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印刷行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时间:2024-07-09 19:10: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印刷行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印刷行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令第7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印刷行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1、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将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收所印制
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制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将本规定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两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制的印刷品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将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改为二十八条,以下顺延。
3、将本规定第三十条修改为:本规定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印刷行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1997年11月18日

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会议精神做好1996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会议精神做好1996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5年11月23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了1996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会议精神,把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作为今冬明春劳动部门的一项最重要的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特别是各主要劳动力输入、输出地区(以下简称“输入、输出地区”)劳动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立即行动起来,组成专门班子,结合本地实
际,制定工作方案;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将60%的民工留在当地过年的措施。各输入地区劳动部门要深入企业,广泛开展宣传,指导企业预先做好节日生产安排、民工休假的安排和节后生产的补员计划。要指导企业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对于节日坚持生产的民工给予经济补偿;对留下过节的民工
,优先办理务工手续和续签合同;对1995年春运期间响应号召留下过节的民工,优先安排休假。春节期间,劳动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表彰优秀民工的活动,对民工进行慰问,组织多种形式的娱乐活动,丰富民工的节日生活。各输出地区劳动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
配合做好民工家属的安抚工作,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说明他们不要进城过节。
三、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切实保证节后一个月内暂停招收外地新民工的措施得以落实。各输入地区劳动部门要向社会发出通告,抓好企业招用民工的管理,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这一规定。在主要输入地区,节后要开展企业用工大检查,对公然违反规定,
私招乱雇和使用无证民工的单位,要严厉查处,公开曝光。对各种劳务中介活动,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组织,查处违反国家政策的劳务中介行为。对节后确因生产需要,急需补员的个别单位,要事先做好调查,统筹安排,及时调剂。输出地区劳动部门在节后一个月内
,一律停止向新民工发放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乡镇劳动服务站的作用,深入重点地区农村、车站、码头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对节后盲目外出务工人员做好劝返工作。在工作中,要坚持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做好扎实有效的组织工作,防止
简单粗暴和强迫命令。
四、全面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在1996年1月底前实现全部跨省就业的在岗民工“证卡合一”,持证务工,使大部分民工都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这项工作进度较慢的地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输出地区委托输入地区劳动部门协助补卡等方式
,保证按时实现“证卡合一”。劳动部门要为持证民工提供相应的保障和跟踪服务,做好与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铁路部门售票工作的衔接。同时,一定要严格证卡发放的管理。要实行举报和监督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对以权谋私、滥发证卡、高额收费、伪造或盗印证卡等问题
,一经发现,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
五、加强输入、输出地区劳动部门的协作配合。输入、输出地区劳动部门要相互通报民工流动和组织疏导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行动。要发挥输出地区驻输入地区劳务工作站的作用,深入用人单位,了解情况,准确掌握民工返乡人数,与当地劳动部门共同为民工提供预先订票服务,联
合开展有组织的运送服务工作。要发挥华南、华东、华北三个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作用,及时传递劳务信息,根据用人单位需要,通过劳务基地有组织地输送劳动力。输出地区和输入地区要制定具体办法,搞好流动就业管理工作的衔接,共同为持证民工提供系列服务。
六、大力开展宣传工作。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稳定发展农业、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合理转移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国务院关于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措施办法;大力宣传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和实行流动就业凭证管
理制度的意义、目的。使社会各界、用人单位以及民工和广大农村劳动者积极支持政府的工作,自觉服从有关部门的组织管理。
七、搞好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劳动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疏导措施和应急方案,并主动承担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疏导措施。要准确掌握本地劳动力市场动态,了解和分析民工流动状况,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信息。要配合铁道、交通部
门做好民工输送的工作安排;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八、抓紧研究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的政策,建立流动就业常规性制度。要与农业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农业的深度广度开发、发展乡镇企业、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农村第三产业发展的政策;切实抓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的试点工作。要以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为基础,逐步
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各项管理服务的常规性制度,使流动就业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九、建立信息通报和工作报告制度。在春运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设立固定值班室,从1996年2月5日起至3月15日止,实行昼夜值班。各地要加强抽样调查,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向劳动部报告。报送信息的具体要求
另行通知。
请尽快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1996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预案抄送我部,将劳动部门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具体安排报送我部。同时,将工作领导机构和具体办事机构的组成及负责人、值班电话和传真号码于1995年12月31日前
传报我部就业司。联系电话:(010)4213431-456传真号码:(010)4202065



1995年11月23日

河南省粮食生产基地县建设实施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粮食生产基地县建设实施办法
省政府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扶持农业,发展粮食生产的决定,充分发挥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切实搞好“七五”期间我省以小麦为主的粮食生产基地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 则
(一)建设粮食生产基地县,采取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择优扶持的办法,是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一项改革。这对充分发挥国家、地方和群众的积极性,发展粮食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各基地县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管好用好这笔专项基金,保证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二)在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指导下,本着因地制宜、发挥优势、择优建设、缺啥补啥的原则,统筹安排小型农田水利配套工程,农业技术改造、推广等重点建设项目,以提高整个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稳定增产,提供更多更好的商品粮。
(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基地县的建设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经济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农经委要牵头做好制订规划、安排资金、审批项目、督促检查等综合协调工作;正常工作按业务分工,由农业、水利、财政部门各负其责。
二、建设项目
(四)兴建和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指大中型排灌区骨干工程的支渠以下(不包括支渠)的配套工程和县属排灌工程。排灌站、机电井建设及设备更新改造、机械清淤;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渠道防渗、管道灌溉等节水节能技术措施。上述项目所属材料、设备费及
技工工资补助,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改造中低产田、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县级和县以下事造改为位单业中低产田,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可添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小型化验室(每县一般二十平方米左右)。
(六)繁育推广优良品种。建设良种繁育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晒场、种子精选加工设施、种子检验的仪器及良种储存设施等,逐步形成良种繁育体系。为鼓励种子部门积极经营、示范、推广当地农民尚未种植过的粮食优良新品种,经省、地(市)农业和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新良
种示范推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七)增加智力投资,推广农业、水利、农机先进技术。技术培训的重点放在乡一级,以培训与粮食生产直接相关的适用技术为主。县级负责培训乡农业、水利、农机技术员,乡负责培训农民技术员。培训所需的资料印刷、设备购置和师资补助费等,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搞好县级农业、水利、农机等单位普及新技术的服务工作。用于县级农业服务单位为普及农业、水利、农机新技术经营有关生产资料所需的周转金应控制在百分之十以内,由基地县的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并办理借款手续,到期收回,继续作为普及新技术经营有关生产资料
的资金。
三、项目管理
(九)基地县建设实行项目的目标管理。一九九O年全省粮食总产量要求达到三千二百五十万吨,基地县占全省粮食总产量的比重,要由现在的百分之四十二点二增长到百分之六十左右。“七五”期间,每个基地县平均每年应增产粮食约一点五万吨。
(十)坚持按项目投资,实行项目管理。粮食基地县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发展粮食生产的五年规划、分期实施计划和项目概算、年度资金预算,由地(市)汇总上报,经省粮食生产基地县建设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施。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应采取措施
加以补救。
(十一)建立经济责任制,实行投资和效益挂钩。为便于检查监督和明确责、权、利,坚持按项目投资,按项目检查效果。各基地县在上报的建设方案中,要明确提出各级投资额、粮食增产量,并层层签订协议,明确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协议书 的条款,由双方按本办法所规定的原则商? ā? 四、资金的使用原则
(十二)建立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是中央为发展粮食生产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凡是使用这项资金的地方和单位,都必须紧紧围绕发展粮食生产的要求,保证把资金直接用于改善生产条件,改进技术措施,增加粮食产量,增强粮食生产后劲。不能搞无生产效益的重复建设。已有的仪器
设备和设施应充分利用。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十三)各级财政不得将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抵顶“农口”的基建投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业、水利等部门的正常事业费,并不得因此减少应正常增加的上述资金。
(十四)充分发挥多方面集资搞建设的积极性,国家、集体、农户一起上。纯属农户收益,其财力又可以承担的项目,一般应组织农户自建;集体可以联办的项目,一般应由集体联办或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建设,以便集中专项资金投放于全局性、长效性的建设项目。全部资金采取分
年度投资、年度内集中使用的办法,建一处成一处,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取得成效。
(十五)要按有关规定划分基本建设投资与事业费的界限,无论农业和水利 ,凡按规定应由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项目,必须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不能挤占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
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的价格补贴,不得用于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的开支,不得用于发展乡镇企业和其他多种经营,不得用于购置汽车、电视录像等设备,不得盖楼堂馆所,不得用于修建办公室、宿舍等非生产性建筑设施。
五、资金管理
(十六)建设资金采取国家、省、地、(市)、县四级联合投资分级负担的办法,各级配套资金的数额按省政府豫政[1986]74号文件执行,地(市)县应安排的资金实行先存后用,确保落实兑现。凡地(市)、县配套资金安排不足的,年终决算时按比例扣回省(含中央)拨款或抵顶下年度
拨款指标。
(十七)要将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支农资金用途列入有关科目,除在地方财政总预算中反映外,还要单独编报预算。年终应按预算编报程序和计算口径,及时编报支出决算,并附经济成果说明,年终结余(包括待分配指标)结转下年度使用。
(十八)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加快资金周转,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办法。从中央和地方投资总额中提出少量有偿使用资金,投放于经济效益显著,受益对象明确,经济责任清楚,三、五年内有明显经济收入的项目。有偿使用收回的资金,转作本级财政周转金,作为
发展粮食生产周转使用的基金。
(十九)省、地(市)基地县建设办公室,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设备购置经费要严格控制,不得随意开口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被挤占挪用的资金要限期收回,超过使用范围的支出必须剔除。对资金使用不当和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县,省即停
止下拨建设资金或进行必要地调整。




198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