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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9 14:52: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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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4]12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引导广大群众转变生育观念,提高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遵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的原则;
(二)尊重历史,按阶段生育政策确认奖励扶助对象,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原则;
(三)实行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资金直发农户的原则;
(四)同一对象不重复享受优待的原则。

二、奖励对象
夫妻双方均系农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生育两女已落实绝育手术且男女双方均年满60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确认后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优待。
(一)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终身只生育两个女孩,并于1979年6月1日以后落实绝育手术的家庭;
(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且于1979年6月1日以后落实绝育手术后,一个或两个子女死亡的家庭;
(四)符合上述第㈠或第㈡项规定且子女死亡的家庭。

三、优待标准
被确认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享受养老优待的家庭,按下列标准领取养老优待金:
(一)子女死亡无子女户每月60元;
(二)独女户每月50元;
(三)两女结扎户每月40元;
(四)独子户每月20元。

四、资金来源
养老优待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在省定标准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外专项预算安排,各负担50%。

五、发放要求
(一)由符合要求的对象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审批表》,并提供有效证件,村支两委、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报市计生委备案。各县、市、区在执行中有争议或难以确认的对象,报市计生委予以确认,严禁漏报或虚报冒领。
(二)县、市、区计生部门应按月提供发放对象名册,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月将养老优待专项资金划拨到养老优待金专户上,代办金融机构按审定的发放对象名册按月将资金划转到优待对象的个人储蓄存折上,优待对象凭岳阳市养老优待个人储蓄存折领取养老优待金。
(三)养老优待金从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后的下一年1月1日开始领取,至夫妻双方死亡后的下一月停发。

六、监督管理
(一)健全工作机构。市、县(市、区)成立由政府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财政、审计、监察、计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奖励优待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县(市、区)、乡(镇)两级计生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业务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种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助的对象必须在乡(镇)、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市、区)、乡(镇)两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奖励优待对象的确定和奖金、养老优待金发放情况每年组织一至两次专门检查。凡在确定对象和发放优待金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贪污挪用等行为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七、本办法自2004年7 月1 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制发1994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制发1994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央总金库:
为了适应预算管理工作的需要,1994年的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在上年预算科目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做了一些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现正式制发,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1994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正在印制,待印毕后即行发送。



1993年11月22日

河南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水资源,保障城市人民生活,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切实保护城市地下水资源。
第三条 城市建设部门是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勘察、规划、开发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 在城市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部队等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用 水 管 理
第五条 城市建设部门要合理安排生活和生产用水,制定用水计划,按季下达用水指标,并负责监督执行。各单位的自备井,要服从城市建设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的自备井,均应装表计量,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城市建设部门对超计划用水,要按有关规定累进加价收费。用水单位所缴超量加价水费,从税后留成或自有资金中列支。对没有装表的水井,应按水泵额定流量以每日运转二十四小时计算收费。
第七条 有自备井的单位,要搞好水井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按计划节约用水,杜绝浪费。
第八条 地下水资源费和超量加价水费,统一由城市建设部门按季收取,存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代管户,作为预算外专项基金,用于城市水资源开发、管理、科研、节水措施等项开支。由城市建设部门制定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章 资 源 管 理
第九条 各单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水资源,必须经所在市(县)城市建设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分配的计划用水量开采。不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
第十条 凿井的报批程序是:
一、由凿井单位向城市建设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凿井许可证;
二、凿井单位凭凿井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批准的井位、井深、井径、取水层、取水量和质量要求凿井;
三、竣工后,凿井单位应向城市建设部门提出竣工报告(包括钻孔地质柱状图、井筒结构和抽水试验等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在城市承担凿井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施工执照。没有施工执照的,任何单位不得委托凿井。
第十二条 城市内井位过密、开采过量的区域不准建新井,原有水井不准增加抽水量。已形成地下水漏斗区内的水井,应严格控制开采量,必要时可由城市建设部门进行调整或封闭一部分水井。
第十三条 在城市地下水位降深过大的区域,城市建设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人工补给,调蓄地下水,使地下水位稳定和回升,严防地下水资源枯竭、地面下沉。
第十四条 在城市兴建地下工程和进行勘察钻探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搞好止水封隔工作,防止污染地下水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以及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第十五条 自备井报废时,应报经所在市城市建设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保护地下水资源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建设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表彰。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市(县)城市建设部门进行处理:
一、对超计划用水的,除累进加价收取水费外,要视情节减少或停止其用水;
二、对不经批准擅自凿井的,要处以罚款,直至责令封井停止。
三、对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要责令其限期治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处以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罚款交地方财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市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工矿区。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198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