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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革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1:14: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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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革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公安部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革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公安部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革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目前,许多城市的道路建设和改造跟不上交通发展的需要,交通管理的方法和装备也很落后。因此,出现交通堵塞、秩序紊乱、事故增多的情况。希望各地区重视解决这个问题,要结合城市的规划与改造,进行统筹安排、综合治理,争取在不太长的时间内改变落后状况,以适应四化建
设的需要。

关于加强和改革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请示


现将城市交通管理工作情况和亟需解决的一些问题,请示报告如下:

(一)
近几年来全国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关怀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不少城市颁发了一些地方性的交通管理法规,加强了交通管理工作,许多地区还把整顿和改善城市交通秩序,列入两个文明建设的内容,交通民警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也发挥了积
极作用,从而提高了通行能力。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落后的交通管理与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
一是目前城市交通堵塞,交通秩序乱,事故多的状况比较突出。群众对行路难、乘车难、开车难和停放车辆难的反映十分强烈。交通事故所带来的伤亡和经济损失相当严重。
二是城市道路建设、改造速度同城市人口和车辆增长不相适应。例如:南京市解放后三十多年来,自行车和机动车分别增长三十七和四十五倍,城市人口增长一点八倍,而道路只增长一点一倍。对现有的道路也管理不善,影响了通行能力。
三是交通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方法不科学。目前的交通法规是五、六十年代制定的,有些内容已不适应新情况的要求。管理水平还停留在一般的路面指挥,不能科学地组织交通流量。
四是交通指浑系统不灵,装备陈旧。交通指挥基本上靠手工操作,执勤民警缺乏必要的装备和交通工具,车辆技术检验手段落后。
五是交通警力和队伍素质同担负的任务不相适应。建国以来,城市人口和各种车辆都成倍地增长,但交通民警的数量增加不多,有些城市反而减少。由于警力严重不足,很多急需设立交通岗的路口、路段不能设立。交通干警队伍老化严重,文化程度、业务水平和管理效能都很低。

(二)
搞好城市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畅通,是促进四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整顿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切实做好交通管理工作,争取在不太长的时间内改变交通管理的落后状况,积极
而又有步骤地实现交通管理的科学化,技术装备的现代化,交通民警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开创交通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正在和准备采取如下措施:
一、健全交通法规,狠抓科学管理,不断改善交通秩序。要逐步改革我国人、车混行的交通方式,实行交通分流。加强交通流量调查,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要大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争取新闻、广播等部门的配合。各单位保卫、安全部门,以及治安保卫委员会要做好本单位职工的交通
安全教育和车辆安全检查。
二、为适应现代化城市交通管理的需要,公安部和北京、天津市公安局正在组建交通管理科研所,上海、广州、武汉、重庆等大城市,也要在“七五”计划期间,建立城市交通管理的科研机构,逐步形成全国交通管理科研协作系统。积极应用电子计算机等先进科学技术,逐步建立交通
通讯指挥系统和控制中心。
三、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交通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机动车辆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机构,认真做好机动车检验和驾驶员考核工作,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有条件的城市要试办驾驶学校,逐步向专业培训方向发展。
四、加速建设一支革命化、正规化和装备现代化的交通民警队伍。要在交通干警中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干警的法制观念、群众观念,自觉清除特权思想,做到严格管理,礼貌待人。执勤的交通民警要逐步装备交通通讯工具、检测仪器、事故处理用
具、武器警械等。交通民警数量不足的问题,将在公安队伍增编数中逐步加以解决。

(三)
为实现城市交通的综合治理,亟需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加强对城市交通综合治理的领导。搞好城市交通不仅是个管理问题,而且涉及城市规划、道路扩建、改造以及安全教育等各个方面。这些都不是公安部门所能解决的,必须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北京市建立了市政委员会,天津市建立了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建立了整顿交通办
公例会。都有一位市的领导同志负责,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参加,组织协调综合治理城市交通的各项工作。这些做法可以推广。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要当好当地人民政府的助手,在综合治理中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
二、要把城市道路的建设和改造,统一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去。对城市交通的综合治理,要有长远观点。在制定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吸收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根据城市的发展统一规划城市交通,把道路的合理布局、道路系统健全和道路改造以及公共停车场的改造、
扩建等,列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目前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要多搞一些工程小、投资少、见效快的小改小建项目,解决一些影响交通的紧迫问题。今后新建临街大型建筑、公共场所和大型住宅区,要配套建设相应的停车场(库),公安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停车场(库)的建筑
规范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现有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违章占用和随意挖掘。凡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要经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三、要保证必要的城市交通管理设施和装备经费的开支。长期以来,城市交通管理设施和交通民警装备经费开支的范围和渠道不明确。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和城市的发展,交通管理的范围和任务逐步增大。为了迅速改变目前城市交通管理设施和装备的落后状况,需要进一步划分和明确城
市交通管理设施和装备管理的开支渠道,保证必不可少的开支。鉴于城市交通设施和交通民警装备经费开支,涉及基本建设投资、公安支出、城市维护费等几个资金渠道,应根据新的情况,由公安部提出意见与国家计委、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商定,经费开支渠道的
具体划分办法,另行下达执行。今后新建或改建城市道路,应该同时建设必要的交通管理设施,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四、要在中、小学校中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目前在中、小学生中发生交通事故较多,多数是由于不懂交通规则,不能自觉遵守各项交通管理规定所引起的。因此,交通安全教育必须从中、小学生抓起,从小培养他们遵守交通秩序的良好道德。经商教育部同意,将交通安全教育列入中、
小学的有关课程并结合课外活动进行安全教育。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委和各地参照执行。



1984年8月2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府函〔2005〕5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




凉山州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和《凉山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活动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
  第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项目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申报、审批设置矿权,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主管机关,应当保障国家、省和州的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贯彻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市矿产资源规划。
  第五条 国家出资以及其它资金开展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安排的公益性调查项目除外)。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对其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出具同意的审查意见。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和处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原则和要求,服从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宏观指导和调控,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及环保要求。
  第七条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探矿权、采矿权会审制度的规定,搞好探矿权、采矿权审查与会审。
  第八条 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拟申请勘查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关于鼓励、限制、禁止勘查的矿种和区域的要求;
  (二)拟申请开采的矿种和矿区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涉及矿产资源规划限制、禁止开采,或者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产,应当严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和调控的要求;
  (三)开采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
  (四)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方向;
  (五)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
  (六)拟设置矿权是否在国家、省、州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军事用地区;
  (七)开采项目是否在国家、省、州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确定的区域、城镇、铁路和国家、省、州及重要旅游公路沿线通视区,是否影响人畜饮水,破坏生态植被;
  (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申请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必须向立项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实施方案。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出具同意立项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采矿权人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除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领导责任制,并将其纳入管理目标体系。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认真实施,严格考核。
  州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省州规划和市场资源配置情况,按产业政策和市场情况下达年度计划,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列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办法规定的规划审查内容。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及时关停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山;引导小型矿山联合办矿,集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五条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调查、监测和统计,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为规划管理决策提供基础信息。
  第十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前,可以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查询时应当提交拟申请勘查、开采的矿种、地理位置等基本资料。
  第十七条 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
采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令其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必须依法查处。
 

关于补税和退税所适用的税率的规定

海关总署


关于补税和退税所适用的税率的规定

1985年10月24日,海关总署

关于补税和退税适用何种税率,过去曾陆续作过一些规定。在今年三月十日《进出口关税条例》公布实施后,我们又作了一些调查,并对原有规定做了系统整理,现对各种情况下的退税和补税所适用的税率,再予明确规定如下:
一、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需予补税时,应按其原进口日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天的税则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三、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日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四、对于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各期付税时,都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日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五、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予征税时,应按其原申报进口日期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时,可按确定补税当天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六、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征税款时,应按原征税日期所施行的税则税率计征。
七、对于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缴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缴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日所施行的税率计征税款。
八、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予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九、在上述有关条款中,如有发生退税情况,都应按原征税或者补税日期所适用的税率计算退税。
十、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即予停止执行。在过去文件中未予明确规定,而原来执行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其多征或少征税款不予调整。但是,在文到后应一律改按本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