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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09: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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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下发前设立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按此《规定》进行规范。请各分行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总行报告。

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社是由市区内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市信用社)出资组成的金融机构,是城市信用社的联合组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联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各项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其业务活动应以为城市信用社提供服务,促进城市信用社的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联社对当地城市信用社进行行业归口管理,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 联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和稽核。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设立联社,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逐级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七条 联社设在地级城市,名称为“××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联社可设一个营业部,不得设立其他分支机构。
第八条 申请设立联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地市区城市信用社机构数量8家以上;
(二)最低实收资本为80万元人民币,每家城市信用社出资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三)所有城市信用社必须与原行政挂靠单位实行人、财、物完全脱钩。
第九条 设立联社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条 申请筹建联社,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城市信用社与其行政挂靠单位脱钩协议;
(六)联社发起人协议书;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联社筹建就绪,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章程草案;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名单、简历;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材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经批准开业的联社,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联社有下列变更事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注册资本金;
(二)调整业务范围;
(三)更换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四)修改章程;
(五)变更营业地址;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联社对城市信用社不能进行有效管理时。可责令其重组或改组理事会。
第十六条 联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令其进行歇业整顿、对其进行接管,直至缴销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一)经营管理不善;
(二)严重违规经营;
(三)资不抵债;
(四)法定代表人有严重经济问题;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七条 联社在城市合作银行成立之后自动终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联社实行社员制。社员是指在联社章程上签名盖章、认缴出资,并以出资额对联社承担责任的城市信用社。凡设立联社的城市,市区内城市信用社,必须参加联社,成为联社的社员。
第十九条 联社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大会是联社权力机构,由社员派出的代表组成,每个社员可选派一名代表。社员不论出资多少,都只拥有一票表决权。社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第二十条 社员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联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联社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三)对联社业务范围的调整作出决议;
(四)对联社注册资本的增加作出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联社理事会成员;
(六)修改联社章程;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其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中非社员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会成员的20%。
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社员大会,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决议;
(三)协调社员之间的关系;
(四)听取和审查联社主任的工作报告;
(五)审定联社的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制定联社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决定联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和解聘联社主任、副主任及联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九)制定联社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主持时,可委托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召集、主持。遇有特殊情况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时,才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全体理事中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联社社员少于15(含15)家的,理事会和社员大会可以合二为一。
第二十五条 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为联社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由联社社员代表、联社职工代表等组成。
联社社员少于10家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联社理事、联社主任、副主任及联社主要财务、会计人员不得担任联社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联社财务;
(二)对联社理事、联社主任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联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维护社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提出询问、质询;
(五)建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资格:
(一)年龄65周岁以下;
(二)从事过5年以上经营管理工作;
(三)没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资格:
(一)年龄65周岁以下;
(二)具有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以上职称;
(三)没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九条 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联社主任为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联社主要负责人任职前须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章 职 责
第三十一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联社具有管理职能,是以管理为主的管理经营型金融机构。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定行业自律制度;
(二)协调社员之间的关系;
(三)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映城市信用社的要求。
(四)负责行业性的职工技术培训、年度评比工作;
(五)统一组织城市信用社职工的录用、教育;
(六)组织有关城市信用社信息和经验交流;
(七)统一负责印制城市信用社帐表、凭证;
(八)对城市信用社主任任职资格及变更事项进行初审;
(九)综合汇总城市信用社的会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定期上报人民银行;
(十)督促城市信用社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对城市信用社大额贷款、重大财务支出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五章 业务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 联社营业部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城市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
(二)组织管理城市信用社的联合贷款;
(三)组织城市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
(四)办理城市信用社的结算业务;
(五)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三十三条 联社营业部的经营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第三十四条 联社在当地人民银行开户,并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和提取呆帐准备金。
第三十五条 联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政策。
第三十六条 联社应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贷、现金计划执行情况,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财务报告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统计资料和会计资料。联社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联社的财务管理和工资福利待遇,比照当地城市信用社办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联社违反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对其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联社分支机构或无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金融业务的;
(二)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虚假文件、资料的;
(三)擅自变更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之一的。
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罚:
(一)责令其限期纠正;
(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撤销其分支机构。
第三十九条 联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罚:
(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吊销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第四十条 联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罚:
(一)责令其限期纠正;
(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联社不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或者报送的资料不真实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联社未能履行其职责,对城市信用社管理不善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社员大会将联社主任罢免或建议理事会将联社主任解聘,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可终止联社主任的任职资格,直至责令联社重组或改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对联社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的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期间和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原处罚决定不终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5〕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景观与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高层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广场,临广场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边线的距离应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5米的退让距离,广场的面积按下表要求控制:

基地面积(m2)
广场面积(m2)

2000~5000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2%且最低不小于400

5000~10000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0%且最低不小于600

10000以上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5%且最低不小于1000


注:①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按表中规定控制。
  ②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应按表中控制面积再乘以容积率系数β,即
   广场面积S=表中控制面积×β(β=FAR/4)
  ③核定建筑容积率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技术规定》核准的建筑容积率。
  ④基地面积是指扣除城市道路后的净用地面积。

  广场延伸至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净高不得小于5米,有柱时其柱间围合面积在计入广场面积时应相应折减,折减系数为70%,且不得超过广场总面积的30%。
  广场临城市道路绿线(绿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道路绿线范围面积的50%可计入广场面积,且临广场的建筑物距绿化边线的最小距离为10米。
  第三条 用地性质为C、R类兼容用地的,除单栋建筑外,应明确用地面积比例,商业区与住宅区应分区域设置,并分区域核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条 住宅区应根据用地情况集中配套设置独立的商业建筑。住宅区内设置的临街商业建筑,其商业服务总建筑面积占整个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按I类地区6%、其他地区4%控制,商业内街不计入上述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
  临城市主次干道(道路规划路幅≥30m)的多层住宅一般不得设置底层商业门面。
  临街商业门面退让城市主次干道(道路规划路幅≥30m)大于20米时(道路绿化控制线除外),在满足国家规范及《技术规定》的前提下不受前两款的限制。
  第五条 临街商业用房连续长度超过80米时,宜设置不小于2.5米宽的骑楼。骑楼按50%的面积计入密度,且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第六条 项目建设应考虑城市交通设施的承受能力。所有建设项目在选址定点、方案设计等各个阶段应包含交通影响分析方面的内容。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评价报告,与方案一并审查。交通影响评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所有高层建筑、主要的公共建筑及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项的住宅区,必须进行环境设计审查。审查通过的环境设计作为规划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 住宅区内需配套的道路、综合管线、绿化、停车场、垃圾站、公厕、配电间等,应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
  第九条 对高层建筑、城市主次干道(道路规划路幅≥30m)、城市重要地段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已建建筑需进行外装修改造的,需报三套以上方案供审查,经审定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条 地下车库、地下设备用房(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地下空间均应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十一条 各类民用建筑(有配套地面停车的别墅和连排低层住宅除外)地面停车位(含底层架空层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应超过30%。实行人车分流的小区,应设置地面访客车位。
  地面停车宜集中布置。临出入口处宜设置不少于10个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宜铺砌植草砖,停车位之间宜种植乔木。
  第十二条 已建成住宅区一般不得加层或扩建。
  第十三条 成片、成组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一般应采用全坡屋顶。
  第十四条 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临道路广场或集中绿地,一般应设置环境小品。
  第十五条 建筑基地临城市道路部分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可以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需按程序报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围墙退让道路边线1.5米以上,且围墙边至道路边线需设置绿化带;
  (二)围墙为通透式,且高度不超过1.6米。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围墙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并应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
  第十六条 建筑物底层的架空开放空间作为永久性全天候的公共活动场地或实施绿化的,其面积不占用容积率指标,不计入绿地总面积,可不计入建筑总面积。
  架空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为住户提供服务的楼梯间、门厅等服务用房不计入公共开放空间。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规定容积率的基础上,批准该建设工程增加相当于架空面积50%的建筑面积。住宅区内的架空开放性空间净高,多层建筑不得小于3.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4.5米。
  第十七条 所有高层公共建筑及在城市重要地段和城市主次道路两厢的新建建筑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必须提供效果图。需设置广告、招牌的,在效果图上应一并考虑。
  第十八条 配电间、泵房、锅炉房等附属设施,应尽量组合设置于建筑物内。确需单独建设的,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如有空调冷却塔,其位置应在设计图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公寓式写字楼有关规划指标按住宅要求控制。
  第二十条 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广西两省区内河避碰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广西两省区内河避碰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两省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在两省区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遵守本规定,在广州港区内还应执行港区内的有关规定。
二、两省区海、河分界线是:
(一)广东境内:
1.珠江口(包括虎门、蕉门、横门):
交椅角(川鼻角) 22°44′51″N 113°39′49″E
舢舨洲 22°43′02″N 113°39′29″E
龙穴岛东端 22°41′30″N 113°38′59″E
横门岛(蚁洲)东端 22°33′54″N 113°35′42″E
横门岛(蚁洲)南端 22°33′25″N 113°34′42″E
上述诸点延至对岸 22°33′14″N 113°34′30″E连线
2.磨刀门:
三灶岛尖峰顶的东角咀 22°04′10″N 113°24′50″E
至大横琴岛塔石角 22°05′12″N 113°28′48″E连线
小横琴岛的北山嘴 22°09′26″N 113°31′52″E
至湾仔镇南 22°11′15″N 113°31′14″E连线
3.鸡啼门:
大木乃南端 22°02′28″N 113°17′04″E
至大箕湾银屏嘴 22°00′18″N 113°15′00″E连线
4.虎跳门、崖门:
小雷珠岛 22°11′36″N 113°06′32″E
至白塔交杯石 22°12′10″N 113°04′53″E连线
5.榕江:龟屿岛以西,即116°38′24″E这条经线延至两岸以西连线。
6.练江:海门船闸。
7.韩江:韩江口一号浮、义丰河一号浮向两岸垂线。
8.漠阳江:北津港信号杆至独石塔连线。
9.鉴江:黄坡9号浮向两岸垂线。
10.南渡河:下岚岗南船闸。
(二)广西境内:
1.茅岭江:
茅岭渡口 21°51′30″N 108°27′30″E
21°51′32″N 108°27′42″E连线
2.南流江:
木案 21°38′0″N 109°03′33″E
21°38′0″N 109°03′20″E连线
3.大风江:
炮台 21°40′30″N 108°50′30″E
21°40′30″N 108°51′45″E连线
4.钦江:
沙井 21°51′18″N 108°35′21″E
21°51′33″N 108°36′03″E连线
5.防城江:
大基围 21°41′42″N 108°19′38″E
21°41′42″N 108°19′58″E连线
三、潮流河段的上游界限是:
(一)广东境内:
1.东江:石龙港东港界。
2.增江:石滩旧铁路桥。
3.白坭水道:赤坭渡槽桥。
4.流溪河:蚌湖桥。
5.西江:右岸庙岗顶至广西洲尾并延伸到左岸。
6.北江:老鸦洲尾向东西两侧延伸至左右两岸。
7.潭江:潭江桥。
8.漠阳江:龙鱼头桥。
9.鉴江:吴阳船闸。
10.韩江:梅溪船闸、舵浦船闸、东里船闸。
11.榕江:北河:新享镇罗山大桥。
南河:三洲船闸。
12.练江:后溪船闸。
(二)广西境内:
1.南流江:总江口大桥。
2.茅岭江:黄屋屯大桥。
3.大风江:平银桥。
4.钦江:钦州大桥。
5.防城江:防城大桥。
为保障航行安全,有利于避让,凡以桥为界者其实际界限应在桥的上游1000米处。
四、下列江河汇合处,其干、支流的划分是:
(一)左江与右江汇合处,右江为干流,左江为支流。
(二)郁江与黔江汇合处,郁江为干流,黔江为支流。
(三)柳江与红水河汇合处,柳江为干流,红水河为支流。
五、两省区内平流地区是指运河、湖泊和水库(不包括西津水库和挂平枢纽库区)。
六、机动船为表达本船的意图、行动或者需要其他船舶、排筏注意时,其声号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长三短声——通知被拖船、排筏准备执拖。
(二)三短一长声——通知被拖船、排筏解拖。
(三)二长一短一长声——我要与客货驳艇联系。
(四)二短一长一短声——我要与供应船联系。
(五)一短一长二短声——我要与航道航标艇联系。
(六)一短一长一短一长声——我要与监督船联系。
(七)急促二短声连续二次——我船已搁浅、触礁。
(八)一短二长声连续二次以上——遇到雷雨大风袭击。

驳船与拖轮联系声号:
---------------------------------------------------
编 | 驳 船 声 号 | |拖轮会意
|----------------| 意 义 |后回答声号
号 | 内 容 | 音 响 | |
---|--------|-------|--------------------|---------
1 | 一响声 | × |1.要求拖轮前进; |
| | |2.在航行时要求拖轮引起注意 |
---|--------|-------|--------------------|
2 | 二响声 | ×× |1.第一次二响声,表示要求拖轮减速; |1~5拖轮会
| | |2.第二次二响声表示要求拖轮停车 |意后应用钟声
---|--------|-------|--------------------|重复同样的声
3 | 三响声 | ××× |1.在拖轮前进时要求掉头; |号。6~9拖轮
| | |2.在拖轮停车时要求后退 |可用汽笛回答
---|--------|-------|--------------------|
4 | 连续二响声 |×× ×× |1.要求拖轮解缆; |
| | |2.在锚地表示要求拖轮执拖 |
---|--------|-------|--------------------|
5 | 一响后连续 |× ××× |在航行中表示我驳拖缆已断要求拖轮再 |
| 三响声 | |掉头执拖 |
---|--------|-------|--------------------|---------
6 | 急敲钟后一 | ××× |表示本船失火 | 连续短声
| 响声 | ……× | | (……)
---|--------|-------|--------------------|---------
7 | 急敲钟后二 | ××× |表示本船严重漏水 | 连续短声
| 响声 | ……×× | | (……)
---|--------|-------|--------------------|---------
8 | 急敲钟后三 | ××× |表示本船有人落水要求救助 | 三长声
| 响声 | ……××× | | (---)
---|--------|-------|--------------------|---------
9 | 采用哨子发出 | ·-·· |表示我船碰流或碰坏航道标志,要求拖 |一短一长二短声
|一短一长二短声 | |轮鸣笛与航标艇(站)联系 |(·-··)
---------------------------------------------------
七、十字号型其十字线宽度应为外型尺度的1/3。
八、船舶进行救生、消防、堵漏和防雷雨大风演习时,白天可悬挂UY号旗。
九、长度为20米以上的机动船或船队在掉头时,应按规定显示掉头信号。
十、船舶最低一盏桅灯在最高甲板以上的高度,应不低于下列规定:
(一)船长50米以上,其桅灯的高度为2米。
(二)船长30米以上50米以下,其桅灯的高度为1米。
(三)船长30米以下,其桅灯的高度为0.8米。
十一、船长20米以下的小机动船,舷灯遮板长度(自光源至遮板前端)应不少于0.3米,并应设前遮板。
十二、长度35米以下的船舶被吊拖为单排一列式时,每艘船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以代替红、绿舷灯。
十三、帆船在航时,应在主桅的最高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十四、两机动船对驶相遇,在鸣放会船声号的同时,夜间还应配合使用红绿闪光灯,白天也可以配合使用红绿色号旗。即鸣放声号一短声时,夜间连续显示红闪光,白天在左舷挥动红色号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左舷会过;鸣放声号二短声,夜间连续显示绿闪光,白天在右舷挥动绿色号
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右舷会过。
红、绿闪光灯应在1000米外可辨认,其与舷灯的垂直间距不少于0.6米。
十五、在广东内河水域,除快速船外,其余船舶可暂不以甚高频无线电话交换避让意图。
十六、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十七、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5月7日、广西区革命委员会1979年5月24日发布的《内河避碰规则》(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199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