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7 22:17: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4〕3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3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



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国家公务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工作人员,下同)在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中所显示的能力和所获得的管理效率、效果、效益的综合反映。

行政效能投诉(以下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有损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进行的投诉。

行政效能告诫(以下简称告诫)是指以《行政效能告诫书》的形式,对有损行政效能,尚不构成政纪处分或被免予政纪处分的行政过错行为人进行的批评教育。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在同级监察机关设立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同级人民政府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投诉。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本部门设立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本部门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投诉。

投诉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投诉地点。

第四条 对投诉的办理,原则上按照投诉工作机构的职责范围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市人民政府的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区(市)县人民政府的投诉工作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可直接办理,也可转交相关投诉工作机构办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市国家公务员有损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进行投诉,投诉工作机构应予受理。

第六条 投诉者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进行投诉,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投诉提倡署真实姓名。

第七条 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投诉,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投诉,接待(接听)人员应当细心接待(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通过书面或网络进行的投诉,要逐件登记并及时处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者向有管辖权的投诉工作机构投诉。

(二)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为投诉者保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原件(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人。

(三)应当自受理投诉(包括接到上级转交的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事项;需要转交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报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四)署真实姓名投诉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该投诉者,听取其意见。

第八条 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投诉,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第九条 投诉工作机构根据投诉情况,可要求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行政过错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 投诉工作机构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当对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对被投诉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职责,有损行政效能,但尚不构成政纪处分或被免予政纪处分的行政过错行为,由投诉工作机构建议被投诉人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给予告诫。监察机关也可直接对其实施告诫。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依照《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实施告诫,以《行政效能告诫书》通知被告诫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行政效能告诫书》等相关材料由告诫单位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当年被告诫一次的,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被告诫两次的,不能被评定为称职等次;被告诫三次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被告诫人对告诫不服的,可自收到《行政效能告诫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告诫单位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受理复审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原告诫的复审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被告诫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审决定由监察机关作出的,可向上级监察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受理复核申请的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原告诫的复核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市监察局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投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暂行办法受理或办理投诉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年)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宜府发〔2004〕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9月30日召开的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四年十月五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市长助理。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七、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要关心市政府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八、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于分管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分管副市长请示报告。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市政府重大决策提出参谋意见。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措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确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统一实施的需要,适时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市政府文件,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必须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从全局出发,增强操作性,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十三、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审议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实施审批、许可、登记、发证以及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及时和有效。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逐步推进综合执法。各单位执法职能与处罚权、行政责任要统一。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政府要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认真执行人大的各项决议、决定,及时办理市人民代表的议案、建议;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市政协委员的提案。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报道和反映的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信息网络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部署和落实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三十二、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要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根据市政府的总体安排,制定和落实细化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实施方案,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三十四、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通报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五、市政府督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全市性工作会议等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三)市政府作出的有关涉及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大局的重要决策措施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在城乡建设和改善群众生活方面要办的实事及市政府重大项目的落实情况;
(五)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事项。
三十六、在办理督查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情况报告由主办单位负责审签、报送。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五)讨论通过按法律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六)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市政府决定、命令、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四十、市长助理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四十一、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两位以上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向市长报告。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和专题会议的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核后,报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会期。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一般不开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不邀请县(市、区)、乡(镇)政府领导同志、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出席。
  四十六、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先经秘书长审查,送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部门召开的需请县、乡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先经秘书长审查,分管副市长审批并向市长报告;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先经秘书长审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当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市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九、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五十一、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的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范围内的一般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需要与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主送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核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五十二、凡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事前应经市政府法制部门论证。
五十三、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四、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
  五十五、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政府;部门间如有分岐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一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制发公文应少而精,注重实效。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特别要深入到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困难群众中去,体察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下基层调查研究,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迎送,不收礼。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部门、单位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或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廉洁自律,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廉洁勤政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三、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国家部委、省直厅局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七)市政府规定需要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十四、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因事离开宜春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并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
  六十五、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宜春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市长报告。离宜1-2天的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离宜3天以上的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市长报告,出省的一律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市长报告。
  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树立规范服务、从严治政的新风。对因推诿、拖延等不作为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乱作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外资[2006]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地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自《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实施以来,我国投资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相应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变化,进一步明确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的原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具体范围包括: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外商投资的项目;
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不再承担外资项目的核准职能,也不再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事项,其免税确认书按前项规定改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办理。
(四)项目单位凭我委或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根据上述文件并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用汇额度内对项目进口设备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二、关于限额以上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一)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委提出书面申请(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可直接向我委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2、加盖省级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见附件二);
3、包括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4、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二)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之前,应对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项目用汇额、项目执行年限、项目进口设备清单、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确认书一式四份,并附加盖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
1、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
2、项目核准符合投资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文件规定;
3、申请内容符合项目核准文件要求;
4、项目符合其它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原则上应与项目确认书同时出具。对于项目建设时间长、进口设备规模大、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无法确定全部进口设备清单的部分项目,可以采用一次确认项目、分批确认进口设备清单的方式,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每批进口设备清单上盖章予以确认,但是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批。
三、关于限额以上项目确认书的变更
(一)我委已经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在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用汇额、执行年限、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需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对变更内容及原因初审后,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已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2、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
(二)我委审核同意后,出具书面项目确认书变更证明。
四、关于限额以下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一)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参照本通知制定项目确认书办理的具体办法。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应于1个月内向我委备案。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下放和违规出具项目确认书,不得有意拆分项目,不得通过增资形式变相拆分项目,也不得随意扩大鼓励类条目的适用范围。
(三)我委将加强对限额以下项目确认书办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于未经备案或者不符合政策规定、违规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将责令出具单位纠正或撤销;对于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出具项目确认书资格,并会同海关总署通知有关海关暂停办理相关进口免税手续。
五、其他
(一)本通知中的“项目投资总额”是指项目核准文件所核准的项目投资总额或增资额;
“项目用汇额”为项目核准文件所核准的项目自身建设进口设备、技术和零部件而使用的外汇总额度;
“项目执行年限”为项目建设的起止年限,而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为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所列明的全部进口设备,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台套数、单价和总价等。
(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采用统一格式(见附件一),具体填写方法见《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署税[1998]197号),但项目执行年限按本通知要求填写。
(三)项目确认书应于项目申请报告核准之后、项目进口设备之前办理和出具。项目单位在进口设备之前,凭项目确认书和其他相关文件到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四)对于既涉及鼓励类,也涉及允许类或限制类建设内容的同一个项目,其项目确认书所附进口设备清单应只包括用于鼓励类建设内容的设备,用于允许类和限制类建设内容的进口设备不得列入。
(五)对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未增加外方注册资本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具体免税事宜由我委外资司负责。对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外资司联系。


附件: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格式)
 二、《项目进口设备清单》(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