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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尽快缓解部分科类本专科毕业生供求矛盾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9:51: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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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尽快缓解部分科类本专科毕业生供求矛盾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尽快缓解部分科类本专科毕业生供求矛盾的通知
教育部



近些年来,高等教育战线认真贯彻落实“科教兴国”的战略,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方针,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明显进展。高等学校培养了大批合格专门人才,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
立和完善,以及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由于高等学校在专业设置和招生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盲目性,以致近年来一些科类毕业生供过于求的矛盾愈来愈突出。为了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缓解高校毕业生的供求矛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应社会需求,积极调减长线专业。我部拟于今年上半年完成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颁布新目录,并开始组织对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进行整理。各地、各部门及有关高等学校要从社会客观需求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出发,以此为契机,认真做好现设专业的调整
工作。要采取措施,切实调减一批办学条件较差、毕业生供求状况不好的专业。
二、加强专业设置调控与管理,严格控制新设长线专业。鉴于文科、财经、管理、法学类一些专业布点过多,社会吸纳能力有限的实际状况,今明两年,高等学校原则上不再新设上述各类本科专业,特殊情况需增设的,须报教育部审批。上述各类专科专业的增设亦应按此精神从严控制
。从今年起,本科院校暂不新设专科专业。
三、发挥招生计划的导向和调控作用,限制长线专业招生数目。从1998年度起,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方面措施,切实调减文科、财经、管理、法学各类本专科招生规模,并要在不大量增加专业布点的前提下,适当加大师范、工科、医科等各类本专科招生规模。各地、各部门及有
关高等学校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
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抓紧做好现设专科专业调整工作。专科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专科专业布局结构直接影响高等教育总体布局结构。当前,专科毕业生供过于求的矛盾比较突出。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对此应保持清醒头脑,予以高度重视,要抓住有利时机,按照职
业和岗位的需要加快专科专业结构和布局调整,争取在较短时间内改变目前状况。高等专科学校要积极承担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任务,以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今年内,各地、各部门的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毕业生供求情况的基础上加快专科专业的调
整工作。
五、提供信息服务,加强宏观指导。理顺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供求关系,从教育内部讲,根本问题在于引导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同时尽快转变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能,加强宏观调控,及时提供信息服务。为此,教育部拟于每年上半年公布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状况信息、经教育部
备案或批准的年度新增本科专业名单,以供高校和有关部门参考。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将本通知代为转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高校)。



1998年4月6日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广东省东莞市人大常委会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东常〔2012〕5号)


(2012年2月20日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至2010年,我市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已顺利实施和完成,取得了明显成效。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普及,全体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各项事务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蓬勃展开,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在服务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为“十二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和有效法治保障,有必要从2011年到2015年在全市公民中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围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深入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以培育法治精神为目标的普法工作,以宪法为核心,深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着力增强公民崇尚法律的观念,培育法治文化,形成自觉守法的社会风气。着眼东莞市经济社会加快转型升级的需要,深入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幸福东莞建设,深入学习宣传与改善和保障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紧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主题,深入学习宣传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相关的法律法规。着力营造廉政建设法治环境,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

二、区分不同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具体要求,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着力提高依法决策能力,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增强公务员服务意识,树立权责一致的观念,增强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切实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促进青少年法律素质的提高和守法行为的养成,努力培养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培养自律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加强村(居)民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养和增强村(居)民参与基层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事务管理活动的能力。加强新莞人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引导新莞人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做到守法从业、依法维权。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诚信经营、依法管理能力。

三、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围绕幸福东莞建设,全面开展镇(街)、行业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和管理水平。深化乡村、社区等基层依法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针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把法制宣传教育与行政执法、司法实践工作结合起来,与社会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使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生活之中,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社会氛围。

四、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和载体,强化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电视、广播、报刊要开办法制栏目(专栏、专版),开展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文化载体开展法制宣传,繁荣法治文艺创作,努力提高作品的质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政府网站和东莞普法网及各镇(街)普法网等成为群众学习法律知识、获得法律教育的有效途径。加强各种法制宣传教育载体、阵地建设,支持群众性法制文艺创作和演出活动,鼓励、引导和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志愿活动。

五、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要严格依照《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工作的总体规划,建立和健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制、运行机制和工作责任制,面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在人员、经费、设施、资料、载体、阵地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对重大专项或依据文件计划外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及项目,应及时追加经费,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必要平台。

六、强化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的正确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和镇(街)人大要依法行使职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听取和审议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开展执法检查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得到切实执行,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2010〕10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2010〕10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10月8日,经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1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调整完善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即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分别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指导原则,确立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职业卫生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作出调整,是继2003年原国家安全监管局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2008年国务院批准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之后,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所采取的又一项重大举措,是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坚决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迫切需要。同时,这次职责调整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标志,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寄托了社会各界对职业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期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职责调整的重要意义,认真分析职业卫生工作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尽快调整理顺职责,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调整和理顺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作为重要的工作之一,争取有关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做好职责调整工作。要主动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汇报《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提出调整完善职责、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建议意见。要加强与机构编制部门及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达成共识,调整明确本地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形成责权匹配、上下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机制;对尚未划转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顺应形势,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调整到位。

要努力健全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根据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建设,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体系,落实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安全监管部门已经独立设置职业健康(卫生)监管内设机构的,要根据职责调整新增加的职能,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尚未独立设置内设机构的,要根据职责调整和本地区的实际,争取独立设置机构,充实熟悉业务的人员。

三、认真履职,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继续做好职业危害申报、作业场所监督检查和粉尘、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等工作的基础上,要重点围绕这次职能调整中新增加的职责进行认真研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一是认真抓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控制职业危害产生的源头,必须强化监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尽快制定发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合作,确保此项工作的连续性。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建设项目审批联动机制。要加强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及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要求,防止建设项目“带病”生产和运行。

二是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要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做好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无偿向职工提供。

三是积极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汇总和分析工作。要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汇总和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掌握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总体状况,为评估监管执法效果、制定法规政策、确定执法计划、改进行政执法办法措施等提供信息支撑和依据。

四是认真做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尽快发布《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各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对使用高毒物品用人单位实施许可的发证范围,健全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审查、发放等工作程序,切实把好源头监管关。

四、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为开展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支持

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必须构建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体系。对卫生部门已审批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继续发挥其作用。要巩固和扩大2008年启动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专业中心建设”项目的成果,依托4个国家级和32个省级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验实验室,积极发挥其技术和装备等方面的优势,直接服务于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通过整合现有资源、依托科研和事业单位、与有条件的中介机构联合开发建设等有效途径,切实加强职业危害检测中心和实验室建设,配备先进齐全的职业危害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装备,充实业务精通的技术人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将充分发挥职业健康协会的作用,积极协调卫生部门,建立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管理机构,逐步规范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也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相关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归口管理。用2至3年的时间,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五、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等新闻媒体,认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控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职业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

要全面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一是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二是加强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和强化用人单位管理层的守法观念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意识。三是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使其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增强其防护意识和能力。

六、密切协调与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机构编制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做好职责调整的有关衔接工作,及时掌握职责调整工作的进展情况,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加强与卫生等部门的衔接,顺利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职业健康监护等职责的交接工作。要参照国家层面的做法,建立省、市、县级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本地区职业病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