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对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复核案件提审后改判的判决应是终审判决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对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复核案件提审后改判的判决应是终审判决的批复
1988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四川法刑一字第7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第四十四个问题中指出:“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原判决量刑过重,因而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即: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用判决直接改判;或者由高级人民法院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里所说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所作的改判的判决应是终审判决。如果改判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还应在判决书上另起一行写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判决并为核准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
关于印发遵义市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8〕106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治自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制定的《遵义市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八年七月三日
遵义市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市民政局 市监察局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增强捐赠接收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开捐赠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应坚持真实全面、及时快捷、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应公开抗震捐赠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的救灾募捐主体包括:
(一)市、县两级民政局(捐赠接收办公室);
(二)市、县两级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三)经民政部门批准开展募捐活动的其他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未具备救灾募捐主体在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组织动员的捐赠活动,应在10日内向具有救灾募捐主体的部门完成款物交接手续,并在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公示捐赠情况及上交款物情况。
第五条 救灾募捐主体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事项:
(一)抗震救灾捐赠资金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
(二)抗震救灾捐赠物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
(三)救灾募捐主体电话、住址、账户账号、开户行及其它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捐赠人事先声明不公开身份信息的,应尊重捐赠人意见。
第七条 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是:
在遵义日报、遵义晚报、遵义人民广播电台、遵义电视台、市政府网站及县、自治县、区(市)的有关媒体上公开。
以上公开载体应积极配合,无偿提供服务。
第八条 救灾募捐主体应将所接收的款物及时公开,如募捐时间长可分阶段公开,原则上每15日公开一次。
第九条 救灾募捐主体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户存储、账目清楚。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制定捐赠管理使用方案,尽快把捐赠资金和物资送到灾区。
第十条 民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救灾募捐主体应做好捐赠人和社会对救灾捐赠资金物资发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询问的答复工作,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监督。
第十二条 在信息公开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