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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7-24 12:29: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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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

商业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商业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
商业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答复
国务院国发〔1981〕87号文颁发的《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明确地规定了医药管理的方针政策,是我国医药方面的一个重要法规。各地商业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脏器生化制药的归口管理问题。一九七八年国发〔1981〕90号文件确定,脏器生化制药由商业部统一归口管理。在贯彻国务院国发〔1981〕87号《决定》时,脏器生化制药归口管理任务不变。关于脏器生化药品的销售,根据医药部门药品管理分工,由国家医药管
理总局和省、市、自治区药管理局(总公司)实行计划归口管理。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医药管理局要加强协作,搞好产销衔接,共同把我国脏器生化制药事业办好。
二、关于生化药厂的整顿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44号文件和十个部委批转《全国整顿药厂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脏器生化药厂应和中西药厂同时进行整顿。凡符合条件的脏器生化药厂,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商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审核验
收、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生产品种,要报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批准,并重新发给批准文号,方可生产。
三、关于脏器生化制药是否执行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办药厂,以及医药行业实行“微利”原则和利润包干等规定的问题。请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结合脏器生化制药的实际情况,与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脏器生化制药是医药工业的组成部分,脏器生化药品是防病治病必需的药物,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当前,要配合医药卫生等有关部门,抓好国务院《决定》精神的贯彻执行,推动脏器生化制药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使其更好地为保障人民健康服
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1981年9月19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办办[2008] 4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办),农业部各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强化与规范《中国农业年鉴》的编纂出版工作,确保《中国农业年鉴》出版质量和持续长久出版,现印发《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对《中国农业年鉴》(以下简称《年鉴》)编纂出版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鉴》是农业部主管、中国农业出版社主办,由中央各有关农口部门共同参与编纂的一部综合反映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的大型年度资料性工具书。
第三条 《年鉴》的编纂出版,要坚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全面、真实、客观地记载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成就;坚持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服务;坚持注重社会效益为先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资料性文献的权利。
《年鉴》编纂的宗旨是:内容翔实、资料完整、各卷衔接、资料权威、查阅便捷,为各级政府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为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农村经济发展,为国际友人及政府、社团、投资机构等提供权威性资料。
第四条 《年鉴》工作经费由编辑部按年度提出预算,按照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章 编委会

第五条 中国农业年鉴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是《年鉴》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第六条 编委会由农业部领导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农业专家和农业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各省(市、区)农口系统主要负责人组成。各省(市、区)主管农村工作的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担任特邀编委。
第七条 编委会制定《年鉴》的编纂方针及长远规划,审定批准年度编纂大纲,审查《年鉴》终稿。
第八条 每年召开一次编委会例会,听取《年鉴》编辑部的工作汇报,审定下年度编纂大纲,确定有关其他事项。
各有关司局和各省(市、区)农口系统编委,主要负责指导本行业本辖区列入《年鉴》年度大纲的条目和稿件审查工作。

第三章 编辑部

第九条 《年鉴》编辑部是编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编辑部设在中国农业出版社。
第十条 编辑部由《年鉴》主编、副主编、执行主编(编辑部主任)、特约编辑、编辑、编务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年鉴》主编、副主编由编委会批准确定。主编由《年鉴》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年鉴编纂宗旨,决定编委会人员调整和督促检查编辑部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编委会年度例会的组织工作,初步审定年度编纂大纲并签发向编委会主任上报的相关文件;审核《年鉴》终稿并批准出版。
第十二条 《年鉴》执行主编(编辑部主任)负责组织落实编委会确定的编纂方针,代拟起草年度编纂大纲和编纂体例;负责落实编委会批准的年度编纂计划的组织工作,最终形成《年鉴》的出版成果;承担编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年鉴》特约编辑由各部门、省(市、区)的编委和特邀编委指定,通报编辑部。原则上由本部门办公室(综合处)主任(处长)担任。
特约编辑负责与编辑部日常工作的联系与沟通。承担本部门特邀编委、编委成员变动调整工作;组织《年鉴》稿件的撰写与初审,并将稿件及时提交编辑部;提供下年度列入编纂大纲的条目;协助编辑部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年鉴》宣传和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编辑部负责《年鉴》的年度资料收集整理、编辑加工、印制出版、发行、广告征集等工作。
编辑部负责组织召开年鉴特约编辑年度工作例会,部署编委会批准的年度编纂任务,特约编辑、作者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编辑部要严格执行编委会的各项决定,全面

落实年度编纂大纲并组织实施,最终形成出版成果。未经批准,编辑部不得擅自出版《年鉴》。
第十六条 编辑部负责组织召开每年一次的《年鉴》特约编辑工作例会,总结年度工作、表彰先进、部署落实年度编撰任务等工作。
第十七条 农业部各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向编辑部提供有关资料并支持《年鉴》工作。编辑部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编辑部在编辑工作中要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年鉴》编辑部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年鉴》信息化建设,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农业部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提供资料或参与撰写的人员,可以获得适当报酬。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 市文化局


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 市文化局



一、为保障影剧院、礼堂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影剧院、礼堂(包括排演场、俱乐部、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下同),均适用本规定。
影剧院、礼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影剧院、礼堂的经营单位负责。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
三、影剧院、礼堂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下列要求:
1、观众厅应按设计设置固定座椅。不得随意增设座位。
2、疏散观众的楼梯、通道、场门应安装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事故照明供电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照度不低于一勒克斯。
3、观众厅二百个以上座位的,其周围一百米内应不少于三座消火栓;不足二百个座位的,不少于二座消火栓;一千五百个座位以上和重点影剧院、礼堂,应设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备,舞台台口应设水幕或防火幕,并有备用电源。
4、舞台幕布、银幕、窗帘宜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
5、茶炉、取暖火炉及其烟囱,不得靠近可燃结构,烟囱穿过屋顶的,其周围五十厘米内不得有可燃物。
四、影剧院、礼堂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当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1、通风管道应为非燃体,保温材料应为非燃或难燃材料。
2、风机进出口处应安装阻火闸门。舞台、观众厅、休息厅等处的通风管道应分别设置。分设有困难、必须连通的,应在相连处安装阻火闸门。
3、通风管道穿过舞台台口上部防火隔墙的部位,应安装阻火闸门,隔墙两侧一米以内的风道保温材料应为非燃材料。
五、影剧院、礼堂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正式电工操作和管理,定期维修检查。
2、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保护;不得采用塑料线。舞台、观众厅和其他场所的配电线路,必须分路控制,禁止使用铝线。
3、禁止拉设临时线路。凡移动的电气设备,其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
4、吸顶灯须采用瓷灯口,并有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灯头线须采用耐高温线或套瓷管保护,配线接点均应设金属接线盒。面光、耳光灯泡表面与可燃结构(或材料)的距离不得小于五十厘米。
5、工作灯的功率不得超过六十瓦。
六、在影剧院、礼堂进行放映、演出活云,须遵守下列规定
1、放映电影,须由取得放映许可证的放映人员操作,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影放映机要采用安全光源,其散热管穿过屋顶时,距可燃结构不得小于五十厘米。倒片机须有导除静电装置,接片用的易燃物品须放置在密闭的金属容器内。放映硝酸纤维片,须事先经影剧院、礼堂消
防安全负责人批准。
2、演出文艺节目需用烟火效果时,须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必须在影剧院、礼堂电工配合下按规程进行。
3、放映、演出时,必须保持舞台通道、场门畅通。严禁闩锁场门。舞台侧台不得堆放与演出无关的物品。
4、各放映、演出场次之间,须有二十分钟以上的间隔时间。
5、放映、演出时,场务人员应佩带明显标志、坚守岗位,值班室须设值班电工。放映、演出结束后,须有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发生火情时,要及时报警和组织观众疏散。
6、除指定地点或演出需要外,禁止吸烟。
七、影剧院、礼堂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须符合下列要求:
1、舞台、观众厅、放映室、休息完、灯光操作室、配电室、空调室等,均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便于用。
2、舞台、观众厅及其相连接的房间内,禁止使用炉火或液化石油气。因特殊需要使用明火时,必须经上级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3、楼梯、通道等处铺设地毯,须紧固在地板上。
4、除值班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留宿。舞台、放映室等工作间不准会客,不准堆放杂物,不准挪作他用。
5、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实行防火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定期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有效。
八、现有影剧院、礼堂,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四项规定的,须制定计划,改建、扩建时予以改进。改进计划须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新建影剧院、礼堂,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九、违反本规定,拒绝执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改进意见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责令停止其影剧院、礼堂的使用。发生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注: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6)厅秘字第51号文批准)



198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