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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0:27: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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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文件2009年第1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地方开展好家电下乡工作,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于2009年10月下旬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现将《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届时配合做好督查工作。

  附件: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方案

  

  

               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

               二○○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

  

  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方案

  

  一、督查目的

  通过对各省份(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进一步推动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及相关部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工作的部署,充分发挥这项政策在当前扩大消费促进生产和惠农强农的政策效果。

  二、督查重点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财政部等11个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财政部等11个部委《关于开展2009年家电下乡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财建明电[2009]9号),商务部等9个部委《关于开展打击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09]38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45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子[2009]80号),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家电下乡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9]53号),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明电[2009]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76号)。

  (二)督查内容。

  主要督促检查各地工作组织部署情况、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情况、补贴资金兑付情况、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家电下乡工作组织和部署情况。主要包括家电下乡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及部门分工协作情况,家电下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家电下乡宣传月等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及农民认知情况等。

  2.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及产品销售、售后服务情况。主要包括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数量增长情况,家电下乡产品质量与价格情况,家电下乡产品售后服务情况;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情况,销售信息登录情况,开具发票情况;地方有关部门开展产销衔接、市场监管、产品质量检查、产品和服务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的情况。

  3.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情况。主要包括本地区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具体操作办法是否便捷,财政补贴资金审核兑付进度是否高效,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骗补行为确保资金安全等。

  4.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工作经费保障情况,销售网点定额补贴落实情况,对建立完善家电下乡网络奖励政策落实情况。

  三、督查组的组成和督查地区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牵头组成督查组,以全国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督查组名义开展工作。组长由牵头单位部级领导担任,参与部门派司处级干部参加,每组5人左右。督查地区为补贴兑付率排名靠后的省份且百户购买率偏低的省份。具体分组情况另行通知。

  四、督查方式

  每个组督查2-3个省份。督查组要听取省份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的汇报,深入县市、乡村,了解基层工作组织部署情况,抽查销售网点产品销售及登录等情况,抽查乡镇财政所兑付农民补贴情况,了解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听取各地有关部门、企业和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要同省份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交换意见,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五、时间安排

  2009年10月15-30日,各督查组分赴有关省份开展督查工作。具体时间由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后,提前5天通知全国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全国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相关省份做好接待等工作。

  六、情况反馈

  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督查组于2009年11月10日前将督查了解的情况、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以及对督查省份交换意见的书面材料一并提交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于11月底前形成书面汇总报告,会签各成员单位后报国务院。督查组交换意见的书面材料作为年终评比的参考依据之一。

  七、组织协调

  督查活动由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牵头组织,具体协调和联系工作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

  



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办法

国家计委


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办法
国家计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选择一大批大型企业集团分期分批进行试点
的决定,为搞好试点企业集团的审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参加国务院试点的企业集团。
第二条 申请参加试点的企业集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国发〔1991〕71号文中提出的试点企业集团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企业集团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经营管理有较高的水平。
三、企业集团在同行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不承担政府的行业管理职能。
第三条 申请参加试点的企业集团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集团简要介绍。
二、企业集团基本情况(见附表)。
三、企业集团章程。包括:
1.企业集团正式名称,核心企业名称及主导作用。
2.企业集团的宗旨。
3.企业集团的主要生产经营范围。
4.企业集团的管理机构及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
5.成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参加和退出的条件及程序。
6.章程解释、修改、中止、生效条文。
四、成立企业集团的批准文件或组建试点企业集团的申请报告。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拟参加试点的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向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第三条第一至四款材料。
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
三、经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四、国务院批准后,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联合发文通知企业集团及有关部门。
第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试点的企业集团,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71号文精神,制定试点方案,抄报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试点的企业集团,可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71号文明确的由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审批办法,申请办理专项审批手续。
第七条 组建试点企业集团的工作,由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共同负责。审评工作,由国家计委牵头;组建后的具体实施,由国务院生产办牵头。有关体制方面方针政策的拟定和协调,由国家体改委负责。
附则:
经国务院批准已列入第一批试点名单的企业集团要补充办理有关手续:
一、已组建并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和已经进行工商管理登记的试点企业集团,不再重新办理企业集团的审批手续,但需补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四款所列材料。
二、尚待组建的试点企业集团,需补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四款所列材料,并报组建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批,发文通知该企业集团及有关部门。



1991年12月30日
见义勇为对象是否仅仅为陌生人?

杨涛


据城市晚报近日报道,为保护女友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不受劫匪的侵犯,全国知名自由撰稿人阿芒在长春住所楼道里与5名持刀劫匪搏斗中不幸身亡。对阿芒的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引起了读者、法律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关注。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劫匪直接侵害了阿芒本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阿芒才与劫匪搏斗,这是一起刑事案件。她个人认为阿芒的行为还不够见义勇为的条件。那见义勇为有哪些条件呢?她的理解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也就是在陌生人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时给予帮助。
见义勇为在目前还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还主要是由道德来调整。但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条例,对见义勇为进行了一些规范。从现有的各地相关条例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界定来看,主要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勇于参与刑事犯罪案件的侦破和抓捕犯罪嫌疑人、参加抢险救灾等行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张旭明对“见义勇为”进行了这样的界定:“义”指社会正义,“勇”指面对正在发生的客观上存在的一定危险性的情形,能够不怕流血牺牲,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去做。中国社会传统上有“义”、“利”之分,“义”主要指为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而“利”主要是为自身个人及自身有密切关系的人如亲属等人的利益。而“天下为公”的思想居由主流,国家与社会支持和鼓励的当然是为“义”的行为。在这种语境下,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有关人士所作的理解并非没有道理。
然而,在今天新的形势下,结合上述的具体的案情,我们要反思的是:把见义勇为对象仅仅界定为陌生人妥当吗?阿芒所保护的虽然是其女友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但是人的生命与财产有等级差别吗?因此,笔者建议,在人类趋文明进步的今天,将只要是为维护合法权益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都纳入见义勇为范畴,而不管其是为维护谁的利益。理由如下:
一是与我们新修订的宪法相适应。宪法修订时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些增加和修改体现了对公民的人权与私有财产的尊重保护,公民个人的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利益得到国家的同等保护。因此,我们也没理由将为维护自身或亲属的合法权益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置于见义勇为的行为之外。
二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不管其动机是否为维护自身或亲属的合法权益,但是,从国家产生以后,犯罪就逐步被视为不仅是侵犯了个人的利益,更主要的是破坏了社会秩序,危害了国家的统治。因而,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实际上也是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三是应对现实不管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窘境。在现实中,更多的人面对犯罪,不管是侵犯他人还是自身的利益,大多数人选择的是忍气吞声,不敢与犯罪作斗争。把维护合法权益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不分动机都纳入见义勇为中,有利弘扬社会正义。
其实,说到底,这里主要涉及到的是见义勇为价值的权衡的问题。如果我们的社会主要是要弘扬为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而勇于奉献的精神,当然,我们有理由说见义勇为的行为不能包括为自身个人及自身有密切关系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如果我们的社会在弘扬为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而勇于奉献的精神的同时,也鼓励为公民去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并考虑到这种行为直接或间接上也有利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那些我们就没有理由拒绝见义勇为对象为自身个人及自身有密切关系人的利益。
其次,见义勇为对象的界定还是要考虑到我们现实的经济实力,毕竟将见义勇为对象的扩大化,必须要有现实经济实力作保障。这里与经济实力有关的是折射出我们被害人利益的补偿缺失的问题,如果我们相关的被害人补偿制度能建立,我们也不必过多纠缠于见义勇为对象是否要扩大。
笔者主张,在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长,人们对于见义勇为价值理念的更新,将只要是为维护合法权益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都纳入见义勇为范畴是可行的。但是,这种扩大并非无限度的,一是必须是限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因为这里毕竟有直接或间接维护了国家、社会的利益,单纯的个人抗灾等行为只是涉及社会救济的问题。二是即使将为维护合法权益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都纳入见义勇为范畴,为自身利益的行为与为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的行为还是要区别对待,毕竟人都是自卫私的,为已奉献容易,为他人奉献难,我们要通过弘扬见义勇的行为更多地达到为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奉献的目的。因为,为国家、社会、他人,良好的秩序与安全的不幸才有保障,最终也是维护了我们每个人的自身利益。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