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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时间:2024-07-04 05:06: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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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7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2002年9月2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全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或者捐助,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下设的老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三)支持、引导、组织社区开展老年服务工作;
  (四)推动社会各方面发展敬老、养老、助老等公益事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本省老年节。
第九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受赡养的权利,赡养人必须承担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老年人在赡养人未成年时期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费用应当由赡养人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家庭其他成员应当支持和帮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的义务,保证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等基本生活需求。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并与瞻养人分开生活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期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承担护理、照料的责任。赡养人护理、照料确有困难的,可以请人代为护理、照料,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老年人和赡养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和问候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尽量满足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十三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履行前款义务有困难的,可以雇请他人代为履行,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四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赡养义务的分担进行协商,经征得老年人同意后签订赡养协议。村(居)民委员会、赡养人所在组织或者基层老年人组织应当监督协议的履行,并在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时主持调解。
第十五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老年人有与配偶共同生活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强迫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生活。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所有权。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调换、拆迁、改建后,老年人仍享有相应的所有权。
第十七条 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房屋,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在申请办理老年人自有房屋过户、变更等手续时,应当征得老年人本人同意,房产、土地管理等部门应当查验能够反映老年人真实意愿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
第十八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合法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干涉,不得向老年人强行索取。
  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的合法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子女和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第十九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户口在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户口在城市的,作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其户口所在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由政府兴办的老年福利机构供养。
第二十条 提倡各类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资助或者扶养生活困难的鳏寡孤独老年人。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社会保险机构等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为老年人发放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的医疗费,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报销,不得无故拖欠。
第二十二条 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或者提供开办经济实体的场所,由基层老年人组织经营或者管理,也可以从集体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补充老年人养老或者发展老年福利事业。
第二十三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村内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的劳务。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老年病专科、老年门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社区内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医疗护理、健康检查、保健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卫生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老年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加强老年教育设施的建设,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各类老年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老年教育。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教育、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帮助老年人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适合老年人的健康有益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资助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与、兴办各类老年福利、服务设施。
第二十八条 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属有偿出让土地的,应当降低土地出让金。
  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的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费的优惠,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施工管理费等建设配套费用以及城市煤气和供水增容费,免收生活车辆养路费。
第二十九条 社区应当把为老年人服务作为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以老年福利、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敬老、养老、助老和老年人自我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 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居民身份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上船、登机;
  (二)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
  (三)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四)免费进入城镇公园。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前款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在全省范围内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费进入旅游景区景点、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场所;
  (二)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条件,可以扩大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由省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监制,城市老年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领。农村老年人申领《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月不低于100元的长寿补贴。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鼓励老年人根据社会需要,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社会活动。老年人参加社会活动的合法收入不影响其依法所享受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 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被侵害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优待;老年人需要获得法律服务,但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的职责,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向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老龄工作机构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他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同时废止。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金山卫石化地区和高桥、安亭、桃浦工业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仍按《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根据地理环境条件,本市城镇土地分为九级。各地段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市 市 市 市 市 市 市 1984年以后从郊区划入市区地段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的地区,金山卫石化地区,高崇明县城、
特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桥、安亭、桃浦工业区,县城,堡镇
等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建制镇(不包括崇明县)

适用
税额 7.5 6.5 5.5 4.5 3.5 2.5 2 1 0.50
(元)

以上地段等级的划分范围,由各区、县税务机关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加强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管理意见》(沪府发〔1986〕36号)中有关规定核定。其中,沿道路的土地按该道路的地段等级计征;不沿道路的土地按门牌所属路名的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不沿道路
的土地其门牌无路名的,按四周道路平均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十字路口或沿几条道路的土地按所处道路中平均地段等级计征。
土地等级的变动,由市税务局会同市土地局等部门确定。
第四条 本市纳税人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按《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上海市土地临时使用证》所核定的户名、面积计算。
尚未取得《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上海市土地临时使用证》的纳税人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先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的面积或自行申报的土地面积计算。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金山卫石化地区由市税务局第四分局征收。
第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和平面图。
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用地;
(二)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三)福利企业用地;
(四)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地;
(五)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税务局审批。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为:
(一)企业、事业、机关、军队等纳税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五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一月份缴纳。
(二)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月份缴纳。
(三)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纳税人,临时使用期内的土地使用税,应在批准用地时一次缴纳入库。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本市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税务局解释。



1989年3月28日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2013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2013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2013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6日


  南昌市2013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



  201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南昌市打造带动全省经济发展核心增长极的关键之年,为确保完成我市节能目标,现提出2013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把节能降耗作为实现市委、市政府将南昌打造成带动全省发展核心增长极战略决策的重要抓手;作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南昌的有效途径;作为我市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调整结构的主要渠道;作为扩大内部需求、培育新的增长点的重要方面,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工业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降耗总体目标,推动我市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3年全市工业节能目标设定为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4.2%。各县区、开发区、有关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等责任单位要根据全市“十二五”节能工作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年度工业节能目标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一)抓好责任评价考核。组织对各县区、开发区以及与市政府签订了《节能目标责任书》的重点用能单位2012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严格实行节能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用能单位要根据考核的要求,对2012年度节能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做好迎接省市评价考核的准备工作。

  (二)优化工业空间布局。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的战略,逐步构建经济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发展格局。经开区、高新区、小蓝工业园区要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能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推进城镇化,推动经济持续发展;要通过完善功能、加强配套、政策叠加、创新机制等措施,加快鄱阳湖生态经济先导区和小微企业发展示范园区建设,使之成为南昌工业发展的新空间、新亮点;要结合旧城改造,使老城区的企业进一步“退城进郊”、“退城进园”。通过优化工业空间布局,使我市主体功能区更明确、更完善;工业生产更集中,居民生活区环境更优美。

  (三)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按照“淘汰高能耗落后生产能力、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现有生产能力、以高能效标准建设新生产能力”的原则,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要切实强化对“高能耗、高污染”和产业过剩行业的管理,严格控制高耗能项目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发展,坚决遏制“两高”行业的过快增长,要加快实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把能耗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加大节能评估和审查力度,提升新上项目能效水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有关要求,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建立和完善落后产能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退出机制,把新增产能布局与落后产能淘汰结合起来,切实采取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

  (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把技术进步作为降低工业发展能源消费需求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节能降耗关键性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实施高压变频调速,余热余压利用、先进内燃机等关键性节能新技术、新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在非重点用能行业大力推广热电联产、能源梯级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加快制订电机、锅炉窑炉、风机、水泵、变压器、空调机组、机床等工业终端用能设备改造方案,通过节能设备租赁、融资担保、财政补贴等方式,加大力度实施在用落后用能设备的更新淘汰和升级改造。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试点示范工作。充分发挥工业化、信息化结合的特点和优势,实施“数字能源”建设工程,全面推进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加强工业能耗在线监测,应用在线仿真管控技术加强水泥、钢铁、电力等重点用能行业改造。加快实施绿色IT发展战略,推进绿色数据中心、绿色基站、节能通信网络、低功耗OPU等建设。

  (五)强化企业节能管理。进一步强化重点用能企业管理,对年能耗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加快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积极推进企业开展节能诊断、能耗对标达标。完善企业能耗计量设施和节能管理制度,加强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完善能源管理负责人、管理岗位配备,推进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搞好对能源管理人员的节能培训,不断提高其实际操作能力。

  (六)构建新型工业体系。要研究制定工业绿色发展的政策机制和评价考核体系,编制工业绿色发展指数,引导各县区从主要依靠规模扩张、过度消耗能源资源的粗放发展向注重效率、注重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转变。要大力推进“两型”企业建设,加快推进“两型”工业园区试点工作,探索重点行业、重点园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模式,着力从核心技术突破、产业链完善、商业模式创新、市场培育等方面下功夫,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推进节能低碳技术、装备、产品、服务发展,支持建设节能环保产业园。

  (七)完善节能政策机制。结合新修订的节能法,对我市已有的节能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建立节能监察、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类地方性法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县级节能专项资金,大力支持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技术的发展,强化政府引导力;继续实施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评价考核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切实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强化政府执行力;推行能效“领跑者”标准,合同能源管理、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等市场化机制,健全奖惩制度,出台奖励规定,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提升政府推动力;加快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通过价格信号改变企业能源生产和使用行为,促进能源节约,减少污染,引导产业结构升级,强化政府调控力。

  (八)严格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全市年耗能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日常节能监察;加强重点节能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县也要选择重点用能单位进行日常节能监察,严肃查处违反节能法规的案件。

  (九)开展节能全民行动。培育生态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深入开展节能全民行动,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低碳日、世界环境日和地球一小时等主题活动,发挥媒体导向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产品,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反对商品过度包装,逐步形成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