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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后准予退税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8:53: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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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后准予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后准予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
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1991年4月,我局国税发(1991)075号文件规定,对出口企业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的,不予退税。执行以来,部分地区反映,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的产品,按规定须征收工商统一税,出口不退税,加大了出口产品的成本,影响了这部分产品的出口。

为了鼓励我国产品出口,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决定:从1992年8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的,一律按现行出口产品退税的规定,予以退税。国税发(1991)075号文件相应的规定停止执行。



1992年7月22日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八批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名单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八批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名单的决定



教督[200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及《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2004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过评估验收,确定丁青县、贡觉县、八宿县、措勤县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我部通过审查认定,这4个县基本达到现阶段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各项要求,现予以公布。

  希望这4个县进一步加强领导,在巩固提高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成果的基础上,认真落实“两基”攻坚规划,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如期实现“两基”目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经贸委(厅):
8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陆续采用BOT方式,将外资吸引到本国的公路、铁路、电站、废水处理等项目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我国也在探讨如何采用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于基础设施领域,为了规范此类项目的招商和审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BOT方式在一些方面有其特殊性,但仍要纳入我国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审批体制。外商可以以合作、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建立BOT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外经贸部门按照现有利用外资的有关法律和审批程序对项目公司
合同、章程进行审批。鉴于BOT方式尚处于研究和试点阶段,除国务院另有明确规定外,沿海地区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与内陆地区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仍应由中央政府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以BOT投资方式吸引外资应符合国家关于基础设施领域利用外资的行业政策和有关法律。在项目洽谈阶段,应选择资金技术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从事BOT项目经验丰富的外商进行合作。
三、政府机构一般不应对项目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如外汇兑换担保、贷款担保等)。如项目确需担保,必须事先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对外作出承诺。
四、各地在招商引资进行BOT项目过程中,应量力而行,对本地区配套资金状况等综合因素给予通盘考虑。
希望各地加强对BOT投资项目的审批与管理,认真研究并及时总结BOT方式的问题与经验,随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我们。



199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