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局、烟草专卖局、南宁海关、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报告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8:21: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局、烟草专卖局、南宁海关、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局、烟草专卖局、南宁海关、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南宁海关、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严厉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报告
现将我们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反走私斗争的通知》(国发【1991】26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通告》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收购走私香烟的期限。从1991年6月25日起,至1991年7月25日24时(夏令时)截止,由货主到当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领取“收购走私香烟登记表”,并将“专卖许可证”、“准购证”和现存走私香烟,送当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部门指定点收购。逾期按有关法规
处理,除没收全部走私香烟外,并处以罚款。
二、走私香烟和收购和零售价格。按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物价局《关于收购走私香烟价格的通知》(桂烟专【1991】29号)执行。收购走私烟的处理,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部门指定并由区烟草专卖局核准的零售点或专柜公开零售,不得批发,不得转手倒卖。零售时,拉掉小包上
的金拉线,以示与正常进口香烟的区别。
三、在收购走私香烟的期限内,仍继续销售、贩运或购进走私香烟者,按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通告》第一条、国家烟草专卖局1988年5月27日《公告》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1990年12月20日《关于
加强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的通告》第三条的规定处理,没收其违章经营的全部香烟和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四、对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走私香烟的企业和个人的处理,在本文第一点规定期限内,除按规定收购价收购现存走私香烟外,并按收购总金额处以5%的罚款。
五、取缔企业和个人无“特种专卖许可证”经营进口香烟。对现存的进口香烟,在上述第一点规定的期限内,可送交当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部门指定的收购点按国家规定的口岸调拨价收购。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1984年4月28日发的《关于增补专卖有关证件的通知》第五点规定,
整顿香烟市场,从1991年7月26日起,凡经营进口香烟(即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和国产收取外汇的香烟,必须持有自治区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特种专卖许可证”,否则,按无证经营查处。
六、对送收购的走私香烟,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符合质量要求经鉴定为假冒伪劣和严重破损、霉变的不能批准出售,一律没收,公开销毁。
七、为了有力地开展反走私斗争,对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海关和烟草专卖局等执法部门办案经费和缉私装备,请财政部门给予支持。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海关和公安等执法部门要个司其职,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一组织、统一部署,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积极开展打击走私香烟活动,整顿香烟市场秩序,夺取反走私斗争的新胜利。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1991年7月8日

陕西省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


《陕西省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1997年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程安东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







陕西省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是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共活动场所和各类大众性文体、商贸等活动提供约定的安全保卫服务的专门组织,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



第三条 县(市、区)以上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机构是本地区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负责社会公共安全员的聘用和培训工作;



(三)负责各类安全器材和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实行有偿服务。



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



第五条 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对象通过订立书面服务合同的形式,约定服务责任区域、服务项目、服务质量与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收费以及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六条 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提供安全保卫服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或社会公共安全人员因违反合同造成服务对象遭受侵害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社会公共安全员由省或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市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制定。



第八条 社会公共安全员的职责是负责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责任区域内的公共安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安全防范和控制工作;保护犯罪现场,扭送犯罪嫌疑人等工作。



第九条 社会公共安全人员必须经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经培训合格并取得《陕西省社会公共安全员资格证》的方可上岗。



《陕西省社会公共安全员资格证》由省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机构统一制发。



第十条 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社会公共安全员签订劳动合同。



对连续5年被考核确定为合格或连续3年被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社会公共安全人员,具备人民警察条件的,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可优先录用。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共活动场所需要聘用公共安全人员的,必须向所在地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选派。



社会公共安全员不得擅自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偿的安全保卫服务。



第十二条 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和社会公共安全员,因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经公安机关批准,可配备必要的警械。



公安机关对社会公共安全员配备和使用警械,必须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社会公共安全员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持统一工作证件上岗。



服装、标志和工作证件由省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机构统一制作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后,原有的保安公司、治安联防队和各类群众性有偿服务的治安防范组织一律终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例如,对于“合同方式适用合同缔结地法”这一冲突规范,如果合同的缔结地是英国,准据法即为英国的实体法;如果合同缔结地为中国,准据法即为中国的实体法。
准据法在通常情况下,国家有关冲突规范中连结点的指引可以顺利地确定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准据法。但是,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准据法的确定较为复杂,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加以解决。
1、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准据法所属国为多法域国家是指该国内部法律体系不统一,由于各法域之间的立法规定不同而产生区际法律冲突。在该种情况下,究竟适用它的哪一个法域的法律为准据法?
(1)外国的不同做法
各国对存在区际法律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解决方法:
①根据准据法所属国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②直接根据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确定准据法;
③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④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居所地法或所属地方的法律代替其本国法;
⑤采用国际私法的规定确定准据法。
(2)中国的做法
中国兼采上述第①种和第③种办法,表现为《民通意见》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2、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1)时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国际私法上准据法所属国经常存在新旧法交替的情况,包括:
①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后有所改变;
②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发生变更;
③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事实发生变化。在出现新旧法交替时应当如何确定准据法,就是所谓的时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2)各国的做法
对以上第①种和第②种情况的处理,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原则,一般由准据法所属国在其新修订的准据法中明确规定其是否有溯及力及溯及力的范围。对于第③种情况的处理,主要是通过各国国内法的冲突规范本身加以规定或通过“时间因素”的明确规定给法院提供具体指示。
3、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人际法律冲突即同一国家中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宗教、部落或阶级成员的民商事法律之间在效力上的冲突。解决人际法律冲突的准据法问题,通常做法是由该国的人际冲突法或人际私法确定。如果该国无人际冲突法和人际私法,则适用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其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