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

时间:2024-07-23 06:34: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信用社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分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第五条 不良资产监测考核报告的数据和资料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银监会要求的其他统计报表、农村信用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及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

  第二章 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

  第六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按月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按季进行考核。

  第七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建立不良资产监测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监管机构要实施直接重点监测:

  (一)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排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二)连续三个月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非信贷资产余额不减反增,以及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降反升的地区或机构。

  (三)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和新增不良非信贷资产居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第九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采取以下有效措施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一)建立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明确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

  (二)从纵比、横比两方面对被考核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的进步度作出考核评价。

  (三)建立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按风险分类对不良资产进行考核。

  (四)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法人机构综合考评体系,并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及时向被考核单位通报,并提出相应的内控管理和风险化解的工作目标和措施要求。

  第十条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包括资产质量指标和贷款迁徙率指标(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资产质量指标主要包括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比例变化、不良贷款变化额、新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新发放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收现率、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变化、不良非信贷资产变化额。贷款迁徙率指标主要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新发放贷款余额为2007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余额。

  第三章 不良资产分析

  第十一条各级监管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情况要持续关注,按月对不良贷款、按季对不良资产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作出总体判断和评价,并形成分析报告,对风险状况严重和变化明显的要重点说明。不良资产分析包括不良贷款分析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及相应的工作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二条 不良贷款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及比例、与上期和年初比较的变化情况及原因。对重大变动和异常情况应进行重点分析。

  (二)地区分布情况。不良贷款余额及比例的地区分布情况分析。

  (三)行业分布情况。各行业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情况分析。对国家宏观调控产业进行适当关注。

  (四)投向情况。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集体合作组织)、自然人一般农户(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助学贷款)、银行卡、住房按揭、汽车、自然人其他户、贴现及承兑汇票垫款等贷款投向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作出必要的分析。

  (五)直接监测对象情况。确定为辖内重点直接监测对象情况分析。

  (六)迁徙和清收转化情况。分析各类贷款形态之间的迁徙转化情况,重点分析向下迁徙的原因以及现金清收、贷款核销、以物抵债等清收处置情况。

  对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的清收情况作出专门说明,包括清收进度、清收费用、债务人资料、台账管理等。

  (七)新增不良贷款情况。主要是2007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贷款的质量情况和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重点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内外部原因进行分析,对当年新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要作专门说明。

  (八)对不良贷款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加强不良贷款管理或监管的措施和意见。

  第十三条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非信贷资产余额,不良非信贷资产余额和比例、预计损失余额及比例,与上期及年初比较变化情况。特别是投资、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款等的变化情况。本期不良非信贷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动较大的,应进行重点分析。

  (二)结构分析。不良非信贷资产的地区分布、主要非信贷不良资产项目余额前10名地区情况。

  (三)清收、处置不良非信贷资产分析。

  (四)新发生不良非信贷资产原因分析,特别是内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典型案例。

  (五)不良非信贷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化趋势的预测,继续抓好非信贷资产管理或监管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第四章 监管措施与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根据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辖内不良资产变化情况的汇报,同时向被考核对象通报不良贷款考核结果,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五条 各级监管机构要在监测、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检查或实地调查,对确定的辖内重点直接监测对象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不良资产总体情况及变动趋势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加强监管的意见和措施。

  第十六条 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制定和完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包括明确不良资产管理部门及工作制度、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办法和不良资产管理责任制等,并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制定明确的不良资产控制目标,包括年度、季度和当年新增控制目标以及分机构控制目标,并将控制目标报送当地监管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可后作为双方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将辖内不良资产年度、季度及当年新增控制目标落实到部门和人员,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综合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按期对不良资产进行监测、考核和分析,及时报送监测、考核和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趋势判断合理科学、措施切实有效。

  第二十条 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在不良资产情况出现重大变动时,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辖内不良资产或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机构和地区,各级监管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凡辖内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上(含)且余额上升、年内新增贷款(不含贴现)不良率超过2%以上(含)以及被监管机构列为重点直接监测的地区或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负责人须定期约见该地区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被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质询谈话,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明确管理责任。

  (二)凡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内,但不良贷款余额或不良资产余额上升,不良贷款的结构呈现向下迁徙的或年内新增贷款(不含贴现)不良率在1%-2%的,所在地监管机构必须定期听取地区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被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关于不良资产状况及风险化解情况的汇报,落实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的措施和责任。必要时,由监管机构负责人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质询谈话,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并明确管理责任。

  (三)凡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内,不良贷款余额或不良资产余额下降,但不良贷款的结构呈现向下迁徙的,所在地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听取地区行业管理机构或被监测机构分管负责人关于不良资产状况及风险化解情况的汇报,督促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清收盘活不良资产。

  第二十二条 监管质询谈话要做好记录,整理成谈话纪要,印发被监测机构,并抄送其上级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特别是当年形成的不良贷款,监管机构应直接或责成被监测机构逐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被监测机构要予以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结果报当地监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各省会城市所在地银监局要认真审阅省级联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并结合日常掌握的情况,形成独立、审慎的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分析报告,分别于季后20日内、年后30日内报送银监会。

  第二十五条 凡不按本办法要求及时监测、考核分析不良资产和上报不良资产分析和考核报告的监管部门,上级机构将对其通报批评;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或由于监管不力造成辖内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恶化的,由上级监管机构负责人约见下级监管机构负责人谈话,落实监管问责。

  第二十六条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根据监管部门关于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和分析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本机构或本地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和分析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资料、报告和作专题汇报,接受监管咨询并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 凡不按监管部门要求对不良资产进行监测、考核,不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数据及报告的农村信用社和各级管理部门,监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银监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群体。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问题,关系到党和政府对农村困难群体的生活保障。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五保供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研究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县民政、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把妥善解决好五保对象生活,实现五保对象“应保尽保”,列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

一、认真做好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工作

农村五保供养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各区县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对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所确定的五保供养条件及申请、审批程序,认真组织开展好本辖区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调查核实和认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并及时颁发和换发由民政部监制的《五保供养证书》。认定五保供养对象既不能随意扩大供养范围,也不能遗漏应保对象,要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对五保供养对象要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立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随时掌握供养对象的变化情况,搞好五保供养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规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的原则,综合考虑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区县现行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实际,将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指导线确定为: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各区县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制定上浮标准,并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五保供养标准的正常增长机制。

三、建立农村五保供养的资金筹措机制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各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考虑到财力状况和农村五保供养人数相对集中的实际情况,市级财政按2004年税费改革时核定的五保供养人数为补助基数,对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等五个区县超基数所需资金,按照全市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指导线的70%给予补助。

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四、积极推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社会化发放

为规范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渠道,确保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委托银行、邮政等代发单位按季代发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资金。各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五保对象供养资金的用款计划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将市财政补助资金、区县财政预算资金一并划入代发单位,由代发单位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五保供养资金送到五保户手中。对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各区县财政局也可将五保供养资金直接拨付至敬老院。

五、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合理编制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经费预算,财政部门要依据农村五保对象动态管理的要求及时调整预算并实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挪用,确保资金安全。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六、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

各区县要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因地制宜地合理规划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筹集资金,整合资源,建成布局比较合理、设施基本配套、管理较为规范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促进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范、健康发展。同时,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激励机制,对集中供养率高、五保对象满意程度高、五保供养服务水平质量好的给予奖励,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通过总结评比,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动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不断发展。

七、发动社会力量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各区县要加快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发展步伐,要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挖掘民间资源,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良好局面,营造农村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区县民政部门在开展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物资,应当优先用于解决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需要。

八、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农村五保政策落实

各区县要建立农村五保供养信息公开制度,要公开农村五保供养申请条件、审批程序、五保供养标准和五保供养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各区县民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建立定期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对于五保供养政策落实不力,未按程序审批、不如实上报、弄虚作假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挪用、挤占五保供养经费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区县实际,加强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狠抓督促落实。工作推进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关于做好世博会期间旅游团队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做好世博会期间旅游团队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保障上海世博会期间旅游团队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根据上海世博会组委会的要求,现就世博会期间旅游团队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密切关注上海世博会信息。各级旅游部门要督促本地区旅行社在组织、接待赴上海旅游团队时,密切关注世博会发布的有关信息,特别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官方网站”(www.expo2010.cn)和“上海世博交通网” (www.jtcx.sh.cn)等网络或新闻媒体发布的有关世博会活动的动态信息以及上海气候、交通疏导等信息,及时妥善安排和调整好旅游团队的行程,保障旅游团队行程畅通。

  二、加强合同管理和特别约定。由于参观世博会的人数较多,组团前往世博园区游览的旅行社,应向报名者介绍和说明赴世博会旅游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情况,并在签订合同时进行特别约定,防止因交通堵塞、排队时间过长或世博园区游览延期、取消等原因,造成的游览线路调整和项目减少而引发的各种旅游纠纷。

  三、做好旅游团队提示提醒服务。组织、接待世博旅游团队的旅行社,要做好报名参团人员的审核,掌握游客基本情况;要召开“世博游览行前说明会”,提示游客在世博园游览的注意事项,告诫游客不要携带禁止带入园内的物品入园;在游览中要听从世博园管理人员和导游的指挥和安排,主动服从、配合安检工作,保障游览的秩序和安全;导游领队要提醒游客注意文明旅游、礼貌谦让,在排队等候时不要喧哗和拥挤,避免发生踩踏和扰乱世博会秩序等事件;当旅游团队在遇到交通管制时,要积极配合,服从交通指挥和管理。

  四、加强旅游团队服务和质量。各级旅游部门和各旅行社,要加强旅游团队服务和质量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各项活动安排,切实做好世博会旅游团队服务,切实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好旅游市场秩序。各级旅游部门和旅行社要认真查找本地区、本单位旅游服务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把在世博会期间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作为旅游行业提升服务质量的一次大练兵,努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旅行社的社会声誉。

  五、加强旅游团队的安全管理。世博会期间,各级旅游部门和各旅行社都要加强旅游团队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做好导游、司机等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协调管理;要加强对游客和工作人员旅游安全教育,防止发生交通、踩踏、食品卫生等意外事故;通过制定和细化紧急突发事件预案,强化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遇到旅游突发事件,要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报告省级旅游部门,省级旅游部门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国家旅游局。

  六、做好旅游团队台帐信息工作。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安徽、江西等一市五省的旅游部门和旅行社要认真落实国家旅游局有关建立“上海世博会入境旅游团队台帐统计系统”的要求,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填报、审核团队信息。旅行社要如实全面按时填报相关数据,旅游部门要做好对旅行社填报信息的监督和核实工作。

  请各级旅游部门将上述要求尽快通知到本地区的旅行社,抓好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组织、接待世博会旅游团队服务、质量、安全和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