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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23:01: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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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9〕6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歌舞娱乐行业管理,引导歌舞娱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歌舞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场所。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咖啡厅、西餐厅、茶座、餐厅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场所。

第三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以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工商等部门依法履行相关的审批和监督职责,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歌舞娱乐市场长效管理机制。

第四条 各镇(街)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构建布控到位、监管有力的基层管理体系,维护歌舞娱乐场所正常秩序。



第二章 设立审批



第五条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管理规章);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四)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歌舞娱乐场所设包厢(间)的,每个包厢(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包厢(间)的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

2.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3.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4.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歌舞娱乐场所或者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七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医院、机关周围;

(三)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

(四)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五)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六)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第八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设立,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市区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第九条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首先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章程或者管理规章;

(四)歌舞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住址和个人简历)及上述人员无本办法第六条情形的书面声明;

  (五)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权证》(属租赁场所经营的,应同时提交租赁意向书)。不能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注明该场所为商业用途的,应当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该场所为商业用途的书面证明以及建设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相关证明;其中不能提供《房地产权证》的,还应当提供其他相关权属证明;

(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七)资金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收到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后,应当仔细核查,并对提交的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书面声明的真实性,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上述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安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工作单位等进行核查,取得上述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第十一条 经上述核查符合条件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回执。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凭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回执向环保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申报环保审批和消防安全审批,并应当如实申报拟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面积、楼层,由环保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在相应的审批意见书上注明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面积、楼层。

申请人依法领取环保部门批复同意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应立即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

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环保、消防安全审批文件进行核查,符合规定的,受理发证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向行政许可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申请后5日内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拟设立场所,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以及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等。公示程序按照《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办理。

公示应当张贴在拟设立场所及其邻近的商用、民用建筑物的醒目位置,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5日内,按照《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举行听证。

第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结束后2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核定歌舞娱乐场所可以容纳的消费者数量,实际使用面积按人均2平方米计算,其中舞池容量为人均面积1.5平方米;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后,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始营业。

歌舞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文化主管部门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的有效工作日不包括实地检查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对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营业时间、组织的表演活动、播放的曲目以及演播的内容等进行重点巡查,对相关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歌舞娱乐场所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经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做好歌舞娱乐场所治安监督管理工作。对营业场所不按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等设施设备,设置包厢(间)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发现涉赌、涉黄、涉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加强歌舞娱乐场所环保监测的管理,负责依法办理歌舞娱乐场所环保审批验收手续,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歌舞娱乐场所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歌舞娱乐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对歌舞娱乐场所及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依法查处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照或超范围经营歌舞娱乐场所的活动,工商、公安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应积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切实落实定期检查或专项行动;协助公安部门依法在各歌舞娱乐场所内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完善监控措施;配合文化部门推进安装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实行人工监控和技术监控相结合,预防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中各类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应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有条件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市民积极举报歌舞娱乐场所违法经营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或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市以往有关歌舞娱乐场所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5月7日。


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粮食局


教育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发[2004]15号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粮食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税务局、粮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关系每一个学生的切身利益,涉及高等学校和社会稳定。最近一个时期,一些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波动、上涨,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3月12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维护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4]6号),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高校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学生食堂价格,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学校的情况基本稳定。为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进一步清醒认识搞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具体体现。学生食堂的饭菜质量和价格,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学习、生活和思想情绪,极易诱发事端,也易为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和煽动闹事提供借口,从而影响学校乃至社会的稳定。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都要进一步清醒地认识搞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讲政治和稳定大局的高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改进并加强学生食堂工作。
二、各高校必须进一步加强并改进对学生食堂的管理与监督,切实承担起稳定食堂价格与质量的责任。
对学生食堂的管理与监督,永远主要是高校的责任。高校的主要领导务必要亲自抓、亲自过问,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各高校必须进一步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学生食堂饭菜价格与质量的管理工作,千方百计地控制饭菜价格的上涨。
高校领导要经常监督并帮助学生食堂经营者不断端正经营思想,改进经营作风。
各高校必须进一步改进并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广大学生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要引导他们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有意见要通过正当途径反映。要教育学生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提高警惕,严防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食堂日常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完全可以协商解决的问题煽动不满情绪,制造事端。各高校还要切实加强对校内网站、论坛的监督管理,对于一些影响学校稳定的不良信息要及时反映,及时处理。要利用网络配合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三、进一步调整落实有关政策,努力消化涨价因素对高校学生食堂的影响。
1.自2004年4月起,对全日制普通高校中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给予伙食补助。中央部委(局)所属高校普通本专科学生按在校生总数5%的比例,按每人每天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地方高校参照执行。学校要采取发饭菜票或直接将补助款划入学生本人就餐卡等方式,确保这项补助能用于解决特困学生的生活问题。补助时间暂定为一年,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专款安排,专款专用。
对于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学校可参照以上做法,对其他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补助,所需经费在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经费中列支。
2.在对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学生食堂免征营业税的基础上,在2005年年底之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体现到降低学生食堂价格上。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3.高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由现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电价统一调整为居民用电价格;高校用管道燃气统一按照居民用气价格执行;高校学生宿舍、食堂和澡堂等生活用水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现行高校用管道燃气价格或高校用水价格已经低于居民用气、用水价格的,仍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变。
4.为降低高校学生食堂的经营成本,对确有较大困难的高校学生食堂的建设、维修和大型设备更新,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支持。
5.进一步搞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抓紧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现存的实际问题,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
6.凡有条件的地方,可考虑对高校学生食堂所需粮油副食品供应实行定点直供,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统一采购方式,尽量降低采购成本。
各地有关部门和高校,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高校学生食堂工作,争取政府领导同志的指导和支持,及时协调各有关方面,帮助高校学生食堂消化一些涨价因素,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要依据本意见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相关工作,共同努力,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的工作,确保高校的稳定。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粮食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2011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农业部等


关于印发2011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公安厅(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厅(局)、林业厅(局):
现将《2011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二O一一年五月六日





2011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



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继续开展治理公路“三乱”工作。2011年工作要点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路设站检查行为。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严格规范各类检查、收费站(点)的设置和检查执法行为,不得越权执法。对违法设置的检查站要坚决予以撤除。在公路上开展执法检查特别是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要坚持部门联动和区域联动,加强源头监管,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制度。严格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植物检疫检查站设置的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动植物、木材检疫检查程序和技术保障措施,坚决杜绝目测检查和收费放行。
二、加强涉路执法部门行风建设,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交通运输、公安、农业、林业等相关涉路执法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把加强本部门本系统的行风建设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加强对上路执法人员的党纪政纪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法纪意识。要进一步明确上路执法人员执法岗位、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执法考核和责任追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三、对公路超期收费等不合理收费问题开展专项清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认真开展公路超期收费等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公路收费行为,要及时依法予以坚决纠正。要积极应用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等先进技术,提高收费效率,避免车辆因排队缴费造成交通堵塞。
四、认真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切实将各项惠民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2010〕715号)精神,确保所有收费公路全面落实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并提供专用通道优先便捷通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检测管理,提高检测和通行效率。发现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存在超限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坚持领导干部上路明察暗访制度,对重点地区和路段执法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各地方有关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执法人员收费罚款不开票据、违规收取停车费和拖车费、只罚款不消除违法状态、随意拦车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出现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摘牌处理,并进行重点督办。对于有关违纪违法人员,要按照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