因此,预防女大学生犯罪,应该法制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双管齐下,其中又应以心理健康教育为主。因为当她们心理失去平衡,不知所措、走投无路时,哪还管法律的规范。
1、引导女大学生控制情绪,消除其人格障碍。针对女大学生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学校要有意识地开展生理、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设女大学生心理咨询机构,帮助她们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提高应对挫折的能力。
2、引导女大学生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由于长期以来的应试教育的影响,中学生在中学的学习生活多处于相对封闭状态,社会实践的机会不多,一心一意考上大学几乎是唯一的目标,造成人际交往能力普遍较弱,来到大学之后,四年或五年的集体生活中该如何与周围同学友好相处,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有相当多的大学生不知如何做。因此,学校应在大一第一学期开设有关人际交际学方面的课程。针对女大学生心细,比较敏感的心理,辅导员应当经常关心女大学生的生活,特别是贫困女大学生的生活及心理状况。引导女大学生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3、培养女大学生成熟的恋爱心理。由于我国“谈性色变”,加上我国的应试教育,因此,女大学生们在高中以前,可以说,对性是朦朦胧胧的。一进入大学这个开放的环境,免不了对异性产生好奇感。因此,学校的教辅人员要有意识地开展女大学生性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教育她们摆正恋爱与学业的关系。
总之,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应该渗透在教育观、人才观和生活观中,教育模式也应以预防性为主,教育领域应从人格辅导扩展到学习、职业、生活辅导等等。
(三)重视对女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
随着普通高校的扩招,女大学生在其中所占比例也在逐年上升。由于人数的增多及就业歧视,女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不是很乐观。因此,在大学里流传着一名话:“找份好工作,不如找个好老公。”部分女大学生不愿将自己的精力过多投入到学好文化知识的理想奋斗中,她们的目光只停留在现实上,整天挖空心思想现在就能如何更好的享乐,如何才能钓个“金龟婿”。所以,在女大学生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理想信念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帮助她们提高对社会现象的认识、分析和辨别能力,增强她们对社会负面影响的免疫力。帮助她们克服女性的个性缺陷,发扬自身优势取长补短,树立健康的价值观和远大的理想。


[参考文献]
[1]罗大华 胡一丁 犯罪心理与矫治新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5
[2]刘大卫 赵庆华 当代女大学生矛盾心理初探[J] 中国高等教育研究杂志2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