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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本级重大财政支出审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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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本级重大财政支出审批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本级重大财政支出审批制度的通知

保政办发〔2009〕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市本级重大财政支出审批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保山市市本级重大财政支出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市级财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确定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应根据市本级全年财政可用财力情况,坚持“量入为出、量财办事、积极稳妥、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财政支出项目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后发生的不可预见而又必须开支的,且一次安排财政性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

第四条 重大财政支出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项目和事项,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财政支出项目书面申请。

(二)市财政部门按市政府领导批示意见,根据市本级财力情况,对申请项目和事项进行核实论证,提出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安排方案,书面报市政府。

(三)市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上报的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并作出决定,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

(四)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应编入年度调整预算方案或次年年度预算,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五)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30个工作日内交由有关单位执行。

第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急需办理的重大财政支出事项,符合预备费动支范围的,从预备费中列支;超过预备费预留金额或不符合预备费动支范围的事项,由有关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部门先行预拨。事后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补办相关手续纳入年度调整预算或次年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条 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七条 市本级重大财政支出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监察、审计部门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实行跟踪问效,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保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陕西省人大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进行视察活动,提高视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是依法行使代表权利、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也是代表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进行视察活动。
第三条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在每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应在适当时间统一安排组织或委托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进行集中视察。
视察的主要内容:(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五)其它。
视察时间一般不少于五天。
视察结束后,视察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向省人大常委会写出视察报告。
第四条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点或者代表的建议,可以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可以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专题视察应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
组织专题视察,应有熟悉情况的代表参加,必要时由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配合进行。视察结束后,视察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向省人大常委会写出专题视察报告。
第五条 代表可以执代表证单独或联合就地视察。视察的单位、内容、时间由代表自行确定,也可以提出由当地人大常委会或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协助安排。
第六条 代表一般在其工作、居住的市、县(市、区)范围内就地视察。在省、地区工作、居住的代表,可以回原选举单位视察,也可以在工作、居住地就近视察。驻陕解放军代表可在工作、居住地就近视察。
第七条 代表在视察活动中,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向人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八条 代表应当积极开展视察活动。对于集中视察活动,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条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填写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上。凡属市、地区处理的问题,交市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凡需要省级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交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条 本省国家机关和单位,在接待代表视察时,有关负责人应向代表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对代表提出的应当由本地区、本单位处理的问题,有关负责人应当场答复代表,需要事后研究处理的问题,由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在三
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十一条 代表视察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由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并提供方便。对代表参加视察的时间必须给予保障,所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十三条 对拒绝或者阻碍代表依法进行视察活动以及对提出批评或反映问题的代表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省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9月26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视察的办法》即行废止。



1997年8月2日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发给你们,望即遵照执行。
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不仅是企业开展正常生产活动所必需,而且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充分重视这项工作,教育全体职工从思想上重视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自觉地执行安全措施,这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建立、健全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为此,各部门、各地区和企业应当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整顿企业、建立正常生产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企业单位真正作到安全工作有制度、有措施、有布置、有检查;从专业干部到工人群众,各有职守,责任明确;加强思想教育,及时而严肃地处
理责任事故,并努力消灭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附: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以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二)企业单位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三)企业单位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劳动保护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的职责是:协助领导上组织推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劳动保护的法令、制度;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
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且立即报告领导上研究处理;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指导
生产小组安全员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参加审查新建、改建、大修工程的设计计划,并且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且
督促他们按期实现;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执行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四)企业单位各生产小组都应该设有不脱产的安全员。小组安全员在生产小组长的领导和劳动保护干部的指导下,首先应当在安全生产方面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协助小组长做好下列工作:经常对本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督促他们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生产制度
;正确地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检查和维护本组的安全设备;发现生产中有不安全情况的时候,及时报告;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领导上实现防止事故的措施。
(五)企业单位的职工应该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进行违章作业,并且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二、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一)企业单位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设备、材料,应该列入物资、技术供应计划,对于每项措施,应该确定实现的期限和负责人。企业的领导人应该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和贯彻执行负责。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主要指影响安全和健康的)、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各项措施,不要与生产、基建和福利等措施混淆。
(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经费,按照现行规定,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由国家拨款;属于其它零星支出的,摊入生产成本。企业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所属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的需要,合理地分配国家的拨款。劳动保护费的拨款,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四)企业单位编制和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必须走群众路线,计划要经过群众讨论,使切合实际,力求做到花钱少,效果好;要组织群众定期检查,以保证计划的实现。
三、关于安全生产教育
(一)企业单位必须认真地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并且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其进入操作岗位。
(二)对于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他们操作。
(三)企业单位都必须建立安全活动日和在班前班后会上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等制度,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并且注意结合职工文化生活,进行各种安全生产的宣传活动。
(四)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四、关于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
(一)企业单位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该定期地进行二至四次群众性的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三)安全生产检查应该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订出计划,按期解决,务须作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五、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一)企业单位应该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事故发生以后,企业领导人应该立即负责组织职工进行调查和分析,认真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且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

(二)对于违反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或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应该根据情节的轻重和损失的大小,给以不同的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时刻警惕一切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发现有关政治性破坏活动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对于那些思想麻痹、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给以应得的处分。
(四)企业的领导人对本企业所发生的事故应该定期进行全面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订出防范办法,认真贯彻执行,以减少和防止事故。对于在防范事故上表现好的职工,给以适当的表扬或物质鼓励。
各产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产业的具体情况,拟定实施细则发布施行。各企业单位应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和主管部门发布的实施细则,制定本企业必要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级劳动部门、产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对于本规定的贯彻执行负责监督检查。



196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