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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政府政务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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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政府政务公开规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政府政务公开规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太原市政府政务公开规定》已经2003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 李荣怀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太原市政府政务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以政府诚信带动社会诚信,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社会和群众监督,保证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政务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结果向社会公开,便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知晓的一种行政管理方法。
第三条 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基层所、队、站)是政务公开义务人 (以下简称为义务人) ,具有依法公开政务的义务。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依法获取公开政务内容的权利人(以下简称为权利人),并享有对政务公开义务人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政务公开的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公正,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公开或获取政务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个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义务人公开政务活动,以及权利人行使依法获取公开政务内容的权利。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提供政务公开内容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十条 义务人在事权方面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制定、执行及完成情况;
(二)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确定及依据;
(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四)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
(五)行政管理权限、服务范围、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承诺、办事结果;
(六)当地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
(七)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八)其它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
第十一条 义务人在财权方面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执行情况;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三)重大事项经费的分配情况;
(四)重大物质招标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五)重要审计结果;
(六)其它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
第十二条 义务人在人事权方面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一)政府领导成员的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二〉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的任用、调整和年度考核评议结果;
(三)公务员招聘录用的有关事项;
(四)政府机构改革定编及人员分流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
第十三条 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一)行政行为的主体;
(二)行政行为的依据;
(三)行政行为的程序;
(四)行政行为的时限;
(五)救济的途径与时限;
(六)依法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义务人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主动向其告知下列内容:
(一)处罚的主体;
(二)处罚的程序;
(三)处罚的依据;
(四)处罚的主要事实及理由;
(五)处罚结果;
(六)救济的途径和时限;
(七)依法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义务人在内部政务方面应当主动对内公开下列内容: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二)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三)人事管理及干部选拔调整、职务晋升、奖惩等情况;
(四)招待费、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
(五)内部审计结果;
(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权利人有权向义务人申请公开未在本规定第十条至十五条中列明的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义务人应当依法按照申请向权利人公开。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七条 推行政务公开的方式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以醒目、易懂、方便、高效、快捷为原则。
第十八条 向社会公开政务应当根据政务内容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设立统一的政务公开网站;
(二)在政府公报上定期刊登,并公开发行;
(三)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发布;
(四)设立政务公开厅、公开栏、台卡、胸卡、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
(五)印发宣传册和"明白卡";
(六)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听证会;
(七)开通政务公开服务热线;
(八)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形式。
第十九条 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公开政务内容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行政处罚作出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权力与义务,决定的适用程序以及法定依据。
(二)行政处罚作出后,公开执法文书。执法文书上应载明本规定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条 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公开内部政务的,以符合该义务人实际情况的适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策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策部门应当将拟定方案或草案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进行必要调整后,再进行决策。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义务人未主动向社会履行公开义务的,权利人可以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接到公开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义务人应当给予指引。
第二十三条 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第十四条规定公开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随时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即时向行政相对人公开。
第二十四条 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第十五条规定公开义务的,权利人可以申请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及时将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依照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义务人在接到申请书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公开决定书送达权利人。义务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公开时间自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口头申请的,义务人应当做好笔录。
第二十六条 政务内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性质或密级确认后,分别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二十七条 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政务内容,只能向权利人依法收取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监督与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一)对各义务人的政务公开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各义务人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其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及时了解各义务人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
(四)通过民主议政日,向权利人以发放征求意见信、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五)以政务公开简报的形式,及时通报情况;
(六)设立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定期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政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等部门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
(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公开虚假政务内容的。
第三十一条 义务人隐匿、提供虚假的政务内容,给权利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害构成国家赔偿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义务人进行政务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监察部门或法制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运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金律研究》之“绪论”


一部完整的中国通史,必须包括中国各少数民族史,这已是史家的共识。同样,一部中国法制史,如果只是津津乐道于华夏"正统"王朝立法建制的辉煌成就,而对各少数民族政权,尤其是北方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所建政权的法制漠然置之,或视其为华夏王朝法制的附庸,那么,这部中国法制史就是残缺不全的。或者说,它不能算作一部真正的中国法制史。

我国古代的少数民族,大致可作南北之分。从某种意义上??讲,北方少数民族的历史地位较南方突出。他们多以游牧为主要生活方式,素以勇猛、强悍著称,曾多次入主华夏建立统治全国的政权,或控制中国北方,与南方汉族政权长期并存。从西晋末年匈奴、鲜卑、羯、氐、羌等族在中原建立十六国,到北魏统一中国北方;从辽、金、西夏与两宋的长期对峙,到元朝和清朝的"大一统"政权,历时近千年之久,几乎占了整个封建时代一半的时间。

在入主中原之前,北方少数民族大多已经历漫长的发展历程,创立了富于特色的游牧民族文化。他们大多有自己的语言、文字,有记录成文的习惯法规范或成文法典。诸如契丹族在耶律阿保机为部落联盟首领时的"籍没之法";女真族在十一世纪初石鲁联盟时代的"条教";成吉思汗建立蒙古汗国时编纂的《大扎撒》等。在入主中原的过程中,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虽然受到源远流长的华夏正统法文化的冲击和融汇,但仍然顽强地固守自己的领地,凭借本民族在国家政权中占居统治地位的优势条件,对国家立法建制以至整个社会生活发挥影响,使这些政权的法制呈现出多元化的色彩。

然而,正是这些富于多元化特色的法制融入,为儒家思想束缚下步履蹒跚的中国法制不断注入新的活力,才使中国古代立法建制创造出世人注目的辉煌,中华法系才会具有如此巨大的魅力而跻身于世界大法系之列。

可是,迄今为止,几乎所有的中国法制史论著,除对北魏、元朝和清朝法制稍微注意外,五胡十六国、辽、金、西夏、蒙古汗国、后金等少数民族占居统治地位政权的法制,备受冷落,或只字未提,或一笔带过,或基于"华夏正统"的观念,只是对其中野蛮残酷的内容痛加挞伐,却置其法制上的建树于不顾。至于有关少数民族法制史的专著,则基本上是空白。

这种状况,显然与少数民族政权法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因此,全面、系统地探讨我国历史上少数民族政权的立法建制活动及其经验教训,无疑是民族学和法学理论工作者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有鉴于此,笔者在完成国家"七五"期间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课题《中国法制通史》之《宋辽金卷·金朝法制》撰稿任务后,对所搜辑的大量金律资料进一步作了深入的探索和考察,汇纂成此书,力求反映金朝立法建制的全貌,期望对民族法制史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在中国古代各少数民族中,女真族尤以历史悠久著称。其先世可以追溯到西周初年受周王室册命的肃慎。后来,肃慎部族在汉魏晋时期被称为挹娄,北朝称之曰勿吉,隋唐称??,五代始将黑水??称为女真。到十一世纪时,以??为主体,吸收不同祖源、语系的氏族部落形成的女真族,在"白山"(长白山)、"黑水 "(黑龙江流域)间崛起。自公元1115年建立国家政权后,相继吞并辽朝和北宋,在中国北部建立了长达一百二十年较为稳固的统治。

在此期间,女真族以开放的恣态,吸收和融合了汉族及其他各族文明的精华,促进了本民族的飞跃发展。同时,对异族文化博采兼纳,又使女真文化获得了丰富的滋养,成为具有较高水平的多元文化。女真文化与中原文化双向渗透的结果,形成以儒家思想居主导地位的多元一体的金文化。可见金文化并非同时并存的宋文化的附属,而是中华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中华文化发展史上,金文化应与宋文化并列于"正统"地位。

儒家思想在金代社会意识形态中主导地位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金建国之初,女真"旧俗"尚支配一切,占居上风。到熙宗时,金朝在中原的统治基本稳定,统治者开始提倡尊孔崇儒。在世宗、章宗时期,儒家思想已成为金统治的思想基础,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儒学的精神原则成为衡量是非的标准;儒家的忠孝观念被奉为调整君臣上下和家庭、宗族关系的准则。少数民族在礼俗、丧葬、文体、游艺、岁时杂俗乃至心理素质等深层文化中,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华夷同风"的文化积淀。

有金一代,中国古代的各种思想灿然皆备,百家争鸣,儒家思想、佛教、道教尤为盛行。儒家思想之所以独占鳌头,成为金朝统治思想的核心和主体,乃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金崇奉的儒家思想,已不同于先秦和汉代的儒学,而是继承北朝以来兴起的新儒学。这种新儒学不尚虚名,注重博实,敢于摒弃"贵华夏,贱夷狄"等陈腐观念,敢以北方王朝自重,以"正统"自居,完全适合金王朝力图在当时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树立"正统"形象的需要,因而受到统治者的青睐。

此外,金统治者崇儒还缘于维护自己统治地位的现实目的。世宗即位后,鉴于女真贵族集团内部不断发生争权夺利的血腥事件,熙宗、海陵王相继死于暴力政变,遂大力宣扬和提倡儒家忠孝观念,特别强调忠君,把忠君思想作为调整君臣关系的法宝,要求臣僚"惟忠惟孝,匡救辅益,期致太平"(《金史·纥石烈良弼传》),告诫臣民不要做有亏忠节的事。

金统治者带头尊孔崇儒,使女真人皆以学习华夏文化为荣,汇成一股学习华夏文化的潮流。以儒学为核心的汉文化逐渐为女真人普遍接受。儒家思想成为汉、女真人等各族人民的共同思想。
各民族共同思想基础的确立,推动了金代政治经济制度改革和封建文化的发展,加速了民族融合的进程。

在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多元一体文化氛围中,金朝立法上采唐辽宋之制,参以女真传统习惯法,形成具有多元特色的法??,并对元朝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金朝第一部成文法规熙宗《皇统新制》,就是以本朝旧制为基础,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汇纂而成。此后,海陵王《正隆续降制书》、世宗《军前权宜条理》、《大定重修制条》等法规,都是修订皇统以来历代法规基础上颁行的。集金代立法之大成的《泰和律令敕条格式》更是以唐律疏义》之翻版。它不仅是金朝的一代成法定规,其效力还及于元初。"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
(《元史·刑法一》)
直到元世祖至元八年(1271年)"始禁用金泰和律"(
《元史·世祖本纪》)。从蒙古汗国太宗六年(1234年)灭金而沿用金律,至此已三十七年时间。而且,金律的效用并未因元世祖一纸禁令而中止。世祖下令禁用金律时,并未颁行一部足以代替《泰和律》的成规定制。以致至元十六年(1279年),御史中丞崔 仍建言:"宪曹无法可守,是以奸人无所顾忌,宜定律令以为一代之法"。(《新元史·刑法志》)在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颁布《至元新格》后,元成宗于元贞二年(1296年)以"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新元史·刑法志》),命参知政事何荣祖等更定律令。但新律直到武宗至大二年(1309年)仍未颁行。时中书省臣上疏:"律令者,治国之急务,当以时损益。世祖有旨,金泰和律勿用,令老臣通法律者参酌古今,从新定制,至今尚未行。臣等谓律令重布,未可轻议。请自世祖即位以来所行条格,校雠归一,遵而行之。"(《新元史·刑法志》)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大元通制》告成,才最终取代了《泰和律》的地位。可见,在中国法制史上,金律和两宋法律共同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关于研究金律的资料问题。
金代律典法规早已亡佚不传。我们只能从散见于历史典籍中的法制资料,勾勒出金王朝立法建制之概貌。

作为二十四史之一的《金史》一百三十五卷,乃是可资参阅的基本史籍。《金史》系元代官修的一部正史。其依据是金朝史官编纂的诸帝《实录》和《国史》,并以金人刘祁的《归潜志》、元好问的《中州集》和《壬辰杂编》、王鹗《汝南遗事》等著作参证补遗,内容详实而可靠。正如《四库总目提要》所论:金代"制度典章,彬彬为盛,征文考献,具有所资。"而且,《金史》成书前,已有不少史家对金朝史实做了大量的考订整理工作,"相承纂述,复不乏人",为修成《金史》提供了较好的基础。《四库总目提要》说,"元人之于此书,经营之久,与宋、辽二史取办仓卒者不同",对《金史》赞誉有加,称该书"首尾完密,条例整齐,约而不疏,赡而不芜,在三史之中,独为最善。"清人赵翼亦指出:"《金史》叙事最详核,文笔亦极老洁,迥出宋、元二史之上,"谓为"良史"。(《廿二史札记》卷二十七)
此外,题为"淮西归正人宇文懋昭撰"的《大金国志》、宋人徐梦莘的《三朝北盟会编》、洪皓的《松漠纪闻》等,亦是研究金律的重要资料。

值得一提的是,台湾商务印书馆于1972年出版了叶潜昭先生的学术专著《金律之研究》。该书以宋朝律博士傅霖所撰《刑统赋》之疏解,及《元典章》为依据,参照《唐律疏议》,对金《泰和律》的条文进行了"复旧",为金朝法制研究开辟了新的途径,对弥补金代法规亡佚造成的资料阙如作了有益的探索。其研究方法和视角独特而新颖,给人以启迪。

然而,《金律之研究》所"复旧"的金律,只是颁行于章宗泰和二年(1202年)五月之《泰和律义》。该律典虽然堪称金朝立法的主要成果,却不能反映此前近九十年间金律发展演变的历程,无法显示金代立法建制之全貌。须知,无论熙宗《皇统新制》、海陵王《正隆续降制书》,还是世宗《军前权宜条理》和《大定重修制条》,都是金代长期通行的成法定制,当然是金律的有机组成部分。

再则,《元典章》、《刑统赋解》、《刑统赋疏》等,多为元人著作。其中对《刑统赋》的疏解,援引了《唐律疏议》和元代的判牍、案例作为印证。在未经信史佐证,其中唐、宋、金、元之制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将上述著作中的内容认定为金律条文,似值得商兑。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直属高校产业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直属高校产业工作的意见

教技发〔2009〕1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经过几年艰苦努力,我部直属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和2006年教育部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视频会议有关精神,推动直属高校尽快完成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任务,同时,积极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强化学校企业风险管控,有效规避企业风险,推动学校产业科学发展,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贡献力量,现就做好2009年度直属高校产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学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

(一)全面建立新型的学校产业管理体制。

1.目前尚未组建高校资产公司的学校必须于2009年6月底之前完成资产公司组建工作,依法理顺学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明确学校企业出资人代表,建立起科学、规范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2.因产业规模较小,经我部批准暂不组建资产公司的学校,要明确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部门及负责人,并于2009年底前完成学校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公司制改造。

3.各校设立的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学校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成员由学校分管产业、科技、财务、资产、人事的校领导及资产公司主要领导等组成。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履行学校资产公司出资人职责,行使资产公司股东权限。

要逐步建立学校对资产公司、资产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资产公司在运营和管理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方面的重要作用。资产公司应对所运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4.各校要按照我部有关工作要求,于4月30日前完成对所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全面清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将学校所投资企业股权相对应的净资产划转至高校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各校2009年至少要完成全校70%以上的所投资企业股权相对应净资产的划转工作。资产划转工作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经审计或评估,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工商变更、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二)加快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步伐。

5.各校要全面清理学校现存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2009年度,各校应完成50%以上的学校现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改制及撤并任务。各校要按照“非改即撤”的原则,制定学校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总体规划,明确改制及撤并进度,于2009年3月底之前报送教育部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下同)备案。对于不是以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为目的而创办的学校企业,不具备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学校企业,以及长期亏损、投资无回报、经济和法律风险较大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撤并或退出。各校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撤销企业工作。

6.学校企业改制,必须遵循国家关于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及程序,由学校或由学校资产公司代表学校实施对下属企业的审计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7.各校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妥善安置全资企业改制中的富余人员,支付必要的改革成本。

(三)学校资产公司规范运营。

8.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向学校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相应职权。学校资产公司董事会由熟悉经济工作、具有企业经营管理决策能力的成员组成。学校和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应确保资产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充分行使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权限。

9.学校资产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学校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和资产公司的职工代表组成,切实行使《公司法》赋予的对公司经营行为、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监督职权。

学校资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学校资产公司总经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动情况须报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10.学校与学校资产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学校资产公司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预警机制。

请各校于2009年5月30日前按照资产公司年度报告提纲(详见附件)要求,将资产公司2008年度报告报送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四)继续做好学校产业规范化建设有关工作。

11.各校分管产业工作的校级领导可以担任学校资产公司董事长,其他校级领导原则上应逐步撤出在资产公司的兼职。今后,各校校级领导一律不得在资产公司以外的学校企业中兼职,已兼职的须于2009年6月底前撤出。此后,校级领导仍在资产公司以外的学校企业中担任职务的,应主动辞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

除作为技术完成人,各校领导干部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学校企业的股份。

12.各校所投资企业,除学校资产公司、大学科技园、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出版社、设计院外,一律不得冠用校名全称。现有不符合以上规定冠用校名全称的学校企业,应于2009年年底前依法取消校名全称。

13.各校要加强对学校资产公司及重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学校企业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为学校企业规范运营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原则上,今后各校资产公司及重点骨干企业的管理人员每两年要参加一次我部组织的轮训。

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强化学校企业风险管控

14.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实体经济造成了严重影响,我国经济下行趋势比较明显。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学校企业正常经营和进一步发展。鉴此,各校要在近期安排一次对所投资企业,特别是全资、控股骨干企业全面细致的排查和分析,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督促企业调整不切实际的投资规划,制止企业盲目发展和扩张;二是全面清理全资和控股企业的负债和担保情况,认真评估骨干企业的偿债能力,严密监控重点企业的现金流动,建立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三是各校要制订学校企业风险失控的应急预案,对因受宏观经济影响遇到暂时困难的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学校资产公司在可能的情况下要施以援手,对无法挽救的企业则要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处置,努力维护学校及企业的稳定,尽量减少经济损失。

15.禁止学校为企业提供担保。学校资产公司不得为其非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为其控股企业贷款提供经济担保的,担保总额与资产公司本部贷款总额之和不得超过学校资产公司净资产规模的50%。学校资产公司要制订担保细则,严格审核公司担保事项,特别要严格审核公司新增担保事项。资产公司要加强对学校骨干企业之间互相担保行为的监管,加强对担保资金使用的监管,加强对担保责任风险的监管。我部将于2009年上半年组织对部分负债和担保数额较大的学校资产公司和重点骨干企业排查风险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同时,我部将于2009年内组织实施直属高校资产公司对全资和控股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的试点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学校产业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16.目前各校推进产业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进度差异较大,一部分学校的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与预定目标存在较大差距。为此,要求各校要继续深入贯彻我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的一系列工作要求,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对学校产业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2009年学校产业各项工作要求,务必使直属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在年内取得决定性胜利。我部将进一步加强工作的指导,组织对各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直属高校产业工作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健康发展。

17.各校要建立、完善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承担起对本校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监管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学校和学校企业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包括执行严格规范的学校内部决策程序,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程序。如因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流失,将依法追究学校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学校及学校资产公司使用和处置非货币国有资产,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和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先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学校以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企业时,可给予技术发明人和其他主要人员不低于该技术成果所占股权20%、原则上不超过50%的奖励。

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推动学校产业改革与发展

18.希望各校要站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推动学校产业进一步改革与发展,促进学校产业工作与人才培养工作和科研工作协调发展、相互促进。学校产业工作要继续贯彻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建立投入、产出、再投入、再撤出的机制,充分发挥自身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优势和特色,下大力气培育和扶持一批拥有学校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市场、服务社会。

在当前我国经济形势下,高校产业界要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参与政府“拉动内需、调整结构、确保增长”的各项计划之中,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部属高校资产公司2008年度报告(提纲)

1.公司简介。具体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包括英文名称)、设立宗旨、公司与学校的关系、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以及报告期内的重大变更,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2.报告期基本财务数据和经营数据摘要。具体内容包括总资产、合并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以及与上年度比较等。

3.报告期所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持股比例,按照“合并报表企业”、“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企业”、“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企业”、“处于停业阶段的企业”等四部分分类报告。

4.公司治理及机构设置。

(1)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包括机构名称、成员姓名、机构中职务、学校(或资产公司)职务;报告期内各次会议时间、内容摘要,特别是批准的对外投资、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方案、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规章制度等重大内容。

(2)董事会。包括董事会届次、成员姓名、公司中职务或学校职务;报告期内各次会议时间、会议方式、内容摘要;批准的规章制度及经营决策等内容。

(3)监事会。包括监事会届次、成员姓名、学校职务或公司中职务;报告期内各次会议时间、会议方式、内容摘要;监事会日常开展的工作;监事会对公司年度工作的独立意见。

(4)高级管理团队。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等以及主要变更。

(5)设置的内部管理机构。

5.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工作回顾)。

(1)经营管理工作综述。综合报告本年度经营业绩及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体会;报告规范化建设概况。

(2)主要控股企业(合并报表企业)本年度经营业绩。可以列表,包括企业名称、出资比例、所占权益、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以及与上年度比较等;重点企业,特别是控股上市公司,可以较为详细地用文字叙述。

(3)按所投资企业行业分析经营状况。包括分析投资比重,资产和经营规模比重,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

(4)报告期内所投资企业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应逐项简要说明变动原因,包括本年度内资产划转情况。

(5)报告期内技术创新及科技产业化情况。包括所投资企业中重大技术转移项目进展情况,重点新产品研发和市场开发情况。

(6)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具体包括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重要人事变动情况,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重大债务融资事项,重大经济担保事项等。

6.下一年度经营管理工作计划(工作展望)。

(1)经营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经济指标。

(2)工作要点。其中包括深化规范化建设工作。

7.财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8.其他有关资料。

(1)对法人独资的资产公司的法律意见书。高校资产公司(专指法人独资有限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高校资产公司财产独立于学校的财产发表法律意见。

(2)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有可能承担所投资企业风险的连带责任;长期亏损企业的风险分析;停业的所投资企业的风险分析;其他可能对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