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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建筑执照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25 14:31: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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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建筑执照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建筑执照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为适应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改造、振兴上海的需要,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的作用,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对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和建筑执照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如下:
一、城乡规划审批程序
(一)城乡建设的系统规划、专业规划、中心城的分区规划和地区规划,郊区的卫星城、近郊工业区、县城和县属镇的总体规划,风景游览区规划、新区开发规划,以及除县属镇以外的这些地区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有关专业局或区、县人民政府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郊县除县城
以外的县属镇的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乡域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由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土地局备案。其中与中心城毗邻乡的乡域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在审批前,应先征求市规划局意见。
二、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一)区、县属以上单位、部队、中央在沪单位以及城乡联营企业的新建、迁建或扩建工程,需使用土地时,应凭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市规划局和市土地局同时提出申请。先由市规划局选址定点,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后由土地局核定实际用地面积,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发放土
地使用证。
(二)大型建设项目、外商独资、合资或合作建设项目、国防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和重大管、线工程的选线,由市规划局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三)凡建设项目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以上的,由市土地局报市规划委员会和农业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以内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土地局审批。
(四)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按《关于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实行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社员建房用地,按《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办理;乡镇事业、郊县农副业生产建设用地(包括仓库、场地、棚舍、社场道路、水利工程等)可参照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分级
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办理。
三、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程序
中心城、卫星城重要建筑和重点地段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四、建筑和管线工程执照审批程序
(一)逐步扩大区、县审批建筑工程执照的权限。在市区范围内,凡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可由所在区审核发照;在郊县范围内,凡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可由所在县审核发照。在上述建筑面积以上的,由市规划局审核发照。
(二)重大管线工程、中心城管线及与中心城管线网络相连接的管线工程以及卫星城管线工程的执照,由市规划局审核发照。郊县县城、县属镇、乡镇管线工程以及农用管线工程的执照,由县审核发照。
以上暂行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1986年1月24日
摘要:检察机关正确认识参与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注重自身建设,全面提升自身素质。同时,创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载体,改变一成不变的陈旧思想。对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坚持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立足点,以执法办案工作为依托,真正做到在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中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关键字:社会管理 自身建设 创新载体 完善机制

在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要正确认识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意义,全面把握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任务,创新自身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载体,提升自身建设,不断深化机制建设,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坚持以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立足点,以执法办案工作为依托,找准切入点、结合点,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真正做到在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中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一、强化自身建设,提升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
一是正确认识自身的责任与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都是“社会”的细胞,必须承担社会管理责任,又要接受社会管理,努力解决好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推进自身的工作创新和管理创新,这既是责任又是规律。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尤其要着力提升公正廉洁执法的能力和水平,着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着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坚持把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积极转变观念,正确把握社会管理创新与检察工作的关系,坚持思维创新、理论创新、实践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执法观念,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干警素质。要围绕“人”字做文章,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战略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努力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尤其要加强对新招录的年轻检察官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让他们尽快实现由知识型到能力型的转变;对一些已在办案一线工作了多年的资深检察官,要通过培训促使他们加快知识的更新换代,进一步增强理性思维和法律功底;以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为重点,开展领导素能和管理培训,提高科学决策、依法履职的能力。
三是要增强检察干警的主体、创新和作风意识。首先,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自身的主体意识。检察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我们不是旁观者,而是一个重要主体,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我们责无旁贷。要始终把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其次,要增强干警的创新意识。在新时期下,要实现检察工作的与时俱进,就必须坚持创新意识,用创新理念引领检察工作不断发展。这就需要转变思维方式,抓住执法中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又迫切需要突破的难点,实践中没有可借鉴的经验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创新探索,大胆实践;最重要的是全面提升检察干警的作风意识。为检之要,贵在务实,从检之道,重在落实。唯有以务实的作风,务实的恒心,按客观规律谋划检察工作,办实事、求实效,才能成就事业,干出业绩。切实杜绝和纠正冷、硬、横、推等官僚习气和散漫作风。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中推动检察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创新载体,更好地创新社会管理
检察机关创新社会管理必须立足执法办案,但不能局限于执法办案。应当结合检察职能,找准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结合点、着力点,延伸工作触角、拓宽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式,深化、细化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措施,探索社会管理的有效方法和长效机制,促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促进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的工作机制。首先是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严重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深入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等整治活动,净化网络环境。其次是根据网络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提出立法建议,促进网络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再次是进一步完善检察门户网站,加强检察网络宣传工作。既要把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情的重要渠道,又要高度重视涉检负面报道,认真评估舆情影响,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网上舆论,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二是完善和规范检察室、检察联络室设置及工作机制。检察工作理念的创新,会给执法方式、评价标准、社会化管理带来突破。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推进检察室、检察联络室建设,努力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触角,从基层、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涉检信访案件,化解潜在不稳定因素,促进检察工作社会化。围绕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领域,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着力解决好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的整治开发、服务管理与协调发展问题,积极参与对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整治,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结合办案加强法制宣传,积极预防和减少犯罪。将检察建议作为推进社会管理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载体,积极延伸检察职能、扩大办案效果。
三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确保社会秩序稳定。积极参加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大排查、大整治,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对排查出来的黑恶势力犯罪等危害严重的案件,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治安秩序混乱甚至参与违法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予以查处。其次是参与平安创建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创新机制研究
(一)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强化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深入开展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犯罪和毒品犯罪。同时,根据我县作为经济强县的实际情况,加大骗税、逃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群众切身利益。
二是要健全涉检信访排查化解长效机制。完善涉检信访责任制,检察长作为涉检信访第一责任人,主管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积极落实检察长接访、首办责任制,采取开门接访、联合接访、带案下访、领导包案、挂账督办、公开审查等有效措施,确保涉检信访得到有效化解。我们创新工作思路,提高司法能动性,以便在上访前即矛盾初期就能以较小的司法成本解决此类矛盾。
三是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机制。积极推进量刑建议、刑事和解、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等工作,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中,在坚持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的同时,加强源头治理,努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四是完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贯彻落实调解优先的原则,明确检调对接的指导原则、工作范围、机制建设、组织保障等内容,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局(所)、律师协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协作配合,努力把刑事和解、民事申诉和解、息诉罢访工作纳入社会“大调解”工作格局,探索建立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
(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一是严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针政策,加大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的打击力度,严查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院不仅仅是就案办案,办理一案而预防治理一片。从源头上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显得尤为重要。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工作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二是建立完善的侦查信息收集和共享机制,加强与执法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推进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工程建设、土地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金融机构等领域的专项治理。同时检察机关要注重深入调研、分析案发原因、寻求预防犯罪对策,提出预防建议。并且注重警示教育和预防调查、宣传、咨询等工作,注重研究发案规律和发案预警机制,科学规划预防策略,开展重点治理整顿。
三是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推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和预防工作规范化建设。
(三)完善执法办案工作机制,提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能力
一是清晰认识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是管理社会的基础手段,也是通过司法渠道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途径。检察机关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在稳定有序的状态中不断发展。
二是要通过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刑事检察职能作用,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稳定的社会管理秩序。坚持把查办侵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作为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以创新社会管理机制为载体,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建立侦防一体化新机制,加快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进程,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三是树立正确执法理念,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最大限度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兼顾法、理、情,使每一项执法办案活动都符合法律规定,每一个执法办案环节都合乎规范。同时注重提升检察干警的执法能力培养和执法公信力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
(四)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促进执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一是加强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在刑事立案过程中,重点监督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在侦查过程中,重点监督纠正违法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及错捕漏捕、错诉漏诉等问题;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重点监督纠正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问题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同时还需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和刑罚执行与监管活动监督。
二是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认真履行检察职责,积极参加社区矫正试点和推广工作,保证纳入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促进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深化建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站试点工作,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质量,协助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教,依法受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其他部门的工作衔接,定期开展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专项检查,帮助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尽快回归社会。
三是协助做好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结合办案,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治人员再犯罪、“法轮功”人员、社会闲散人员、 “维权”人士犯罪的调查分析,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促进完善教育管理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帮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困难;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与共青团、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加强对进城务工和流动人口犯罪情况的分析,深入研究发案原因、犯罪特点和规律,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协助加强相关方面的管理。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检察环节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推进社会管理相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2] 钱善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若干思考》,正义网,2011.12.20

法律只相信法律事实
——谈工会主席唐晓东劳动争议案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 张喜亮 北京巴特尼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周祈军
北京同联广顺劳动事务咨询中心主任律师 张攀顺

近日,各媒体竞相报导了合资企业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唐晓东被解除劳动合同一案,多冠以醒目标题“北京第一个被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会主席”。其实,工会主席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主席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此案非是第一桩。此案引发的思考确实引起了较大的轰动。北京市总工会郑重表态:支持唐晓东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9月13日《北京晚报》报导:“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首例合资企业炒掉工会主席一事即将进入法律程序。今天上午,唐晓东告诉记者,他将根据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法律专家的时间安排,于明天或后天前往海淀法院起诉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据了解,今年初,41岁的唐晓东曾以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工会法》及不支付工会经费为由,到海淀法院起诉,但海淀法院立案庭书面裁定驳回‘违反《工会法》’的起诉,口头通知不受理‘不支付工会经费’的起诉。唐晓东是在8月30日被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他则认为该公司是报复自己为工人争取权益的行为。昨天,本报记者采访了这位为工人争取了不少权益的工会主席。”
 
工会主席因维护职工权益而遭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恶运,这样的事件发生在中国是不能不令人愤慨的,这样的事件竟然发生在与日本合资的企业,知情人都清楚,发生在有日资的企业此类案件并非首例,这就更加引起了民众的愤怒之情。但是,情绪不能代替法律,法律也不能相信情绪;法律只相信“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怎样的呢?从媒体报导的情况看,我们看到的多是情绪化很浓的当事人唐晓东的说明,却很难看到此纠纷的来龙去脉,即此案的事实情况。几费周折我们找到了这样的一则情节:

去年11月3日,公司以唐晓东向北京一家媒体提供不真实的公司情况为由,决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贴出《关于解除唐晓东总务部经理职务的决定》:解除唐晓东总务部经理职务,回家待岗。待岗期间,唐晓东应认真反思,写出深刻检查。当天下午海淀工会回应认为唐晓东反映情况属实。今年1月9日,经过海淀区劳动部门三方协调会,三环相模公司撤销原决定,恢复唐晓东工作岗位,补发两个月工资;今年3月,海淀区卫生局在检查三环相模公司的集中式供水及生活饮用自备水源井时,发现该公司从2002年开始就没有换发卫生许可证。这期间,唐晓东正担任该公司总务部经理的职务。公司认为由于唐的失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三环相模公司决定解除唐晓东劳动合同。这一情况公司已经向上级工会进行了汇报。唐晓东回忆说,正是考虑到公司不合格的饮用水会影响职工健康,他向海淀区卫生局举报了公司的饮用水卫生不合格的情况。不过没有想到的是,公司从2002年开始就没有复检和换发卫生许可证。8月30日,公司通知唐晓东被解除职务,并给唐两天的时间交接工作。在该公司交给唐晓东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上,表明原因是唐在任总务部经理时存在失职行为。唐晓东承认,自己应该承担未复检和换发卫生许可证的责任。但他表示,自己承担的应是“领导责任”,由于此事由设备科专门管理,设备科的消毒人员应承担复检不合格的责任。他认为,根据《工会法》,自己不属于严重过失,不应被解除劳动合同。

从上述情节我们必须要弄清楚的是,公司究竟是解除了唐的“总务经理”的职务还是解除了唐的“劳动合同”。该案向海淀区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就更让人莫名其妙:“违反工会法”和“不支付工会经费”。如果用人单位只是解除了唐某的总务经理的“职务”,那么此案不在法律受理的范畴。因为这完全是用人单位内部管理的权限问题,非法律调整的对象。如果用人单位解除的是唐某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则应当首先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据报导的情节而言,就本案来说,用人单位并没有说明因唐某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解除其劳动合同,而是以其担任总务经理期间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为由,唐某自己也认为其应当承担“领导责任”。那么,以此为由,无论是解除其职务还是解除其劳动合同,都是冠冕堂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四款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严重失职和造成利益重大损害,如果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界定,用人单位则具有自由裁量权。可见,以此为由解除唐某的劳动合同也不为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看,根本就没有关于不得解除工会主席劳动合同的规定。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职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职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除外。”此规定是针对工会主席劳动合同是否延长而言的,并非是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就本案而言,用人单位并非因唐某“履行职责”而解除其劳动合同,而是以其失职行为为由。由此可见,运用工会法维护唐某的劳动权益,并不存在有力的根据。我们或许可以凭理智或者感情,知道唐某为维护员工的利益而遭到了打击报复,无论是被解除职务还是被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法律只相信“法律事实”,法官不可以依理智或感情作出案件判决。从“法律事实”分析,认定用人单位对唐某的处理则尚未有明显的不当之处。此案的解决途径无外乎两条:一则是本级工会或上级工会依照工会法请求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处理,事实上,对唐某在去年11月被解除职务的做法,就是采用了这样的办法解决的;二则是就唐某被解除劳动合同而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当然,如果仅仅是解除其职务,无论劳动仲裁还是人民法院都不便于受理。

对此案的感言,我们认为:第一,法律和法律所认定的事实与案件的事实是不完全一致的,法律只相信法律事实;第二,运用法律维护权益选择的途径及切入点必须准确,要与法律制度本身一致;第三,工会及工会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依法的同时还需要掌握各种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