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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商业小型企业推行“国有民营”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办法

时间:2024-05-17 10:09: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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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商业小型企业推行“国有民营”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国有商业小型企业推行“国有民营”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办法

(重府发〔1995〕1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日)



第一条 为深化国有商业小型企业改革,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规范“国有民营”的经营管理形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国有小型商业、饮食服务业、商办工业企业及所属门点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民营”是指在国有财产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合同形式,将营业场地、设施等国有固定资产的经营权有偿转交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管理的形式。
第四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本地区推行“国有民营”的领导,市、区市县政府财贸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实行“国有民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依法经营,遵守商业职业道德;
(二)依法申办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实行自主经营,照章纳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流动资金实行自筹,国有固定资产有偿使用;
(四)企业隶属关系不变,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不变,企业职工原有身份不变;
(五)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有民营”的一般形式为:
(一)国家所有,集体承包经营。即将国有小型企业或门点,交由该企业或门点的全体职工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由全体职工民主选举(必要时也可由上级委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国有资产的发包方签定合同;
(二)国家所有,集体或个人租赁经营。即将国有资产以有偿租用的方式,交由承租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
租赁形式为:
1、集体租赁:指由企业或门点的全体或部分职工共同承担,共同承担经营盈亏责任,并推选一名领租人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2、合伙租赁: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承担经营,共同承担经营盈亏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个人租赁:指以个人名义承租经营,个人承担经营盈亏责任。
第七条 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或门点应当与出租(发包)方签订经营合同。经营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租赁或承包内容;
(二)经营期限(一般为2-3年);
(三)租金或承包费及其缴纳方式;
(四)债权债务的处理;
(五)担保条件;
(六)变更、终止合同的条件;
(七)企业职工的安排使用;
(八)违约责任;
(九)纠纷的处理方式;
(十)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或门点,应与企业职工签订用工合同,职工用工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工作内容;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变更、终止合同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纠纷的处理方式;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承租(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一)调整经营范围,扩大经营规模;
(二)按合同约定,自主确定职工的安排使用、工资分配、福利待遇及奖惩办法;

(三)由承租(承包)方出资新增的资产,归承租(承包)方所有,并按规定列帐;
(四)按时足额交付租金和承包费;
(五)保证企业国有资产完好;
(六)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按原渠道报送统计、财会报表;
(八)享有国家赋予企业的其他权利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出租(发包)方的权利、义务:
(一)对承租(承包)方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收取承租(承包)方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调解承租(承包)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的费用;
(四)完善配套措施,搞好协调服务;
(五)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
(六)享有国家赋予的其他权利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或门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重新评估,界定产权。
第十二条 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或门点,根据所处行业、位置及信誉的不同情况,参照上一年或前三年经营实绩,并按一定增长率确定承租(承包)金额。承租(承包)金额包括:国有资产使用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职工社会保险统筹费、管理费等。
第十三条 承租(承包)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或由企业法人、经济组织作经济担保人)。
第十四条 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或门点,应将原商品全部或部分作价给承租(承包方)。承租(承包)方应一次性付清商品资金。不能一次付清商品资金的,第一次不得少于应付商品资金的50%,所欠部分应办理欠款手续和自有资产抵押手续,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清;所欠商品
资金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
第十五条 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或门点应持开业申请,承租(承包)合同,出租(发包)方营业执照,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务登记,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承租(承包)方需以出租(发包)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经营资金额度及经营范围。出租(发包)方在经营资金额度内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向承租(承包)方追偿。
第十七条 承租(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承租、承包费或进行违法经营的,出租方或发包方可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企业是指净资产在50万元以下,年税后利润近郊区在20万元以下,远郊区(市)县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
第十九条 本市供销社小型企业、城镇集体商业小型企业及所属门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月10日

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预报、防护,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加大防雷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鼓励开展防雷科学技术研究和防雷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应用,提高防雷能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的有关工作。
对防雷技术有特殊要求的电力、通信等行业的防雷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委托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加强防雷科普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防雷意识。新闻媒体应当支持、配合做好防雷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本地方的防雷知识宣传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将防雷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雷击发生的频次,划分雷击风险等级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对雷击风险等级较高区域的防雷工作,应当加强指导。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建设,提高雷电和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的准确性、及时性。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监测工作;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或者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对突发性的雷电灾害,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预警信息。
第八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防雷装置:
(一)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
(二)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以及易遭受雷击的其他重要公共设施;
(三)除第(一)(二)项以外的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第九条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重要物资仓库或者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的依据。
第十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防雷装置检测或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在相应的资质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或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对建筑、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进行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认定,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依法取得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第十一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防雷装置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防雷工程施工。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防雷装置设计。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防雷装置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从事电力、通信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检测,其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电力、通信等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
防雷装置检测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在检测中发现防雷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检测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防雷装置检测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七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和国家明令淘汰的防雷产品。
禁止向防雷装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指定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等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或者防雷产品。
第十八条 建设和完善农村防雷设施。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农村防雷设施建设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农村学校和雷击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应当安装防雷装置,并列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进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并将调查结果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与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民的原则,为管理相对人提供快捷、便利和优质的服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防雷工作的监督检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理人民群众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有第(一)项行为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同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
(二)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或者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应当安装防雷装置拒不安装的;
(三)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防雷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发放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对防雷装置设计进行审核或者对防雷装置进行竣工验收的;
(三)指定防雷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或者防雷产品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6〕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05]121号)同时废止。


二OO六年十月十九日
朝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实施办法

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营造优美、和谐、文明、有序的工作生活环境,推动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朝阳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朝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大管理”理念,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区域性中心城市竞争力;坚持依法行政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建设(规划)与管理相结合,执法主体与相关部门协同管理相结合等原则,通过科学、规范、系统、实效的管理,加快建设步伐,促进社会进步,树立朝阳发展新形象。
二、管理目标
(一)总体目标
1、“十一五”(2006-2010)期间:按照“全面净化朝阳”的管理思路,着力解决卫生环境脏乱差问题,使主次街路、小街小巷、住宅小区、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城区村镇等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城市建成区市容市貌进入辽西城市群先进行列,争创全国卫生城市。
2、“十二五”(2011-2015)期间:按照“重点美化朝阳”的管理思路,在“十一五”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市容环境,达到居住环境舒适、交通秩序良好、市场经营有序、基本建设规范、管理功能齐全等管理目标。城市建成区市容市貌进入省内同类城市先进行列,保持全国卫生城市称号。
3、“十二五”以后:按照“建设有序朝阳”的管理思路,在巩固前十年管理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治理区域,拓展整治内容,提高管理标准,城区环境持续优化,创建独具特色的辽冀蒙三边地区新兴工业城市、历史文化名城、绿色生态城市和优秀旅游城市。
(二)具体目标
1、市容环境整洁。环卫工作规范高效,道路清扫和垃圾清运及时到位;社区建设规范,物业管理普及;市区无卫生死角,“三污”排放达标;扩展“门前三包”责任制范围,延伸到所有临街单位及住户,基本杜绝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不良行为。
2、公用设施完好。城市道路平坦,照明、排水设施完好,夜景灯饰美观;公园、游园、广场、街头绿地和路树等全天候保洁;依附于道路、广场、城市基础设施的广告、牌匾、标志牌等设置规范;公交服务规范、文明、高效。
3、建设规划合理。根据市情和发展定位,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并实施城市建设的中长期远景规划;有计划逐步拆除或改造影响市容市貌的建筑物,杜绝各种临建违建和私搭乱建现象,以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为主要控制节点,形成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保证城市管理高效长效,不断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
4、环境保护有力。实现垃圾、污水的无害化处理和废物的再生利用,保证水质和空气指数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上;严格投资项目的环保测评,整顿改造各类污染企业,坚决关停长期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大力普及环境绿化美化,新建住宅小区符合生态标准;加快旧区的绿化改造,城区绿化覆盖面积达到35%以上。
5、交通秩序井然。车辆管理严格规范,交通秩序井然畅通;改造完善交通设施,疏通“瓶颈”地段,严格治理“三乱”,防止交通臃堵;根据可能出现的灾害性情况,提前制定各种完善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加强交通和车辆管理,城市交通事故数量明显下降,各类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6、市场经营有序。严格管理与教育疏导相结合,取缔马路市场,有计划增建和改造封闭式农贸市场,力求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生活,工商无照商贩全部退路进场;根治市区露天经营、占道经营和无照经营等违规行为。
7、制度完善配套。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制定衔接配套、实在管用、科学合理的城市管理规范。既要重视摸索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填补制度盲点,又要在实际运行中逐步完善已有的规章制度,使之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市情民意。
8、公众意识增强。充分发挥教育功能和舆论导向作用,营造城市管理良好的舆论氛围,唱响“爱我城市,洁我家园”城市管理主旋律,发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增强城市管理意识、公德意识、环境意识,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争创文明好市民。
三、责任分工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市政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房产管理”等五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民政殡葬管理等四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应负责以下工作:
1、查处纠正违建临建。督促自拆或强制拆除影响市容、有碍观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2、整治规范广告、牌匾。达到统一设计、统一规格、一店一匾、一街一品、一楼一式、美化亮化的标准要求。
3、规范车辆有序停放。治理人行步道、重点部位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合理划定停车泊位,达到停放有序、排列整齐、朝向一致、整齐美观的标准要求。
4、整顿经营秩序。取缔城市中心区域内的马路市场,禁止店外经营,根治无照商贩流动经营,严格限定各类商饮服修、季节性果菜售卖以及早晚小吃等摊点的经营时间及地点。
5、规范礼仪庆典和商业促销活动。禁止在主要街路、广场、商场(店)门前搭台演出、拉挂条幅和展销产品。禁止横跨街路架设彩虹门。
6、实施城市规划的监察管理。全程跟踪监察工程建设单位“两证一书”、规划图、验收单的执行情况,参与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及时查处纠正违规行为。
7、查处危害环境的施工、经营活动。严禁规定时间内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和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扰民。取缔露天烧烤。严肃查处油烟、工业废渣、垃圾排放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8、查禁限制殡葬用品经营。中心市区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用品,严禁在户外搭设灵棚和吹丧送葬。
9、禁止畜力车市区内行驶。禁止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禁止在街路两侧及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
10、查处私拆乱改行为。严禁扒窗改门、损坏节能设施、拆改供暖、燃气设施等擅自改变房屋室内外建设结构的行为。
11、监察新建及改、扩建工程中绿化项目完成情况。查处损坏花草树木、绿化设施以及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等行为。
12、督促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定期与沿街单位签定责任状,做好经常性检查指导工作。充分发挥“4050”人员的协管作用,动员社会力量配合执法。督促冬季除雪工作。
13、指导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和城区村镇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14、查处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在城市道路上私搭乱建行为。
15、查处超限车辆。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16、监察建筑施工场地。严格施工围档设置标准,严禁建筑渣土违规排放。禁止在施工围档外乱堆乱放。出入施工场地的车辆要符合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二)宣传部门
1、广泛宣传市民公德、市民守则,引导市民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营造发展、创新、团结、向上的舆论氛围。
2、制定和实施城市管理宣传工作计划、方案。
3、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地宣传报道城市管理中的各项工作进程和先进典型。
4、对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管理相对人实施舆论监督和媒体曝光。
(三)教育部门
1、组织编写相关教材,指导中小学进行现代化城市管理知识教育。
2、在中小学开设社会公德课程,教育学生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四)公安部门
1、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设立公安执勤机构,配齐配强人员,随时配合执法,打击和处理暴力抗法行为,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2、整治交通秩序,纠正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违章停放,加强交通性障碍管理。
3、强化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信号设备、物体隔离设施、岗楼、岗台等交通控制安全及服务设施的管理。
4、做好主要街路停车泊位的施划以及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和有关交通安全与畅通方面的管理工作。
5、及时对城市建成区大型开发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6、严格控制管理交通噪声,禁止在禁鸣区鸣喇叭。
7、整顿限制人力三轮车上路行驶,严禁在规定区域内通行和载客。
8、清理市区街路上设摊占卜人员和其它封建迷信活动。
(五)民政部门
1、组织城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城市地名地址数据和地名地址图的编制和出版。
2、规范管理城市道路路标和楼门牌的设置。
3、救助管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六)财政部门
1、编制管理城市管理方面的财政预算。
2、检查监督城市管理方面重大资金使用情况。
3、按预算计划及时拨付城市管理方面的经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
1、组织城市管理中涉及土地收回、收购置换、征用储备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
2、对规模较小、设施老化、结构破旧,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的市场进行改造、扩大、完善。
(八)建设(规划)部门
1、编制城市整体规划、重点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
3、实施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验线及建设项目工程规划实施的跟踪管理与竣工验收。
4、制定新建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市场场地的规划,组织多元化投资兴建农贸市场。
(九)公用事业部门
1、组织市政工程、园林工程、环卫工程、公用工程的工程报建、建设招投标、设计审查、施工图纸审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安全管理等工作。
2、管理市政、园林、供水、燃气以及城市公共客运等方面的工作。
3、管理维护城市道路、桥涵、路灯、排污、排涝和燃气热力、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设施。
4、负责城区道路清扫,及时清运、排放、管理生活垃圾,对城市公厕及单位厕所进行管理,并负责城市公厕的清扫保洁,粪便清掏清运,逐步实现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
5、及时完成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竣工后的绿化任务。组织对广场、道路、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绿化进行精心护养。
(十)房产部门
1、拟定全市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等行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核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的综合验收。
3、审核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审批住宅小区硬化、绿化建设项目,协调、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4、负责住宅房屋拆迁、回迁管理工作和产权、产籍及房产交易市场的管理。
5、管理维护城市供暖设施。
(十一)交通部门
1、市政界以外,公路沟以内道路养护管理。
2、公路控制线以内路政管理。
3、出租车管理。
(十二)环境保护部门
1、城市企业排放废水监察管理。
2、改造、完善环保设备,保证空气质量。市区空气质量全年80%天数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3、保证工业噪声达标排放。
4、开展清洁生产、循环利用,减少固体废物和废物的充分合理利用工作。
5、监督管理危险废物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源。
6、对餐饮行业油烟排放进行环评,并严格办理审批手续。
(十三)工商部门
1、按照城市管理标准和要求,严格营业执照的审批管理。查处纠正违规的经营行为。
2、加强早夜市管理。严格规范经营的时间、范围。
3、监管指导封闭市场和早夜市环境卫生。
(十四)商粮部门
按照城市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市区商品市场的规划、建设,抓好门前三包、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十五)文化部门
1、管理互联网营业场所,改变小、散、滥的状况。进一步规范网吧的经营秩序。
2、监管音像制品出租经营活动,严厉打击盗版经销行为,正版光盘市场占有率达到70%以上。
3、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演艺水平,促进演出市场的健康发展。
(十六)水务部门
负责大凌河风景区环境综合治理和管理,搞好景区道路和绿地清扫保洁,保持景区清洁秀美。
(十七)卫生部门
1、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清洁月和卫生专项整治活动。
2、强化食品、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
3、加强鼠药市场监管,控制鼠、蚊、蝇等病媒生物。
4、开展创建卫生城区、卫生社区、卫生模范单位活动。
(十八)旅游部门
1、改造完善风景名胜区的卫生设施,加强卫生管理,保持优美整洁的旅游环境。
2、监管风景名胜区的维修改造和开发建设,维护环境生态平衡,保持自然景观和文化古迹的原有风貌。
3、落实旅游企业“门前三包”责任制。
(十九)人防部门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人防工程建设。
2、坚持把人防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3、依法管理和使用人防工程。
(二十)朝阳县、双塔区、龙城区、开发区管委会
1、组织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做到垃圾定时清运,垃圾箱定时消毒,保持环境整洁优美。
2、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保证道路畅通、环境整洁、经营有序。
3、改善“城中村”村容村貌,抓好主要街路的卫生保洁、垃圾清运等环卫工作。
4、做好社区小街小巷和非物业管理居民区的保洁清扫、垃圾清运工作。
5、查处纠正临建违建、私搭乱建和扒窗改门等违规行为。
6、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和冬季除雪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协调。各级要正确摆位、高度重视,切实把城市管理工作当作关乎发展的大事,列入党委、党组的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靠前指挥。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各责任部门(单位),要通力合作,密切协同,互动衔接,形成较强的合力。要建立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常分析形势,查摆问题,通报情况,总结讲评,制定措施,及时解决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明确管理主体。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城市管理工作的主体部门,要认真贯彻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细则》,依法认真行使各项行政执法权限,认清责任,履行职能,努力完成好城市管理各项工作任务。要加强执法队伍素质建设,抓好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市容综合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总结讲评、检查监督等职责,确保城市管理各项工作扎实高效。
(三)搞好宣传教育。要把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建设体系,通过各种载体、媒介,形式多样地开展“爱我家乡,清洁家园”宣传教育活动,倡导社会公德,革除生活陋习,提高市民素质。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主渠道的作用,大造声势,正面引导,积极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坚持联动互动。各级、各部门要自主负责、联动互动。要按照责任分工,全面实行“五定、四全”(定管区、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定责任,管理全方位、工作全天候、责任全明确、任务全落实)。要建立开通城市管理网站,实现网上接访、网上传递和交流相关信息。要开展城市管理进社区活动,消除城市管理的盲区和死角。街道社区要设立“城市管理信息员”,及时搜集反馈城市管理信息。一县三区及所属街道、社区,要积极完成管区内城市管理任务。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门前三包”的规定,自觉履行职责义务,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合力。
(五)强化检查监督。市政府每年年初向各责任部门(单位)下达年度城市管理工作的任务指标,量化工作,明确标准,落实责任。同时,责成督察部门定期考核抽查。市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经常性的检查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政府信访部门要组织城市管理工作信访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信复满意度和案件办结率。城市管理主体部门要主动接受市民监督,倾听群众呼声,对信访举报要认真核实查处,避免多头举报和重复上访。
(六)健全奖惩机制。市容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城市管理各责任部门(含各县、市、区)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和总结讲评。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城市管理工作总结表彰大会,通报表彰城市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并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对于态度消极、敷衍应付、失职失误、造成较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取消该部门(单位)年度位次考评资格,必要时严肃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