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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05-17 23:16: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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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


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企[2009]52号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还在扩散和蔓延,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日益加深。部分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压力加大、库存积压严重、运营资金趋紧、盈利水平下降等突出问题,企业财务风险进一步加大。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提出“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抓改革增活力、重民生促和谐”的宏观调控要求。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财税、金融、产业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了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政策体系。各类企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调整发展战略,改善经营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我国企业生产经营仍然面临外部环境恶化、投资风险加剧、资产质量下降、财务负担加重等新情况新问题。为提高企业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实力,保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当前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意义。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影响的不断加深,企业的经营风险最终将转变为财务风险。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继续保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对于确保我国经济平稳运行、实现中央提出的宏观调控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企业财务管理处于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企业经营成果最终都要反映到财务成果上来。因此,越是在特殊困难的时候,越要重视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始终把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类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强化财务管理,切实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防范企业财务风险,保持企业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并购重组是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举措,也是企业实施国际化经营的有效途径。在国际金融危机日益加深的形势下,企业既要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参与全球资源配置、实施跨国并购,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制定出台的产业调整与振兴规划,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重组工作。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分析研究并购重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避免因盲目扩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树立和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内部决策和审批程序,审慎开展并购重组。加强对被兼并企业的整合力度,优化调整业务流程,扩大并购重组协同效应。开展境外并购重组的企业,要高度关注国际市场汇率变化等经济风险,深入研究被投资国的政治、法律环境及社会状况等因素,规避境外投资风险。

  三、切实加强企业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借鉴和运用金融衍生品工具,是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规避市场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在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企业应加强对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市场等形势的分析判断,掌握金融创新产品,熟悉市场运行规则,合理运用金融工具,重点加强对金融衍生品投资的管理。重视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优势,按照市场监管要求开展交易活动,有效控制金融产品投资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企业内部金融衍生品投资控制制度,完善管理和决策程序,杜绝金融衍生品投机行为。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发展需要,审慎从事套期保值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合理选择交易品种,控制交易数量和交易期限,严格遵守交易规则,敏锐应对市场变化。要加强外汇资产管理,减少汇兑损失。

  四、改进和加强企业对外担保业务管理。国际金融危机的日益加深,使企业开展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增大。企业应加强市场调研,了解被担保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稳妥地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内部担保业务工作规程,加强企业对外担保业务的管理。健全企业担保业务审批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从严控制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等业务。慎重评估被担保方的资产状况及偿债能力,制定完备的风险控制预案,把担保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

  五、切实强化企业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管理。国际金融危机使我国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更加复杂多变,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骤增,特别是外贸出口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更大。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管理,强化合同订单管理,提高预收账款比例,减少预付款金额。加强货款回收管理,落实催收责任,提高应收款周转速度。强化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风险预警预报,采取必要的保险或再保险办法,降低坏账比例。密切关注进口国政治经济形势,认真研判进口国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适时调整出口策略和方式。重点加强国外客户授信管理,客观评估国外客户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及时调整出口销售结算方式,严格控制因出口带来的坏账风险。

  六、着力加强企业成本管理和控制。市场需求萎缩,企业面临营业收入下滑、成本费用刚性支出、盈利能力下降等多重困难。严格控制企业成本,是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重要举措。进一步优化业务和管理流程,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各项预算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约束力。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强化精细管理,推进挖潜增效,降低企业成本费用水平。重点加强对原材(燃)料及辅助材料的采购管理,妥善处理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关系,努力把原材(燃)料及辅助材料成本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大力倡导节俭意识,尽可能减少非生产性支出,努力降低管理费用。规范企业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避免拉大经营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薪酬差距。

  七、积极缓解企业库存压力。经济减速和外需乏力是企业库存压力不断加大、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因素。应采取综合措施,有效缓解企业库存压力,不断提高企业产销率。坚持以销定产,准确把握产品市场发展态势,加强市场形势预测,科学合理组织生产,适时调整产品结构。对涉及国家战略安全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要主动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加大国家及商业收储力度,减轻企业库存压力。充分发挥现有营销网络优势,拓展国际国内营销区域,消除营销盲点,努力扩大区域销售份额,不断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重点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等新兴市场的开拓力度,培育和发展新的外贸增长点,扩大外贸出口。紧紧抓住家电、汽车下乡等政策机遇,更加重视农村市场开发,完善企业农村市场营销网络体系,努力开辟农村消费市场。

  八、重视加强企业现金流管理。稳定充足的现金流,是企业应对危机、稳健经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全面树立以资金管理为主导的企业财务管理理念,强化现金流管理意识,高度重视企业现金流管理。妥善处理资金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的关系,倡导资金集中管理,降低资金成本,增强资金保障能力。强化资金计划管理,增加现金流入,控制现金流出,保障资金安全。努力缩短资金循环周期,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运转安全。健全企业现金流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现金流的动态监控,确保企业资金链不断裂。

  九、调整完善企业财务战略。企业财务战略决定着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也是企业开展财务工作的基本纲领。应根据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及企业发展战略,适时调整企业财务战略,增强企业财务战略的指导性、实效性和约束力。充分发挥企业财务战略的统领作用,科学安排企业年度筹资、投资、经营、收益分配等现金流计划,调整完善企业资本营运、资产管理及收益分配等财务管理事项,推动落实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不断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十、注重加强企业财务风险分析和预测。财务风险分析和预测是企业控制未来财务风险的重要方法,也是企业进行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变化,高度关注宏观经济运行信息及重要指标,主动调整企业各项财务指标和目标任务,对企业未来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作出科学预判,当好企业战略决策的参谋助手。加强经济、财务、市场、政策等信息体系建设,强化财务风险分析和预测与企业发展战略的相互衔接,合理运用财务风险分析和预测方法,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的战略决策能力。注重发挥企业财务信息的预警作用,加强企业财务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重大经营风险或财务风险,要及时向主管财政机关报告。

  十一、积极贯彻落实各项财税等政策措施。把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与落实各项财税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增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宏观调控政策,正确运用国家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手段,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积极落实国家产业调整与振兴规划,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充分利用国家节能减排、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外经贸发展、促进产业技术成果转化等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后劲。积极运用国家科技创新政策,加快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建设,不断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科学配置企业资本、技术、管理、劳动等生产要素,改造提升企业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增强企业竞争力。

  十二、切实加强企业财务人员队伍建设。拥有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财务人员队伍,对于企业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更加重要。高度重视企业财务人员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懂管理、会算账、善理财的高素质财务工作人员。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需要,研究制订企业财务人员培训规划,结合企业财务工作实际,合理安排企业财务人员培训工作。加大企业财务人员培训力度,重点培训《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财务会计制度、财政企业政策及各类税收法律法规,提高财务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不断夯实企业财务工作基础。注重学习研究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拓宽企业财务人员视野,充实企业财务人员宏观经济知识,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综合素质。加强企业财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建设,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增强预防腐败的能力。

                           财政部         
                         二OO九年四月九日





贯彻落实国家计委等六个部门《关于进一步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通知》的具体规定

北京市经委 市计委 市民政局


贯彻落实国家计委等六个部门《关于进一步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通知》的具体规定
北京市经委、 市计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物资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农行北京分行、市人事局、市工商局


规定
各区、县局(总公司)、市各工业总公司(局)及所属有关单位:
最近,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资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通知》,去年底,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生活和学习的规定》,这对在改革中发展和巩固福利生产,进一步安置好盲、聋、哑、残人
员就业,将起很大推动作用。
残疾人的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是自救性质的特殊企业。办好福利生产,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解除千家万户的后顾之忧。为贯彻落实六部委联合通知精神,除福利企业自身加强经营管理,搞好企业整顿和改革外
,应进一步采取特殊扶持和保护政策,现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各区县计委、经委及有关工业(总公司)局,要经常关心福利企业的巩固和发展,在调整产品结构,下放扩散产品及零部件时,对适合残疾人生产的适销对路产品,应优先安排和调剂给福利厂。残疾人加工的产品,有关单位不准任意转走,正常人工厂不得与残疾人工厂争产品,夺
残疾人的饭碗。街道联社、乡镇企业要积极支援福利企业。在经济横向联合中,各区县计委、经委要积极帮助福利生产单位疏通协作渠道,解决实际困难,扶持福利企业的发展。
二、对福利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物资部门要优先安排,积极支持。福利企业的基建、维修物资,按现行物资供应渠道安排解决。对区、县福利厂的专项物资补助,由市民政局编制计划,报市物资局审核后,分别“戴帽”下达各区、县物资局。
为支持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帮助福利生产单位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每年要给安排一定数量的技改贷款额度,并给予优先照顾。各级银行信贷部门按照人民银行总行(1982)银复字20号文,市人民银行(1983)京复字127号文《关于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给予优惠利率
的通知》规定,在现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给予20%的优惠。
今后城市建设规划和小区建设中,要安排残疾人福利生产用房,以便就地就近安置残疾人就业。
三、福利生产单位的税收,按财政部、民政部和市税务局、民政局有关减免税的联合规定执行。
市民政局、市税务局联合签发的(82)市税二字第50号、(82)民计字第43号和(82)市税二字第722号文中,关于“如年利润超过八万元者,就超过八万元部分按现行规定适用的税率计算应征所得税额减半征收”的规定,暂不执行。此项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
行,年终汇算清交一次办理。
对安置“四残”人员的饮食、服务、修理单位,凡安置残疾人比例符合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的,也同时享受免征所得税照顾。对安置“四残”人员从事商业经营的微利企业,交纳营业税、所得税有困难的,分别报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此项规定,从一九
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前三个季度已经征收的所得税不予退库。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独立核算的福利生产单位,发给车间(含车间)以下工人的奖金,对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发给“四残”人员的奖金,均暂免征收奖金税。
街道联社、劳动服务公司和乡镇福利生产单位其减税部分,向区、县民政局上交百分之七作为残疾人公益金。要专款专用,每年向市、区、县政府报告收、支、存情况,并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上述减免税单位,每年一月底前,由区、县民政部门对残疾人审核认证一次,方能到税务部
门办理减免税手续,否则恢复征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政策范围内,积极支持民政部门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开业,及时办理营业执照。
四、为提高福利企业职工的素质,人事、计划部门要根据福利企业的需要,每年分配给适当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各有关部门举办的有关培训班、进修班,要给福利企业一定的名额。
五、各级民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福利生产业务的政策指导,理顺管理机构,加强企业管理,增强企业活力。街道、乡(镇)福利生产单位上交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的利润,可用于本地区的残疾人和老人福利事业。对符合纳编条件的福利生产单位要逐步实行纳编管理,列入劳
动计划,凡经纳编,列入劳动计划的福利厂职工,享受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并可以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互相调动。原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调入福利厂的,可保留原所有制不变。区、县集体所有制福利生产单位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城镇参照街道联社,农村参照
乡镇企业同行业同工种标准,并根据企业的负担能力,由各厂提出意见,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工资部门审批。
以上规定除条文中另有规定外,其余各条从文件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1986年10月1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保障政务廉洁,开展举报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报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业务工作,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有效形式,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手段,是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公民行使检举、控告权利的重要制度。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置“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室)”,专门处理举报工作。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公民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籍人士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惩治罪犯,为廉洁公务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
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和建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服务。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案件范围是:贪污罪案、受贿罪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案、渎职罪案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已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对其他刑事案件的检举、控告,应予接受。
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电话举报、当面举报和信函举报,及人民群众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的举报。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为群众举报提供便利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置举报专用电话并公布电话号码,建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场所,提供举报专用的邮政编码等。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对人民负责,取信于民。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对举报案件,“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严格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行为。
(五)举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处理举报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