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偿付抵押债务应依照司三通字第16号通报第四项之规定处理的复函

时间:2024-07-24 04:46: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偿付抵押债务应依照司三通字第16号通报第四项之规定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偿付抵押债务应依照司三通字第16号通报第四项之规定处理的复函
195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转万县人民法院:
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来函称:该行万县支行曾承放允利面粉厂抵押贷款一笔,现该厂宣告破产,全部房屋机器由法院公告拍卖,但售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该厂所欠的公私债务。万县支行乃根据本院与司法部颂发的司三通字第16号通报向你院申请优先受偿,而你院认为须依照本院与司法部颁发的司三通字第30号通报之规定处理。按司三通字第30号通报仅适用于偿付未设定抵押权的公私债款,万县支行对允利面粉厂所放之贷款,既已设定抵押权,自以适用司三通字第16号通报第四项之规定为宜。至于该厂的普通债权人,得参用司三通字第30号通报之规定,就清偿抵押债款后的剩余价款,按比例受偿。

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万县法院准本行万县支行对允利厂有优先受偿权并通报各地法院司三通字第30号通报仅适用于未设定抵押权的债权的函 (52)总银货放 字第025 01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案据本行西南区行转据川东分行函报略以:本行万县支行承放允利面粉厂抵押贷款一笔(数额未报),现该厂宣告破产,全部房屋机器由法院公告拍卖,并计售得价款40200余万元,而该厂所欠公私债务共达5亿余元。该行迳即根据贵院司三通字第16号通报第四项精神向万县法院申请优先受偿。而该法院意见则依照贵院司三通字第30号通报的规定解释:除尽先偿付工资税款外;剩余价款,应由各公私债务人按比例分摊。该行除已商请法院暂缓处分本行押品外,请洽贵院指示该法院等请到行。查此项贷款既已设定抵押权,自应适用。贵院司三通第16号第四项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至贵院司三通字第30号通报,系指未设定抵押权的债务,如发生偿还争执时,其不足部份,应由各债权人比例分担。万县法院对此点,似未能明确认清,致生误解。除拟请贵院迳行指示该院外,并请向各地法院通报释明,以免再发生类似情况。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灾后重建项目工程造价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灾后重建项目工程造价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13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绵阳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灾后重建项目工程造价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绵阳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灾后重建

项目工程造价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安排意见》、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绵阳市国家投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工作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政府统一招标采购范围,由政府委托审计机关和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审计局、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中介局、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组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的招标比选工作,确定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入选资格库。

第四条 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具体招标或比选程序、操作规程等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拟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工程造价机构,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备建设部、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乙级以上(含乙级);

(二)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审计机关在招标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中设定的标准;

(三)社会信誉好,执业3年以上,构建了内部严格有效的项目质量控制体系,近三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

(四)承办的审计业务能够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自愿接受审计机关的全程监督指导。

第六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通过招标或比选在全省范围确定15家社会中介机构进入入选资格库,有效期两年。

第七条 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与审计机关签订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委托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其他相关约定。

第八条 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工作难易程度,按照《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80%或以下计取,原则上不高于当时的市场价,并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在建设项目中列支,进入项目建设成本,财政予以监督。

第九条 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动态考核和竞争淘汰机制。凡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清退,并对缺额予以补足。对考核合格的单位,再次确定入选资格时可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项目的分派,按以下顺序进行:一是审计机关按审计项目的专业特点指定中介机构;二是按考核排名先后顺序安排;三是抽签方式确定。凡是参与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同被审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签订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合同,合同文本参照使用国家工商局制定的统一范本。

第十一条 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将受托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书面报送审计机关备案,如有必要,会同审计机关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关键环节的过程监督。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与建设、施工单位私下接触;中介机构承办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必须从审计机关获取审计资料,在项目审计过程中,若确需项目建设单位增补其他资料的,中介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书面申请;现场收方必须有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并形成书面收方记录;重要审计事项书面报告,由审计机关主持召开协调会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的初步结果须经审计机关复核,方可交建设、施工单位签章确认,按规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就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书面承诺,向审计机关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由项目审计组长、投资科、法制科、分管局领导、主要领导进行五级复核确定后,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复核发现误差范围超过3%的或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将不予支付审计费用,并重新安排其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审计工作必须安排本所注册的造价师完成,不得将受托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中途更改所作的书面承诺。否则,一经调查核实后将立即中止合同,已发生的费用由中介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参与自己编制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概(预)算、标底、结算的审计工作;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与审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应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计项目或者事项,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审计资格。

(一)在一个年度内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复核发现误差范围超过3%达到二次的;

(二)将受托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三)在一个年度内有三个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经审计机关确认的特殊事项除外;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审计机关项目审计安排的。

第二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加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请行业管理部门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

(二)利用审计工作进行索贿、受贿,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四)审计过程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的。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各储蓄所(柜)受理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的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各储蓄所(柜)受理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的办法》的通知

1994年10月24日,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京办事处,各筹备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现将《交通银行各储蓄所(柜)受理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的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行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实施。总行要求目前尚未发行太平洋信用卡的分支行,在年底之前都必须受理太平洋信用卡,办理太平洋信用卡的存取款业务。各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交通银行各储蓄所(柜)受理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的办法
为了扩大太平洋信用卡使用的覆盖面,方便持卡人,进一步拓展我行的信用卡业务和增加低成本存款,根据《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机构。本行所有的自办营业网点的储蓄柜台(不包括联办和代办所)。
二、受理卡种。太平洋万事达卡和太平洋威士(VISA)卡(包括单位卡和个人卡;金卡和普通卡)。
三、受理业务。太平洋信用卡的存款、取款、索权、挂失及止付。
1.存款,凭卡或卡号办理存款。
2.取款,凭本人的卡和身份证件(带照片的卡可免用身份证件)由本人签字取款。
3.索权,对取款未超过规定限额的,即普通卡500元(含),金卡1000(含)及取现部分未超限额,加手续费后超限额的,无需索取授权;对取款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传真向发卡机构办理索权,在得到同意付款的授权后,方能支付。
4.挂失,持卡人可持身份证件或有关证明在遗失地受理点办理挂失。
5.止付,对每笔取款业务,都应及时核对止付名单,对受理点经办人员截获止付卡和伪冒卡的,由发卡机构按规定给予奖励。
四、有关费用。对挂失和异地非职工卡存取款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五、止付名单。未发卡但受理太平洋信用卡的各分(支)行储蓄部,应在每月的7日、17日、27日(遇例假日顺延)把从总行接收下发的“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止付名单”,及时发往各受理点,受理点要根据止付名单上的号码及时止付。
六、有关帐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手续,按交银发〔1994〕090号文的规定办理。
七、各分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八、本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制订,解释和修改权均属交通银行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