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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3 19:00: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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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6年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力吉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下列单位和个人,是农业税的纳税人:
(一) 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
(三) 承包经营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一) 粮食和薯类作物收入;
(二) 棉花、麻类、油料(不含葵花籽)、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收入;
(三) 明地蔬菜收入。
第四条 农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制。各盟市、旗县的平均常产和税率,分别按照原各自的平均常产和税率执行。尚未确定平均常产和税率的,比照毗邻地区的平均常产和税率计算。
第五条 各盟市农业税计税主粮分别是:
(一) 巴彦淖尔盟、阿拉善盟、锡林郭勒盟、包头市和乌海市为小麦;
(二) 兴安盟、哲里木盟、伊克昭盟、呼和浩特市和赤峰市为玉米;
(三) 呼伦贝尔盟为小麦、玉米;
  (四) 乌兰察布盟为小麦或者玉米(由盟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农业税计税价格,由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1996年规定的粮食定购价格确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农业税计税面积,由旗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播种面积,采取一年一定或者一定几年的办法确定。原计留的免税地除农户庭院种植外,一律征收农业税。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一) 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在科学试验期间所取得的农业收入,给予免税;
  (二) 利用宅旁、隙地种植的零星农作物收入,给予免税;
  (三) 因退耕还林、还牧、还草减少计税面积的,按实际退耕面积免税;
  (四)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开发的耕地,1年至3年内免税;
  (五) 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和尚未达到温饱、收入在国家规定的贫困线以下的贫困农户,给予免税;
  (六) 因遭受自然灾害而减产的纳税人,实际产量折主粮后低于常年计税产量或者由嘎查村委会民主评议确定为歉收,符合下列规定的,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1. 歉收一成以上(包括一成)不到三成的,在实际歉收成数的基础上,加半成减税;
  2. 歉收三成以上(包括三成)不到五成的,在歉收成数的基础上,加二成减税;
  3. 歉收五成以上(包括五成)的免税。
前款规定减税或者免税的程序为: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嘎查村委会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报旗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查,由旗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减征、免征农业税机动数。
第十条 农业税随同正税征收12%的地方附加。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开垦荒地的,经旗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加征应征税额30%至50%的农业税。
第十二条 农业税及地方附加以折征代金为主,具备征粮条件的地区,也可以直接征收粮食。征收折合率由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中等粮食收购价格适当确定。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以1995年度实际入库数为基数,按不高于5%的比例从增加的收入中提取征收经费,用于征收业务费支出。
第十四条 农业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五条 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62年10月17日原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62蒙财农逸字第751号)同时废止。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关于铜川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关于铜川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9〕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经委、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制定的《铜川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日

铜川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市经委 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诚信监管体系,探索依法监管和以德监管相统一的途径,培育诚信企业,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诚信铜川”建设为重点,通过评定“铜川市诚信企业”,树立诚信典型,引导和规范企业守信经营,总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法和途径,为优化我市信用环境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级各类企业法人机构。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诚信企业的评定,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定程序和评定标准,不搞地区和行业间的平衡,不搞名额分配,确保质量。
  第五条 诚信企业的调查、评定等工作,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经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诚信企业的含义:企业管理组织架构适合其经营规模,有基本的信用管理体系及信用管理制度,总体财务状况表现良好,企业对待利益相关人(上级主管单位或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政府职能机构、股东、员工、供应商、客户等)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诚信企业的标准:
  (一)按合约规定及时归还银行本金和利息,按借款担保合同切实履行担保责任,无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无逃汇、套汇、骗汇等行为。
  (二)企业在银行贷款的五级分类划分中,被认定为“正常”或“关注”。
  (三)无被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的记录。
  (四)企业法人代表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理念,无不良记录。
  (五)企业经营和销售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六)合法经营,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记录,无商业欺诈行为。
  (七)无涉嫌抗、骗税及逃避追缴税款行为,无其他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的行为。
  (八)和其他企业间的信用行为良好。
  (九)财务报表和有关信息真实可信,无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十)近两年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无重大事故发生。
  (十一)企业重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意识强,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十二)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重视职工劳动与社会保障,按规定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十三)企业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被安监部门列入黑名单者一票否决。
  (十四)模范遵守行业准则,经营活动规范,无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等不良行为。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诚信企业的评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由参评企业填写《铜川市诚信企业评定申报表》,与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市经委。
  (二)调查核实。由市经委组织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核实性调查及信用评级,并出具企业基本信用状况调查报告。
  (三)集中评审。由市经委召集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并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信用方面的专家学者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初步确定诚信企业名单。
  (四)社会公示。通过有关媒体对初步确定的诚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最终由评审委员会复审确定。
  (五)公布宣传。诚信企业名单在《铜川日报》等报刊和市政府官方网站公布,供长期查询。
  第九条 评定的诚信企业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授予《铜川市诚信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
  第十条 诚信企业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已授牌企业需重新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连续两次被评定为诚信企业的,可授予《铜川市优秀诚信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凡是被评为“诚信企业”的企业,可在我市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在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优先考虑并给予相对较高的授信额度,并适当简化贷款手续。
  (三)金融机构对诚信企业,可发放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
  (四)诚信企业贷款利率在国家允许的浮动范围内,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
  (五)可优先获得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创新业务。
  (六)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在出口退税方面给予优惠。
  (七)申请特许经营权或资质等级评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
  (八)在履行行政审批事项中,法律法规规章未对审查工作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实质性审查时,诚信企业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九)利用市级各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诚信企业的诚信事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诚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概况、申报审批材料、重大信用活动记录、综合信用报告等,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诚信企业如遇合并、重组需改变企业名称时,要及时向市经委上报,其诚信企业称号需重新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诚信企业确定后,如发现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将视为严重失信,撤销其诚信企业称号,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未获得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得冒用“铜川市诚信企业”称号;被撤消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或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通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铜川市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七条 诚信企业在两年内受到一次群众或相关单位投诉失信,经查证属实后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如不整改和采取补救措施的,取消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八条 诚信企业在两年内两次受到群众或相关单位投诉失信,经查证属实后直接取消该企业的诚信企业称号。
  第二十条 对因失信被取消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媒体上曝光,视情节轻重交由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停止其授信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质量文化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质量文化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

文号: 科工技〔2005〕336号



 

发布单位: 国防科工委

执行日期: 20050323


军工质量文化建设实施指南



教育部、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各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中科院,委管各单位:

  军工质量文化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弘扬“热爱祖国、无私奉献,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大力协同、 勇于登攀”的“两弹一星”精神和“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攻关、特别能奉献”的载人航天精神,建设军工先进文化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推进国防科技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

  当前,国防科技工业正处于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武器装备和主导产业科研生产任务十分繁重。由于研制生产过程中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到位、管理不到位、质量保证不到位的问题,造成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时有发生,质量形势十分严峻。针对近期军工产品科研生产中暴露出的一些重大质量问题,中央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胡锦涛总书记指出:“

  在军工企业中深入开展质量教育,军工产品质量不能有一丝一毫的马虎,因为这是关系官兵生命、关系战争胜负的大问题。”黄菊副总理要求我们“对武器装备反映出的质量问题,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肃对待。要狠下决心,强化管理,迅速扭转质量上的被动局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确保武器装备和主导产品研制生产质量,逐步建立适应“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新体制的军工质量文化,在认真总结各行业质量文化建设的经验教训,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组织编写了《军工质量文化建设实施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国防科技工业全体干部职工要高度重视军工质量文化建设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军工质量文化建设活动。自觉树立“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始终坚持以质量和可靠性为中心,强化高新技术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的各项工作,努力建设并形成具有时代特征、包容行业特点、代表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先进的军工质量文化,增强国防科技工业的整体素质,满足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


  军工质量文化是伴随着军工质量管理的发展历程逐步产生和形成的,是军工队伍在从事军工产品质量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军工特色的意识形态、行为模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物质表征。

  上世纪六十年代,在军事工业发展初期,为确保军工产品质量,周恩来总理提出了“严肃认真、周到细致、稳妥可靠、万无一失”的工作要求,集中反映了军工科研生产的特点和军工质量文化的精髓。

  上世纪八十年代,为贯彻执行《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国防科技工业提出了“一次成功、系统管理、预防为主、实行法治”的指导思想,促进了军工行业的质量体系建设,在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上实现与国际接轨。

  进入二十一世纪,为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提高高技术条件下的防卫作战能力,努力完成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双重历史任务,适应我军实现现代化跨越式发展的新形势,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质量就是胜利’、‘质量就是生命’的思想。强化质量责任制,完善质量监督体系,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增强质量保证能力,提高装备可靠性水平,圆满完成各项任务。”使军工队伍加深了对新时期军工产品质量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并确立了以质量和可靠性为中心,加强研制生产管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通过强化基础,提高能力,确保武器装备质量。

  军工质量文化建设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是一个继承、学习和创新的过程。为丰富和发展具有中国军工特色的、先进的质量文化,需要我们进一步挖掘、继承和弘扬军工队伍的优良传统,需要我们进一步营造开放、学习和吸收先进文化的环境,需要我们进一步发扬开拓、创新和不断进取的精神,全面推进军工质量文化建设。

  军工质量文化是军工各行业质量文化的集中体现。几十年来,军工各行业基于自身创业及发展的条件、经历以及本行业产品的特点,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行业质量文化。同时,基于军工各行业的共同使命,军工产品的共同特点,以及研制生产管理中的共同体验,形成了军工各行业一致认同的军工质量文化,为国防科技工业整体的协调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一、军工质量文化的内涵

  军工质量文化由精神内涵(深层文化)、行为落实(中介层文化)和物化体现(表层文化)三部分有机构成,其核心是军工质量理念和价值观。

  (一)军工质量文化的精神内涵

  军工质量文化的精神内涵是军工队伍在从事军工产品研制生产实践中所形成的群体意识,反映了军工队伍共同的追求和理念。

  1质量方针

  军工质量方针是:“军工产品质量第一”。

  军工产品形成过程中,始终要把质量放在首位,没有质量就没有进度,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在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首先要服从质量。

  2质量理念

  量理念,即质量信念或信条。军工质量理念是:

  质量是国防科技工业的生命;

  质量是军工队伍素质的体现;

  质量是装备研制成功的保证;

  质量是战斗力;

  对国家负责,为用户服务。

  3质量价值观

  质量价值观是军工队伍对质量共同具有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观念。军工质量价值观是:

  (1)国家利益至上,局部服从全局

  在军工产品科研生产中,为确保质量,应遵守个人、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原则,遵守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遵守分系统服从总体的原则。

  (2)以需求为准则,追求用户满意

  质量始于用户需求,终于用户满意。以用户为关注焦点,才能研制生产出高质量且适用的产品,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

  (3)质量体现价值,质量创造价值

  军工产品质量体现了综合国力,体现了国防科技工业高科技、高可靠的工业化水平,体现了武器装备的战斗力,同时,也实现了从事军工产品科研生产的全体员工报效祖国的人生价值。

  4质量道德观

  诚实守信;

  有法必依,有错必认;

  说到做到,不掺虚假。

  求真务实。

  追求真知,立足实干;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军工质量文化的行为落实

  行为落实是军工质量文化的精神内涵在行为层面的展开和落实,具体体现在:

  1质量政策

  以政策为导向,引导国防科技工业的质量工作。

  (1)推动建立以质量评价为基础的市场准入机制

  实施市场准入,加强军民结合,促进结构调整,提高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的整体水平。

  (2)促进形成优质优价、优胜劣汰的激励与竞争机制

  实施优质优价、优胜劣汰,引导军工企业实施以质取胜的发展战略,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

  (3)鼓励采用成熟技术和先进的质量与可靠性工程技术

  在保证总体性能的前提下,鼓励采用成熟技术,提高武器装备的可靠性。同时,要依靠技术进步,运用先进的质量与可靠性工程技术和方法,严格过程控制,提高武器备质量。

  (4)推动武器装备和主导产品的品牌战略

  实施品牌战略,塑造军工产品高技术、高质量的形象,提升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2质量行为准则

  产品质量基于人的工作质量,人的工作质量基于其目标及行为所依据的准则:

  照章办事,一次做对;

  照章办事是保证产品和工作质量的基本要求。规章与标准源于实践,指导实践。遵章循法可以减少反复,保证一次把事情做对、做好。

  严慎细实,缺陷为零;

  “严、慎、细、实”是针对军工产品的特殊性形成的工作作风。以严格、审慎、细致、扎实的科研作风,确保各行为环节准确无误。实现每个零部件、每道工序的“零缺陷”,才能确保最终产品的“一次成功”。

  集中统一,大力协同;

  集中统一是针对武器装备的系统性、复杂性和严密性而形成的运作方式。协同与配合是立足于全局,自觉服从整体,追求全系统高质量的保证。

  预防为主,持续改进;

  预防为主是指产品研制生产应从源头抓起,从预研抓起,从隐患抓起,从基础抓起。加强早期投入,是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重要思想。经常审视自己的工作,及时发现不足和隐患是实施改进的前提。

  学习创新,追求卓越。

  学习创新是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和业务素质的重要途经,只有通过不断学习与创新,努力成为学习与创新型组织和员工,才能与时俱进、提升自我、追求卓越,不断满足用户对产品质量越来越高的要求和期望。

  3质量行为规范

  质量行为规范是质量理念、质量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1)法规和制度

  质量法规和制度是侧重于一个时期,为解决质量管理的共性问题,提出的政策导向、工作原则和要求。

  (2)标准与规范

  质量标准与规范是针对军工产品科研生产实践提出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包括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以及完整配套的规范。

  (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针对军工产品质量管理,依据相关的规章和标准提出的工作要求,是军工产品研制生产和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改进的依据。

  (三)军工质量文化的物化体现

  军工质量文化的物化体现是军工质量文化的理念、追求和行为的外在表征,具有形象性和感知性。

  1体现国家意志

  军工产品的质量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与国家命运息息相关,充分体现了军工事业的使命与责任。

  2军工特色的质量名言

  特殊的使命、民族的利益和建设强大国防的重任,使军工队伍在质量工作实践中形成了独特的名言,如“一次成功”、“预防为主”、“零缺陷管理”、“问题归零”、“一次把事情做对”等,显现了军工队伍对质量的追求和行为目标。

  3军工特色的质量工作系统

  特殊的产品、复杂而高风险的系统工程,使军工产品研制生产形成了齐抓共管、互为支撑的质量工作系统。

  4高质量的军工产品的品牌效应

  高质量的军工产品是国防科技工业的品牌形象,是军工产品科研生产单位的无形资产,是国家战略性产品高质量的象征。

  5具有质量文化氛围的标志和工作环境

  以特定的标志及各种载体,以有序、 清洁、安全的工作环境显现具有浓厚军工特色的质量文化氛围。以直观的感受,增强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感,强化质量行为准则,促进工作质量的不断改进和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军工质量文化建设的实施 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承“两弹一星”精神和载人航天精神,结合军工产品科研生产,吸纳军工各行业质量文化结晶,与时俱进,形成具有时代特征、内涵丰富、代表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先进的军工质量文化。

  (二)主要措施

  1强化领导作用。国防科技工业各级领导作为质量文化建设的倡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应充分认识军工质量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把军工质量文化建设作为军工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并落实工作计划,提供必要的人力、经费等方面的保障。

  2深入广泛宣传。党、政、工、团齐心协力,充分利用质量信条、格言、漫画、案例等宣传形式,报纸、期刊、网站、电视、博物馆、展示室、视频系统等传媒手段和展示窗口,以及全国“质量月”活动等,宣传军工质量文化,提高员工质量意识,营造质量文化氛围,树立国防科技工业的质量形象。

  3完善规章制度。根据质量理念、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完善规章制度,形成系统的行业规范,通过宣贯及实践中运用的过程,大力构筑“以法治质”的氛围。工作现场全面推动以“整理、整顿、清洁、规范、素养、安全”为内容的“6S管理”和一流环境达标活动。

  4树立先进典型。以人为本,为职工营造良好的质量文化氛围。树立典型人物与事例,使军工质量文化得以人格化、品质化。

  5实施品牌战略。实施用户满意工程,宣传用户满意理念,开展用户满意度评价。推进武器装备和主导产业以质量为基石的品牌战略,确定品牌标志,实行统一、严格的品牌标志管理,并将其作为战略性的无形资产。推进整体策划和运作,促进创立享誉国内外的高科技、高质量的武器装备和主导产业名牌产品,满足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