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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第二个议定书

时间:2024-07-22 18:09: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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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第二个议定书

中国政府 新西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第二个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7年10月7日)
  关于1986年9月16日在惠灵顿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同意下列规定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取消协定第二条第一款,由下列条款代替:
  “一、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新西兰:
  所得税。
  (以下简称“新西兰税收”)”

  第二条 取消协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由下列条款代替:
  “(十)“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在新西兰方面是指国内收入局局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第三条
  一、取消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由下列条款代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以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二、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三)项和第(四)项应分别为第(二)项和第(三)项。

  第四条
  一、虽有协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新西兰居民从中国取得的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所得,下列情况不应享受该款的优惠规定:
  (一)任何人为其个人或其他人的利益,以利用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优惠为目的而做出的违背该款精神与宗旨的安排;或
  (二)任何既不是新西兰居民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的人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受益。
  二、新西兰主管当局对每一案例实施上述措施前,应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主管当局进行协商。

  第五条
  一、本议定书第一条和第三条应适用于1991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二、本议定书第二条自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适用。
  三、本议定书第四条适用于自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的次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第六条
  一、缔约任何一方应通知对方已完成使本议定书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
  二、本议定书应自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后一个通知发出之日后的第三十天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在惠灵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签订。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新西兰政府
    代  表                代 表
     程法光               唐·麦金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18日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3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攻坚之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医改规划的关键一年。为明确任务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持续深入推进改革,现提出2013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改革创新,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全面实施“十二五”医改规划,着力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社会资本办医、医疗卫生信息化、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卫生监管体制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巩固已有成果,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稳步提高保障水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70%以上和75%左右,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适当提高门诊医疗保障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
2.积极推进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建设。贯彻落实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继续开展儿童白血病等20种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各类保障制度间的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保监会负责)
3.积极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有关文件以及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指导各地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制定实施方案。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疾病应急救助。(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4.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结合门诊统筹推行按人头付费,结合门诊大病和住院推行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和质量监督体系,防止简单分解额度指标的做法,防止分解医疗服务、推诿病人、降低服务质量。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5.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统一规划,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化和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基金统筹层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省级统筹。提高医保机构管理服务能力。总结实践经验,大力推进异地就医结算,逐步推开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选择在部分省份试点,探索建立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6.继续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疗保障管理服务。鼓励企业、个人购买商业大病补充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保监会负责)
7.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管理职责,做好整合期间工作衔接,确保制度平稳运行。(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要求,2013年年底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全面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基层医改不断深化,以促进改革、巩固成果、扩大成效。
8.实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严格规范地方增补药品。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2013年年底前要覆盖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度。汇总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供应短缺的药品信息,进一步推动建立常态化短缺药品储备机制,重点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医药局负责)
9.继续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10.创新绩效考核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考核,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与医务人员收入挂钩。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
11.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12.持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继续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8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6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启动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试点。继续实施免费医学生定向培养。继续支持全科医生规范化临床培养基地建设。(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教育部、中医药局负责)
13.加大乡村医生补偿政策落实力度。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充分发挥新农合对村卫生室的补偿作用。中央财政已建立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给予专项补助。推动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政策落实。(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14.基本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财政部、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5.全面总结评估国家确定的第一批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启动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县级公立医院改革重点要在建立长效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医药价格改革、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以及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等方面开展探索。(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负责)
16.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以提升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能力为重点,完善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力争多数重大疾病能够在县级医院诊治。提升县级医院对部分复杂病种初诊能力,做好与三级医院的转诊工作。指导县级医院按照规定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全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继续实施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为县级医院培训不少于6000名骨干人才(含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加强临床专业科室能力建设。(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负责)
17.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以取消“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以补偿机制改革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明确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积极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督促落实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强化成本管理,将医院成本和费用控制纳入对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在收入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资委、中医药局负责)
18.继续推行便民惠民措施。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推行预约诊疗。进一步优化就医流程,加强医疗服务的精细化管理。研究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和机制,增强医疗服务连续性和协调性。探索便民可行的诊疗付费举措。(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9.积极稳妥推进社会办医。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减少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有序扩大境外资本独资举办医疗机构的试点范围。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继续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人员)依法开办私人诊所,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鼓励发展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进一步在准入、土地、投融资、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社会资本办医优惠政策。健全完善监管机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逐步增加。(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负责)
20.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创新政府定价形式和方法,改革药品集中采购办法,确保药品质量,合理降低药品费用,推动医药生产与流通产业健康发展。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部分药品,参考主导企业成本,以及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格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政府指导价格,并根据市场交易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坚决查处药品购销中的暗扣行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21.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0元。完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作用,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各项任务。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7000万和2000万以上,老年人和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覆盖率均达到30%以上。研究流动人口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政策。(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医药局负责)
2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强化妇幼健康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农村改厕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的长效机制和卫生应急能力建设。继续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支持农村急救体系和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治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和饮用水监测工作。(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23.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加快制定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期间人员管理、培养标准等政策。继续开展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实施全科医生特岗项目。加强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稳步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保监会、中医药局负责)
24.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推动各地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研究制定控制公立医院规模盲目扩张的政策措施,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鼓励整合辖区内检查检验资源,促进大型设备资源共建共享。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优先改善儿童医疗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条件,重点支持基层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发展卫生事业。鼓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加强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医药局负责)
25.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启动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推进检查检验结果共享和远程医疗工作。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制定医疗卫生信息化相关业务规范和信息共享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促进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药品器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保等信息标准体系,并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保监会、中医药局负责)
26.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和医疗机构评价体系。完善病人出入院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整顿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售药和违规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支付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强化医务人员法制和纪律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制。强化各省(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各省(区、市)要细化分解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地要充实医改工作队伍,发挥医改办统筹协调作用,提高推进改革的协调力和执行力。
(二)落实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将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大中央、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确保实现“十二五”期间政府医改投入力度和强度高于2009—2011年医改投入的目标。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绩效考核。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的监测和效果评估,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加强定期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地方进行整改。鼓励地方加强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并及时将好的经验上升为政策。
(四)强化宣传引导。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医改宣传沟通协调机制建设。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做好医改政策解读。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医改进展成效,深入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调动各方特别是医务人员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和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
近年来,我行对外交往日益扩大,与国际金融界的交流合作和人员往来日益增多,为防止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非法出境造成泄密,1990年5月4日总行以建总函字(90)第137号文转发了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
理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加强对出境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管理,最近国家保密局会同有关部门相继印发了《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工作细则》(国保[1991]80号)、《关于向境外邮寄稿件使用“CI邮色(稿件)签条”

和“GB封套”的通知》(国保[1991]81号,[91]邮政字第189号)、《关于印发执行〈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现将上述三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我行工作人员出境携带文件、资料、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必须按规定申报有关部门检查鉴定,核发《许可证》或《证明表》后方可携带出境。
二、单位向境外邮寄属于非国家秘密内容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个人向境外投寄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科技、外交方面内容的稿件,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证明表》,并按国保[1991]81号文件要求邮寄。
三、总行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办理《许可证》或《证明表》的程序是:由部门或直属单位填写《出境申报表》经部门或直属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连同所携带或邮寄的物品一并报总行保密委员会核发《许可证》和《证明表》,需要国家保密局核发《许可证》的,由总行保密委员会申
报。
四、各分行办理《许可证》或《证明表》的程序是:由处室填写《出境申报表》,经分行主管行长、副行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报负责本行所在区域办理《许可证》或《证明表》的保密工作机构办理。
五、各级行保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本行工作人员携带、邮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或向境外投稿,应按国家保密局的规定实施严格管理和把关,坚决杜绝失泄密案件和违章操作现象发生。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责任者,按有关保密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中的各项规定,从1992年2月1日起执行。1990年5月29日建总函字(90)第183号《转发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保密局 海关总署印发《〈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不适用外交信使(含临时信使,下同)和国家保密局会同海关总署核准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规定》第三条中的“特殊情况”是指:
(一)出境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的;
(二)属于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物品,外交信使难以携带出境的。
第四条 按《规定》第三条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程序。
(一)秘密级的,需经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批准,核发《许可证》,同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报国家保密局备案;也可以经地市级地方保密局审核,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
出境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批准后核发《许可证》,并报国家保密局备案。
(二)机密级的,需经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审核,填写《申报表》报国家保密局批准后核发《许可证》。
第五条 具有《许可证》核发和审核职权的保密局和保密工作机构,也具有核发《出境证明表》(以下简称《证明表》)的职权。
对外开放地区设有海关的县(市)、县级地方保密局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审核后,报国家保密局授予核发《证明表》的职权。
第六条 保密局和保密工作机构办理《许可证》、《证明表》的管辖范围: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及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办理《许可证》、《证明表》的工作。
地市级(含)以上地方保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办理《许可证》、《证明表》的工作。
(二)县级地方保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办理《证明表》的工作。
第七条 申办《证可证》、《证明表》的具体手续:
(一)申办《许可证》,须将所需自行携带出境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物品及其制发单位和本机关、单位同意出境的证明,送交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有关保密局或保密工作机构审核。
(二)申办《证明表》,须将所需邮寄,携带出境的文件、资料、物品、稿件和本机关。单位出具的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证明,送交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保密局或保密工作机构审核。有关保密局或保密工作机构可根据文件、资料、物品、稿件涉及的具体内容,确定是否还需
主管业务部门出具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证明。
前款所列保密局和保密工作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尽快办理,最迟不得超过二十日(因申请人方面的问题所拖延的时间不计在内)。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地市级单位(不含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司、局和省级党委、人民政府的厅、局级单位),可申请在向外邮寄稿件范围内核发《证明表》的权限:
(1)对外交流与合作任务重;
(2)具备保密审查能力和保密审查措施;
(3)配有专职保密干部。
申请单位可按系统或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保密局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在京外的直属单位,由中央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行文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审核并报国家保
密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申请单位在向外邮寄稿件范围内核发《证明表》的权限进一步作出规定。
经国家保密局批准具备核发《证明表》权限的单位,由所在地保密局定期发给盖有该保密局鉴定印章的《证明表》“CI绿色(搞件)签条”和“GB封套”,并负责监督其核发《证明表》的工作。具备核发《证明表》权限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在京的直属单位,由中央主管部
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上述工作。
具备核发《证明表》权限的单位,在权限范围内对核发《证明表》的工作负有保密审查责任。对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的单位,负责监督的地方保密局和中央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有权暂停其核发《证明表》的权限,并向国家保密局报告,国家保密局视情决定是否撤销其核发《证明
表》的权限。对不负责造成泄密的单位的责任者和主管领导人,应当依照保密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内部文件、资料不准通过普通邮政向境外邮寄,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境的,凭本机关、单位出境的证明,申办《证明表》。
第十条 向境外投寄不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方面内容的稿件,不需申办《证明表》,可直接到邮局投寄,投寄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四条有.的有关要求,在邮件封装明显位置上注明“稿件”字样,以示“向海关申报”。
第十一条 对批准出境的文件、资料、物品、稿件核发《许可证》、《证明表》的保密局和保密工作机构,以及具有核发《证明表》权限的地市级单位,应按照职权或权限范围做好以下工作:
(一)邮寄出境的稿件,将稿件装入封套后密封,并将国家保密局会同邮电部邮政总局印制的“CI绿色(稿件)签条”贴在邮件封装正面左下方位置上,在邮件封装背面粘贴“GB封套”,将《证明表》封入套内,交寄件人投寄。
(二)携带出境的文件、资料、物品、稿件应予包装铅封,《许可证》、《证明表》用本机关公用信封封装,在信封上写明出境地海关名称,由携带人连同铅封的文件、资料、物品、稿件一并交出境地海关查验。
(三)填写《许可证》、《证明表》必须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并按要求逐栏填写,空白栏目应加划“●”标号。
(四)在《许可证》、《证明表》右上方“()鉴字第 号”的“()”内填写本部门鉴定印章上的代号。
(五)盖印要清楚,位置准确;包装铅封要牢固,防止掉失、调换、夹茂。
第十二条 保密局和保密工作机构使用的鉴定印章、铅志章、《许可证》,由国家保密局统一制发。
《证明表》、《备案表》、《申报表》由国家保密局统一制式,由有关保密局和保密工作机构自行印制。
第十三条 使用鉴定印章、铅志章必须由保密局或保密工作机构的领导批准。鉴定印章、铅志章应由专人保管,如发现丢失或损坏,要立即向国家保密局报告。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的保密局和保密工作机构,国家保密局根据情况,撤销其核发《许可证》、《证明表》的职权,吊销鉴定印章和铅志章。
第十五条 海关按照《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的有关要求,对批准邮寄出境的稿件,凭加盖国家保密局统一制发的鉴定印章的《证明表》验放;对批准携带出境的文件、资料、物品、稿件、凭加盖国家保密局统一制发的鉴定印章的《许可证》、《证明表》和与鉴定印章号码一
致的铅志号码验放。《许可证》、《证明表》由海关收存。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海关予以查扣,并及时通知当地保密局,办理移交手续。
海关向保密局移交查扣的文件、资料、物品、搞件,应建立交接手续,保密局的处理意见和结果应及时行文告有关海关。
第十六条 海关按《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向保密局移交的查扣的文件、资料、物品、稿件,保密局应通知寄件人或携带人所在单位,要求寄件人或携带人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对邮寄和非法藏带国家秘密出境的,应按《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七条 办理《许可证》、《证明表》,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国家保密局和海关总署。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1992年2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3日国家保密局印发的《施行〈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的工作细则(试行)》(国保〔1990〕62号)同时废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备案表(样 式)

审批日期19 年 月 日 ( ) 鉴字第 ( )号
出境人___________持___________国护照
申办许可证单位___________办理人________
出境海关_________入境国(地区)_________
鉴定人_______审批人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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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密件(密品)名称 ┃ 主要内容 ┃ 密 级 ┃ 载 体 ┃页、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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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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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 (保密工作部门印章) ┃ 总
理由 ┃ 一九 年 月 日 ┃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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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申报表(样 式)

出境人___________持___________国护照
申办许可证单位___________办理人________
出境海关_________入境国(地区)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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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密件(密品)名称 ┃ 主要内容 ┃ 密 级 ┃ 载 体 ┃页、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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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部门印章)
部门意见 ┃ 一九 年 月 日 )━━━━━━╋━━━━━━━━━━━━━━━━━━━━━━━━━━━
上级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部门印章)
部门意见 ┃ 一九 年 月 日 )━━━━━━┻━━━━━━━━━━━━━━━━━━━━━━━━━━━
注:1.此表填写一式两份报上一级保密工作部门。
2.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后,一份存根:一份退申报的保密工作部门。

附件:国家保密局 邮电部邮政总局关于向境外邮寄稿件使用“CI绿色(稿件)签条”和“GB封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邮电管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解放军保密委员会:
为防止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被邮寄和非法携带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家保密局和海关总署于1990年2月22日制定了《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向境外投寄涉及国家政治、
经济、外交、科技、军事方面内容的稿件,须向海关交验保密工作部门发给的《出境证明表》。为协调做好有关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邮寄上述范围内的稿件出境,由保密工作部门审查后将稿件装入封套密封;在邮件封装正面左下方位置上粘贴“CI绿色(稿件)签条”;在邮件封装背面粘贴“GB封套”,将《出境证明表》封入套内,交寄件人投寄。邮局按应受海关监管的邮件办理此类邮件的收寄和处理。《
出境证明表》由海关查验后收存。
二、“CI绿色(稿件)签条”由国家保密局会同邮电部邮政总局统一印制,由国家保密局发给具有《出境证明表》审批权的保密工作部门。
三、“GB封套”由国家保密局统一制作和发给具有《出境证明表》审批权的保密工作部门。
四、本通知第一项于1992年2月1日执行,请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附件: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执行〈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解放军保密委员会:
现将与海关总署共同商定的《执行〈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你们,供宣传攻工作中参考。

附:执行《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综合解答如下:
一、如何理解制定《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对外交往日益扩大,与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和人员往来日益增多,促进了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但是,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向境外邮寄和非法携带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稿件和其他物品出境的事件屡有发生,在邮寄和非法携带者中,甚至有不少境外
人员,问题相当严重,危及了国家的安全和利润。发生这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国家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措施也不够有力;一些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薄弱,一些内部人员的保密观念不强,不仅容易造成泄密,也给一些不法分子为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
提供国家秘密造成可趁之机。为解决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既需要有关机关、单位加强保密工作,同时也亟需国家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管理工作。
国家保密局和海关总署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规定》,一方面加强对邮寄和携带文件、资料、稿件和其他物品出境的保密管理,监督有关机关、单位加强保密工作,防止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稿件和其他物品被邮寄和非法携带出境;另一方面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
建设的需要,采取便利工作措施,依法划清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界限,保障正常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顺利进行。这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规定》是依据国家《保密法》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海关法规制定的。
《保密法》第五条中规定:“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海关法》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第三条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品名由海关总署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由海关总团公布。”
海关总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第二大项关于出境物品中的第二小项是:“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吕。”
《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第三条中规定:“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音像制品进出境,应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第六条规定:“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出境”,其中第二项是“涉及国家秘密的。”第三项是“出版物上印
有‘内部发行’、‘国内发行’字样的。”第七条规定:“个人携带和邮寄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海关予以没收。不如实向海关申报,不接受海关查验,或逃避海关监管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及其它有关法规,
进行处理。”
依据以上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保密局和海关总团作为国家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定》以及《规定》的工作细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三、为什么要由保密工作部门统一管理文件、资料、稿件和其他品出境的保密审查和出具许可证明的工作?
这是因为,近年来邮寄和非法携带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稿件和其物品出境的问题相当严重。即使有些文件、资料、稿件和其他物品有单位审核同意出境的证明,但是出具的单位证明混乱,其中有不少单位不具有审核批准的权限,而海关对其审核证明的合法性很难认定。在这种
情况下,有必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统一管理文件、资料、稿件和其他物品出境的保密审查和出具许可证明的工作。
四、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如何加强管理?
防止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被邮寄和非法携带出境,是制定《规定》的主要目的。因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身份外,邮寄和携带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均难具有保密保障,均有可能被境外机构合法检查或窃取。因此,在执行《规定》时,必须严
格按照《规定》及其工作细则的要求,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实行严格管理,严禁通过普通邮政向境外邮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严禁推带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对符合《规定》及其工作细则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自行携带
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也要严格控制,尽可能采取其他可行的解决措施;对确实因不携带出境将影响重要公务的,须按《规定》经有关批准权限的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批准后,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监督携带单位认真采取保密防范措施。
五、为什么向境外邮寄和携带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方面内容的稿件,也需由保密工作部门出具许可证明?
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工作中不少重要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仅限于内部掌握,撰写这类搞件,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泄密,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海关以往就规定向境外邮寄和推带这类稿件凭撰稿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证明放行,不少机关1单位
也建有保密审查制度。但是,由于近年来为向外投稿出具的单位证明混乱,一些机关、单位保密审查不严,致使向境外投稿发生泄密的情况比较严重,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对一些稿件内容怀疑涉及国家秘密却又难以认定。这不仅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也给正常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带来不利影响
。为解决这方面存在的问题,《规定》明确由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统一管理包括有关稿件出境在内的保密审查和出具许可证明的工作。这样做既有利于解决单位证明混乱的问题,又能够促进有关机关、单位加强保密审查工作,划清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界限,方便海关监管工作,保障正常
对外交流与合作顺利进行。
六、为什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可授予春在向境外邮寄稿件范围内核发许可证明的权限?
《规定》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是,既要加强对文件、资料、稿件和其他物品出境的保密管理,又要便利各项工作。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国家各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多。尤其在科学技术领域,许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要经常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向境外邮寄
科技内容的稿件数量很大,时效性也很强。如果一律要求所有单位和人员向境外邮寄稿件都到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许可证明,会给工作带来不便。因此,《规定》及其工作细则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可授予其在向境外邮寄稿件范围内核发许可证明的权限。保密工作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
做好授权的审核、批准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要使有关单位明确保密审查责任,落实保密审查措施。这样做就较好的处理了加强保密管理与便利工作的关系,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七、保密工作部门怎样执行好《规定》?
《规定》的执行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影响面大,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要执行好《规定》,首先,有关保密局和保密工作机构要准确理解《规定》及春工作细则的内容,明确职责范围,熟悉和掌握工作程序。在工作中既要
坚持原则,敢于管理,又要积极工作,热情服务。要明确保密审查的职责主要在有关机关、单位,要使他们明确保密审查责任,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做好协调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积极解决。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第二,
要认真做好《规定》的宣传工作,使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理解《规定》的目的和意义,了解有关工作程序。第三,有关地方保密局要密切与海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共同做好工作。第四,要做好奖惩工作。对执行《规定》好的机关、单位和人员应适时给予表扬或奖励
。对执行《规定》差的机关、单位和人员应给予批评。对邮寄和非法藏带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稿件和其他物品出境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对海关移交查办的案件,有关地方保密局和保密工作机构要及时查办,并将查办结果及时通报海关。
我们相信,通过努力工作,认真执行《规定》,必将会对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产生积极的影响。




199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