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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8:28: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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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者按照有关协议规定的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包括初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属于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范围。
二、为了鼓励发展我国远洋渔业,“九五”期间,对远洋渔业企业在上述海域内自捕水产品,给予免征农业特产税照顾。
三、远洋渔业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4号)规定,办理自捕水产品验放手续的,凭海关验放凭证,向当地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免征农业特产税有关手续

四、享受免征农业特产税的远洋渔业企业必须是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1997年7月4日
浅谈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的改进

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 余政辉

基层检察院的行政装备部门是基层检察机关的后勤服务保障机构,虽然不直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却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效能发挥如何,直接影响基层第一线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基层检察工作的任务日益繁重,对基层检察院的行政装备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好地适应新形势需要,提供更优质的保障呢?笔者就结合当前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的特点、困难和新形势检察工作的要求,谈谈如何改进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
一、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的特点
基层检察院处在检察工作的最前端,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基层检察院的行政装备部门与上级检察机关行政装备部门具有共同的特点,也有自身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多样性。行政装备部门相对的工作范围比较广泛,管理事务具有多样性,比如统计管理、财务管理、物资装备管理、生活服务管理等涉及几个大项、几十个小项的事务管理及服务职责。
2、服务性。服务性是基层检察机关行政装备工作的本质属性,其服务于领导决策、部门业务、干警履职等等方面,可以说是基层检察院从早到晚的“保姆”。
3、复杂性。基层检察机关行政装备工作的复杂性在于,其管理的事务事无巨细,而且需要沟通协调的关系多种多样,比如与上级机关、本地财政、本院各部门、干警,方方面面的关系都要理顺。
二、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遇到的问题
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由于编制、财力、管理制度所限,存在着不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不完备。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部门缺乏专业性的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具有先进管理理念、协调能力、管理能力突出的人才缺乏。
2、机制不完善。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一个单位后勤工作的效能。随着基层检察院制度的不断完善,在行政装备工作机制建设上也不断进步,但相对而言,机制的建设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3、经费无保障。经费问题对行政装备部门来说,始终是件头痛的事。由于刑事案件的递增,办案成本不断增加,再加上物价上涨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基层检察院的经费常常捉襟见肘,现有的经费保障体系已成为制约基层检察工作发展的瓶颈。
三、改进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的措施
为了更好地适应不断发展的检察工作,提高基层检察工作后勤服务保障能力,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改进基层检察机关行政装备工作。
(一)加强人才职业化建设。行政装备部门的工作包括对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讯装备、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工作;经费的申请、核算、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固定资产、环境秩序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等等。行政装备工作做得好与坏,关键在人。从本质上讲,该项工作属于管理学的范畴,它与法律技能一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装备部门的作用,应该加强行政装备管理人才职业化建设。主要在选人、造人、用人三方面下功夫。一是选人。行政装备工作应该尽可能招录管理学人才来完成。当前,基层检察院的行政装备人员鲜有这方面的人员,无论是管理理念、协调组织能力、管理水平,都需要不断提高。二是造人。通过培训不断提高现有的行政装备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造就专业化人才。三是用人。隔行如隔山,不同的工作应该由不同专业的人才进行开展。应因才施用,把组织沟通能力强的人员安排从事行政装备工作。
(二)加强管理信息化建设。
传统的单一靠人员管理的行政装备工作越来越难适应快节奏的检察业务需要。为了提高行政装备工作的效率,促进行政装备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更快捷有效地服务检察工作,有必要将信息技术运用到行政装备管理中来,用先进的管理手段与方法逐步代替传统的管理模式,提升后勤保障水平。
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应该信息化技术过程中,应量力而行,考虑实际需要,主要在车辆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赃款赃物管理、法律文书及服装管理等方面开发并应用相关软件。一是车辆管理。完备的数据库,比如车辆的行驶状况、驾驶员安排、网上派车等等事项清晰明了,实行车管工作的信息化网化全过程管理。二是国有产资管理。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在资产变动后进行相关信息的变动等等。三是法律文书。开发法律文书管理软件,将各部门法律文书的种类和数量收录数据库,便于查询使用,提高法律文书的适用准确性。四是服装管理。通过网络查询,了解全院干警的服装信息,为换装提供正确的依据。五是后勤服务管理。对干警休息室、餐厅等方面的信息,通过软件、网络等电子信息化应用进行管理,减少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加强节约制度化建设
在基层检察机关,经费有限,更有必要开源节流,并加强节约制度化建设。
1、基层检察机关节约文化建设。节约、低碳环保逐渐成为当前的流行话题,在基层检察机关中,由于经费紧张,更需要提倡节约、低碳环保的概念,强化节约意识,通过组织各种活动,倡导节约文化。
2、建立经费使用分析报告制度。为了节约开支,控制经费使用,除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预算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一支笔”制度外,建立经费使用分析报告制度,定期撰写分析报告,对各项经费的来源、使用部门、所占比例、所起效率等等因素进行分析。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到刀刃上。
3、建立由各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的资源节约责任制度和奖励约束制度。根据各个部门实际需要,确定经费、资源定额分配,在年终进行量化考核,对未超额的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对造成浪费的,在下一年度,适当减少费用。


山西省农民业余文化技术学校暂行规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农民业余文化技术学校暂行规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5月9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名称 设置
第三章 学制 课程 教材
第四章 教学原则 教学计划 制度
第五章 机构 人员 教师
第六章 领导 经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实现教育为发展农业和建设现代化农业服务的伟大任务,根据第二次全国农民教育会议提出的“继续抓紧扫除文盲,大力发展业余初等教育,积极举办业余初中,广泛开展农业科技教育”的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农民业余文化技术学校(简称民校),坚持结合生产、统筹安排、学以致用、灵活多样的办学原则,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调动社队办学的积极性,利用现有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办学。
第三条 民校的任务是扫除青、壮年中的文盲,对社员群众进行文化基础知识和农业技术教育,不断提高农民的政治、文化、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名称 设置
第四条 民校的全称是××公社××大队农民业余文化技术学校。
第五条 民校在公社工农教育委员会领导下,由生产大队举办。可根据社员的文化、技术状况和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分别开设扫盲班、小学班、初中班和初技班。有条件者可以举办高中班和中技班,还可根据需要和可能,因地、因时制宜地开设种植业和养殖业等各种短期训练班。
第六条 民校的主要对象是青、壮年社员,特别是其中的党员、团员和农村干部。

第三章 学制 课程 教材
第七条 修业年限:小学班暂定为二年,初中班暂定为三年。扫盲班、初技班和短训班在必需的时间内,学完规定的教学内容,经考试及格,即可毕业。
第八条 文化班课程设置:扫盲班设识字课,小学班设语文和算术课,初中班设政治、语文、数学、物理、生化和农技等六门课程。初技班的课程设置,由办学单位自定。
第九条 民校应根据农闲多学、农忙少学、大忙放假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安排教学时间。全年教学时数须达到二百五十至二百八十小时。
第十条 教材:扫盲班采用省教育厅编写、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农民识字课本》;小学班、中学班采用教育部编写、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工农业余初等、中等学校课本。政治课应按照县委安排的学习内容,随同社员一起学习。农业技术课应根据需要,选用省农业厅编写、省人民出
版社出版的农业技术教材,各地还可根据需要编选一些乡土补充教材。

第四章 教学原则 教学计划 制度
第十一条 民校教师应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和学科的系统性,以及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原则,运用启发式的教学方法。
第十二条 教学时数:小学班为四百八十课时(语文三百课时,算术一百八十课时);初中班为七百六十课时(语文二百四十课时,数学三百二十课时,物理一百课时,生化一百课时);农技课两周一次。
第十三条 民校以班级课堂教学为基本形式,辅之以现场教学。学员应按实际程度编班,每班以二十至四十人为宜。
第十四条 民校应建立考勤、学籍管理、作业、补课、辅导、考核、奖励等制度。除平时随课考察外,每半年应举行一次考试,并将成绩登记和公布。
第十五条 民校课程安排,可以单科独进,也可双科并进。学完一门课程,经考试及格,发给单科结业证书;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成绩全部及格,发给毕业证书,并承认其学历。
扫盲班学员毕业及基本扫除文盲单位标准,按一九七九年省革命委员会颁发的《山西省农村脱盲、基本扫除文盲单位标准及检查验收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机构 人员 教师
第十六条 在大队党支部领导下,由管委会、共青团、妇联、民兵等方面的负责人组成农民教育领导组,负责解决民校办学和教学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七条 民校设校长一人,由农民教育领导组组长或副组长担任,负责全面工作。设副校长一人,处理日常教学业务工作,并兼任课程。
第十八条 民校教师应本着“就地取村、能者为师”的原则,由大队农民教育领导组提名,报公社批准,县(市)教育局备案,并发给聘书。同时,还可从附近普通学校教师和县、社技术干部及其他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中选聘兼职教师。教师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轻易调换。
选拔教师的条件是:1、思想进步,热爱农民教育事业;2、具有胜任教学的文化程度;3、技术班教师应聘请熟悉所任农业技术课程的人员担任。

第六章 领导 经费
第十九条 民校应接受各级工农教育委员会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农业、科技、共青团、妇联、武装部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民校的领导,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农业、科技部门要认真搞好民校的技术教育工作。共青团、妇联、武装部等部门要动员和组织本组织的
成员带头参加学习。县教育局对民校的初中班、高中班,在业务上应给予更多的指导和帮助,以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人民公社工农教育委员会,由公社分管文教工作的负责同志任主任,由专管工农教育的干部任专职副主任。公社工农教育委员会的专职副主任,在公社和县教育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社大队民校办学和教学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生产大队每周应给民校教师一至两个半天,作为备课、批改作业等教学活动时间。民校副校长、教师因工作、教学误工,应根据按劳付酬的原则,给予合理报酬。
第二十二条 民校所需经费,可本着节约的原则,从生产大队公益金项下开支。



198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