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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时间:2024-07-07 18:55: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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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国 阿根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下列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双方同意在民事和商事方面相互给予广泛的司法协助与合作。
  二、为本条约的目的,“民事”一词包括劳动方面的事项。

 第二条 司法保护
  一、一方国民在另一方境内,在人身和财产权利方面,应当有权享有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
  二、一方法院对于另一方国民,不得因为该人是外国人或者在其境内没有住所或者惯常居所,而要求该人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亦适用于位于任何一方境内并依该方法律成立的法人。

 第三条 诉讼费用减免和法律援助
  一、一方国民在另一方境内,应当在与该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和范围内获得诉讼费用减免和法律援助。
  二、申请获得第一款规定的诉讼费用减免和法律援助,应当由申请人住所或者惯常居所所在地的一方主管机关出具关于该人财产状况的证明。如果申请人在双方境内均无住所和惯常居所,可以由该人国籍所属一方的外交或者领事机关出具或者确认有关该事项的证明。
  三、负责对诉讼费用减免和法律援助申请作出决定的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可以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第四条 司法协助的范围
  本条约规定的司法协助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递和送达司法文书;
  (二)调查取证,包括调取物证,获取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调取书证和相关资料,进行鉴定或者司法勘验,或者履行与调查取证有关的其他司法行为;
  (三)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
  (四)交换法律资料;
  (五)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协助。

 第五条 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
  一、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双方在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时,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中央机关直接进行联系。
  二、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阿根廷共和国方面为外交、国际贸易和宗教事务部。
  三、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对中央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 司法协助适用的法律和程序
  一、双方执行司法协助请求时,适用各自的本国法。
  二、被请求方在不违背本国法律的范围内,可以按照请求方要求的特殊方式执行司法协助的请求。
  三、被请求的司法机关如果无权执行请求,应当立即将该项请求移送有权执行的司法机关,以便执行。

 第七条 司法协助的拒绝
  被请求方如果认为提供司法协助将有损本国的主权、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请求的事项超出本国司法机关的主管范围,可以拒绝提供司法协助,并应当说明拒绝的理由。

 第八条 司法协助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一、司法协助的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请求机关签署或者盖章,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二)可能时,被请求机关的名称;
  (三)请求所涉及人员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系法人,法人的名称和地址;
  (四)必要时,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五)请求所涉及的诉讼性质和案情摘要;
  (六)请求的事项;
  (七)执行请求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被请求方如果认为请求方提供的材料不足以使其根据本条约的规定执行该请求,可以要求请求方提供补充材料。如果因为材料不足或者其他原因仍然无法执行请求,被请求应当将请求书及所附文件退回请求方,并说明妨碍执行的原因。

 第九条 文字
  一、双方的中央机关进行书面联系时,应当使用本国文字,并附对方文字的译文或者英文译文。
  二、司法协助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使用请求书的文字,并附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或者英文译文。

 第十条 费用
  一、被请求方应当负担在本国境内执行司法协助请求所产生的费用。
  二、请求方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一)按照本条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方式执行请求的费用;
  (二)有关人员按照本条约第十三条的规定,前往、停留和离开请求方的所有费用。这些费用应当根据费用发生地的标准和规定支付;
  (三)鉴定人的费用和报酬;
  (四)笔译和口译的费用和报酬。
  三、如果执行请求明显地需要超常性质的费用,双方应当协商决定可以执行请求的条件。

          第二章 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的限制
  本条约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调取不打算用于已经开始或者即将开始的司法程序的证据;
  (二)调取未在请求书中予以列明,或者与案件没有直接、密切联系的文件。

 第十二条 当事人和代理人到场
  如果请求方明示要求,被请求方应当向请求方通知执行请求的时间和地点,以便有关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上述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到场时应当遵守被请求方的法律。

 第十三条 有关人员到请求方出庭
  一、请求方在通知居住于被请求方境内的人员以证人或者鉴定人的身份到其司法机关出庭时,不得在通知中强迫上述人员出庭。
  二、被请求方在按照请求送达上述通知时,不得因上述人员未出庭而对其采取威胁或者处罚措施。
  三、对于前来请求方出庭的证人或者鉴定人,不论其国籍如何,不得因其入境前所犯的罪行或者因其证词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羁押。

 第十四条 通知执行结果
  一、被请求方应当通过本条约第五条规定的联系途径,向请求方书面通知送达结果,并附送达机关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应当注明受送达人的姓名、身份、送达日期和地点以及送达方式。如果受送达人拒收,应当注明拒收的原因。
  二、被请求方应当通过本条约第五条规定的联系途径,向请求方书面通知执行调查取证请求的结果,并转交所取得的证据材料。

           第三章 法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十五条 法院裁决的适用范围
  一方法院在本条约生效后作出的下列裁决,应当根据本条约规定的条件在另一方境内得到承认与执行:
  (一)法院在民事和商事案件中作出的裁决;
  (二)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就向被害人给予赔偿和返还财物作出的民事裁决;
  (三)法院就民事和商事案件制作的调解书。

 第十六条 申请的提出
  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申请,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被请求方的主管法院提出,也可以由其向作出该裁决的法院提出,并由该法院按本条约第五条规定的途径转交给被请求方法院。

 第十七条 申请应附的文件
  一、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申请,应当附有下列文件:
  (一)经证明无误的裁决副本;
  (二)证明裁决是终局的文件,以及在申请执行时,证明裁决是可以执行的文件,除非裁决中对此已经予以明确说明;
  (三)证明已经向败诉一方当事人送达裁决的文件;
  (四)证明根据作出裁决一方的法律,败诉一方当事人已经得到合法传唤以及在法庭中得到适当代理的文件,除非裁决中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
  二、申请书和上述裁决及文件,均应当附有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或者英文译文。

 第十八条 承认与执行的拒绝
  除根据本条约第七条的规定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
  (一)根据作出裁决一方的法律,该裁决不是终局的或者不具有执行效力;
  (二)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作出裁决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三)根据作出裁决一方的法律,败诉的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没有得到适当代理;
  (四)被请求方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的案件正在进行审理,或者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决,或者已经承认了第三国对案件作出的生效裁决;
  (五)本条约第十七条中的规定没有得到满足。

 第十九条 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一、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当适用被请求方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被请求方法院应当仅限于审查裁决是否符合本条约规定的条件,不得对裁决作任何实质性审查。
  三、如果裁决无法得到全部承认与执行,被请求方法院可以决定承认与执行裁决的部分内容。

 第二十条 效力
  被承认与执行的裁决在被请求方境内应当与被请求方法院作出的裁决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交换法律资料
  一、为执行本条约,一方中央机关可请求另一方中央机关提供现行法律的资料。
  二、一方法院可以通过中央机关,请求另一方法院就某一具体案件提供有关此案件的法律资料。

 第二十二条 外交或者领事官员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一方可以通过本国派驻另一方的外交或者领事官员向在该另一方领域内的本国国民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但应当遵守该另一方的法律,并且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认证的免除
  为适用本条约的目的,由双方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制作或者证明,并且通过本条约第五条规定的联系途径转递的文件,免除任何形式的认证。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因解释或者实施本条约所产生的任何分歧,如果双方中央机关不能达成协议,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五章 最后条款

 第二十五条 生效和终止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在北京互换。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后第三十天生效。
  二、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终止自该书面通知发出之日后第一百八十天生效。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适当授权,签署本条约,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二00一年四月九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西班牙文制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         阿根廷共和国代表
        李肇星        阿达尔维托·罗德里格斯·贾瓦里尼
         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传道受教与体罚、变相体罚、虐待、伤害行为之辩证

          张浠娟(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未成年人 体罚 变相体罚 虐待 伤害


传道受教中存在的体罚、变相体罚、虐待、伤害现象

十月份以来,各网站纷纷针对温岭虐童事件及配发照片展开了“虐童行为”与“虐待罪”的讨论。

一谈及教育、学校就会想起希望工程的“大眼睛女孩”,一方面教育倾注了受教人、家庭、社会的希望,另一方面教育中存在的变相体罚、虐待又践踏着这一希望:10月15日,太原市蓝天蒙特梭利幼儿园老师10分钟内连续抽打幼童70个耳光。10月24日,浙江温岭幼儿园老师揪住幼童双耳向上提。10月27日,家长去山东东营海培金色摇篮幼儿园调录像获知幼儿园教师针扎多名幼童。10月28日,苏州网友曝光幼儿园孩子的眼睛和嘴都被不透明胶带封住。

系列报道中,幼儿园的孩子们承受着体罚、变相体罚、虐待,即使是这些行为频繁加著于自己身上,发生在眼前、身边,孩子们直到事件被公开了才在亲人的催问下说出幼儿园的受罚生活。

传道受教对体罚的需求

在进入社会之前未成年人与社会达成一个契约,即如何适应社会以扮演其在社会中自选或委派的角色,作为普适的公平原则未成年人通过幼、小、初、高、大等教育机构完成进入社会之前的训导,从而获得进入社会的资质。此外,作为受教的途径还有家庭、培训机构、社会,这里所讨论的传道受教即包含上述各类情形。

为了完成训导目的,作为其权威的象征对受教者实行体罚确有其存在的必要。徐昕教授在《为什么禁而不止——体罚与规训的法经济学视角》中分析,基于两个悖论,教育实践对体罚存在一定的需求:一是在禁止私人行使人身惩罚的同时,将未成年人规训成符合国家要求的公民这一重任委以私人——家长和老师来承担。二是国家禁止老师体罚学生,但在教育资源有限和家长顾及工作的情形下,老师和家长都很难投入更多精力围着一部分违反纪律、学习跟不上的未成年人,而且诉诸没有体罚为后盾的教育来促使未成年人遵守纪律,更接近于一个乌托邦。(具体内容参见[1])

这就解答了前面所提到的孩子们在幼儿园里不仅承受着变相体罚、虐待,而且默认、接受这种现象发生在身边。不可忽视的另一方面,普通存在的家庭暴力也促使未成年在心理上习得教育机构等传道受教中的此类体罚、变相体罚、虐待、伤害行为模式。

体罚、变相体罚、虐待、伤害行为模式探讨

可以说“受罚”已成为受教者的一种亲身经历,不论是作为受罚者还是作为旁观者。在教育机构中教师对学生实行体罚,一是规训受罚学生,二是以儆效尤。如果体罚能够直接达到规训学生效果的,则验证了体罚这种手段的实用性,反之,如果体罚未能见效,则教师通常加重体罚,延长体罚时间、责打行为升级、上报学校、加重忽视排斥力度、迫使学生退学等等。

如此一来,体罚成为传道受教中的常规手段并逐步替代其他教育方式,而且在目前家庭、社会对体罚在一定程度上的默认,从教育机构内部至外部都对体罚缺少一种有效的监督。因此,在长期实行体罚的过程中,教师在心理上也易于疏于事前查明再行体罚,学校在处分学生时也会存在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现象,以致伤害既成事实,甚至酿成悲剧。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李某、宋某诉青海某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5年11月8日下午,李某参加青海某中学组织的考试,监考老师认定李某作弊。次日上午,青海某中学相关部门作出对李某记过处分的决定,并将处分决定张贴于校园公示栏内,同日李某在家中自缢身亡。二审法院认为,青海某中学在处分李某前既未对李某本人进行调查核实,也未将处分决定报校务会批准。因其工作方法简单草率,违反了青海某中学自行制定的工作要求,且没有按照规定将处分决定及时通知李某家长,使得熟悉了解李某个人情况的家长没有机会及时进行引导和教育,丧失了避免悲剧发生的可能。故青海某中学违反工作程序的处分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在体罚升级和缺少内外监督的情况下,变相体罚、虐待、暴力伤害等等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即使是事后对温岭虐童事件中的教师、幼儿园进行追究处理,也不能有效地预防此类事件,从温岭虐童事件之后相关事件的连续报道中也可知现实如此。

正如法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领域内公认的大家——尤根•埃利希与马林诺夫斯基所言,法律存在于人们在社会群体内的常规化行为模式之中,同时也是由这些行为模式组成[2]。人之初的行为模式、德育培养和熏陶始于家庭成于社会,在身体力行的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完善和矫治,传道受教中的体罚、变相体罚、虐待、伤害行为一旦成为常规化的行为模式,受教者从中不知不觉地接受了这种观念,体罚、变相体罚、虐待、家庭虐待、家庭暴力——“打是亲,骂是爱”的行为模式也就这样一代接着一代传了下去。

施教者实行体罚、变相体罚、虐待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在受到体罚、变相体罚、虐待的过程中,除了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以外,其人格尊严权也不容忽视,虽然“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被写入宪法第三十八条,但是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在强势的教育权威下仍会受到扭曲。

作为承担主要教育任务的教育机构及教师通常承担哪些责任?杨连专教授在《体罚学生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将体罚学生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情况分为以下三类:(一)民事责任:1、一般性体罚,属于普通过错的,应归为法人侵权,由学校承担责任,体罚学生只不过是一种不当的管理学生方式。2、一般性体罚,属于共同过错的,应由学校与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连带责任。3、一般性体罚,属于混合过错的,应由学校、加害人和受害人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二)严重的体罚,构成故意或过失伤害罪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学校承担连带民事责。(三)体罚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具体内容参见[3])

正因传道受教本身对体罚的需求,纵观《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对于承担主要教育任务的学校和教师,也只明文禁止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实行体罚,此间存在的虐待行为并不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相关法规中通常表述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承担部分教育任务的家庭,如果虐待家庭成员的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也就是说,虐待罪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

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和发展规划与传道受教的监督自律体系

费先生在《文化论》译序中道出“行远者储粮,谋大者育才”,育才是由家庭、家长、教育机构、教师、社会共同承担的过程,因此,建立并完善教育机构内部的监督自律体系,以及由学生、家长、家庭、社会构成的外部监督体系,通过未成年人保护协会、地方社会团体、未成年人自救自助组织、未成年人心理辅导站等多种形式,以平衡传道受教对体罚的需求与体罚升级的不可预见性,从而实现国家层面上的未成人教育、保护与儿童发展规划。

注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2005年5月23日)

深府〔2005〕86号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安全生产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职责规定》)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职之所系,责之所在。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按照《职责规定》要求,切实履行好各自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抓好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总责。
  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意识,建立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切实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解到人,落实到位。
  三、为重点防范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生命威胁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市公安局、工商局、卫生局、安监局等市政府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的安全监管,建立市、区、企业三级严密有序的监管网络。
  四、市安监局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依法做好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管理格局,理顺各层次的管理职责,强化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并加以落实。
  五、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六、各区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参照《职责规定》制定本区政府工作部门(含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逐级落实到基层,杜绝安全生产监管真空和漏洞。
  七、本《职责规定》中所指的主体责任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监管责任是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方面的安全工作依法承担的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监督管理责任;综合监管责任是指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以及组织查处大案要案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依法应承担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管理责任是指不具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具有行业特点的日常管理责任;领导责任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对本机关及其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



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一、市发展改革局
  (一)在制定产业政策、编制《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深圳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各类园区规划时,应当考虑项目安全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市贸工局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项目的设立实施行政许可,严禁引进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结合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特点,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组织拟订全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依法对电力生产、供应、使用和电力设施进行监管,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电力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六)负责全市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并承担管理责任。
  (七)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不含专业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八)负责全市食盐定点生产和食盐批发许可的管理,依法对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监管责任。
  (九)负责督促全市商业、批发零售业、拍卖业、旧货商品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管理责任。
  (十)负责全市会展业的安全管理,监督展览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做好布展、展览和撤展期间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对以本部门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各类会展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十一)负责全市在发生重特大事故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救灾、战备物资的紧急调度,掌握全市救援物资的分布,保障各项物资及时供应到位,并依责承担管理责任。
  (十二)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三、市教育局
  (一)负责组织制订全市各类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的安全工作法规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组织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在职权范围内督促教育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各类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幼儿园)内各类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治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承担管理责任。
  负责监督指导各区直属学校(幼儿园)和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及校内设施的安全工作。
  (三)负责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幼儿园)各类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负责监督指导各区直属学校(幼儿园)和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各类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四、市科技信息局
  (一)负责全市科研基地、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开发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局承担的市政府投资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涉及信息网络设备安全的督促检查,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全市信息网络设备的行业安全管理,监督全市通信管道建设和使用,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中国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组织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五、市公安局
  (一)负责全市大型社会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有关安全保卫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市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督工作;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指标,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含烟花爆竹)的消防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开展对民爆器材的专业储存、使用和爆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监督检查市属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安全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六)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七)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六、市监察局
  (一)负责对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安全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在重特大事故调查过程中履行行政监察职责,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七、市民政局
  (一)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建立并督促直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八、市司法局
  (一)负责监督检查监狱、劳动教养所以及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二)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九、市财政局
  (一)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实际需要,解决落实市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市级安全管理资金及时到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市人事局
  (一)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在履行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被许可人的资质、业务范围等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一、市劳动保障局
  (一)负责依法组织对用工单位遵守有关职工工时、女职工工休制度和未成年工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管理企业员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预防工作的经费提取和管理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四)负责全市高级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训练中心的安全管理,把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知识纳入培训教育的内容,并承担管理责任。
  (五)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二、市国土房产局
  (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依法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督促物业公司做好房屋修缮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全市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租售、维修和监督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五)负责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六)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七)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三、市建设局
  (一)负责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生产、施工现场(含施工现场内房屋拆除工程,下同)安全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起草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相关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制订本市建设工程应急救援预案,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监督管理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起重设备和施工机具,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燃气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煤气中毒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使用燃气的安全检查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六)负责建立防范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组织具有建设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建设行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建设行业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七)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四、市规划局
  (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及小区规划验收,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内容进行违法建设或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五、市交通局
  (一)负责结合全市交通行业的特点,贯彻执行有关公路、营业性道路运输、地铁营运、港口码头、海事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组织制订交通行业应急预案;协调交通行业重大突发事件(不含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指导、协调民航、铁路、邮政、海事等行业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相关的公路(含公路桥梁、隧道)与港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公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承担公路维修养护工程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轨道交通企业(不含铁路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六、市水务局
  (一)负责全市水务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制订水务工程应急预案,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水库、水源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地下水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七、市农林渔业局
  (一)负责组织协调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无公害鲜活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渔业安全生产、水产品安全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组织协调全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接种以及落实检疫、封锁、扑杀、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市农药、兽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检查督促森林防火措施的落实,组织、协调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火灾的扑救等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渔业船舶和农用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六)负责《深圳市海洋功能区划》的组织实施,加强海域管理,负责违法海产养殖活动的取缔,配合海事部门维护港区航道的安全,并承担监管责任。
  (七)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八、市文化局
  (一)负责督促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积极参与消防、治安、工商等部门组织的对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监督印刷出版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会的安全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图书馆、大剧院、博物馆、美术馆等市级文化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九、市卫生局
  (一)制订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结合全市卫生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医疗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全市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全市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督促各机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全市卫生医疗机构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食品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幼儿园)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卫生标准的实施,组织制订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负责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全市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及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六)督促企业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做好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改善劳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并承担管理责任。
  (七)对企业防治职业危害、职业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承担监管责任。
  (八)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九)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市审计局
  (一)负责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资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投入、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十一、市环保局
  (一)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污染防治措施和防治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二、市工商局
  (一)负责督促对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及其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规定,负责对无照经营活动的查处和取缔,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三、市质监局
  (一)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制订全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安全监察,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生产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四、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管理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工作,对全市食品安全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生产、研制、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制剂室的质量安全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化学品、特殊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市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五、市安监局
  (一)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市石油、化工、贸易、机械、冶金、轻纺、建材、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依法监督检查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并承担监管责任。
  (六)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七)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六、市城管局(市城管执法局)
  (一)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行业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对有关户外广告、临时摆卖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根据市政府《关于将规划及土地行政执法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04〕190号),负责对违章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七、市旅游局
  (一)负责组织开展具有旅游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督促、检查旅游行业企业(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景点、旅游饭店、度假区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八、市口岸办
  (一)负责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安全生产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口岸检查检验、管理、服务单位及市直有关部门对口岸、检查站实行综合治理,整顿口岸秩序,防止和处理突发事件,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通道检查站物业的管理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四)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十九、市法制办
  (一)负责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安全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市国资委
  (一)指导、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协调所属企(事)业单位做好安全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制定并落实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安全管理职责考核办法,将安全管理职责考核纳入年终考核,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三十一、市保税区管理局
  (一)依据辖区管理原则,接受辖区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负责保税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保税区及生活区土地规划、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开发,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对保税区及生活区特种专业工程以外工程的建设施工进行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二、市高新办
  (一)依据辖区管理原则,接受辖区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高科技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三、市大工业区管委会
  (一)依据辖区管理原则,接受辖区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负责大工业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在大工业区范围内行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负责施工许可证发放和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四、市体育局
  (一)负责结合体育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全市体育工作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全市体育系统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对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及其管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三十五、市民防办(市地震局)
  (一)在组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负责将民防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重要人防工程的管理和维护,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建、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工作;指导人防工程的平时开发利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专用设备设施的生产、安装和使用,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根据上级授权,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的资质管理;审定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的评价报告、设防标准和加固设计方案;监管可能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核电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建设和日常管理,拟定民防工作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并承担主体责任。
  (六)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六、市气象局
  (一)负责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负责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负责组织开展气象减灾的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监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三十七、市工务署
  (一)作为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代表市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对所管项目的建筑安全工作(业主方面)负总责,负责将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市政府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代表市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对所管住房的建筑安全工作(业主方面)负总责,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八、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九、涉及多个部门的安全工作,或难以落实负责部门的,由市安委办呈请市领导确定牵头负责部门。
  四十、本规定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