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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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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八日


长沙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04〕18号)精神,长沙市农业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局)加挂长沙市乡镇企业局的牌子。市农业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蔬菜和有关乡镇企业的工作部门。
  一、划入的职能
  (一)原市乡镇企业局有关种植业、养殖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管理及乡镇企业统计管理职能。
  (二)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有关蔬菜流通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农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农机、蔬菜等农业产业和乡镇企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种植业、农机、蔬菜等农业产业和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组织和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指导、监督耕地保养、保护与改造;指导土壤自然监测和长期定位监测;负责占用基本农田后新开垦耕地的审核验收工作。
  (四)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研究拟定农业信息化工作的发展规划,预测并发布农业相关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荒滩、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在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指导下,实施农业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
  (六)拟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负责绿色食品的认证工作;负责农业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协同管理农业产业技术标准;组织协调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对国内生产或进口种子、农药、有关肥料等产品进行登记。
  (八)组织、监督对全市范围内植物(不含森林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上报疫情并组织扑灭。
  (九)研究提出农场系统经济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农场系统完成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农场重大科技开发与推广应用工作。
  (十)负责全市蔬菜科研、技术、生产与流通工作;负责蔬菜新品种、新成果的研究、引进、开发及新技术宣传普及和推广工作;负责蔬菜基地的建设、提升和保护工作;负责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负责副食品风险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和省拨资金等资金、物资中用于蔬菜生产、科研和流通部分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市蔬菜质量的监测、认定、发证、授牌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放心菜”的市场准入工作;负责全市蔬菜生产、流通行业的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拟定、执法和监督;组织、参与制定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建设规划;参与全市“菜篮子”工程的有关工作;承担长沙市蔬菜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外加挂长沙市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
  (十一)负责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的行业管理;指导农机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农业机械投入抗灾救灾;审批二级农机维修点经营技术资格;核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负责审核农机新产品的鉴定和推广工作;负责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机械的安全监理及其驾驶人员的监督管理;审批农机安全员资格;核发和审验农用机动车行驶证(号牌)、驾驶证;负责机车技术检测、安全宣传教育;规划指导农机安全技术装备、农机监理信息系统建设。
  (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湖南省发展乡镇企业若干规定》,负责对全市乡镇企业(不含工业企业,下同)进行规划和指导,依照有关政策和法律维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发展乡镇企业及农村第三产业的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进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研究提出全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负责做好农业产业化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乡镇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工作,负责乡镇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市乡镇企业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全市乡镇企业(含工业企业)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为全市乡镇企业提供融资、技术、人才、培训、信息、创业等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政府扶持乡镇企业及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农业涉外事务,负责实施农业对外援助项目;组织有关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省和市农业相关产业资金投入;指导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监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按照权限管理局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机构编制等有关工作;组织全市农业系列和农业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农民职称的评审;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农业局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组织农业抗灾、救灾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报告、汇报材料和文件,组织综合性会议;组织新闻宣传和调查研究;负责文电、机要、保密、信访、收发等工作;负责局系统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本局重大事项和决定的督办工作;管理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拟定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局机关的后勤管理工作。
  (二)发展计划处
  研究提出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有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承办农业建设项目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农业各类经济指标的统计工作;管理局管各项资金;指导监督农业行业和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编报部门预算和事业单位报表;组织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三)科技教育处
  研究拟定农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管理农业科技计划项目和农业科技成果;负责农业丰收计划工作;组织协调本级农业科技计划项目的审核下达;指导农业教育和农民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协调监督农业生物物种保护和管理工作;做好农科教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管理农学会工作;负责农业现代化园区建设的管理;负责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队伍管理工作。
  (四)经济作物处
  研究拟定经济作物的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经济作物发展的政策建议;调查分析经济作物生产形势和市场动态,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区域布局、产品加工、质量改进、效益提高和栽培方式改革措施;指导经济作物产业化工作;组织协调经济作物重大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总结推广发展经济作物带方向性和有指导示范作用的先进经验,提出经济作物重大技术措施和新产品开发计划;参与经济作物种子种苗管理;承担经济作物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
  (五)粮油作物处
  研究拟定粮油作物的近期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粮油作物发展的有关政策;调查分析粮油作物生产形势和开发动态,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区域布局、产品加工、质量改进、效益提高的具体措施;制定稻田耕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粮油作物产业工作;组织协调粮油作物重大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管理工作;总结推广粮油作物生产带方向性和有指导示范作用的先进经验;负责粮油作物苗情调查、产量分析预测;组织粮油作物新品种(组合)引进、选育及新技术试验、示范工作;提出粮油作物生产重大技术措施和新品种(组合)的开发计划。
  (六)政策法规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农业产业政策;组织、协调并参与本局主管产业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负责本部门法制宣传培训工作;承办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对本区域农业行政执法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承办农业行政许可事项,核发农业行政许可证及监督其他政务公开工作。
  (七)市场信息与对外合作处
  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和价格政策建议;管理农业相关产业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组织农业相关产业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组织协调绿色食品建设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管理,指导绿色食品基地的规划与建设;组织协调绿色食品认证工作;预测并发布农业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和管理;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实施农业援助项目;负责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跟踪外地农业发展动态,研究提出发展农业的对策,拟定外资利用规划和创汇农业规划;协调或参与管理我市与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农业组织(机构)有关农业方面的合作、交流事务。
  (八)农机管理处
  提出农业机械的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农业机械项目的下达工作;指导农机体系网点建设,实施审验、技术等级考核;做好农业机械用油的协调、供应监督及推广节油新技术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的技术检测、农机产品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负责农业机械设备改造、更新换代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及救灾油料、资金的补偿与燃油税开征后的税费返还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分析工作;开展农业机械跨区域作业,组织农机企业的技术进步、技术改造和技术交流工作,指导农机学会工作。
  (九)蔬菜生产管理处
  参与研究拟定“菜篮子”工程的规划、政策及组织实施;负责蔬菜新品种、新成果的研究、引进、开发及新技术的宣传、普及和推广工作;组织承办蔬菜产业技术培训,负责各蔬菜主产区的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全市“放心菜”生产的规划、布局和管理,组织指导无公害蔬菜的生产;负责全市“放心菜”的质量检测、认定、发证、授牌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点蔬菜基地的规划和管理、蔬菜示范园区的布局和安排;负责蔬菜基地的建设、提升和保护;负责菜田建设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负责新菜地的规划建设以及蔬菜基地的重点工程项目的设计、检查、监督和验收。承担长沙市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蔬菜流通管理处
  负责“菜篮子”工程市场建设的有关工作,抓好商品蔬菜的流通,指导蔬菜深精加工、连锁经营和市场供应;负责“放心菜”的市场准入,对商品蔬菜质量进行检测、认证、公示和监管;参与制定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建设规划。
  (十一)企业规划统计处
  承担全市乡镇企业(含工业企业)统计工作,拟定全市乡镇企业、农村第三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不含工业企业,下同)财务会计、内部审计、资产评估工作;组织乡镇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以及地区间、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出口企业产品展销工作。
  (十二)农业产业化指导处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协调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业规划发展和农产品流通服务;拟定有关农业产业化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对农业产业化的资金扶持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和标准化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
  (十三)农村第三产业指导处
  研究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负责提出扶持农村第三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第三产业转移,对农村第三产业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并提供服务;指导乡镇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指导乡镇企业引进和培训科技开发人才。
  (十四)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班子的考察、选拔、奖惩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指导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农业系列和农业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民职称的评审工作;负责局系统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64名,其中党委书记、局长1名(兼市乡镇企业局局长),副书记、副局长2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总农艺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34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和纪检〈监察〉负责人)。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正科级,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实行单列,属于行政性质,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9名。


关于开展2011年度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一般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开展2011年度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一般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完善文化遗产保护行业创新体系,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科技进步,充分发挥科技对文化遗产事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经我局研究,将于2011年4月15日起组织开展2011年度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一般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申报工作。现将《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指南(2011—2015)》《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汇编(2001—2010)》《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申请书》《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一般课题申报流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切实做好课题申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严格把关,保证课题申报质量,切勿盲目追求申报数量。
  二、课题的申报要着眼于推进文化遗产保护行业创新体系建设和全面提升科学和技术创新能力,以解决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瓶颈问题为出发点,根据《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指南(2011—2015年)》,自拟研究题目,开展战略研究、基础研究、科技基础性工作、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以及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预研究,提倡研究中加强多学科交叉和技术集成。
  三、人文社会科学类课题补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自然科学、工程和技术科学类课题补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课题经费预算总额不受限制,鼓励课题自筹经费。课题申请单位和课题申请人需符合《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课题负责人只能申报承担1项,已承担国家文物局资助课题且尚未结项者,原则上不得申报新课题;课题组成员参与的课题一般不能超过2项。凡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严禁同一课题多头申报。
  四、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作为本次申报工作的组织单位,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有关单位课题申请书的审核推荐工作;课题办负责国家文物局直属单位,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有关单位课题申请书的审核推荐工作。各组织单位要对所报课题申请书,特别是课题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创新性,课题组是否具有完成研究任务的充分条件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课题办负责课题申报和立项评审的组织工作。
  五、本年度课题采取网上申报形式,本通知及附件均同时在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平台(以下简称“科技平台”,网址:www.chst.cn或kj.sach.gov.cn)上发布,申报者可直接上网查询和下载。请各组织单位、课题申请单位和申请人认真阅读《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一般课题申报流程》,做好申报工作。具体程序安排如下:
  (一)课题申请单位及申请人自5月15日至7月15日可登录科技平台,进入“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按程序进行注册、填报;
  (二)组织单位在网上对课题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于7月25日前报送课题办;
  (三)课题办组织有关专家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函审,结果将在科技平台上予以公布;
  (四)通过函审的申报课题,根据专家函审意见对申请书进行修改完善后,打印一式7份,经报课题申请单位和组织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后寄至课题办;
  (五)课题立项专家评审会由我局组织召开,具体时间另行安排。评审结果将在科技平台上公示,公示期15天。
  六、其他事项
  受理单位: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
  联 系 人:刘刚 程新华
  联系电话:010—84642070 84631969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高原街甲2号文博大厦1314室
  邮  编:100029
  电子邮箱:ktb@sach.gov.cn

  附件:1.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指南(2011—2015年)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10415101.doc
     2.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汇编(2001—2010年)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10415102.doc
     3.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申请书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10415103.doc
     4.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10415104.doc
     5.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一般课题申报流程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10415105.doc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晋政发〔2007〕4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煤炭开采企业:
  为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规范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函》(财建函〔2007〕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煤矿转产和产煤地区经济转型,规范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及财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复函》(财建函〔2007〕2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转产发展资金)是指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企业所有、政府监督、专户储存,专门用于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成本列支、自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各级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提取和储存
  第五条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5元,按月提取。
  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为准。
  第六条社会负担沉重、足额提取转产发展资金确有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炭生产企业,可根据其盈利水平、矿山服务年限和转产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分年提取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两年试点期内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标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50%。
  第七条转产发展资金由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于每月10日前在代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山西各分支机构)专户储存上月提取的转产发展资金。

  第八条转产发展资金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九条转产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1.发展循环经济的科研和设备支出。
  2.发展第三产业的投资支出。
  3.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支出。
  4.煤矿转岗失业工人转产就业支出。
  5.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转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补助支出。
  6.职工技能培训支出。
  7.接续资源的勘察、受让支出。
  8.迁移异地相关支出。
  9.发展资源延伸产业支出。
  10.其他社会保障支出。
  11.其他直接与接续发展相关的支出。
  第十条转产发展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需履行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企业使用转产发展资金,由企业按项目组织实施,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依法监督。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转产发展资金按项目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企业终止经营或关闭破产进行清算时,已提取的转产发展资金如有结余,应首先用于本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安置完成后仍有结余的,补交所得税后归出资人所有。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转产发展资金,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并按规定用途纳入企业内部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和煤炭部门对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企业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情况报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储存、使用管理情况及各县(市、区)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报省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企业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转产发展资金,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转产发展资金挪作他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