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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时间:2024-07-13 12:11: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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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1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已经第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节能评估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对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 市经信委是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评估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六条 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费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200万至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表。

  其它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能源计量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内容深度和编制格式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印发。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写节能评估文件。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 项目节能审查按项目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年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准煤或电力消费量2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能源消费量不足2000吨标准煤、电力消费量不足200万千瓦时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县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对年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意见。

  对年能源消费量5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大用能项目,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要求,每年发布新上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参考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高于参考指标且年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应出具能耗等量置换承诺书。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节能评估文件等有关材料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文件,需经专家论证的项目,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

  (一)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的;

  (二)用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

  (三)产品能耗不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节能要求的。

  第十四条 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经审查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地点、用能结构、主要生产工艺或用能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实际年能源消费量超过原设计水平10%以上的,应当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审查意见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章 节能验收

  第十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节能审查权限组织项目的节能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正式投入运行之前,建设单位应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项目的节能验收。

  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确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生产期。

  第十八条 项目节能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节能设计规范、节能标准情况;

  (二)落实节能评估文件和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中提出的节能措施情况;

  (三)试运行监测的综合能源消费量、单位产品(增加值)能耗是否符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节能验收合格的项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项目能耗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区域年度节能任务目标考核。节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在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节能审查权限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负责节能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擅自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未进行节能验收或节能验收未通过擅自投入生产的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潍政发〔2007〕21号印发的《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评估与审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水底隧道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水底隧道管理办法》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关于修改〈宁波市水底隧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毛光烈

                      二○一○年一月七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水底隧道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甬江隧道及其连接线的路政、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具体实施甬江隧道及其连接线的路政、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常洪隧道及其连接线的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常洪隧道及其连接线养护维修等具体管理工作。”

  三、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常洪隧道以世纪大道与甬镇公路十字路口为管辖分界线,分界线以北区域由江北区公安交通、消防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分界线以南区域由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交通、消防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

  四、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报警电话及救济电话。”

  五、第九条修改为:“水底隧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底隧道管理应急处置预案。

  遇有水底隧道损坏、恶劣气象条件、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水底隧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予以处置,并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交通堵塞时,水底隧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警示、限速通行、关闭水底隧道等交通管制措施。水底隧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六、删去第十条。

  七、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车辆在水底隧道内发生故障的,应当立即将车辆推离车行道;不能推离或推离后不能立即排除故障的,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在车后50米处设置警告停车标志,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故障车辆拖走。”

  八、第十三条第三款改为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劝告和阻止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车辆进入水底隧道。”

  九、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水底隧道内行驶车辆上的装载物发生抛洒、滴漏的,由当地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单位负责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十、删去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十一、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在水底隧道内动用明火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删去第二十四条。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文字和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宁波市水底隧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宁波市水底隧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水底隧道管理,保护水底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水底隧道交通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底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区域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水底隧道是指甬江隧道和常洪隧道。

  本办法所称的水底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是指水底隧道管段轴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予以保护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水底隧道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水底隧道和保障水底隧道安全、畅通所设置的有关防护、排水、养护、交通安全服务、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条 水底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通过水底隧道的车辆驾乘人员必须爱护水底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遵守水底隧道通行规定。

  第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甬江隧道及其连接线的路政、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具体实施甬江隧道及其连接线的路政、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常洪隧道及其连接线的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常洪隧道及其连接线养护维修等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海事、财政、价格、航道、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水底隧道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水底隧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监督和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分别负责。

  甬江隧道以骆霞线13k+320为管辖分界线,分界线以北区域由镇海区公安交通、消防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分界线以南区域由北仑区公安交通、消防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

  常洪隧道以世纪大道与甬镇公路十字路口为管辖分界线,分界线以北区域由江北区公安交通、消防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分界线以南区域由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交通、消防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水底隧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水底隧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定期对水底隧道安全保护区域的状况进行巡查,保证水底隧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水底隧道的养护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工期施工、竣工,不得拖延工期,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水底隧道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实施养护、维修计划,并应将年度养护、维修计划报隧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水底隧道管理机构应当在水底隧道引道和管段江面上设置建筑控制区管理界桩和昼夜醒目的禁止标志。

  第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报警电话及救济电话。

  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重要的通行信息应当重复提示。

  第九条 水底隧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底隧道管理应急处置预案。

  遇有水底隧道损坏、恶劣气象条件、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水底隧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予以处置,并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交通堵塞时,水底隧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警示、限速通行、关闭水底隧道等交通管制措施。水底隧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第十条 车辆通过水底隧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所示的车道行驶;

  (二)按照规定限速行驶,其中甬江隧道内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常洪隧道内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

  (三)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禁止使用远光灯;

  (四)禁止在水底隧道内停车、倒车、掉头及在距离水底隧道5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

  (五)禁止使用号、哨、笛或者其他发声器具;

  (六)禁止超车。

  第十一条 车辆在水底隧道内发生故障的,应当立即将车辆推离车行道;不能推离或推离后不能立即排除故障的,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在车后50米处设置警告停车标志,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故障车辆拖走。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车辆从水底隧道通过:

  (一)非机动车辆;

  (二)学习驾驶人驾驶的学习车辆;

  (三)装载机、压路机、履带车、铁轮车、拖拉机等可能影响水底隧道结构安全的车辆;

  (四)运载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五)装载无适当管理的活禽畜的车辆、装载有碍水底隧道环境卫生的车辆及排放超量废气或烟雾的车辆;

  (六)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或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车辆;

  (七)车货总高度从地面起超过4.2米的车辆;

  (八)车货总质量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

  前款第(八)项规定禁止通过车辆的车货总质量,在甬江隧道为30吨及以上,在常洪隧道为50吨及以上。但水底隧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水底隧道的技术状态,对禁止通过车辆的车货总质量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劝告和阻止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车辆进入水底隧道。

  第十三条 禁止行人在水底隧道通行。

  第十四条 禁止在水底隧道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动用明火。

  第十五条 在水底隧道内行驶的车辆上的装载物发生抛洒、滴漏的,由当地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六条 在水底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埋设水底电缆、管道以及其他水底作业的,建设单位除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外,还应向水底隧道管理机构提交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第十七条 在甬江隧道两侧边沟外缘各15米范围内和常洪隧道引道中心线两侧各30米范围内,除因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十八条 在水底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禁止锚泊、挖沙、采石、取土和倾倒废弃物,禁止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水底隧道安全的活动。

  因抢险、防汛,在水底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水底隧道的措施。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在水底隧道内动用明火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水底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水底隧道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水底隧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1997年城市扶困,城镇就业,工资调控、增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奖罚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1997年城市扶困,城镇就业,工资调控、增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奖罚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1997]15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白山市1997年城市扶困,城镇就业, 工资调控、增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 责任奖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白山市1997年城市扶困,城镇就业,工资调控、增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奖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白山市1997年城市扶困,城镇 就业,工资调控、增长,安全生产 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奖罚办法 根据《白山市1997年城市扶困,城镇就业,工资调控、增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为把我市各项主要劳动工作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强化目标管理,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各项指标的顺利完成,真正起到奖优罚劣的作用,推动我市劳动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罚对象、范围 (一)奖罚对象。市政府与其签订责任状的县(市)区和部门,共三个方面: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中省直企业。 (二)范围。6个县(市)区, 22个市直有关部门, 14个中省直企业,计42个单位参加考核评比。 (三)小组划分。按照县(市)区和中省、市直部门的工作性质、特点,企业大小、职工人数和开展工作难易程度,体现合理公平,具有可比性等因素,按A、B类共划分为5个考核评比组,即:县(市)区组,市直1、2组,中、省直1、2组(名单附后)。 二、奖项设置 设综合奖。适用于与市政府签订劳动工作四项目标责任状的单位。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得分多少,优胜者获得一定数额奖金,是综合各考核评比单位全面工作的奖项。 三、奖项档次划分 (一)先进。本着先进名额占考核评比单位1/3 的比例,根据考评分数,从前者分别取二到三名为综合奖获得者。 具体是 :县(市)区组6个参评单位,取前二名为先进;市直一组11个参评单位,取前三名为先进;市直二组 11个单位 ,取前三名为先进;中省直一组6个单位,取前二名为先进 ;中省直二组8个单位,取前二名为先进。各组评比单位按得分多少排列名次。 (二)合格 。根据考评情况 ,除先进单位外,70分(含70分)以上为合格单位。 (三)不合格。根据考评情况,各评比单位70分以下(不含70分)为不合格单位。 四、奖罚原则 为把奖罚工作搞好,使各参评单位学有方向,超有目标,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完成劳动工作各项指标,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竞争。根据参评单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企业大小、职工人数多少等实际情况 ,考虑到可比性问题,把参评单位划分成5个小组,放在同一起跑线上,力求公平、公正、合理。组与组之间在评比中不发生横向联系,只能在组内各单位之间竞争。 (二)严格考核,实事求是。为了避免各参评组,组与组之间以及组内各单位之间,在考核评比中出现不平衡问题。在考核组的安排上充分考虑同一类型的单位,安排同一考评小组来进行,防止宽严不均。在考评中要坚持同一标准,从严掌握,实事求是。 五、奖罚办法 (一)奖励 年终总评结束后,经严格考核,各小组参评单位,凡被评为综合奖先进单位,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1按要求积极向省推荐评优; 2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彰,发给牌匾或奖状; 3政府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作为评优或评先的条件; 4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人大和组织部门作为政绩考核的内容和提拨任用的条件; 5奖励一定数额的奖金。 奖金具体数额是: 各参评单位属A类部门被评为一等奖的先进单位奖金为4 000元;二等奖3 000元;三等奖2 000元。 属B类部门被评为一等奖的先进单位3 000元;二等奖2 000元;三等奖1 000元。 (二)处罚 对年终考核不合格单位要给予一定的处罚,具体是: 1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2分管县(市)区长、部门主要领导不能评优或评先; 3将不合格单位的考评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人大和组织部门,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内容; 4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罚款只限于安全生产单项指标。 各小组参评单位经考核安全生产指标最后一名者罚款,罚金1 000元。 以上罚金从单位缴纳的安全生产抵押金中扣留。 附:参赛单位小组。 主题词:劳动 责任制 奖罚 通知抄送: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办公室。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印发 参 赛 单 位 小 组 同市政府签状共有42个单位或部门,划分为5个小组,具体如下: 县(市)区组6个: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抚松县、靖宇县、江源县、临江市、八道江区。 市直一组11个: 机械电子冶金工业局、轻化工业局、二轻总会、医药局、建材局、房产局、建设局、物资总会、林业局、乡企局、煤炭局。 市直二组11个: 交通局、农业局、贸易局、税务局、工商局、供销联社、特产局、外经委、教委(校办)、民政局、热力公司。 中省直一组6个: 临江林业局、三岔子林业局、湾沟林业局、松江河林业局、泉阳林业局、露水河林业局。 中省直二组8个: 通化矿务局、邮电局、电业局、浑江发电厂、板石铁矿、大栗子铁矿、石油公司、六0二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