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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

时间:2024-07-23 04:37: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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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纪委


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

2005年7月11日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2005年7月2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纪委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合力,促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以下简称组织协调工作),是指纪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助同级党委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反腐败各项工作。
第三条 纪委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各司其职。

第二章 组织协调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 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围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开展工作。
第五条 根据同级党委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研究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根据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组织落实。
第七条 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八条 对有关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章 组织协调的程序

第九条 纪委进行组织协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确定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
(二)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承担任务的进展情况;
(五)要求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承担任务的落实情况;
(六)向党委报告组织协调事项完成情况。
第十条 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除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以外,根据需要,由纪委常委会或者纪委分管领导确定;纪委认为重要的组织协调事项,应当报同级党委或者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上一级纪委备案。
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可以向纪委提出建议,由纪委决定或者由纪委报党委决定。
第十一条 经纪委组织协调确定的事项,应当以实施意见、工作安排意见、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交有关部门实施;在查办案件中,因紧急或者保密等特殊情况,经纪委分管办案工作的领导同意,也可以采取当面通知或者电话通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但应当作好记录,留案备查,事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实施意见、工作安排意见、会议纪要等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部署或确定的事项、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等。
第十二条 纪委对有关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按规定调阅有关材料、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实地了解情况、要求书面报告等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
对在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纪委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帮助解决或者及时纠正,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落实所承担的反腐败任务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纪委报告。纪委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以召开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加以解决;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纪委提请党委决定。

第四章 组织协调的保障

第十四条 党委应当加强对纪委组织协调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和要求,支持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
第十五条 纪委应当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开展组织协调工作,正确处理与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关系,支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保证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对经纪委组织协调确定的任务和要求,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并接受纪委的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本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巡视工作机构应当把纪委组织协调事项落实情况作为巡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监督。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党委或者纪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予以组织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起源于西方,为当前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采用。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做了明确规定,英国、美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约定财产制,但是都认可夫妻约定的契约具有优先效力。我国1980年的《婚姻法》第13条第1款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此,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范围、条件、内容、形式、效力及约定后的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法律地位。自此,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入了一个比较完善的阶段。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要采用约定财产制,无需公证,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以书面形式体现出来就可实行。可以说夫妻约定财产操作上简便易行,然而在新《婚姻法》施行11年来,据不完全统计,城市仅有 27%、农村仅有 1.1%的家庭希望采取约定财产制,在实践中真正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更是少之又少。可见,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普及与推广极其缓慢。笔者以为,思想观念是制约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广泛施行的重要因素。

  二、在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产生以后,资本主义制度强调生产社会化,必然要求产商品贸易的自由,贸易自由就必然要求贸易主体之间的平等、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所以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就提出天赋人权,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口号以满足这种要求。在这种思想的主导下,西方法学学者也认为,婚姻是一种契约,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契约。因为婚姻是契约,所以婚姻缔结的主体就有权对他们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于是夫妻约定财产制也就产生了,经过几百年的实践,夫妻约定财产制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运作已经相当成熟。

  另外,西方国家大多是信奉基督教的国家,在西方主导人们生活方方面面的是《圣经》中的基督教的思想,基督教的教义和资本主义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是契合的,这就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存在提供了思想基础。

  在《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韦伯提出经过欧洲宗教改革之后的基督教新教直接导致了资本主义精神的诞生。具体地说,他认为加尔文宗的预定论和上帝之选召的教义,导致归正教徒也包括清教徒采取一种和中世纪那种主张远离尘嚣苦身修行的禁欲主义十分不同的“现世”的禁欲主义。这种禁欲主义引导人们在世俗职业中证明自己是上帝的选民,从中寻求蒙恩得救的可能性。这样就把世俗的职业看作“神召”和“天职”,于是商业和羸利成为神圣的事业,与此相联系的是勤勉、节俭、营利这样一些“美德”。这一切都和资本主义精神相契合,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基督教教义还宣扬 “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说,人无等级贵贱之分,都是上帝的子民;无论是达官显贵还是布衣小民,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法权和机会。“人人平等”的精神资源不仅导致了西方资本主义体制的核心“公民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形成,而且导致了历史上人民对平等、自由的追求和斗争。以这种信仰和理念为基础,不难解释夫妻约定财产制发端于西方。

  三、马克思主义婚姻观认为,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基于主体的特殊身份而产生的,这是夫妻财产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领域的财产关系的本质区别。约定财产制,把夫妻之间关系仅仅局限于契约关系,更确切地说把夫妻关系仅仅看做是一种经济关系,这就无形中忽略弱化了夫妻之间的情感因素。男女的结合,经济上的结合固然是重要的,甚至是婚姻的基础,但是感情因素也是婚姻的一个重要因素,必须加以重视。

  中国传统的观点认为,婚姻的基础是爱情,爱情是无私的,相爱的男女应互相信任,结婚不仅意味着彼此人身关系的紧密联系,更意味着财产的合一。所以,人们便会形成一种习惯思维,一旦结婚便不分彼此,结婚即取得无偿占有、使用配偶财产的期待权,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婚姻不仅是一种契约关系,也是一种伦理关系。一味强化夫妻约定财产,明晰夫妻财产关系,则是对彼此爱情的亵渎。夫妻财产约定容易使夫妻互相猜测,彼此防范,从而影响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造成夫妻关系紧张,影响夫妻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此外,我国的婚姻家庭长期受家族本位思想的影响,认为夫妻所取得的财产应属家庭财产,应用于实现家庭养老育幼的职能。如果婚姻当事人结婚前后进行财产约定,与婚姻的目的相冲突,也表明其不是真心要结婚,而是另有所图,离婚在所难免。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下,婚姻当事人进行夫妻财产约定要承受很大的社会压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婚姻当事人采用约定财产制来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积极性。

  中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在封建社会时期统治者采用礼法并重的手段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封建礼教在夫妻关系上认为“夫者,妻之天也”,强调“夫为妻纲”,强调封建夫权,妇女毫无独立地位可言,妇女依附于自己的丈夫,丈夫是妻子一切行动的准则,这种观念不仅是整个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并且被封建社会的礼与法所确认。并且丈夫又长期依赖于封建家庭,在封建家庭中,在人身关系上,夫妻的地位不平等,妻子的地位低于丈夫;在财产关系上,一切财产都属于丈夫或夫家,妻子没有个人的财产,妻子对家庭财产只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和继承权。封建法律规定“子女不可别籍异财”,所以既无独立的夫妻财产更无夫妻财产的约定一说。我们不能无视重伦理、重身份的中国古代礼法传统对婚姻家庭关系长期而内在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在中国,封建社会转型不过百年,要完全与传统割裂是不必要也是不可能的。

  综上,夫妻约定财产制在中国既没有思想基础也没有历史传统。

  四、在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道路没有走通,纯粹的资产阶级思想没有现实的土壤。现阶段我国走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虽然也实行市场经济,但是与西方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有所区别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中国,目前要形成的一元化的思想还很要走漫长的路,笔者以为,当前中国虽然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代表的共产主义思想为主导,但是儒家、道家、佛教等传统思想以及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在中国的影响也非常强大。甚至可以说,三种思想相互影响,到底会让中国形成一个怎样的定型一元化思想,还需要很长的实践才能看得清。这种情形下,纯粹一元的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形成的夫妻约定财产制要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融合为一体,本身就是异常艰难的。也就是说,在中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没有完善的资本主义制度作依托,也没有定型的资本主义精神作基础,所以夫妻约定财产制就必然很难推广、普及。

  当然,目前我国香港地区实行分别财产制,澳门地区规定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作为中国一部分,他们实施这些制度为什么不受传统的干扰呢?笔者认为,香港澳门地区作为殖民地经历百年,资本主义制度在那里实施了百年,并且地域面积小,人口不多,所以比较容易与传统分离。但是在我国台湾地区约定财产制的不普及,就充分说明,传统的力量要比外来的影响强大的多。

  
参考文献

[1]王志伟,苏贤贵.基督教和现代自然科学的兴起[J].徐州师范学院学报(哲科版)。

[2]周加李.民主在东南亚的前提条件和发展趋势[J].东南亚研究,2004,( 6)。

[3]宋豫,陈苇.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M],2005,(3)。

[4]白利静,于玲.浅析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完善[J] .法制与社会.2008.03(上)。

[5]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176一177。


  (作者单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扩大实行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单局备案后公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财税机关要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妥善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