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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本级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22:59: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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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本级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本级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10〕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本级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南阳市本级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支持财源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源建设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的设立、安排、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整合使用原则。整合相关财政资金,专门用于支持财源建设,集中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坚决避免资金使用过程中“撒胡椒面”等浪费现象发生。

  (二)宏观导向原则。市本级财政用于支持财源建设的专项资金,要体现市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合理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总体要求,更好地为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快速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三)奖补结合原则。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要求,属于市级事权范围的,一般采取补助的办法;不属于市级事权范围的,一般采取奖励的办法。

  (四)依法规范原则。在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下达、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各个管理环节,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科学。

  (五)跟踪问效原则。财政部门联合各主管部门对财政资金具体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跟踪问效。

  第三条 2011年至2015年,市级整合科技三费、节能减排及重点污染源治理(排污费安排)、企业自主创新及结构调整、文化旅游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产业集聚区奖补、质量奖、农业产业化发展、土地出让金、价调基金等财政资金4亿元,专项用于支持财源建设。

  第四条 为统筹、高效使用财政资金,今后凡使用财政资金设立专项资金或奖项时,主管部门应提出初步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或奖项。

  第五条 财源建设专项资金主要通过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投资入股、融资引导等形式,支持企业科研创新、创名牌、创优质产品,对重点税源企业负责人扶持研发经费,支持中心城区产业集聚区建设,支持现代服务业和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支持房地产及廉租房建设,对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企业进行奖励,对新上市公司进行奖励,对财源建设和收入组织成绩突出的县市区进行奖励等。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市本级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的审核、分配、批复、下达和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报财源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应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第八条 申请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各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的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财源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库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情况,按项目库排序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经政府审定后,报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部门和单位申报的财源建设专项资金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财政专项资金审拨程序报批和拨付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相关部门或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财源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有关财源建设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下一年度申报同类项目资金的资格。

  第十四条 建立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制约机制。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要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审计部门要对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对财源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源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挪用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除收回财政投资,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外,还要按违反财经纪律严肃处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和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类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的不同特点和管理要求,会同主管部门分类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5年12月30日  财库[2005]36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制定了《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附件:

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为了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现就推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以下简称认证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
  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
  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四、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http://www.ndrc.gov.cn)、信息产业部网(http://www.mii.gov.cn)为认证产品清单公告媒体。为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允许,不得转载。
  五、采购人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时,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应当考虑信息安全认证因素,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清单中的产品不是最低报价但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报价一定比例的,应当将采购合同授予提供认证产品的投标人。采用综合评标法的采购项目,应当在评审总分基础上对清单中的产品合理加分。
  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认证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认证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七、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八、本意见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3年10月26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依据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将主要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八条中的“当地市场价格”问题
鉴于目前国产卷烟价格除计税基础价以外已全部放开,均为市场价格(包括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且第八条中的违法行为系指在运输环节中发生的。因此,“当地市场价格”可按当地烟草公司批发价掌握。
二、关于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问题
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精神,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不违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烟草专卖品准运管理办法。对违反省级烟草专卖规定的,可比照《处罚规定》第八条处理。
三、关于卷烟零售单位进货范围规定问题
为搞好烟草专卖体制下的卷烟流通,做好对零售单位的供应,以满足消费者需求,应允许零售单位(包括个体零售)到所在县若干批发单位进货。为此,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应统一规定所辖范围内的零售单位的具体进货范围,同时要规定不允许到非法的卷烟交易市场、非法卷烟经营单位进货。对违反规定的,可比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