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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关员职业资格国家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3:20: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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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关员职业资格国家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培训就业司 劳


关于开展公关员职业资格国家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公关人才的需要,提高我国公关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国开展公关员职业资格国家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专门从事组织机构公众信息传播、关系协调与形象管理事务的调查、咨询、策划和实施的人员,以及有志于从事公关职业的人员。
二、资格与条件
公关员职业资格分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三个等级。参加各等级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公关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鉴定内容与方式
本职业鉴定内容依据《公关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确定。根据公关员职业知识面广和心智技能突出的特点,本职业专业知识和心智技能考核全部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培训教材采用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认定的公关员职业培训教材。
四、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负责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和证书的权威性,根据公关员的职业特点,试点工作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的原则进行。
有关培训安排、考试时间、考务管理及考评员培训等具体事宜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五、证书核发
参加本职业资格鉴定合格者,按照全国统一考核鉴定有关规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标准,保证鉴定质量,做好公关员职业资格国家统一鉴定试点工作。



2000年6月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的通知


199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党中央决定,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江泽民总书记对此极为重视,作出重要指示,对全党、全军和全国政法机关郑重地提出了严格要求。7月28日中纪委、中政委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部署,胡锦涛、尉健行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决定。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中央决定的重大意义。党中央的决定,是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治本性措施,是深得党心、军心、民心的一项重大决策。这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现象,促进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维护检察机关的声誉和形象,保障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公正执法,依法办案;对于密切政法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政权建设,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一定要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最近几次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胡锦涛、尉健行同志7月28日在中纪委、中政委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精神,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中央决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地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把贯彻中央决定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摆在重要位置,雷厉风行,迅速行动,周密部署,不折不扣地把中央的决定落到实处,坚决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采取果断措施,坚决落实中央决定。高检院确定,全部撤销高检院机关服务中心所办的四个公司,抓紧做好善后工作。同时,立即着手对机关各直属事业单位所办的经营性公司进行清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对兴办的各种经营性公司要认真进行清理,按规定处理,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检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与挂靠在本单位的公司要立即解除挂靠关系。
三、要把贯彻执行中央决定,同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结合起来,同正在进行的教育整顿工作结合起来,把它作为检察机关教育整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继续深入抓好“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贯彻落实,严格对办案中扣押款物的管理;严格按照案件管辖范围办案;坚决刹住乱收费、拉赞助的歪风。要把贯彻执行中央决定作为检验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
四、要严明纪律。在清理经商活动的过程中,必须严明纪律,令行禁止,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规定的五条纪律。(1)对经营性公司的资产、帐目要采取保全措施,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变卖资产;(2)严禁弄虚作假,不准做假账和涂改、转移、销毁账目;(3)不准借机乱发钱物,私分经营性公司的财产;(4)不准挥霍浪费。各级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清理工作纪律的,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贯彻中央的决定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工作的领导。高检院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这项工作,下设检察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省级检察院都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要迅速摸清所办经营性公司的底数,一个不漏地造册登记,并分门别类进行研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妥善解决的具体办法。各省级检察院要在8月11日之前将所办公司情况上报高检院。检察系统清理经营性公司的工作,年底以前要全部完成。
各级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抓好中央决定的贯彻落实,继续抓好检察机关的教育整顿,全面推进检察工作,更好地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更好地为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服务。


公安部奥运安保工作组关于加强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交通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奥运安保工作组


公安部奥运安保工作组关于加强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交通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公奥运办[2008]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境内传递活动将于2008年5月4日至8月8日举行。为全力以赴做好交通安全保卫工作,确保火炬接力境内传递安全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火炬接力途经地区道路交通秩序良好,不发生影响火炬接力的重特大交通事故。要在火炬接力安保工作领导小组框架内,成立由交警总队领导负责的火炬接力交通安保工作组,并明确由交警总队一名业务处室负责人为火炬接力转场联络员,具体负责本省(区、市)城市间以及省际间火炬接力转场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请于4月10日前将火炬接力交通安保工作组组长、成员和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部奥运安保办和交通管理局。

  二、制定完善方案,加强风险评估。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火炬接力安保工作总体方案,制定完善的火炬接力交通安全保卫方案、交通分流方案和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提高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及早分析火炬接力路线及周边道路的交通流量、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情况,加强对火炬接力和公路转场的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务必在火炬接力前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经过整改仍未消除隐患的,要及时向省火炬接力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建议调整火炬接力路线。各地请于4月10日前将火炬接力交通安全保卫方案、交通分流方案、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上报部奥运安保办和交通管理局。

  三、加强教育培训,组织预案演练。各地公安机关要组织对参与火炬接力交通安保工作的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一线民警的教育培训,邀请治安等相关部门领导、专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执勤民警的交通安全保卫工作能力。要根据火炬接力安全保卫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强化交通安全保卫工作模拟演练。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火炬接力交通安保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进一步强化实战技能,全面提升交通安全保卫能力和水平。4月30日前各地至少要完成2次演练。部奥运安保办和交通管理局将视情实地指导各地演练工作。

  四、加强路面管控,消除安全隐患。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奥运交通安全保卫工作,针对本地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严格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要科学安排勤务,提高道路管控能力。要会同安监、交通等部门,重点对火炬接力路线和备用路线进行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确保火炬接力前及时整治完毕。要逐个城市、逐条道路、逐个岗位落实交通管制和分流措施,强化对火炬接力境内传递路线、公路转场路线的交通管控力度。特别是传递城市多、转场时间长、距离远的吉林、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海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新疆等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协调、指挥和路面管控,确保火炬接力工作万无一失。要组织对所有参与火炬接力活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凡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不许参加。

  五、广泛宣传引导,创造良好交通环境。各地公安机关要制定火炬接力交通管制措施的宣传方案,加强社会面和源头的宣传、教育。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深入宣传火炬接力路线、交通管制措施、绕行路线等,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教育广大驾驶人特别是参与接力工作的,遵守交通法规,文明礼貌驾驶,避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六、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后勤保障。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信息掌握和沟通,加强与火炬接力组织部门和火炬圣火运行团队的协作配合,全面了解火炬接力对交通安保工作的需求,确保措施到位,增强针对性。要加强公安机关各参战警种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火炬接力转场期间,特别要加强城市之间、省际之间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火炬接力转出地交警总队联络员要主动与火炬接力转入地交警总队联络员联系沟通,提前通报有关信息,沟通有关情况,确保工作无缝衔接。要加大后勤保障力度,为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执勤车辆和通讯工具,确保任务的顺利实施。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奥运安保办和交通管理局。



公安部奥运安保工作组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