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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收容安置肇祸肇事精神病人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03 22:42: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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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收容安置肇祸肇事精神病人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收容安置肇祸肇事精神病人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肇祸肇事精神病人是指在公共场所不能控制自己而严重妨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病人。
第三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精神病人的治疗、监护和管理,关心和爱护精神病人,预防精神病人肇祸肇事。
第四条 凡有下列肇祸肇事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应由肇祸肇事地公安机关收容处理:
(一)有杀人、伤害、放火、强奸、爆炸等行为的;
(二)严重扰乱党政机关工作秩序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工作秩序的;
(三)妨害交通安全的;
(四)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或有其他丑陋行为的;
(五)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防害社会治安行为的。
第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收容的肇祸肇事精神病人,应进行查询甄别,视情况作出具体处理:
(一)对有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精神病人,应会同卫生部门进行强制治疗。
(二)对有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社会治安行为的精神病人,应查明家庭地址,通知其监护人、家属领回看管;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由民政部门收容安置。
(三)对有第四条(二)、(三)、(四)、(五)项行为的外地精神病人,可送民政部门暂时收容,由民政部门通知其家属、监护人领回或由民政部门遣送。
(四)对伪装精神病人作案的,按有关规定惩处。
第六条 强制治疗的精神病人病情缓解后,按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其强制治疗期间的费用,享受公费医疗的,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家属、监护人支付;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由民政救济费列支。


第七条 各级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肇祸肇事精神病人收容安置的领导工作,组织公安、民政、卫生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认真抓好精神卫生工作。对本辖区发生精神病人肇祸肇事,不采取措施而互相推诿,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精神病人肇祸肇事,致使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负责赔偿损失和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月17日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的决定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的决定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国广大农村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自1990年全
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以后,各地按照中央的要求,普遍开展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涌现出了一批模范单位。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工作,民政部决定,命名吉林省梨树县等31个县(市、区)为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
在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中,吉林省梨树县等31个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领导高度重视,科学制订规划,采取措施,严格标准,检查督促,切实按照《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的要求,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坚持与农村整体工作相结合
,使村民自治示范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保证了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农村的贯彻落实,促进了全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蓬勃发展,保持了农村社会的持续稳定,充分发挥了示范单位的典型、带动和幅射作用,为本省和全国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供
了经验,为推进我国农村基层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做出了贡献,为全国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树立了学习的样板。
各地都要以吉林省梨树县等31个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为榜样,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深入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不断完善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
进一步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创造出更多更好的村民自治模范单位,为把我国的村民委员会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把我国农村建设成为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而努力奋斗。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戒骄戒躁,再接再厉,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长抓不懈,继续为全国农村村民自治工作探索新路子,创造新经验,把村民自治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潮,不断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九五”计划、2010年跨世纪宏
伟目标的实现,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名单
吉林省梨树县
湖南省临澧县
福建省古田县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河南省汝南县
山西省临猗县
山东省招远市
河南省新野县
黑龙江省青冈县
福建省宁化县
山东省安丘市
山西省河曲县
甘肃省天水市北道区
江苏省太仓市
四川省彭山县
山东省莱西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县
湖北省京山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山东省章丘市
黑龙江省泰来县
江苏省昆山市
湖南省望城县
甘肃省敦煌市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陕西省华阴市
河北省晋州市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北京市平谷县
上海市闵行区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1995年11月22日

北京市科技中介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认定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中介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认定办法》的通知

京科政发〔2001〕6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科技中介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北京市科技中介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认定办法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提供以下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1.利用科技知识和市场经验提供咨询服务的科技评估机构、科技招投标机构、情报信息咨询机构、专利事务所等(不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直接参与服务对象转化过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等;
3.为科技咨询有效流动、合理配置提供服务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技术经纪机构、科技人才中介机构、科技条件市场等。
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有关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独立核算;
2.年度总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3.为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提供服务取得的年度业务收入应占其年度收入的70%以上;
4.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其中专职人员应不少于10名,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三、申请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于每年5月底以前到所在地区、县科委申报,区、县科委应当在接到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市科委,市科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确认工作。同时将确认名单交“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四、申请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确认申请表;
2.机构年度财务报表;
3.为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服务的合同书及收入证明;
4.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五、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每年确认一次。
六、由市科委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中介机构实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撤销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得支持资金。
七、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