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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1-6月全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时间:2024-06-17 23:26: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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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1-6月全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1-6月全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成效显著。今年1-6月,城乡医疗救助总人次达5085万,比去年同期增长16%;救助资金支出60.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4%;门诊救助人次均补助159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住院救助人次均补助1782元,比去年同期增长7%。但是,从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来看,发展还不平衡,在资金筹集、基金使用、救助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资金筹集情况


  截至2010年6月,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财政及彩票公益金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超过1亿元的有: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江西省、四川省、陕西省;安排不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有:河南省、湖南省、贵州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尚未安排的有:内蒙古自治区、海南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二、基金使用情况


  基金结余率较合理的省份有:江苏省、江西省、广东省、陕西省;基金结余率较高的省份有:天津市、山西省、辽宁省、山东省、云南省。


  三、救助人次情况


  资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比率超过99%的省份有:吉林省、浙江省、海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资助参合率较低的省份有: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甘肃省。


  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比率超过95%的省份有:江苏省、江西省、云南省、陕西省;资助参保率较低的省份有: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山东省、甘肃省。


  城乡医疗救助住院率较为合理的省份有:江苏省、浙江省、四川省、青海省;住院率偏高或偏低的省份有: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各地要按照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的要求,认真对照检查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差距,进一步加大地方各级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尚未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省份要抓紧落实;对于基金结余率较高的省份,要加快资金拨付和使用进度,努力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力争今年底基金累计结余率控制在15%;要认真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工作,使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都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及时、合理调整住院和门诊救助的救助比例、封顶线,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二○一○年九月二日

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款和没收财物 (以下简称罚没)的管理,维护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实施罚没处罚,必须遵守本办法。
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业务章程的罚款,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必须依法实施罚没处罚,遵循合法、公开、准确、及时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罚没,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章 罚没处罚项目的设立
第四条 罚没项目的设置,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其他擅自设置罚没项目的一律无效。
第五条 依法设置的罚没项目需明确适用范围、处罚标准、执行程序的,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对依法设置的罚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省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省财政厅核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罚没处罚的实施
第七条 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作出处罚决定,应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出具处罚决定书,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收据。
零星小额的罚款,使用定额罚款收据。
第八条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罚没,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第九条 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的同一性质的违法违章行为,只能由一个机关或组织处罚,不得多头、重复处罚。
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之间因罚没处罚发生争议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协调裁定,或报上级有权机关裁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处罚:
(一)罚没项目没有列入目录管理的;
(二)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的;
(三)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未出具处罚决定书的;
(四)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收据的。
第十一条 对执行罚没的机关、组织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其主管机关或监督机关检举、控告。

第四章 罚没处罚的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员政府财政部门对罚没财务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罚没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罚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罚没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执罚单位必须使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四川省收缴罚没财物专用收据》。
第十四条 企业缴纳罚款,一律在其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当上交财政的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罚款,一律在其单位的预算包干经费或预算外资金中开支;个人缴纳罚款,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依法收缴的一切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款,按有关规定如数全部上交财政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坐支、提成、私分。对截留、挪用、坐支、提成、私分或拖延不交的,财政部门有权扣发其机关经费或由银行协助从其经费存款中强行扣缴。
第十六条 各级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必须按规定健全罚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凭证领用缴销制度、罚没财物验收移交制度和保管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的办案经费,一律纳入同级财政行政事业经费中统一安排管理。财政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退库返还,不得按罚没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办案费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执行罚没的机关合同同级财政部门酌情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罚,其非法收入按规定退还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或没收上缴财政。
第二十条 对越权擅自设置罚没项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取消,并将罚没财物退还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罚没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财政厅会同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罚没财物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1年8月14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9〕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

  现将《平顶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平顶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兴市、品牌强市之路,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全面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豫政〔2009〕61号)、《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豫政〔2009〕83号印发)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顶山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励,主要授予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方针,遵循单位自愿申请、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度获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家。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知名学者、质量专家、行业人士、企业管理专家和市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评审办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三)审查评审结果,决定拟奖单位名单。

  第七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指南、评分标准和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二)受理单位对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申报材料的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三)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评审组;(四)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五)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拟奖候选单位名单;(六)负责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初选拟奖单位名单,调查核实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七)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八)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本条第(三)款所称评审组,根据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行业申报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3-5名有关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评审组主要职责:(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申报单位实施现场评审;(二)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单位名单的建议。

  第九条 评审员资格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质量工作情况;(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廉洁、诚实谨慎、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单位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照;(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积极开展群众性全面质量管理活动(QC小组活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三)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代生产力转化,推进节能减排,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省内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四)品牌优势突出,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荣获省优质产品、著名商标以上称号和服务品牌的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二)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三)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四)近3年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五)近3年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市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评审公告。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平顶山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相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第十六条 评审办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

  第十七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经申报单位确认后,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拟奖候选单位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拟奖候选单位名单,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拟奖候选单位名单,将候选单位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审议,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拟奖单位。

  第十九条 评审办对拟奖单位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签署后,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由评审办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对获奖单位的定期检查和巡查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可在其组织的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企业在其产品宣传中不得使用该称号。

  第二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自获奖之日起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4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七条 评审办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的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