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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时间:2024-07-09 07:28: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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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5月6日 生效日期1985年7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方便两国公民在对方领土上的旅行,就互免签证和有关费用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一方持有效外交、公务、普通护照的公民,通过缔约另一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第二条 第一条所规定的免办签证的缔约任何一方的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如须逗留三个月以上,则需向当地主管机关办理延长逗留期手续。延期手续免费办理。
  第一条所规定的免办签证的缔约任何一方的公民,应遵守缔约另一方有关逗留、境内旅行和执行职业性活动的法令和条例。

  第三条 缔约一方有权禁止不受欢迎的缔约另一方公民进入自己的领土或拒绝他们逗留。

  第四条 本协定须在两国各自的法律手续完备后生效。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五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意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代表
     吴 学 谦         焦尔达诺·布鲁诺·雷菲
     (签字)             (签字)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官园街道农村居民住房困难户公寓式安置试点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官园街道农村居民住房困难户公寓式安置试点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36号




宜阳新区管委会,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规划管理,切实解决中心城区农村户口居民住房困难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官园街道农村居民住房困难户开展公寓式安置试点工作。现将《官园街道农村居民困难户公寓式安置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官园街道农村居民住房困难户公寓式安置试点办法

为贯彻市政府《中心城规划建设“十不准”》的文件精神,切实从根本上扼制违法建设,解决中心城区农村户口居民住房的困难,根据官园街道实际,特制订《官园街道农村居民住房困难户公寓式安置办法》。

  一、建设方案
1、第一期需安置的为26户,拟建36套,26套用于第一批安置,其余10套为预留房。
2、拟建地点:在官园街道官园居委会境内(具体由新区建设局与官园街道共同商定)。
3、设计户型与面积:拟选用90—120m2之间的户型,设计为两房两厅,或三房两厅。
4、建设标准:小区内环境不低于普通商品房的标准,室内为普通粉刷,门窗配置齐全,水、电一户一表,达到不经装修可基本入住的条件。
5、建设单位:由官园街道办事处负责筹建。

  二、申报资格
1、具有官园街道农村户口。
2、参与了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并享受了分红的居民。
3、撤地设市后,原属农村居民因征地已转城镇户口,但没有安排工作的居民(含已下岗)。
4、上述对象中的住房困难户与危房户具有申报资格。
5、住房困难户为户均少于120m2(不含附房)或人均居住面积少于35m2,危房户为所住住房经有关部门鉴定为C、D级危旧房屋。

  三、申报程序
先由申购者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初审并出具住房证明,由居委会审核并张榜公布(公示7天)后,报街道领导小组审核并进行张榜公布(第二榜),择日进行抽签选房。

  四、安置房的其他事项
1、安置房的用地为集体用地,办理集体土地证。
2、安置房的房产证由官园街道领导小组负责办理。
3、购房者在得到所购房屋后,不准出租或借住给其他人。危房户购房入住后15天内必须无条件拆除原有危房,原地址权属归街道所有。
4、安置房的产权在五年内不得转让。

  五、安置房的价格及购房付款办法
1、安置房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含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以实际结算价为准。
2、付款办法:购房人在取得购房资格后签订合同,一次交清款项。

  六、优惠政策
为降低建设成本,切实做好此项工作,该工程享受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机动车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机动车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12〕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机动车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0日




漳州市机动车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保障全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营造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第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警灯警报器,是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用于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和警报器。
第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喷涂标志图案,申请许可并安装固定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标志灯具及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的国家标准。警报器应当符合车用电子警报器的国家标准。
“消防”、“救护”和“工程救险”车辆使用单位应到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将车辆使用性质分别进行变更,其他机动车不得喷绘、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准灯具。在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或申请使用性质变更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变更登记时,应当审查使用性质相关证明(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标志图案、标志灯具、警报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执行下列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但不影响紧急任务执行的情况下不得使用):
(一) 赶赴紧急任务和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 执行治安、刑事、交通安全、警卫、警戒等任务;
(三) 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四) 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五) 运载急待救护的人员或急待救险的物质设备。
第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六条 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人员在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警车执行治安巡逻、交通巡逻等经常性任务时,只准使用警灯;医院救护车辆在运载救护人员情况下,只准使用救护专业警报声。
(三)不得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主要居民区或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路段、区域和时段使用警报器。
(四)夜间(20∶00—次日6∶00)在中心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消防车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警报音量不得超过105分贝。
(五)两辆以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第七条 对非法安装和使用机动车标志灯具、警报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拆除和收缴标志灯具、警报器,并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坚决取缔非法出售警灯警报器的企业、汽车维修厂、商店等单位。
第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所有单位,应对车辆标志灯具、警报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经常性地教育驾驶员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依法、文明使用警灯、警报器,减少因使用警灯警报器而干扰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负面影响。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安装有标志灯具、警报器的机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而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工作中,应当对机动车安装和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人员,违反本办法,除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车辆所有单位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安装有标志灯具、警报器的部队军车和武警、边防、消防、国家安全局专用号牌的机动车以及经许可安装标志的灯具、警报器的其他特种勤务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