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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期间工作安置等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7:11: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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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期间工作安置等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等


人事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期间工作安置等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科技干部局、劳动厅(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
《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88号)中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配偶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可以随本人流动,配偶由设站单位按借调人员安排适当工作。这个规定是我国博士后制度的一项重要的政策
,几年来为促进人才流动,推动博士后事业的顺利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人事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发展,利用借调工作方式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困难和问题。为了适应我国人才市场的建立及人员流动变化情况,进一步妥善解决博士后研究
人员配偶流动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如其配偶申请随其流动,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可在人事部专家司或博士后管理工作改革试点省市(目前有上海、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广东六省市)人事厅(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式样附后)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开具的
介绍信,到其所在工作单位办理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手续,各有关部门、单位均应积极支持和协助。如所在单位对办理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手续确有困难,应允许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或根据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按《企
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将档案转至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如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系现役军人,可按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公安部、人事部、总政治部〔1993〕政联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总政治部批准,将其借调到设站单位所在地驻军单位工作。
二、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申报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待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分配工作后,依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随其办理常住户口落户手续。
各设站单位应积极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安排临时工作,如果在本单位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位置,可推荐他们或由他们自己应聘到其它单位工作。
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凭人事部专家司或博士后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市人事厅(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和公安部门开具的暂住证,在寻找和应聘工作时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权利。博士后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为他们介绍工作或用人单位在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时,可
向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原工作单位或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了解其本人情况,必要时可调档了解情况。
三、如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以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方式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医疗等由原工作单位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负责办理,需由双方协商解决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将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其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等,则由人才交
流中心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设站单位在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入站申请时,应与申请者本人协商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的安置问题,并明确具体的解决办法。
各设站单位在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时,如有经费困难,可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中每月提取不超过200元,作为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的补贴;如果设站单位没有条件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的工作,或其配偶(属大中专学生、研究生、出国人员除外)由于某种
原因不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设站单位可将上述每月不超过200元用作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的补贴,酌情发给该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作为对他们的生活补贴。附件: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本刊 略)



1994年12月21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本着早部署、早行动、早预防的原则,切实加强2012年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尾矿库事故特别是由自然灾害引发的尾矿库事故,促进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管理监督责任落实。各地区、各尾矿库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深刻吸取近年来由于自然灾害引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切实把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尾矿库企业、地方及部门防汛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特别要落实无主尾矿库防汛责任,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将防汛措施细化落实到每个尾矿库企业和作业岗位,有效防范因暴雨、洪水、泥石流、地震等各类自然灾害引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切实做好尾矿库防汛度汛工作。

二、深化隐患排查登记工作。各地区、各尾矿库企业要组织开展尾矿库汛前、汛期和汛后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登记、汇总、处理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一是检查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满足设计要求情况,认真复核尾矿库泄洪能力,履行闭库程序的尾矿库和停用尾矿库应于汛期前排尽库内积水,在用尾矿库应于汛期前及早降低库内水位,并严禁在降雨期间及之后一段时间内向库内排放尾矿。二是检查尾矿坝坝体稳定情况,以及处置主坝、副坝、拦水坝异常沉降、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安全隐患情况。三是检查排洪构筑物断面尺寸、入水口高程与设计符合情况,汛前维修和疏浚情况,以及处置变形、位移、损毁、淤堵、过水不畅等隐患情况。四是检查危库、险库治理责任单位汛前隐患治理进展情况,特别要检查曾发生事故或遇险尾矿库的防汛度汛设施运行及治理措施落实情况。五是检查库区周边山体是否存在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异常现象,以及库区范围内是否存在违章爆破、采石、排放废弃物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六是检查在建(整改)尾矿库防汛度汛设施运行情况。七是检查洪水后尾矿库坝体稳定性和排洪设施完好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于4至8月对重点地区开展尾矿库防汛安全专项检查。

三、狠抓隐患整改治理工作。各地区要严格督促尾矿库企业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并督促整改到位;对一时不能治理消除的重大隐患,要切实加强防控工作,针对情况变化,采取应急措施,防范事故发生。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运行尾矿库,要及时下达安全生产执法文书,责令企业停止向尾矿库排放尾矿,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要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的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建设的跟踪督导,及时了解进展情况,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

四、加强应急管理处置工作。要强化尾矿库汛期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和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地方、企业应急管理和协调机制。要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水平。要强化应急物资保障,汛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特别要加强停用库的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所有尾矿库企业要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巡查,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组织疏散撤离,有效应对事故灾难。

五、高度重视极端气候影响。各地区、各尾矿库企业要充分认识极端气候对尾矿库安全威胁的严重性,特别要针对部分地区汛期提前或延后的极端气候情况,完善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预案,强化极端气候情况下尾矿库安全防范措施。要切实加强与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建立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加强协作联动,及时掌握天气趋势变化信息,及时发布防范暴雨、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六、严肃事故查处及其问责。各地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查明尾矿库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蓄意瞒报谎报事故,以及执行防汛度汛制度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确保事故责任追究到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货车篷布管理规则(试行)

铁道部


货车篷布管理规则(试行)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铁路货车篷布(以下简称篷布)是我国铁路货车辅助用具。使用质量良好的篷布,对保证装车和安全运输货物起着重要作用。篷布运用具有点多、线长、分散、环节复杂等特点,必须严格管理,实行全路通用和集中统一指挥,做到经济合理、调整及时、苫盖标准、捆绑牢固,
保证安全运输。
第二条 加强对篷布工作的领导,按篷布工作标准进行考核。健全机构,设置专(兼)职篷布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广大职工要爱护篷布,工作认真负责。对管理、运用有成绩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因严重失职造成篷布损坏丢失者,要受经济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条 铁路运输中使用的篷布,须符合部颁《TB1941铁路货车用化纤涂塑篷布供货技术条件》标准。以技术为先导,不断吸收国内外化工与纺织品行业在篷布技术方面的最新科研成果,鼓励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 篷布运用管理由铁道部篷布运用管理指定机构在铁道部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篷布运用管理以及篷布制造、验收、维修、报废等日常工作,确保铁路运输需要,并负责篷布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铁道部篷布运用管理指定机构接受铁道部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
指导。

第二章 篷布运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